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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時間:2020-09-19 00:11:49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篇一:消防疏散指示安裝規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裝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

    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

    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筑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

    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

    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

    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明確其

    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

    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

    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并委托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

    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

    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

    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托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

    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

    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

    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

    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

    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筑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

    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筑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醒目、無遮

    擋。

    第七條 設置防火卷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涂黃色警示標

    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

    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于劃分防火分區0.1米

    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涂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

    柜臺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

    占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

    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

    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并保持常閉狀

    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

    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系統設施、設備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

    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

    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

    明燈、疏散指示標志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

    牌標識,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墻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

    得有明顯松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 1.00m 以下的墻 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 20 米,人防工程 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 15 米;疏散指示標志燈應安裝牢固

    可靠,不得有明顯松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

    電電源后,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 20 min;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

    建筑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 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

    間不應小于 90 min ,且不小于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

    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

    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

    于 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 5.0 lx;消防控制

    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

    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

    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志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

    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當正常光源變暗后,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

    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于 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

    志,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

    應低于 1.0lx 。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

    小于 20 min;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筑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

    30 min 。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

    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

    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后,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火災

    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

    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的

    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

    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

    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

    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

    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并認真填寫記錄。

    ?。?、查看疏散樓梯、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鎖。

    ?。?、查

    看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查看疏散指示標志的外觀和位置 ,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志

    工作狀態。

    4、查看防火門、防火卷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廣播

    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

    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表測試轉換時間。

    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后,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

    標志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

    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 5 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

    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

    任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

    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信號,再使應急電源與

    另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

    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

    池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接線短路、

    短路,應急控制回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并指示故障類型。聲故障信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

    故障信號應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

    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

    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區的火災探測

    器發出報警信號,觀察該防火分區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

    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接到

    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信

    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后,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

    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

    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

    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

    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后,現場手動啟

    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程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

    啟動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

    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

    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

    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區火災應

    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設備應有該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信號顯示。

    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

    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

    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

    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后,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

    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于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

    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

    當大于 60db 時,重復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后揚聲器播音范圍內最

    遠點的聲壓級,并與環境噪音對比。

    【篇二:《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

    1 總則

    1.0.1 為了合理的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

    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

     1.0.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工

    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

    理。

    1.0.4 設計選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消防產品

    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證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2

    術語

    2.0.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時有指示作用的標志。

    2.0.2 疏散標示指示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導人員疏散的標志,一般由疏

    散通道方向標志、疏散出口標志或兩種標志組成。

    2.0.3. 疏散導流標志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標志的一種,能保持疏散人員視覺連接并引導人員通向疏

    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

    2.0.4 警示標志 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員采取合適安全疏散行為的標志。

    2.0.5 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過電源場致發光方式發光顯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2.0.6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過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規定時間內自發光的消防安

    全疏散標志。

    3 設置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使

    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境等因素選用。

    3.1.2 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標志內容應清晰、簡潔、明確,并

    與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不應相互矛盾或重復。

    3.1.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經常被遮擋的

    位置(本標準另有規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

    標志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 當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應能在 5s 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

    源,且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符合日常情況下

    的要求。

    3.1.5 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設計

    路線設置。

    3.1.6 在聯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系統中,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宜用作輔助標志。

    3.2 設置場所

    3.2.1 下列建筑和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a)高層民用建筑(二類高層組合式單元住宅除外);

    b)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大于

    1000m2 的商店(開敞、半開敞式菜市場除外)、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餐飲服務場所等人員聚集的單層、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

    c) 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老年公寓)

    等單層、多層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殘障人員服務設施; d) 候機樓、

    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公共服務設

    施;

    e)車位不少于 50 輛的單建、附建汽車庫;

    f)綜合樓、寫字(辦公)樓、旅館、圖書館、檔案館、教學樓、科研

    樓、學生宿舍樓等其他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戰結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

    3.3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

    3.3.1 設置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采用不間斷電源( ups )供電、并宜

    采用相對集中的供電方式(可按樓層、防火分區等劃分供電區域),

    當數量較少、分置分散時可采用自帶電源供電;

    b)對于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候機樓、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大中型體育館和商店及每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應急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 30min;對于其他建筑,不應小于 20min; c)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 17~34cd/m2 ,但任何小區域內的亮度不應大于 300cd/m2 且不應小于 15cd/m2 ,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小于 5:1;

    d)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m 。

    3.3.2 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置場所和部位的正常電光或日光照度,對于熒光燈,不應低于25lx;對于白熾燈,不應低于 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表面的歸低照度不應小于 51x; c)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 30min 后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小于

    0.1cd/m2.

