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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培訓,船舶入境邊檢手續

    時間:2020-08-30 23:51:41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入出境(港)船舶和人員邊檢手續的辦理

    防城邊檢站

    一、 邊 檢站業 務單位 構 成

    指揮 中 心

    

    吳東海

    邊檢 站

    

    司令 部

    

    業務 參 謀

    

    業務 一 、二 、 三科

    基層 業 務科 隊

    

    監護 中 隊

    二、 船 舶出入 境辦理 流 程

    抵離 港 預報

    

    靠泊 申 請( 二 區)

    預報

    

    移泊 預 報

    

    移泊 申 請( 二 區)

    

    確報 ( 指揮 中

    心 & 業 務 科 )

    

    預檢 ( 網上報 檢 &單證報 檢 )

    

    正式 檢 查(登

    

    輪辦 理 或窗 口 辦理)

    三、 科 隊聯勤 、分片 執 勤模 式

    ?指 揮中心: 上傳下 達、工 作 協調、 視頻監 控

    1

    科隊 聯 勤

    ?執 勤業務一 、二、 三科: 船 舶、人 員出入 境 手

    續辦 理 、

    各類 證 件辦理 、各類 案 件辦 理 、碼頭 巡 查 巡查 、 登輪抽 查

    ?監 護

    中 隊 :船舶 監護、碼 頭

    分片 執 勤

    

    ?一 區( 0--10泊 位、牛 頭油、 東 灣液化 氣碼頭 )

    ?二 區( 11--20 萬噸級 、 中電碼 頭)

    ?三 區(錨地 、旅客 檢查)

    執勤 業 務一 、 二、三 科 負責 片 區每兩 天一輪 。

    四、 船 舶入 出 境(港 ) 手續 辦 理方式

    分 為 網 上 辦 理 ( 預 檢 ) 、 窗 口 辦 理 、 登 輪 辦 理 。

    網 上 報 檢 , 是 指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船 舶 抵 達 口 岸 的 進 口 岸 邊 防 檢 查 手 續 。

    

    前 通 過 互 聯 網 先 行 辦 妥

    窗 口 辦 理 , 是 指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公 司 在 船 舶 靠 泊 后 持 有 關 單 證 正 本 到 邊 檢 站 報 檢 大 廳 正 式 辦 理 的 進 出 口 岸 邊 防 檢 查 手 續 。

    登 輪 辦 理 指 邊 檢 人 員 登 上 輪 船 辦 理 船 舶 進 出 口 邊 檢 手 續 。

    五 、 船 舶代理報檢工作程序

    ( 一 ) 船 舶 預 報

    是 指 代 理 公 司 根 據 所 代 理 船 舶 的 船 期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進 行 預 申 報 。

    工 作 程 序 :

    船 舶 抵 離 口 岸

    

    2 4 小 時 前 , 船 舶 代 理 人 通 過 電 話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指 揮 中 心 進 行

    預 申 報 。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入 境 靠 泊 二 區 及 東 灣 碼 頭 、 中 電 碼 頭 的 還 應 向 執 勤 業 務 科 ( 二 區 值 班 ) 進 行 靠 泊 申 請 。

    預 報 內 容 : 船 舶 名 稱 、 船 舶 及 船 員 國 籍 、 載 運 貨 物 、 駛 來 ( 往 ) 港 、 預 靠 ( 離 ) 泊 時 間 、 泊 位 、 有 無 攜 帶 槍 支 彈 藥 等 其 他 需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事 項 等 。

     靠 泊 申 請 。

    2

    ( 二 ) 船 舶 確 報

    是 指 代 理 公 司 根 據 所 代 理 船 舶 確 定 的 動 態 ,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進 行 船 舶 確 報 。

     工 作 程 序 :

    在 港 務 局 總 調 出 船 舶 抵 離 港 計 劃 后 , 船 舶 代 理 人 通 過 電 話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指 揮 中 心 和 執 勤 業 務 科 進 行 船 舶 抵 離 港 確 報 。

    確 報 內 容 : 船 舶 名 稱 、 船 舶 及 船 員 國 籍 、 載 運 貨 物 、 駛 來 ( 往 ) 港 、 預 靠 ( 離 ) 泊 時 間 、 泊 位 、 有 無 攜 帶 槍 支 彈 藥 等 其 他 需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事 項 等 。

