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 id="cwx28"></rt><rt id="cwx28"><delect id="cwx28"><bdo id="cwx28"></bdo></delect></rt><bdo id="cwx28"></bdo><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delect id="cwx28"></delect><bdo id="cwx28"></bdo><rt id="cwx28"></rt><delect id="cwx28"></delect><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id="cwx28"></rt></rt> <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id="cwx28"></r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id="cwx28"></rt></rt>
  • 全部考試
  • 考試報名
  • 考試時間
  • 成績查詢
  • 網絡課程
  • 考試真題
  • 模擬試題
  • 公文文檔
  • 文檔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當前位置: 勤學考試網 > 網絡課程 > 正文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0-09-10 08:04:00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目錄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

    2.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12

    3.安全培訓教育制度14

    4.事故管理制度17

    5.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8

    6.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20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6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0

    9.應急救援管理制度42

    10.安全檢查管理制度43

    11.安全自評管理制度44

    12.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46

    13.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47

    1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8

    15.防火防爆禁煙管理制度49

    16.消防管理制度51

    17.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57

    18.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59

    19.生產設施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60

    20.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62

    21.制度評審和修訂制度64

    22.風險評價管理制度65

    23.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68

    24.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制度70

    25.承包商管理制度71

    26.供應商管理制度73

    27.管理部門及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74

    28.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費管理制度75

    29.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制度76

    30.變更管理制度77

    31.隱患治理制度78

    32.識別和獲取法律法規和標準管理制度80

    33.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80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條【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各級各類人員和各單位在生產中的安全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全體員工和各單位。

    第二條【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第三條【總則】

    3.1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董事長全面負責,主管安全工作總監具體負責,職能部室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并實行公司、職能管理部室和基層單位、班組和員工四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3.2 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確保安全生產。

    3.3 所有員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3.4 工會應依法組織員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5 公司安委會及各級領導,必須支持、督促有關部室、單位和員工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高層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4.1 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安全職責

    4.1.1負責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4.1.2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4.1.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1.4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1.5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

    4.1.6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有效實施。

    4.1.7組織審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1.8主持或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安全會議精神。

    4.1.9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4.2 黨委書記安全職責

    4.2.1監督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4.2.2督促檢查各基層單位黨組織做好牢固安全第一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等在企業內部認真貫徹執行。

    4.2.3監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4.2.4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消除重大隱患。

    4.2.5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2.6組織黨委、工會和共青團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2.7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安全會議精神。

    4.2.8負責按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

    4.2.9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搶救。

    4.3望遠生產區總監安全職責

    4.3.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望遠生產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協助董事長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生產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直接領導安全部室工作。

    4.3.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3.3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做好“五同時”。

    4.3.4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和節日安全檢查,及時處理重大事故隱患。

    4.3.5檢查督促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4.3.6督促檢查各級領導、各部室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4.3.7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主持調查、分析、處理重大傷亡和未遂事故。

    4.3.8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安全會議精神。

    4.3.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4.3.10監督、檢查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4.4永寧生產區總監安全職責

    4.4.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永寧生產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協助董事長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生產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直接領導安全部室工作。

    4.4.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4.3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做好“五同時”。

    4.4.4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和節日安全檢查,及時處理重大事故隱患。

    4.4.5檢查督促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4.4.6督促檢查各級領導、各部室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4.4.7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主持調查、分析、處理重大傷亡和未遂事故。

    4.4.8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安全會議精神。

    4.4.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4.4.10監督、檢查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4.5 分管物流采購總監安全職責

    4.5.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5.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5.3督促檢查對安措計劃及安全檢查整改所需經費和材料供應的落實,并堅持到位不挪作它用。

    4.5.4督促有關部室做好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采購、運輸、保管和發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4.5.5教育檢查有關貨物運輸部門,運輸車輛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安全保障系統完好可靠;禁止違規裝卸,物品要合理堆放。