    3.3.3 本規定第 3.2.1 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建筑和場所,

    應在其安全出口上設置電光源型安全出口標志。

    3.3.4 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

    等人員密集場所,旅館、學生宿舍以及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

    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內,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

    近地面的墻上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或疏散導流標志。

    3.3.5 歌舞廳、卡拉 ok 廳、夜總會、錄像放映廳、桑拿浴室、游藝

    廳、保齡球館、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病房樓等醫療保健和

    嬰幼老弱殘障人員設施,商店、禮堂、體育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

    的公共建筑和場所,當疏散走道為長度超過 20m 的內走道時,除設

    置疏散指示標志外,還應設置疏散導流標志。

    3.3.6 塔式及一類通廊式高層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樓梯間入口處應設置

    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

    3.3.7 高層建筑或多層建筑中建筑面積大于 300m2 的會議室、多功

    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間總面積超過 200m2 且經常

    有人停留的活動場所的疏散出口處,應設置電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

    指示標志。

    3.3.8 車庫的車輛和人員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應分別設置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標志。

    3.4 其他要求

    3.4.1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標志宜設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

    或門洞兩側的墻面上,標志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 30cm 。

    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 “安全出口 ”和 “疏散通道方向 ”標志聯

    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墻面或地面上設置的疏散導流標

    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置在地面上時,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布置;

    b)設置在墻面上時,其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 50cm;

    c) 疏散導流標志宜連續布置,標志的寬度不宜小于 8cm ,長度不宜小于 30cm;

    d)當間斷布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 1m;電光源型

    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宜大于 2m ,不應超過 3m;

    e)當疏散導流標志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

    的地面連續指示。

    3.4.3 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含設置在地面上的消

    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導流帶)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

    度 1.0m 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設置在墻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于 10m;

    b)當設置在地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于 5m;

    c)當與疏散導流標志聯合設置時,其底邊應高于疏散導漢標志上邊緣 5cm;

    d)當聯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標志時,燈光型標志的間距應符合

    本規定第 3.3.1 條的規定,蓄光型標志的間距應符合視覺連續的要求。

    3.4.4 設置在頂棚下的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 2.0m ,且不宜大于

    2.5m ,間距不應大于 20m 。

    疏散指示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宜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若無

    法避免時,應在障礙物上增設標記。

    3.4.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區域、避難區域的門,宜在門扇距地面 1.1m~1.5m 范圍內,設置 “推開 ”標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為單向時,必須在順疏散方

    向一面的門上設置 “推開 ”標志,在其反面設置 “拉開 ”標志。

    3.4.6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扇應設置 “禁止鎖閉 ”標志,并宜設

    “推開 ”標志。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 “禁止阻塞 ”

    的標志。

    3.4.7 在電梯及自動扶梯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電光源型或蓄光型指

    示警告標志,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

    3.4.8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尺寸應與疏散人員的觀察距離相適應,并應符合表 3.4.8 的要求:

    表 3.4.8 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尺寸( m )

    注:觀察距離應從最遠疏散點至最近標志的距離計算。

    4.施工、驗收與維護

    4.1 施工要求

    4.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固定牢固。安裝時,可采用粘貼、縣掛、

    鉚嵌等固定方式。

    4.1.2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a)附著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用釘子固定時,對于三角形標志,其固定點不應少于 3 個;對于圓形、正