    ( 三 ) 入 境 預 檢

    是 指 邊 防 檢 查 站 在 入 境 船 舶 抵 港 前 , 依 據 船 舶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申 請 和 預 報 資 料 預 先 進 行 的 檢 查 。

    工 作 程 序 :

    ( 1 ) 在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入 境 靠 泊

    

    4 小 時 之 前 , 船 舶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通 過

    因 特 網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提 出 船 舶 入 境 預 檢 申 請 。

    ?。?沒 有 網 上 報 檢 權 限 的 或 網 絡 不 通 的 , 應 到 報 檢 大 廳 提 供 紙 質 的 預 檢 單 證 ) 。

    ( 2 ) 邊 防 檢 查 站 根 據 船 舶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申 請 以 及 提 交 的 各 類 單 證 情 況

    確 定 出 入 境 正 式 檢 查 方 式 。

     對 確 定 可 以 辦 理 預 檢 手 續 的 船 舶 , 按 規 定 辦 理 船 舶 預

    檢 手 續; 按 規 定 不 予 辦 理 預 檢 手 續 的 , 邊 檢 站 應 將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況 及 時 通 知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

    提 交 單 證 : 《 總 申 報 單 》、《 船 員 名 單 》、《 旅 客 名 單 》( 如 無 旅 客 不 提 供 )

    、《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自 備 槍 支 ( 彈 藥 ) 申 報 表 》( 如 在 總 申 單 中 已 注 明 則 不 需 提 供 ) 。

    注 意 事 項 :

    船 舶 代 理 公 司 人 員 通 過 因 特 網 將 有 關 電 子 文 檔 傳 至 邊 檢 站 時 , 應 注 意 進 行 電 話 確 認 轄 區 邊 檢 站 是 否 收 到 了 上 述 辦 理 船 舶 入 境 申 請 的 單 證 。

    在 代 理 向 邊 檢 站 發 送 或 送 達 預 檢 名 單 時 , 應 保 證 名 單 中 姓 名 、 性 別 、 國

    3

    籍 、 出 生 年 月 、 證 件 號 碼 等 項 目 的 準 確 。

     如 遇 港 、 澳 、 臺 船 員 的 盡 量 提 供 《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大 陸 通 行 證 》、《 臺 灣 居 民 往 來 大 陸 通 行 證 》 的 號 碼 。

    ( 3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邊 防 檢 查 站 不 予 辦 理 預 檢 手 續 :

    總 申 報 單 主 要 項 目 內 容 不 齊 全 的;

    《 船 員 名 單 》、《 旅 客 名 單 》 內 容 模 糊 不 清 或 主 要 項 目 不 全 的;

    屬 于 登 輪 辦 理 手 續 范 圍 的;

    邊 防 檢 查 站 認 為 不 適 合 辦 理 預 檢 手 續 的 。

    未 辦 理 預 檢 手 續 的 , 船 舶 到 港 后 不 得 開 工 作 業 , 不 得 上 下 人 員 , 監 護 中 隊 、

    指 揮 中 心 加 強 對 該 類 船 舶 的 監 護 、 監 控 。

     如 果 預 檢 資 料 出 現 重 大 失 誤 的 , 邊 檢 站

    將 按 規 定 對 代 理 資 格 、 誠 信 評 定 采 取 相 關 措 施 。

    ( 四 ) 入 境 正 式 檢 查 ( 窗 口 辦 理 )

    又 稱 正 檢 , 是 指 邊 防 檢 查 站 在 入 境 船 舶 抵 港 后 依 法 對 船 舶 及 其 人 員 進 行 的 檢

    查 。

    工 作 程 序 : 入 境 船 舶 靠 泊 后 , 船 舶 代 理 人 員 應 在

    

    4 個 小 時 內 , 按 要 求 攜

    帶 有 相 關 單 證 到 邊 檢 站 報 檢 大 廳 辦 理 正 式 檢 查 手 續 。

     邊 檢 站 將 根 據 船 方 或 代 理 人 提 出 的 申 請 簽 發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提 交 單 證 : 《 總 申 報 單 》、《 船 員 物 品 申 報 單 》、《 船 員 名 單 》、 若 有 旅

