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民事送達制度法學問題研究x
時間:2020-09-28 20:16:52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法律論文:民事送達制度法學問題研究
第 1 章 引言
送達制度作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同時也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內容之一,雖然它的內容不多,但是它的作用是不容小視的。況且在如今這個特別講究公平正義和訴訟效率的社會下,公民越來越重視自己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這時候就越來越能體現出它在民事訴訟中的價值。不僅如此,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的運作過程中也非常需要得到各界的重視。自從 201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頒布和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及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影響下,我國民事訴訟法送達制度的問題越來越得到注視。但事物的發展都是有兩面化,送達制度終究還是不完善的,所以它所暴露的缺陷也將影響著民事訴訟活動,隨著“送達難”問題在現實中的情況越來越突出,必須要找到適合的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畢竟,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制度扮演的是保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的角色,因為它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起著促進當事人和法院相互接通的橋梁作用,這對于我國司法觀念和程序正義的轉變具有重要意義。經過筆者收集的大量實踐資料表示,送達制度正在悄悄隨著社會發展的道路,日漸的趨向于科技信息化的發展,這對民事訴訟的效率問題具有很大的改善和幫助,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達到完全的小康水平,有些地方因為經濟技術不發達或許不適合這種信息性非常強的方式,還有電子送達的同時還存在安全性無法保證,無法確認送達等漏洞,這都是這篇論文將要探討和論證的問題,只有建立一個完善的送達體系和送達制度,才能更好的將法律適用于中國的每一個角落,全面保障司法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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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民事送達現狀分析
2.1 民事送達制度的定義及意義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制度是一個非?;镜脑V訟活動,它連接了一個案件的開始和結束。其的基本含義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至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主體有且只有人民法院一個,其余的任何機構和組織都不應當是送達主體,這說明我國法律對主體的規定十分固定。而受送達的主體則包含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民事送達的內容是民事訴訟文書,如裁判文書等。目前法律授予了人民法院七種送達的方式,法院需依照法律規定合法的將相關的訴訟文書送達完畢,以便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一步的進行相關民事訴訟活動。雖然民事送達的相關條款比較少,所占的篇幅也不多,但它是與當事人制度、證據制度、調解制度一樣重要的民事訴訟活動。由于送達體系不僅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知情權,而且體現了民事訴訟參與原則。從訴訟參與原則的角度來看,它要求法院保護當事人和第三方參與訴訟的權利,不得令對方當事人感到意外。訴訟參與原則主要包括了“訴訟知情權”和“訴訟聽審權”。訴訟參與原則屬于程序公正和正當程序的范疇。①為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權的實現,首先必須保證當事人能夠收到相關的法律文書,因此,法院的送達制度的完善與否與當事人的訴權保障息息相關。另外,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以及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出現,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也是當前司法界的熱門話題,送達制度作為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內容之一,它不光能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同時還能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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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事送達制度的立法現狀
“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以至于程序法的發展要遠遠慢于實體法。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送達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期時期提出的,接著在 1991 年的民事訴訟法典的第七章的第二節中正式確立,而當時的主要內容只有六項送達的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2012 年《新民訴法》的頒布添加了一項——電子送達。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司法解釋》),其中關于送達制度添加了 5 條新規定,修改了 4 條規定,這對我國的送達制度來說雖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是依然還有許多問題沒有徹底解決。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釋之外,從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之后,最高院便沒有再出臺過相關更新規定。反而在最近幾年之內,各省各地法院相繼出臺了一些關于送達的規則規定。例如青海省西寧中院在2011年出臺了一項實現審判專業化和法官職業化的重要舉措——《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訴訟材料集中送達工作規則(試行)》,該規則明確了審判工作與司法工作的界限,打破了傳統的審判方式,使庭審管理更加具有時代性和科學性。②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也于 2015 年下半年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了《關于印發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參照指南,做好工作,保障當事人權利,提高服務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2015 年度司法調研重大課題中第六個便是關于民事送達疑難問題的調研,作為最高院選出的重大課題研究必將是司法熱點,由此更能說明送達制度問題在如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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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事送達的實踐發展現狀