    4.5.6負責督促檢查分管部室的安全教育工作。

    4.5.7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有關會議精神。

    4.6 分管技改與設備總監安全職責

    4.6.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6.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6.3對基本建設項目工作方面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6.4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同時,督促做到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工程竣工后要按規定邀請有關部室參加驗收,嚴格把關。

    4.6.5督促有關人員、施工人員按章操作,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4.6.6督促檢查施工現場、施工機械的可靠程度;檢查施工質量,防止偷工減料、以次代優,埋下事故隱患。

    4.6.7負責已投運工業廠房、建筑的安全性能,確保安全生產。

    4.6.8負責全公司設備,建(構)筑物具有完(良)好的技術狀況,安全裝置、設施齊全可靠。

    4.6.9組織制定各項技術規章制度、標準、技術條件時要考慮到安全和工業衛生事宜,遵守安全衛生技術標準。

    4.6.10在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時,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對忽視或削減職業安全衛生工程項目造成的后果負責。

    4.6.10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工作負技術方面的責任,審定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6.11負責對預防重大事故技術方案和設計進行審查并監督落實。

    4.6.12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有關會議精神。

    4.7 分管行政總監安全職責

    4.7.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7.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7.3組織檢查職工食堂、活動中心的安全和文明衛生,做到環境整潔、食物衛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4.7.4督促檢查辦公區域暖、電、水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及火災事故的發生。

    4.7.5加強廠容廠貌的管理;辦公區內道路平整無缺陷以及辦公車輛的安全運行。

    4.7.6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有關會議精神。

    4.8分管產品質量總監安全職責

    4.8.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8.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8.3對本單位的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在技術上負全面責任。

    4.8.4組織召開質保部安全技術例會,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4.8.5參加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對重大安全問題提出技術方案。

    4.8.6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協助制定搶救措施。

    4.9分管財務總監安全職責

    4.9.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9.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9.3在編制企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技術財務計劃時,要考慮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遵守并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法規、規定。

    4.9.4督促檢查有關部部室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

    4.9.5督促檢查有關部室及時提供安措經費,安全教育經費、勞保用品費、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防寒取暖費。

    4.9.6在組織審查生產計劃、工程項目,進行技術論證時,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內容,并列入考核指標。

    4.9.7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有關會議精神。

    4.10分管人力資源總監安全職責

    4.10.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10.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10.3 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員工勞動保護,提高員工薪資待遇。

    4.10.4 及時發放從業人員各種勞動保護費用。

    4.10.5負責依法為職工辦理保險。

    4.10.6對職工生活福利、醫療衛生工作方面的安全及業務保安作負責。

    4.10.7督促與組織有關部室對職工宿舍、活動中心等建筑物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做好維修工作。

    4.10.8參加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對重大安全問題提出技術方案。

    4.10.9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協助制定搶救措施。

    4.11 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4.11.1在黨委書記的領導下,對業務范圍內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4.11.2監督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4.11.3負責做好國家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協助行政搞好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安全活動,提高員工安全素質。

    4.11.4負責本企業各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機構建設,組織各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開展正常性、經常性的活動,做好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參加本企業安全衛生大檢查,督促有關部室切實改善各種安全設施。

    4.11.5按照有關法規(條例),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崗位。

    4.11.6監督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津貼的按時合理發放,同時協助女工委員會搞好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

    4.11.7直接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向有關處部室提出整改建議,督促措施的落實,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4.11.8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監督落實安全會議精神。

    4.11.9監督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紀案件和事故責任人處理情況。

    4.11.10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第五條【有關職能部室和單位安全職責】

    5.1 安全生產部安全職責

    5.1.1組織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傳達、貫徹并監督所屬單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5.1.2組織制定本公司安全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所屬單位制定、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5.1.3負責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將安全生產目標向所屬單位分解,制定目標考核辦法并嚴格考核。

    5.1.4負責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處理存在問題,監督所屬單位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行為。

    5.1.5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總結、考核;組織本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督促檢查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5.1.6利用各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對新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定期組織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開展全員安全教育等。