    客 的 提 供 《 旅 客 名 單 》、 船 員 和 旅 客 有 效 國 際 旅 行 證 件 、 船 長 簽 字 蓋 章 的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申 請 ( 船 員 ) 》,《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自 備 槍 支 ( 彈 藥 ) 申 報 表 》 ( 如 船 舶 已 在 《 總 申 報 單 》 中 注 明 , 可 不 需 填 寫 此 表 ) 。

    注 意 事 項 : (

    

    1 ) 船 舶 抵 達 口 岸 后 ,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及 時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申

    報 辦 理 船 舶 正 式 檢 查 手 續 。

     在 正 式 檢 查 手 續 辦 妥 前 , 邊 檢 機 關 加 強 對 船 舶 進 行 監

    護 管 理 。

     對 已 辦 妥 預 檢 手 續 的 船 舶 , 靠 港 后 即 可 開 工 作 業 , 港 區 作 業 工 人 可 以 上 下 外 輪 , 待 正 式 檢 查 結 束 后 , 船 員 、 其 它 登 輪 人 員 方 可 上 下 外 輪 。

    4

    ( 2 ) 代 理 人 員 在 向 邊 檢 站 提 交 正 式 檢 查 的 有 關 單 證 時 , 應 確 保 名 單 中 姓 名 、

    性 別 、 國 籍 、 出 生 年 月 、 證 件 號 碼 等 項 目 的 準 確 。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 對 不 如 實 申 報

    的 代 理 及 船 舶 負 責 人 邊 檢 站 將 按 規 定 對 其 處 以 罰 款 , 同 時 對 該 單 位 的 代 理 資 格 、 誠 信 評 定 采 取 相 關 措 施 。

    ( 3 ) 外 國 籍 船 員 登 陸 或 住 宿 , 憑 船 方 申 請 , 邊 檢 機 關 為 其 簽 發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外 國 籍 船 員 因 急 病 等 特 殊 情 況 不 能 及 時 辦 理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的 , 經 邊 檢 機 關 同 意 后 , 可 先 登 陸 后 補 辦 證 件; 與 我 國

    有 《 海 員 證 》 互 免 簽 證 協 議 國 家 的 船 員 , 憑 其 有 效 《 海 員 證 》 登 陸 免 辦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外 國 籍 船 員 憑 有 效 的 證 件 和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在 船 舶 所 在 城 市 登 陸 住 宿 ( 與 我 國 有 《 海 員 證 》 互 免 簽 證 協 議 國 家 的 船 員 , 憑 其 有 效 《 海 員 證 》 登 陸 住 宿 ) 。

    ( 4 ) 中 國 籍 船 員 直 接 憑 有 效 海 員 證 登 陸; 港 澳 船 員 憑 有 效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 登 陸; 臺 灣 船 員 依 申 請 簽 發 《 臺 灣 船 員 登 陸 證 》; 美

    國 船 員 憑 有 效 護 照 和 簽 證 登 陸 , 不 簽 發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無 我 有 效 簽 證 的 美 國 籍 船 員 禁 止 登 陸 。

    ( 五 ) 入 境 正 式 檢 查 ( 登 輪 辦 理 )

    是 指 船 舶 靠 泊 后 ,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直 接 登 輪 辦 理 船 舶 入 境 正 式 檢 查 手 續 。

    工 作 程 序 : 對 需 要 實 施 登 輪 檢 查 的 船 舶 ,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將 提 前 告 知 船 舶 代 理 ,

    并 于 船 舶 靠 泊 前

    

    15 分 鐘 到 達 碼 頭 。

     檢 查 人 員 登 輪 后 , 船 方 負 責 人 或 代 理 人 應 到

    場 協 助 檢 查 。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將 詢 問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相 關 情 況 , 并 視 情 要 求 船 方 提

    供 相 關 書 面 情 況 報 告 , 外 國 籍 船 舶 攜 帶 自 備 槍 支 彈 藥 的 , 應 填 寫 《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自 備 槍 支 ( 彈 藥 ) 申 報 表 》( 船 舶 已 在 《 總 申 報 單 》 中 注 明 , 不