市場經濟的飛快發展和人們經濟水平的逐漸提高,使得我國的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所體現出的落后、渙散、低效、非合理的弊病愈來愈突出,這不但增加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難度,而且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由于民事送達在司法制度領域受到了“冷落”,在司法實踐中漸漸的變為基層人民法院急需破解的一個難題。經過筆者的調查,“送達難”問題并不比“執行難”問題輕,只不過暫時沒有將它列為主要問題來解決??赡苡捎谒诎缸拥闹匾詻]有審判制度等那么高,而容易被忽略。即使案子試過很多辦法依然無法送達,法院還是可以采用公告送達來繼續案件,不讓案件積壓。案件看似是得到了解決,但是卻忽略了訴訟制度中最重要的公平公正原則,并沒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解決辦法”是不合理的。據了解,目前全國各級法院都存在著送達成功率低、無法送達等問題。但是,隨著近幾年國家司法改革進程一步步的踏實,國民對于我國的法律制度也漸漸的有了一些了解??萍嫉陌l展也為民事送達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進步環境。在去年舉行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特別提出,一定要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來進行統一思想、指導工作,主動適應國際形勢新變化和經濟發展新常態,也是第一次提出了“數據文化”的概念。他認為,只有得數據者才能夠得到未來,原因就在于如今的社會是通過對海量數據開發和整理,然后便能揭露以往落后技能方法難以展示的相關聯系。我國需要大量的推動“數據現代化”,利用數據說話,防止任意的隨意決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正是預測了“大數據”帶給我們的廣泛前景,大力的進行司法改革,建設具有信息化水平的人民法院,同時也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能夠緊跟最高人民法院的步伐,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的時代產物,把握歷史的大好機遇,進一步提出了人民法院科學化的戰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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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民事送達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10
3.1 民事送達的現實困境.....10
3.2 民事送達問題原因分析............16
3.2.1 當事人的惡意逃避........16
3.2.2 公民法律意識淡薄........17
3.2.3 案多人少.............17
3.2.4 郵寄送達的主體不明確...........18
3.2.5 欠缺完善的送達體系....19
第 4 章 關于民事送達的完善建議..........20
4.1 轉換傳統送達模式.........20
4.2 郵寄送達主體的明確化............21
4.3 明確公告送達的適用條件........22
4.4 建立科學有效的電子送達平臺...........24
4.5 構建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27
第 5 章 結語與展望............29
第 4 章 關于民事送達的完善建議
送達問題在我國司法界一直都沒有得到過多的重視和關注,這才使得這么多年來“送達難”問題堆積成災,但無論如何,法治的發展是不會停止的。今年剛公布的《2017 最高院工作報告》中,其中重點提到了我國法制建設在民生、婚姻家庭、行政方面的不斷進步和創新,每一步都是為了人民,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帶來的陽光和溫暖,對于送達制度也同樣需要切合實際的改革和完善,這樣才能進一步提高公民對法律的尊重,提升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和能力。
4.1 轉換傳統送達模式
與國外“當事人主義”下的送達規則相比,我國目前仍屬于“權力主義”范疇。按照當前司法界的主流觀點,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均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案件的實際進行中,當事人具有一定自由的訴訟權利,在這一點上任何的法律都不能枉加干預。但是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卻與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是由于我國的國情,長期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意識形態影響,以至于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所具有的自主性漸漸的被磨滅甚至消退,并且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國家對于個人權利的干預無處不在,體現在諸多方面,而送達主體的專斷則是其中一個例子。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不僅是從法院的全部權力到法院的限制,以減少當事人的責任擴大的權利,增加問責制,而是規劃以形成明確可預期、可操作的規則路徑,由此達到權、責分配的新制度均衡。這可謂中國語境下“(超)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標題的應有之義。⑩就目前的法律規定送達所產生的責任都是由法院來承擔,如果轉換成完全的“當事人主義”,那么所有的責任又將由當事人來承擔,這樣的突然轉變是十分不合理的。筆者認為,我國不需要完全照搬英美法系中的當事人送達主義,而應該積極的吸取借鑒其中合理的地方,能夠融合我國目前的送達制度,形成“以法院送達為主,當事人送達為輔”的新送達制度。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既擁有了送達的參與權和選擇權又能夠承擔一定的送達責任。具體而言,在實際案件中除了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信息地址外,還要考慮根據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的情況。所以增加當事人自行送達的必要性在此體現。在立案時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對此送達方式的看法并要求其進行選擇,若沒有進行選擇則代表否認,法院也不能在之后采用當事人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讓當事人充分參與到送達活動中,必定能緩解送達的重負,避免在送達中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對于法院來說可以極大地提高辦事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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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送達制度從來都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重要的環節,但至今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加強對其的改革力度是目前司法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從實踐調研中收集大量資料來探討送達制度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希望能真正的尋找出我國送達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還將國內外的送達制度之間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外國制度的可取之處,將其與我國國情融合找出最佳的解決辦法。這不但是我國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完善,更可能發展成為我國訴訟模式轉變的前提條件,真心希望本文中的整理數據以及相關的分析論證能夠給今后我國民事訴訟修訂提出些許的思路和幫助。雖然我國送達制度目前的狀態不夠明朗,但是送達制度的發展前景是十分可觀的,越是對其深入的探討和理解越是能體會送達制度對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性。除了本文所闡述的幾點建議之外,同時還可以通過加大法治宣傳,讓每個公民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強法治建設,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送達制度一定會在司法活動中大放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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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