    5.1.7組織編制年度安全計劃并對實施情況督促檢查;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審查、施工監督及竣工驗收與試運轉工作,貫徹“三同時”原則。

    5.1.8組織定期性、專業性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遇到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責令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上級領導。

    5.1.9監督安全生產信息調度工作,發揮信息調度系統的協調平衡作用。

    5.1.10負責或者協助有關部室對企業的塵、毒及其它有害作業點進行測試,組織開展治理工作

    5.1.11按規定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5.1.12負責組織生產技術專業例會,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5.1.13開展科研攻關、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項目和合理的建議時,凡危機人身安全的,都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并征求生產安全部室的意見,未經論證、無保證安全措施的項目,一律不得采納和推行。

    5.1.14會同有關部室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制定要害部位的出入管理制度和消防制度,并督促執行。

    5.1.15對企業內部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的安全和消防工作負責,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5.1.16負責組織防火、防爆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5.1.17負責對基層單位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并培訓使用。

    5.1.18建立企業專業(或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業務學習和技術訓練。

    5.1.19負責對火警事故、破壞性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上報,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5.2 人力資源部安全職責

    5.2.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5.2.2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3組織新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對變換工種以及復工的職工應及時通知有關部室進行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復工安全教育、變換工種安全教育的職工不得分配到崗位工作。

    5.2.4按有關規定,招收新職工必須符合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不得招用童工及身體不能適應生產崗位的人員上崗。

    5.2.5對經體檢不宜從事特殊作業或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根據醫療部室的意見及時調離,妥善安排;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離或妥善安置。

    5.2.6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勞動定員標準和崗位設置方案。

    5.2.7完善工傷保險經辦機制,組織或參與職工的工傷及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5.2.8雇用臨時工、外包工時,簽訂的合同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應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付諸實施的具體措施。

    5.2.9對管理干部、工人晉級應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考核條件,凡因違反規定而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及設備、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一律不得在該次考核期間晉級。

    5.2.10安排定期為其職工進行體檢。

    5.2.11按照規定及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并檢查指導職工正確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2.10監督、指導所屬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5.3技改設備部安全職責

    5.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5.3.2對分管的技術改造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負責,技術改造工程中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篇章,施工過程中要監督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3.3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違反“三同時”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

    5.3.4在組織施工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制定安全措施,確保施工生產安全,對因無安全協議組織施工而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5.3.5把握施工質量,嚴禁偷工減料,以劣代優材料施工,對因質量問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負責。

    5.3.6組織進行與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提升等特種設備有關的工程項目時,必須由持有專門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竣工驗收時,也必須通知生產安全部室及國家指定的機構參加驗收,取得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3.7對因設備失修、設備缺陷、備品備件不合格或因防護裝置不全而造成的設備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負責。

    5.3.8定期組織對各種機械設備、電氣設備、機動車輛和工業建筑物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要組織解決,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限期解決。

    5.3.9新設備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設備,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使用前要制定出相應的技術安全規程,并分別交送有關部室審核。

    5.3.10組織大中小修要實行安全確認制,落實安全措施,并嚴格按規程進行,不得冒險作業。

    5.3.11在進行有關電、汽、氣等危險作業時,應事先會同生產安全部室組織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執行實施。

    5.3.12新購設備必須嚴把質量關,鍋爐、壓力容器等要按國家規定采購、安裝和投運,防止事故發生。

    5.3.13加強對操作人員的“三好四會”教育和對“四大隱患”的檢查,負責督促對全公司設備、設施的安全測試,確保安全運行。

    5.3.14杜絕跑、冒、滴、漏,加強對設備維護保養的管理。

    5.4 行政部安全職責

    5.4.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做好黨政聯席會、董事長安全辦公會等會議記錄,協助安全生產部對會議議定事項進行監督落實。

    5.4.2及時傳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關精神,并督促有關單位貫徹落實。

    5.4.3做好機要、印章、公章、重要文件、合同的管理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完好。