    需 填 寫 此 表 ) , 載 明 槍 支 彈 藥 的 品 種 、 數 量 和 存 放 地 點 。

     在 對 上 述 特 殊 情 況 進 行

    處 理 后 , 邊 檢 機 關 對 船 方 或 代 理 人 提 供 的 相 關 單 證 進 行 檢 查 , 比 對 船 舶 資 料 、 船

    5

    員 和 旅 客 名 單 , 必 要 時 , 對 全 部 或 部 分 船 員 進 行 人 證 對 照 檢 查 。

    提 交 單 證 : 《 總 申 報 單 》、《 船 員 物 品 申 報 單 》、《 船 員 名 單 》、《 旅 客 名

    單 》( 無 旅 客 的 不 需 提 供 ) 、 船 員 和 旅 客 有 效 國 際 旅 行 證 件 、 船 長 簽 字 蓋 章 的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申 請 ( 船 員 ) 》,《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自 備 槍 支 ( 彈 藥 ) 申 報 表 》 ( 如 船 舶 已 在 《 總 申 報 單 》 中 注 明 , 可 不 需 填 寫 此 表 ) 。

    注 意 事 項 :

    ( 1 ) 以 下 情 況 需 登 輪 辦 理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

    不 靠 岸 的 海 上 作 業 船;

    載 有 偷 渡 人 員 或 在 控 人 員 的 船 舶;

    有 情 報 表 明 有 違 法 犯 罪 嫌 疑 的 船 舶;

    攜 有 槍 支 彈 藥 的 船 舶;

    有 嚴 重 違 法 犯 罪 記 錄 的 船 舶;

    上 級 通 知 或 邊 檢 站 認 為 需 登 輪 辦 理 邊 防 檢 查 手 續 的 船 舶 。

    ( 2 ) 登 輪 辦 理 檢 查 手 續 的 船 舶 , 在 辦 理 手 續 期 間 , 由 邊 檢 站 進 行 重 點 監 護 ,

    未 經 邊 檢 站 允 許 , 除 口 岸 檢 查 檢 驗 機 關 辦 理 檢 查 手 續 工 作 人 員 和 引 航 員 外 , 其 他 人 員 不 得 上 下 船 舶 、 不 得 裝 卸 貨 物 和 其 他 物 品 。

    ( 3 ) 船 舶 載 有 槍 支 彈 藥 的 , 由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登 輪 進 行 清 點 、 核 實 后 封 存; 船 舶 出 境 時 , 由 出 境 港 邊 防 檢 查 站 予 以 啟 封 。

    ( 六 ) 入 港 檢 查

    是 指 從 國 內 其 他 港 口 開 往 防 城 港 的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靠 泊 后 , 邊 防 檢 查 站 依 法 對 船 舶 及 人 員 實 施 的 邊 防 檢 查 。

    工 作 程 序 : 入 港

    

    ( 國 內 來 ) 船 舶 靠 泊 后 , 船 舶 代 理 人 員 應 在

    

    4 小 時 內 至 邊

    檢 站 報 檢 大 廳 辦 理 入 港 手 續 。

    所 需 單 證 : 《 總 申 報 單 》,《 船 員 名 單 》,《 邊 封 》( 內 含 《 船 員 名 單 》、

    6

    《 外 國 籍 船 舶 船 員 檢 查 情 況 登 記 表 》)。

    注 意 事 項 :

    中 國 籍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在 國 內 開 放 港 口 間 進 出 的 , 無 需 辦 理 邊 防 檢 查 手 續 。

    入 港 的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 船 舶 抵 達 口 岸 后 , 即 可 上 下 作 業 人 員 、 開 工 作 業 。

    對 入 港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為 其 船 員 申 請 辦 理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的 , 代 理 人 員 或 船 方 出 具 情 況 說 明 , 邊 檢 機 關 核 實 后 視 情 予 以 補 發 。

     或 根 據 船 方 申 請 , 對 《 臨 時 入 境 許 可 ( 船 員 ) 》 進 行 延 期 。

    ( 七 ) 出 境 檢 查

    是 指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從 我 國 境 內 駛 往 境 外 前 , 邊 防 檢 查 站 依 法 對 船 舶 及 人 員 實 行 的 檢 查 。

    工 作 程 序 :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當 在 船 舶 駛 離 口 岸 前

    

