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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檢察制度

    時間:2020-11-13 16:41:24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美國檢察制度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在法律傳統上,美國源自英國普通法系。在訴訟模式上,美國實行抗辯式訴訟模式。檢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現代,檢察官簽發指控的權力被廣泛地認為是“美國刑事法律中最廣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權力”。較其他國家而言,美國的檢察制度有著自身獨到之處:

    其一,檢察機關存在聯邦和州兩套系統,檢察制度具有“三級雙軌、相互獨立”的特點。美國的檢察機關沒有全國統一的、上下隸屬的、獨立的檢察系統。雖然美國的聯邦和各州都設有檢察長一職,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且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也都是相互獨立的。具體來講,美國的檢察機構分設在聯邦、州和市鎮三級。美國司法部是美國的最高執法機關,司法部長同時擔任總檢察長,下設首席檢察官一名和在總檢察長要求下設副總檢察長一名。根據法院的劃分,94個法區分別任命94位檢察長??倷z察長的任命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審議通過,其余94位檢察長由參議院認可,總統任命。除了上述聯邦層面上的機構外,美國的551個州都分別有獨立的議會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檢察長,設立形態各異的檢察署。除了每個州檢察署以外還有各地區檢察署或稱市級檢察署。這些市級檢察署一般只是從理論上受州檢察長的監督,在實踐中,州檢察署或州檢察長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訴或處理。其二,檢察官與警察官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極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賴的關系。美國的檢警關系以互相交換為特征:檢察官依靠警察進行正當的逮捕和提供確切的證據,警察依靠檢察官將他們的偵查轉為有罪判決。雖然,檢警關系在美國的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賣淫、違反交通規則等案件)和檢察官自行偵察、處理的不履行撫養義務、企業欺詐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偵查職能,檢察官履行起訴職能。檢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證據,判斷控訴證據是否達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達到的,決定提起訴訟或建議大陪審團提起公訴:未達到的,可以要求警察繼續偵察或者決定不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階段,檢察官可以要求目睹事實犯罪或者了解犯罪情況的警察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警方應積極配合。其三,檢察官具有“政治性”和“流動性”的基本職業特征。一方面,檢察官的產生方式所決定其“政治性”。如前所述,聯邦檢察官(包括聯邦檢察長)是經任命產生的:地方檢察官(包括州檢察長)多是經選舉產生的。無論是選舉產生還是任命產生,候選人與政黨的聯系或者傾向性都是決定因素。誠然,選舉方式利于當地選民對檢察工作的監督,有利于加強檢察官對地方民眾的責任感,但從另一種角度講,這也很容易使本應是職業法律工作者的檢察官演變成為政治官員。實際上,美國的檢察官職位往往被視為政治生涯的起點。另一方面,檢察官的“政治性”和助理檢察官的職業特點決定具助理檢察官的“流動性”。每個新檢察官上任時都要帶來一批助手并解雇一些原來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在那些政黨意識十分強烈的地區,一些檢察官候選人在競選中就聲稱自己當選后要更換所有助理檢察官。于是,在職的檢察官為避免失業便不得不全力投入現任檢察官的競選連任活動。同時,也有很多助理檢察官在競選開始之時便紛紛自謀出路了。此外,由于助理檢察官的工資待遇較低,所以很多人都把此職位當作“實習”的機會。也正因如此,“政治性”和“流動性”構成了美國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最大障礙。其四,檢察官的培訓方式呈明顯的社會化趨勢。在美國,通過州律師資格考試并取得當地律師資格是從事檢察工作的前提條件。對于那些尋求訴訟職業的律師們,因為檢察官有很多審判實踐的機會,所以他們將檢察官事務所視為最好的訓練基地。與此同時,那些新聘用的助理檢察官在承擔新的工作之前都要接受一些培訓。例如,在一些管轄區,培訓即是在課堂上接受正規的教育,而在另一些事務所,對新手們的培訓是指“結構觀摩”,即新手們跟隨經驗豐富的助理檢察官體會工作是如何開展。在經過一段時間,即使是很短一段時間的培訓后,檢察官便可以在沒有直接監管的情況下處理案件。雖然美國的檢察機構與我國檢察機構的設置及權利配置上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它們所行使的權力都屬于刑事追溯權,且都對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負有重大的責任。

