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新規制度
時間:2020-09-07 16:15:27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
第壹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組織規程相關條款之要求制訂。
第貳條本企業職員任聘、試用、報到、確保、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評、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企業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相關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叁條本企業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實施人員,均稱為本企業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以下:
第肆條本企業除業務實施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實施。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實施。
第伍條本企業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含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含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工人。
第六條本企業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用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措施另以聘約或協議。
第七條本企業得招收實習生,其措施另定。
第八條本企業職員除本企業章程要求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企業各級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要求及本企業制訂規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條本企業任聘用各級職員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標準,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第壹條新進職員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貳條本企業各級職員應含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給予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含有博士學位者。
2.含有碩士學位,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中國外大專院校畢業,含有實際工作經驗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企業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評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含有碩士學位,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十二個月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中國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企業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評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含有碩士學位者。
2.中國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中國外??飘厴I,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企業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評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中國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十二個月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中國外??飘厴I,含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企業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十二個月考評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中國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企業辦事員、員工、技術員2年考評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員工、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企業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評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要求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職員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限制。
第四條本企業各級職員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職員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要求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企業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企業職員。
(一)被剝奪公權還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
第壹條本企業職員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要求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要求才給予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職員。
第貳條本企業新進職員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和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評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職員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覺進入企業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要求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企業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實書、健康檢驗表、最終服務單位離職證實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確保書。
(三)家庭調查表。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辦妥報到手續,經企業分配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統計卡根據要求時間到職員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確保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均應覓妥確保人,確保其在本企業服務期間遵守本企業一切規章。新進職員于辦妥確保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確保手續及確保人責任均按確保書及確保規約實施。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確保人(以下簡稱確保人)以含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企業認為合適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正當登記有案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企業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確保人。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確保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確保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企業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偷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企業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確保人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確保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企業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企業職員如因職務變更對原確保人認為不能負擔確保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確保人。
第七條確保人如因故欲退?;蛞蚱渌鹿蕟适浯_保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企業,由被保人另覓新確保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確保書后方得解除確保責任。
第八條本企業職員換?;螂x職后六個月內如發覺有依規約應由原確保人負責事項,該原確保人不得推卸其確保責任。
第九條本企業對職員確保人如發覺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需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企業職員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覺任何弊端時才發還確保書解除確保人確保責任。
□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派免去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需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遷調
第一條本企業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職員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職員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職員個性、學識和能力,努力爭取人盡其才以達成人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職員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它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職員因為所管事物尤其繁雜,無法準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職員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措施報支旅費。其隨往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實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俱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實報支。
第五條奉調職員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不然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職員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解職
第壹條本企業職員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聘"六種。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要求給恤。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退休給退休金,其措施另定。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私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職員因服兵役期間超出30天者可自請停職。
(二)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確保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需停職者。
2.因病延長假期超出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給予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給予免職或解聘。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給予免職或解聘。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聘,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企業職員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止計。
第八條本企業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相關職員,其措施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企業規章,經本企業職員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聘者即予免職或解聘。
第十條本企業職員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應遵守本企業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實施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能夠口頭或書面陳說提議。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平日言行應老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企業榮譽。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上下班均應按要求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要求論處。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除要求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它正當事由外,均應根據要求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要求處理。
(一)每個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超出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出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職員每日應辦事務必需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企業職員對用戶或參觀貴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態度。對用戶委辦事項應努力爭取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職員有服從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說。
第八條各級職員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企業職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企業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企業名義。
(二)對于本企業機密不管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和本企業業務類似商業或兼任本企業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企業各級職員有違反前條要求,應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包含確保事項確保人應負確保相關責任。
□交卸手續第一條本企業職員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物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企業責任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企業職員交接,如發生爭吵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要求事項移交完成。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要求事項移交完成。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成檢齊移交清冊和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成,檢齊移交清冊和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尤其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責任人代為辦理交卸時,全部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乏公物或致企業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企業職員派往中國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要求。