    4 小 時 內 ( 船 舶 在 口

    岸 停 泊 不 足 4 小 時 的 , 在 抵 達 口 岸 時 ) ,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申 報 辦 理 船 舶 出 境 手 續 。

    所 需 單 證 : 《 總 申 報 單 》、《 船 員 名 單 》、《 旅 客 名 單 》( 無 旅 客 免 交 ) 和

    人 員 有 效 證 件 。

     中 國 籍 船 舶 和 全 部 船 員 為 我 外 派 船 員 的 方 便 旗 船 舶 , 還 應 提 交 經

    船 長 簽 字 蓋 章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航 行 國 際 航 線 船 舶 出 境 自 查 報 告 表 》。

    注 意 事 項 :

    船 舶 代 理 人 員 在 向 邊 檢 站 提 交 出 境 檢 查 的 有 關 單 證 時 , 應 保 證 名 單 中 姓 名 、 性 別 、 國 籍 、 出 生 年 月 、 證 件 號 碼 等 項 目 的 準 確 。

    為 了 確 保 船 舶 檢 查 質 量 , 對 于 本 航 次 非 入 境 邊 檢 站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的 中 國

    籍 船 舶 出 境 檢 查 時 , 船 舶 代 理 人 員 需 要 在 網 上 報 檢 的 基 礎 上 , 攜 帶 船 員 出 入 境 證

    7

    件 和 有 關 申 報 單 據 來 邊 檢 站 辦 理 出 境 邊 檢 手 續 。

    ?。?邊 檢 站 一 船 會 進 行 登 輪 檢 查 )。

    ( 3 ) 對 于 船 舶 因 故 未 能 按 時 開 航 的 , 預 報 開 航 動 態 與 原 計 劃 未 超 過

    2 4 小 時 , 在 征 得 邊 檢 站 的 同 意 后 , 可 免 予 重 新 辦 理 出 境 手 續; 對 于 超 過

    2 4 小 時 、 船 員 發 生 變 動 、 開 航 方 向 變 化 等 情 況 的 都 應 重 新 辦 理 出 境 手 續 。

    ( 八 ) 出 港 檢 查

    是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從 防 城 港 駛 離 我 國 境 內 另 一 港 口 前 , 邊 防 檢 查 站 依 法 對 船 舶 及 其 人 員 進 行 的 檢 查 。

    工 作 程 序 :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當 在 船 舶 駛 離 口 岸 前

    

    4 小 時 內 ( 船 舶 在 口

    岸 停 泊 不 足 4 小 時 的 , 在 抵 達 口 岸 時 ) , 向 邊 防 檢 查 站 申 報 辦 理 船 舶 出 港 手 續 。

    所 需 單 證 : 《 總 申 報 單 》、《 船 員 名 單 》、《 旅 客 名 單 》( 無 旅 客 免 交 ) 。

    注 意 事 項 :

    船 舶 代 理 人 員 在 向 邊 檢 站 提 交 有 關 單 證 時 , 應 確 保 名 單 中 姓 名 、 性 別 、 國 籍 、 出 生 年 月 、 證 件 號 碼 等 項 目 的 準 確 。

    對 于 出 港 的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 由 邊 檢 站 制 作 《 邊 封 》( 內 容 包 括

    《 外 國 籍 船 舶 、 船 員 檢 查 情 況 登 記 表 》 和 加 蓋 邊 防 檢 查 站 業 務 專 用 章 的

    《 船 員 名 單 》), 交 由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轉 交 或 通 過 邊 檢 機 關 內 部 網 絡 發 送 至 下 一 港 邊 防 檢 查 站 。

    ( 3 ) 中 國 籍 船 舶 出 港 、 入 港 時 , 邊 檢 站 可 不 進 行 檢 查 , 也 不 制 作

    《 邊 封 》。

    ( 4 ) 對 于 船 舶 因 故 未 能 按 時 開 航 的 , 預 報 開 航 動 態 與 原 計 劃 未 超 過

    2 4 小 時 , 在 征 得 邊 檢 站 的 同 意 后 , 可 免 予 重 新 辦 理 出 港 手 續 。

     對 于 超 過

    8

    2 4 小 時 的 、 船 員 發 生 變 動 、 開 航 方 向 變 化 等 情 況 的 都 應 重 新 辦 理 出 港 手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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