    美國檢察院相互獨立

    ?美國的檢察制度具有“三級雙軌、相互獨立”的特點。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無論“級別”高低和規模大小,都是相互獨立的。

    ?美國的檢察機構分設在聯邦、州和市鎮三級。美國司法部是美國的最高執法機關,司法部長同時擔任總檢察長,下設首席檢察官一名和在總檢察長要求下設副總檢察長一名,根據法院劃分的94個法區,分別任命94位檢察長。

    ?總檢察長的任命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審議通過;94位檢察長由參議院認可,總統任命。司法部下屬5大部門:部領導辦公室、綜合管理部、訴訟部、法律與政策部、調查與執法部。其中部領導辦公室包括總檢察長辦公室、副總檢察長辦公室、助理總檢察長辦公室、首席檢察官辦公室。

    ?在上述部門工作的檢察官即美國聯邦檢察官。在全美國共有9250名聯邦檢察官,其中4835名是分別隨同94位檢察長分散在94個法區工作,其余的都分散在上述的5個大的部門中。

    ?美國是個聯邦制的國家,實行的是三權分立,即:立法權——國會的參眾兩院;行政權——政府;司法權只是指的法院。司法部長兼總檢察長是政府執法部門的最高長官。由于其聯邦制的特點,除了以上聯邦層面上的機構外,美國的51個州都分別有獨立的議會和地方法律并且據此產生了不同特點的檢察制度,各州任命各自的檢察長4年一任,設立形態各異的檢察署。除了每個州檢察署以外還有各地區檢察署或稱市級檢察署。這些市級檢察署一般與州檢察署無隸屬關系,只是從理論上受州檢察長的監督,但是,從實踐來看,州檢察署或州檢察長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訴或處理。

    ?據統計,全美共有2350個州級和市級檢察署,5.5萬多名檢察官,但是上述檢察署中75%的檢察署,轄區內的人口不足8.7萬人。這些檢察署的工作以處理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為主。

    美國獨立檢察官歷史上只有8人

    ?美國設立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排除政治干擾,更有效地反對政治腐敗。但是,美國共任命的8位獨立檢察官盡管對多位政府高官進行調查,卻大多集中在被調查對象是否吸毒、對婚姻不忠等問題上,而且耗資巨大,所以,獨立檢察官制度在1999年到期后沒能得到延續。

    ?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是美國政治法律制度的產物,源于1973年對尼克松總統水門事件的調查。由于司法部長由總統任命,當時國會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獨立于司法部的“獨立檢察官”來調查此事。到1978年,國會又通過了《政府道德法》,把獨立檢察官制度正式確定下來。這一制度賦予獨立檢察官對聯邦高級官員的指控行使“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錢影響”的最廣泛的調查權,并給予了最充足的人員和物質保障,目的是想真正做到腐敗問題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能一查到底。獨立檢察官根據自己調查掌握的確實可信的事實證據,向國會提出是否需要彈劾相關人員的建議。

    ?獨立檢察官法最后一條規定,該法的有效期5年,期滿后是否延續,由國會投票決定。

    ?美國共任命過8位獨立檢察官,歷經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頓4屆政府,對多位政府高官進行了調查,但這些調查大多集中在被調查對象是否吸毒、是否與黑手黨有聯系或對婚姻不忠等問題上,耗資1.5億美元。

    ?當初,設立獨立檢察官是為了排除政治干擾,更有效地反對政治腐敗。但在以政黨政治為基本框架的美國政治體制下,獨立檢察官制度又不可避免地成為黨派間政治斗爭的工具。如:著名的獨立檢察官斯塔爾將克林頓的性丑聞查了個水落石出,但克林頓在位期間美國經濟持續增長,民眾支持率高居不下,因此,國會最終沒通過對克林頓的彈劾議案。

    ?由于獨立檢察官制度在打擊高層腐敗方面收到的效果并沒有達到當初設想的程度,1999年6月30日獨立檢察官法期滿后未能得到延續。今后美國還會不會再任命獨立檢察官將取決于各個黨派斗爭的需要。

    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檢察系統,其檢察制度以公訴權為主體內容和基本職能,檢察權的本質是行政權的派生。