    5.4.4負責宣傳、教育公司駕駛人員遵守交通規則,搞好對司機和電話維修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做到安全行車、安全維修。

    5.4.5加強車輛管理和維修保養制度,保證不出帶病車,保證車輛外觀整潔、無缺損,燈光、轉向、制動靈活可靠,嚴禁違章行駛,按規定參加車輛的年檢工作。

    5.4.6負責調查、處理、上報辦公車輛交通事故,并及時通知有關人參加,不得隱瞞和謊報。

    5.4.7做好公司員工食堂的安全管理及衛生檢驗工作,保證飲食安全與衛生。

    5.5 財務部安全職責

    5.5.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5.5.2負責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配合有關部室審定各單位安全費用的投入與支出。

    5.5.3協調籌措重大安全事項和處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隱患所需資金,由于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及時撥付,對因重大隱患得不到治理而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5.5.4確保安全教育經費的開支。

    5.5.5做好安全獎的發放工作。

    5.5.6按有關規定的標準,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等費用開支,同時實行財務監督。

    5.5.7做好本部室貨幣資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安全管理工作。

    5.5.8做好網上銀行安全使用和防范管理工作。

    5.5.9配合有關部室做好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5.6質保研發部安全職責

    5.6.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5.6.2制定進廠原料和出廠成品檢驗程序,對原料和成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5.6.3負責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5.6.4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加強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員工操作技能。

    5.6.5對本單位在操作、維護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負責。

    5.7采購物流部安全職責

    5.7.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5.7.2對購進的原料質量負責,做好易燃、易爆等化學物品的采購、運輸、貯存、保管和發放等安全工作,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

    5.7.3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7.4要加強倉庫的安全管理。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庫房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考試。

    5.7.5對本單位的運輸車輛、裝卸設備要按規操作,防止違規裝卸。

    5.7.6負責落實職責管轄范圍內各項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在各類合同協議中明確安全條款內容。

    5.7.7管好本單位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行,設備完好,轉向、燈光、制動安全可靠。

    5.8營銷部安全職責

    5.8.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5.8.2 負責部門內部的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5.8.3 負責產品銷售資金安全。

    5.9 工會辦公室安全職責

    5.9.1貫徹國家及總工會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并監督行政部室做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

    5.9.2審查公司年度經濟目標責任書中的安全保證措施的合理性。

    5.9.3參與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特別關注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與發放管理制度的制訂。

    5.9.4協助行政部室搞好班組安全建設,會同有關部室開展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活動。

    5.9.5組織并協助行政領導開展勞動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勞動競賽中去。

    5.9.6參加公司安全與職業衛生檢查工作;參與工傷鑒定;協助企業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9.7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情況,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督促企業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和療養工作;督促并協助組織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5.9.8保護職工對安全提建議、意見的民主權利和職工在工傷責任事故處理中受處分后的申訴權利。

    5.9.9切實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保護自身安全健康的權利,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5.9.10組織或參與有關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并對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

    第六條【車間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職責】

    6.1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6.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部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安全負第一責任。

    6.1.2負責本單位在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6.1.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批評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批評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并做好記錄。

    6.1.4加強對本單位職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對未經“三級”教育的新職工,不分配到崗位;特殊作業的職工無證不允許獨立操作;對換崗的職工和復工的職工,指定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后才允許上崗。

    6.1.5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組織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布置、協調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支持本單位安全員工作。

    6.1.6保持設備完好,安全裝置齊全可靠,防塵防毒設施正常運行,道路暢通,物品堆放合理,地面整潔。

    6.1.7督促工人遵章守紀,杜絕“三違”現象的出現。

    6.1.8搞好均衡生產,注意勞逸結合,不得隨意命令職工加班加點。

    6.1.9組織開展安全競賽活動,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6.1.10發生傷亡事故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不隱瞞、不謊報,認真組織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6.2 分管安全副主任安全職責

    6.2.1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6.2.2組織職工認真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堅持生產與安全“五同時”。