    方形和長方形標志,其固定點不應少于 4 個。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

    底色部位;

    b)采用粘貼方式固定時,應將標志的背面均勻滿涂膠粘劑或在其邊

    緣、中心點上均勻涂膠固定;

    c)采用懸掛方式固定時,懸掛桿(線)不應少于 2 根,懸掛后不得

    傾斜。較輕的標志應考慮其固定后,不易晃動,宜采用支架懸掛;

    d)采用柱式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用螺栓、管箍等與標與桿可靠固定。

    4.1.3 當在平整、干燥的物(墻、地)面上安裝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

    可采用雙面膠帶將標志或疏散導流標志直接粘貼固定。當不適合粘

    貼時,宜采用鉚固或懸掛方式固定。

    4.2 驗收要求

    4.2.1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驗收應按建設主管部門和消防主管部

    門的有關規定進行。

    4.2.2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驗收應檢查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外觀檢查,設置位置、數量及其合理性;

    b)建設單位自檢自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明和國家相關消防產品檢驗

    測試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等有關資料。

    4.2.3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驗收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觀應完整、無明顯缺陷、安裝牢固;對于同一疏散路線上的非

    線性指示標志,其間距應均勻;

    b)對于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按不小于安裝總數的 10%

    進行主、備電源切換試驗;

    c)對開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使用環境的照度值,應不低

    于國家消防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測合格時使用的試驗激發照度

    值;對于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通電檢查其亮度性能,

    亮度性應符合本標準第 3.3.1 條的規定;

    d)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應急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應

    滿足本規定第 3.3.1 條的要求。

    4.3 維護

    4.3.1 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安裝驗收合格后,每月應至少

    進行 1 次視覺檢查并做記錄;有損失、損壞或不能繼續使用的標志,

    應及時更換。

    4.3.2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及其照明燈具等安裝驗收合格后,每

    半年應至少檢查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

    新設置:

    a)破損或丟失;

    b)環境照度達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激發照度。

    【篇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準】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術語和定義、

    分類、防護等級、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

    使用說明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

    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

    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

    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208 -93 外殼防護

    等級 gb 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3495 -92 消防安全標志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使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由各類消防應

    急燈具及相關裝置組成。

    3.2 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

    業提供照明和標志的各類燈具。

    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為人員

    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的消防應急燈具。

    3.4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樓層、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c) 指示滅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內的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

    3.5 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時具備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功能的消

    防應急燈具。

    3.6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電池、光源及相關電路裝在燈具內部的

    消防應急燈具。

    3.7 消防應急燈具應急電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中與光源未在

    同一殼體內的電池及相關電路的部件。

    3.8 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s batter子y 消防

    應急燈具內無獨立的電池而由與之相關的母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一

    組消防應急燈具。

    3.9 子母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子消防應急燈具

    應急狀態的一組消防應急燈具。

    3.10 終止電壓 exhausted voltage 過放電保護部分啟動,消防應急

    燈具不再起應急作用時電池的端電壓。

    3.11 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燈具內無獨立的電池而由應急照明集中電

    源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

    3.1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災發生時,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

    以蓄電池為能源的電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狀態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

    制的消防應急燈具。

    3.14 應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工作狀態的控

    制與顯示裝置。

    3.15 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 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16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 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統。

    3.17 集中電源獨立型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battery 由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18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 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組成的消 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19 應急照明配電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

    3.20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輸出進行分配電

    的供配電裝置。

    4 分類:

    4.1 系統分類按系統形式可分為:

    a)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內可包括子母電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應

    急燈具);

    b)集中電源獨立型;

    c)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 (系統內可包括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 );

    d)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

    4.2 燈具分類 :

    4.2.1 按用途分為:

    a)標志燈具;

    b)照明燈具;

    c)照明標志燈具。

    4.2.2 按工作方式分為:

    a)持續型;

    b)非持續型。

    4.2.3 按應急供電形式分為:

    a)自帶電源型;

    b)集中電源型;

    c)子母電源型。

    4.2.4 按應急控制方式分為:

    a)獨立型;

    b)集中控制型;

    c)子母控制型。

    4.3 集中電源分類 按應急輸出電壓類型分為:

    a)直流輸出型;

    b)交流輸出型。

    5 防護等級 :