□給假和出差
第一條本企業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1.元旦2.圣誕節3.感恩節4.婦女節(限女性)5.勞動節6.復活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它經企業決定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職員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十二個月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需診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實申請病假,每十二個月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二者累計不得超出1年。
(三)婚假:
1.職員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含例假日)。
2.兒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含例假日)。
3.弟兄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職員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含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含例假日)。
2.祖父母、弟兄姊妹及兒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含例假日)。
3.其它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驗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30天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尤其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尤其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核準權限以下:
(壹)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貳)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因實施職務所生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十二個月內事假積計超出30天者免職或解聘。
(二)病假逾期能夠未請事假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久療養,經總經理尤其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六個月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企業職員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不然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企業職員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還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十條本企業職員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壹拾貳條請假者必需將經辦事務交待其它職員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壹拾叁條計算整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十二個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百分比遞減。特準病假延至第二年銷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企業職員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覺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給予懲處。
第十五條本企業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十二個月給尤其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十二個月給尤其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者給尤其休假14天,服務滿者給尤其休假15天,滿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十二個月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層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尤其假休假時,應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填職員請假統計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薪資數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職員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尤其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十八條本企業職員因公出差時可支領旅費,其支給措施另定。
□值勤
第一條本企業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各負全責外,可另派職員值勤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需方法。
(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難、偷竊及其它危險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方法和公務保密。
(五)企業交辦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值勤,其時間要求以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早晨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
第三條職員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職員姓名懸示于顯著處所。
第四條值勤職員應照要求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實施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企業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
第五條值勤職員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匯報。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
第六條值勤職員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法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相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相關主管。
第七條值勤職員應將輪值時所處理事項填具匯報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匯報表另定。
第八條值勤職員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適當,使企業降低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十二個月度終了時,考評其值勤成績作為年底考評參考。
第九條值勤職員在要求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值勤職員如因病或其它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代理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企業職員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績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考評分為試用考評、平時考評及年中、年底考評等四種。
(一)試用考評依本企業人事規則要求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與試用人員考評,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評。如試用單位認為必需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她單位試用亦或解聘,應附試用考評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出3個月??荚u人員應督導被考評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匯報。
(二)平時考評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職員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評,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職員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統計簿內,并提供考評參考。
(三)年中考評于每十二個月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需時可予取消年中考評。
(四)年底考評
1.職員于每十二個月12月底舉行總考評1次。
2.考評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評統計簿及人事統計假勤統計、填具考評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評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與考評: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與考評人員姓名,免列于考評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與考評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年中、年底考評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評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評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底考評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評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
第九條年中、年底考評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評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計數超出人事規則請假措施要求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底獎金加發和減發。
(一)本企業職員于考評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底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底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底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底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底獎金。
(二)本企業職員于考評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底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計數超出人事規則請假措施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者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底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十二個月者,其年底獎金按其服務月數百分比發給。
□獎懲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施確有成效者。
2.辦理關鍵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企業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企業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阻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含有實效者。
2.實施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幫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結果者。
(三)職員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止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職員標兵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它對本企業或公眾有利益行為,含有事實證實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職員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懲處分為"免職或解聘""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給予懲處。
(一)職員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解聘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偷竊企業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有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私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企業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難,致企業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企業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企業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整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給予隱瞞呵護或不為舉報者。
2.有意浪費企業財物或辦事疏忽使企業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欺侮主管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企業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反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整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職員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私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對象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職員含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給予(警告)處分。
1.遇很事變,有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它違反本企業各項規章,應予懲誡事項者,應分別給予懲處。
第四條職員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聘。
第五條職員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條本章所稱嘉獎、警告、記功和記過、記大功、記大過能夠相互抵消。
第七條本企業為求對職員考評、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職員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待遇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待遇分為 1.薪資;2.職務加給;3.尤其津貼;4.酬勞金。
第二條各級職員薪水核定標準,依實際需要另定。
第三條本企業顧問及特約人員和臨時職員待遇,視實際需要以聘約或協議給予要求。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職務加給應按所任主管職務繁簡及責任輕重分別要求。其標準另定。
第五條本企業年底決算有盈余時,可根據章程要求提撥獎勵金發給編制內職員。其分配措施由董事會決定。
□福利本企業為安定職員生活,促進職員福利起見,可設置職員福利委員會,其組織及措施另定。
□退休和撫恤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因超出要求年紀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疾不堪勝任職務者,可予退休。其措施另定。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因實施職務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給撫恤。其措施另定。
□附則
第一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要求。
第二條本規則經董事會核定后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