    6.2.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及時制止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行為。

    6.2.4在生產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應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室,防止事態擴大。

    6.2.5貫徹執行工藝操作紀律和操作規程,杜絕或減少非計劃停工和跑、冒、串事故。

    6.2.6負責組織安全檢查。

    6.2.7負責落實大檢修及臨時搶修施工時的安全措施,制訂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監護人員。

    6.2.8負責員工生產技術培訓和考核,檢查新入廠員工安全教育工作。

    6.2.9 負責對直接作業環節作業許可證的申請或審批,組織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6.3 分管設備副主任安全職責

    6.3.1貫徹執行國家、公司關于設備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標準及制度;負責組織制訂和修訂本單位各類設備的維護操作規章和安全管理制度。

    6.3.2負責本單位設備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運行,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6.3.3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設備改造方案和設備檢修計劃,應有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并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6.3.4組織本單位設備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并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項目按計劃實施。

    6.3.5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設備維護、保養、使用等安全知識的培訓考核。

    6.3.6負責落實本單位安技裝備和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6.3.7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對直接作業環節作業許可證的申請或審批,組織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6.4 工藝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6.4.1負責本單位生產工藝中的安全技術工作,確保工藝技術安全可靠。

    6.4.2負責編制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技術改造方案時,應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檢查監督。

    6.4.3具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生產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練兵和考核。

    6.4.4每天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6.4.5參加本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工藝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4.6負責本單位裝置檢修、停工、開工安全技術方案的制訂,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6.4.7本單位發生生產或與生產有關的事故及時上報,并參加調查、分析。

    6.5 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6.5.1負責本單位設備安全管理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6.5.2負責編制本單位設備操作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設備維護、檢修、保養制度及方案時,應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6.5.3具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知識培訓,組織設備安全生產技術練兵和考核。

    6.5.4每天深入現場檢查設備安全運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6.5.5參加本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設備操作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5.6發生設備與設備有關事故及時報告,參加設備和有關事故的調查、分析。

    6.5.7負責本單位裝置停工檢修安全技術方案的制訂,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6.6 專(兼)職安全員安全職責

    6.6.1在車間負責人的領導下,協助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接受上級安全主管部室的業務指導。

    6.6.2負責組織對新工(含實習、代培、調轉、參觀人員等)和復工人員進行分廠(分公司)級的安全教育和考試,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查、考核、登記和上報工作。

    6.6.3協助領導開展定期的職業衛生、安全自查和專業檢查,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登記、上報并督促按期解決。

    6.6.4負責組織車間內的安全例會、安全日活動,開展安全競賽及總結先進經驗等。

    6.6.5協助領導修訂車間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和制定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6.6.6經常檢查職工對安全生產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對于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有權提出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上級領導。

    6.6.7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提出防范措施,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

    6.6.8根據上級規定,督促檢查個人防護用品、保健用品的正確使用。

    6.7 工段長、班組長安全職責

    6.7.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本工段、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6.7.2加強安全管理,做到“五同時”。

    6.7.3教育職工認真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首先保證安全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反映,不違章指揮。

    6.7.4經常檢查各種安全保護設施、安全裝置的使用情況,對本轄區內使用的劇毒化學危險品,指定專人管理,嚴格控制和正確使用。

    6.7.5對入廠新工進行安全教育,教育職工遵章守紀,不違章操作。

    6.7.6發生工傷事故及時上報,保護現場,參與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

    6.7.7有權拒絕上級領導的違章指揮,經常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活動,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6.8 一般工人安全職責

    6.8.1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技術知識的學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8.2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8.3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6.8.4工作前檢查設備、工具、作業環境,使其保持完好整潔狀況,穿戴好防護用品,愛護和正確使用設備、工具和防護用品。

    6.8.5及時清理廢料,保持良好的作業環境,做到材料、物品堆放整齊,道路暢通。

    6.8.6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及時報告上級領導,協助保護現場,積極參加事故分析會。