      美國是十八世紀脫離英國殖民統治而獨立的國家,在法律文化傳統上與英國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并最終確立了以英國普通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的制度,成為世界上實行普通法的主要國家之一。所以美國檢察制度自然就帶有英國傳統特色。但它也在一些方面和不同程度上承襲了其他國家的檢察制度,主要是法國、西班牙、荷蘭的歐州模式,可以說是這些國家(包括英國)檢察模式的混合體。同時結合美國民主政治情況發展成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具有鮮明的美國特色。其主要表現在:

      一、美國檢察制度是政府行政權的派生,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

      美國檢察制度的行政性質表現之一,就是美國聯邦檢察機關與聯邦司法部兩個機構是合在一起的,美國聯邦總檢察長就是聯邦司法部長,聯邦副總檢察長就是司法部副部長。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和偵查指揮權。在美國對刑事案件的偵查主要由警察與檢察官負責進行,而整個偵查行為由檢察長統一指揮。美國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活動由美國聯邦調查局負責,該局除了維護社會治安活動外,也對涉及聯邦政府及聯邦刑法的重要案件進行偵查。而聯邦調查局由司法部長即總檢察長管轄,因此,總檢察長有權調動與指揮全國的聯邦調查局及其分支機構的活動。同時,負責案件起訴準備的檢察官有權對偵查案件的警察進行指揮和發布命令。美國檢察制度的行政性質表現之二,就是決定是否對刑事犯罪進行指控的權力控制在行政機關手中。美國公開標榜自己是"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的國家,司法權是完全獨立的,只能由法院行使。為了互相制衡,政府的最高首腦及參議院對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任命權及確認權,但高院法官一經任命即為終身制,除非有明顯的罪過不得免職。這樣的形式能夠保證司法獨立,同時可能會帶來司法專橫。為了避免司法腐敗與專橫,行政機關通過控制刑事公訴權來加強對司法權的制約,決定是否對刑事犯罪進行指控的權力控制在行政機關手中,帶有明顯的行政性質。因此,美國的檢察官只是行政官員,不具有類似法國檢察官的司法性質的保護,其檢察權當然只能是行政權力的性質。美國檢察制度的行政性質表現之三,就是美國檢察機關承擔著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的職能。由于美國聯邦檢察官最早就是政府的法律官員,為總統或政府提供咨詢服務是其最早的職責。在聯邦檢察系統中,聯邦總檢察長(司法部長)本身便是政府的內閣成員,他承擔著為政府及各部提供法律咨詢及起草法律草案等相關的職能。在各州檢察系統中,許多州在檢察機構的名稱上極不一致,有稱法律部、有稱法律事務部、法務局、檢察事務所等等,而檢察官則在許多州直接被稱為法律顧問等,并且他們還承擔提起并參與民事、行政訴訟的職責。

      二、美國檢察制度是公訴權的集中反映,不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能

      美國檢察權作為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行使的權力,是檢察官代表政府以公益代表人的名義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的集中表現。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指揮進行偵查、接受控告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決定是否親自出庭支持公訴。這一系列的權力均是刑事公訴權的集中反映。它并不承擔對司法審判及司法判決進行監督的職能。在美國刑事案件沒有自訴案件,而是實行由檢察機關和陪審團起訴的制度。美國聯邦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對犯罪實行追訴。但是刑事公訴權在美國并不由檢察機關所專有,分別由大陪審團及檢察官或檢察官的委托人行使。在美國,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由依法組成的陪審團決定是否批準檢察官的公訴書,實際上大陪審團行使了審查起訴的職權,對檢察官的偵查--起訴權進行了制約。大陪審團負責調查聯邦法院管轄區內發生的重罪案件,重罪的起訴由大陪審團承擔,輕罪案件由檢察官直接起訴?,F在,在現行刑事訴訟中,由于大陪審團審查案件的繁瑣與形式主義,對之使用越來越有限,檢察官承擔了真正的刑事起訴權,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并且在提起公訴后,自由裁量決定是否親自參加庭審。目前,由于大陪審團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愈來愈低,美國聯邦刑事訴訟中的刑事公訴主要由聯邦檢察官來承擔,以代替大陪審團起訴。當然在各州的檢察系統中,對刑事犯罪進行追訴的方式及權力也主要是由大陪審團與州檢察官共同行使,只不過在有些州,檢察官的權力更大一些而已。