    5.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

    應有防護等級要求,

    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gb 4208 -93 規定的 ip30 要求;且應符合其

    標稱的防護等級的要求 ;

    5.2 安裝在地面的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gb 4208 -93 規定的 ip54 ,且應符合其標稱的防護等級的要求。

    5.3 安裝在地面的燈具安裝面應能耐受外界的機械沖擊和研磨。

    6 一般要求 :

    6.1 總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及系統各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

    標準,應首先滿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 7 章有關規定進行試驗,并

    滿足試驗要求。

    6.2 通用要求 :

    6.2.1 主電源應采用 220v/380v ,50hz 交流電源。

    6.2.2 系統內各設備應設有保護接地。

    6.2.3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標志應滿足附錄 b 的有關要求。

    6.2.4 樓層指示應使用阿拉伯數字為主要標志信息。

    6.2.5 使用熒光燈為光源的燈具不應將啟輝器接入應急回路,不應使

    用有內置啟輝器的光源。

    6.2.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單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 30kva ,三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 90kva;逆變轉換型應急照明分配 電裝置的單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 10kva ,三相輸出最大額

    定功率不應大于 30kva 。

    6.2.7 系統應有下列自檢功能:

    b)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 1 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

    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

    急工作時間不應少于 30min;

    c) 系統應有手動完成 a)條和 b)條自檢功能,手動自檢時間應作為自

    動自檢的開始時間; d)系統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或持續應急工作

    時間少于 30min 時,應在 10s 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

    障排除;故障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 1m 處)應在 65db ~85db

    之間,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 1s~3s

    之間。

    e) 集中電源型燈具在光源發生故障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急工作時間不能持續 30min 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光 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不能完成轉入應急 工作狀態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6.2.8 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附錄 a 的要求。

    6.3 系統與整機性能 :

    6.3.1 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 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 0.25s 。

    6.3.2 系統的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 90min ,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

    的應急工作時間。

    6.3.3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

    a) 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 15cd/m2 ,最大亮度不應大于 300 cd/m2 ,且最大亮度與最 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 10;

    b) 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 燈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 3 cd/m2 ,最大亮度不應大于 300 cd/m2 ,

    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 10。白色

    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應小于5且不大于 15。

    6.3.4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光通量不應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15lm 。

    6.3.5 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應同時滿足 6.3.3 和 6.3.4 條要求。

    6.3.6 燈具在處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規格不符合要求等異常狀態時,內部元件表面最高溫度不應超過 90℃,且不影

    響電池的正常充電。光源恢復后,燈具應能

    正常工作。

    6.3.7 對于有語音提示的燈具,其語音宜使用 “這里是安全(緊急)

    出口 ”、“禁止入內 ”等;其音量調節裝置應置于設備內部;正前方

    1m 處測得聲壓級應在 70db ~115db 范圍內 (a 計權),且清晰可辨。

    6.3.10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6.3.10.1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燈具(地面安裝的燈具和集中控

    制型燈具除外)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

    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

    6.3.10.2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燈具的應急狀態不應受其主電供

    電線短路、接地的影響。

    6.3.10.3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燈具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

    自復式試驗按鈕(或開關、遙控接收功能和遙控器)和控制關斷應

    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由主電工作狀態

    自動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開關。

    6.3.10.4 消防應急照明燈應急電源盒的狀態指示燈可設置在電源盒

    內部,但開蓋后應清晰可見,并應有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功能

    (遠程開關或遙控器);與其連接的燈具上外露面應設置狀態指示

    燈,也可采用一個紅色指示燈;如僅采用一個紅色指示燈,主電工

    作時該指示燈應常亮,燈具出現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該指

    示燈應閃亮。

    6.3.10.5 地面安裝的燈具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設狀態指示燈,指示燈可設置在燈具內部,開蓋后應清晰可見;

    b) 表面未設置故障指示燈的標志燈具應為非閃亮持續型或導向光流

    型,燈具發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檢時,光源應閃亮,閃亮頻率不應

    小于 1hz;導向光流型燈具在故障時的閃亮頻率應與正常閃亮頻率有

    明顯區別;

    c) 照明燈具的故障狀態指示燈應選用紅色指示燈,且應設置在燈具

    外露面或透光面等能明顯觀察到的地方;燈具發生故障或不能完成

    自檢時,該指示燈應閃亮;

    d)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燈具應有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功能(遠

