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供電及雙回路雙電源詳細規定
時間:2020-10-30 16:39:20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煤礦供電及“雙回路、雙電源”相關要求
1、礦井地面變電所、配電所高壓及低壓母線應采取單母線分段接線,以確保供電連續性。高壓母線亦可采取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接線。
?2、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礦井采取單回路供電時,必需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容量必需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
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上全部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取分列運行方法,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需帶電備用,以確保供電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3、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它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3、關鍵通風機、提升人員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關鍵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需有和關鍵設備相同可靠備用電源。
4、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必需由兩回路或兩回路以上電源線路供電。電源線路應引自不一樣變壓器和母線段,且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其它負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區排水泵:
3)兼作礦井主排水泵井下煤水泵:
4)常常升降人員暗副立井絞車;
5)井下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二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宜由兩回電源線路供電,并宜引自不一樣變壓器和母線段。當條件受限制時,其中一回電源線路可引自本條要求同種設備配電點處。
1)暗主井提升設備、主井裝載設備、大巷強力帶式輸送機、主運輸用井下電機車充電及整流設備;
2)常常升降人員暗副斜井提升設備、副井井底操車設備、無軌運輸換裝設備;
3)供綜合機械化采煤采區變(配)電所;
4)煤和瓦斯突出礦井采區變(配)電所;
5)井下移動式制氮機;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礦井主排水泵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窩水泵;
8)井下運輸信號系統;
9)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分站。
6、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由礦井地面主變(配)電所直接供電。電源電纜不應少于兩回路,并應引自地面變電所不一樣母線段,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它回路供電能力應能負擔其供電范圍內全部負荷用電要求。
7、采區變(配)電所宜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或周圍地面變電所供電。由地面變電所供電時,電纜可由進風井或鉆口下井。
8、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采區、下山采區、高產高效和綜合機械化開采采(盤)區供電時,電源電纜不應少于兩個回路,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它回路供電能力應能負擔該采(盤)區負荷用電要求。
9、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配電,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1)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采取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
2)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采取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三?!惫╇姡?/p>
3)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斯噴出區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采取雙電源供電。其中,主供電源應采取“三?!惫╇?,備供電源許可引自其它動力變壓器低壓母線段。但其供電回路應采取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
4)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其配電設備必需實施風電和瓦斯電閉鎖,確保在停風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斷該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10、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內動力變壓器不應少于2臺,當1臺停止運行時,其它變壓器應能確保一、二級負荷用電。
11、主(中央)變電所高壓母線接線及運行方法,宜和相對應地面變電所母線接線及運行方法相適應。高壓母線應采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法,并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且高壓母線分段數應和下井電纜回路數相協調。
12、各類高壓負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線上,但同一用電設備多臺驅動電機應接在同一段母線上。
13、當主排水泵為低壓負荷且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變電所變壓器臺數應不應少于2臺,;
2)低壓母線應采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法,并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
14、主(中央)變電所內設備之間電氣連接,聯臺設備間應采取母線連接,其它設備間宜采取電纜連接。
15、單電源進線采區變電所,當變壓器不超出2臺且無高壓出線時,可不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變壓器超出2臺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設置進線開關。
16、雙電源進線采區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其正常為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路電源同時供電時,母線應分段并設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應分列運行。
17、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向采區供電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采區變電所數不應超出3個。
18、移動變電站
1)下列情況宜采取移動變電站供電:
?。?)綜采、連采及綜掘工作面供電;
?。?)由采區固定變電所供電困難或不經濟時;
?。?)獨頭大巷掘進、周圍無變電所可利用時。
2)向回采工作面供電移動變電站及設備列車宜部署在進風巷內,且距工作面距離宜為100至150m。
3)由采區變電所向移動變電站供電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移動變電站數不宜超出3個。不一樣工作面移動變電站不應共用電源電纜。
19、供電電纜
1)?1140V設備使用電纜,應采取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分相屏蔽橡膠絕緣軟電纜;
2)660V或380V設備有條件時應使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分相屏蔽橡膠絕緣軟電纜。固定敷設時可采取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銅芯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
3)移動式和手持式電器設備,應使用專用礦用橡套電纜;
4)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取鋁芯。
20、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