      三、美國的檢察制度是分散的,沒有建立統一的檢察系統

      美國的檢察體制具有"三級雙軌、相互獨立"的特點。所謂"三級",是指美國的檢察機關建立在聯邦、州和市鎮這三個政府"級別"上。所謂"雙軌",是指美國的檢察職能分別由聯邦檢察系統和地方檢察系統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擾。美國的檢察機關無論"級別"高低和規模大小,都是相互獨立的。由于美國沒有建立起統一的檢察權系統,因此其檢察官在執行權力時通常也是獨立地以政府的名義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指控。其分散性具體表現為:美國因其屬于聯邦性質的國家,所以配置了三套檢察權力系統:一套是聯邦檢察系統,對涉及到聯邦的一切犯罪行為行使追訴權;美國的聯邦檢察系統由聯邦司法部中具有檢察職能的部門和聯邦地區檢察官辦事處組成,其職能主要是調查、起訴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并在聯邦做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聯邦政府參與訴訟。在一般案件中,他們自行決定偵查和起訴,但要遵守聯邦檢察長制定的方針政策。在某些特別案件中,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和重大的政府官員腐敗案件,他們往往會尋求司法部刑事處的支持和幫助,而且要得到聯邦檢察長或主管刑事處工作的助理檢察長的批準才提起公訴。另一套是州的檢察系統,對各自管轄區內的一切犯罪行為行使追訴權,美國的地方檢察系統以州檢察機關為主,由州檢察長和州檢察官領導的機構組成。州檢察長名義上是一州的首席檢察官,但他們多不承擔公訴職能,也很少干涉各檢察官辦事處的具體事務。在大多數州中,州檢察長與州檢察官之間都保持著一種顧問指導性關系。他們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訴人,通常也被視為所在縣區的執法行政長官。一般來說,各地警察機關在刑事案件的調查中都會接受檢察官的指導乃至指揮。再一套是市鎮檢察系統。市鎮檢察機關是獨立于州檢察系統的地方檢察機關,但并非美國的所有市鎮都有自己的檢察機關。在有些州,市鎮沒有檢察官員,全部檢察工作都屬于州檢察官的職權。在那些有自己檢察機關的市鎮,檢察官員無權起訴違反聯邦或州法律的行為,只能調查和起訴那些違反市鎮法令的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被稱為"微罪",多與賭博、酗酒、交通、公共衛生等有關。美國聯邦及州系統內均沒有建立起完備、統一的執行檢察權的組織機構。美國聯邦檢察系統沒有像法國檢察院系統那樣有上下統一的組織機構,而是在各級法院里設置了一個檢察官辦公室,作為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的辦事場所,而各州檢察系統由于名稱不一,機構設置的方式也不統一。美國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時是獨立的,不受其他檢察官的指揮或檢察機構的制約,他們均獨立地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對犯罪的指揮。獨立檢察官制度正是美國檢察機關的顯著特色。

      此外,為適應獨立檢察官制度的需要,美國對檢察官任職資格作出了嚴格規定,體現了高素質的標準。在美國、各州幾乎普遍要求檢察官必須具備法學博士或碩士等較高的學歷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并且是一名律師或精通法律的人。實際上,某個人只有在所在州取得了執行律師業務的執照并且參加了任何一個州的律師協會,才被認為具備了擔任檢察官的條件。某些州還規定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數年的法律實踐經驗。為了使檢察官能夠依法公正地履行職權,美國制定了保證檢察官獲得充足經濟收入和物質待遇的有關制度。其主要標志是實行高薪制,檢察官的收入都較為豐厚,其收入高于一般的行政官員,基本與法官相同。據1973年調查統計,全國十大城市司法管轄區的主要檢察官的年薪,最低的是華盛頓州的西雅圖,為30300美元,最高的是紐約州的布法羅,為48998美元。還有其他優厚待遇,如:較長的休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和醫療服務,以及優厚的退休金。上述經濟保障,對消除檢察官后顧之憂,踏實工作,公正執法,起到了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美國的檢察制度是以公訴權為主體內容和基本職能,由獨立的檢察官承擔著追究犯罪的分散的權力,其本質上是行政權的派生,是行政權在司法系統中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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