    程開關或遙控器)。

    6.3.10.6 子母電源型燈具的子母燈具之間連接線的線路壓降不應超過母燈具輸出端電壓的 3%。

    6.3.10.7 非持續型的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燈具在未接入光源的

    條件下應點亮故障狀態指示燈,光源接入后應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

    態。

    6.3.10.8 具有遙控接收功能的燈具,其遙控接收距離和遙控器發射

    距離均應在 3m ~10m 之間。

    6.3.11 集中電源型燈具(地面安裝的燈具和集中控制型燈具除外)

    應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應急狀態用紅

    色。主電和應急電源共用供電線路的燈具可只用紅色指示燈。

    6.3.1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6.3.12.1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指示燈,主電狀

    態用綠色,應急狀態用紅色。

    6.3.12.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

    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

    6.3.12.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顯示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

    和輸出電流,并應設主電、充電、故障和應急狀態指示燈,主電狀

    態用綠色,故障狀態用黃色,充電狀態和應急狀態用紅色。

    6.3.12.4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保證主電和備電不能同時輸出,并能以

    手動、自動兩種方式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只有專業人員可操作的

    強制應急啟動按鈕,該按鈕啟動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不應受過放

    電保護的影響。

    6.3.12.5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每個輸出支路均應單獨保護,且任一支

    路故障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3.12.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在空載、滿載 10%和超載 20% 條件

    下正常工作,輸出特性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6.3.12.7 當串接電池組額定電壓大于等于 12v 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對電池 (組)分段保護,每段電池 (組)額定電壓不應大于 12v ,且 在電池(組)充滿電時,每段電池 (組)電壓均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當任 一段電池電壓小于額定電壓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

    光信號并指示相應的部位。

    6.3.12.8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在下述情況下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

    并指示故障的類型;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

    時,故障聲信號應再啟動;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a) 充電器與電池之間連接線開路;

    b) 應急輸出回路開路;

    c) 在應急狀態下,電池電壓低于過放保護電壓值。

    6.3.13 應急照明配電箱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6.3.13.1 雙路輸入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在正常供電電源發生故障時

    應能自動投入到備用供電電源,并在正常供電電源恢復后自動恢復

    到正常供電電源供電;正常供電電源和備用供電電源不能同時輸出,

    并應設有手動試驗轉換裝置,手動試驗轉換完畢后應能自動恢復到

    正常供電電源供電。

    6.3.13.2 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能接收應急轉換聯動控制信號,切斷供

    電電源,使連接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并發出反饋信號。

    6.3.13.3 應急照明配電箱每個輸出配電回路均應設保護電器,并應

    符合國家標準 gb50054 的有關要求。

    6.3.13.4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路電源均應設有綠色電源狀態指示燈,

    指示正常供電電源和備用供電電源的供電狀態。

    6.3.13.5 應急照明配電箱在應急轉換時,應保證燈具在 5s 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高危險區域的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 0.25s 。

    6.3.14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6.3.14.1 應能完成主電工作狀態到應急工作狀態的轉換。

    6.3.14.2 在應急工作狀態、額定負載條件下,輸出電壓不應低于額定工作電壓的 85%。

    6.3.14.3 在應急工作狀態、空載條件下輸出電壓不應高于額定工作電壓的 110% 。

    6.3.14.4 輸出特性和輸入特性應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15 應急照明控制器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6.3.15.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與其相連的所有燈具的工

    作狀態,顯示應急啟動時 間。

    6.3.15.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

    6.3.15.3 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

    路(短路時燈具轉入應急狀態除外 )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

    示故障部位。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時,故障聲

    信號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6.3.15.4 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任一燈具的光源開路、短路,

    電池開路、短路或主電欠壓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顯示、

    記錄故障部位、故障類型和故障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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