    第七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包括企業內部消防、交通、防投中毒等涉及公共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機構,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領導、統籌、協調和決策,其主要職責范圍是:

    7.1 對公司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有關安全規程、規定、標準負有領導責任。

    7.2 負責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與規劃,及其相應的獎懲政策、措施、制度和辦法,并督促檢查、考核落實。

    7.3 定期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和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安全工作的經驗與教訓,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并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核。

    7.4 根據安全生產需要,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資金,確保企業生產經營依法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7.5 負責督促、檢查、所屬各車間(部門)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安全責任保障體系,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考核。

    7.6 負責督促、協調、各車間(部門),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應持證人員持證上崗。

    7.7 負責督促、檢查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設施、器材儀器、儀表、勞動

    防護用品,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認真履行“三同時”規定。

    7.8 負責落實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督促檢查公司職業危害治理情況。

    7.9 負責督促、指導各車間(部室)針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推進安全管理創新,及時制訂強化安全、技術管理,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自律機制。

    7.10 負責組織領導公司安全大檢查和階段性安全生產活動。及時協調解決威脅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事故隱患問題。

    第八條【附則】

    8.1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8.2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2.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各類安全違章現象,引導公司員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條【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及相關方成員。

    第三條【職責】

    生產管理部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獎罰考核,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核報總經理審批。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一般安全活動的考核獎懲。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業務相關方安全活動執行監督考核。

    第四條【考核內容】

    4.1 部門安全生產考核

    4.1.1各部門應確保本部門勞動者行為、裝備、工作程序、過程和工作環境安全無危害,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和企業、國家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對于具有明顯或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要求及時發現、整治隱患;根據本部門生產經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安全生產,并確保有效實施。

    4.1.2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任何部門在一個年度的工作中發生一起群傷、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基數,下同)以上的無傷亡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環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該部門該年度各項集體榮譽的評選資格。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參照執行。

    4.1.3考核內容

    4.1.3.1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在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明確部門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4.1.3.2建立健全部門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維修規程、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制度。

    4.1.3.3明確日常安全生產教育,采用班前會等形式,在布置當天的工作內容時、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強調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記錄。

    4.1.3.4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部門安全月檢、周檢,安全員日常安全檢查,工段(班組)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業活動和節前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排除,對所有檢查和隱患整改情況記錄并保存。

    4.1.3.5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

    4.1.3.6安全生產效果好,各類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圍內,無重復性、多發性違章和安全事故。輕傷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要求;重傷、群傷、死亡、火災等安全事故為零。

    4.2部門考核辦法

    4.2.1獎勵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能嚴格執行,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圍內的部門。

    4.2.1.1由公司對安全生產成績特別突出的部門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稱號。

    4.2.1.2按6.6要求兌現相應的安全生產風險金。

    4.2.2處罰

    4.2.2.1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不健全,不認真執行和落實安全標準化體系文件要求,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同時可對責任部門給予1000~2000元經濟處罰。

    4.2.3公司根據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進行獎勵或處罰考核。

    4.3個人考核辦法

    4.3.1獎勵

    4.3.1.1在生產經營中,模范地遵守公司安全標準化體系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糾正違章、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中積極投入事故搶險,方法得當,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職工,獎勵200-1000元。

    4.3.1.2 公司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獎金、晉升工資等形式。

    4.3.2 處罰

    4.3.2.1部門負責人參照以下要求執行考核。

    4.3.2.1.1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不健全,不認真執行和落實安全標準化體系文件要求,應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200~1000元處罰。

    4.3.2.1.2部門發生輕傷事故以及火災等無傷亡損失1萬元以內的,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500~2000元處罰。

    4.3.2.1.3部門發生輕傷事故以及火災等無傷亡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800~2500元處罰。

    4.3.2.1.4發生重傷、群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無傷亡事故,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1000~5000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者按相應制度執行。

    4.3.2.1.5發生死亡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無傷亡事故,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2000~10000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者按相應制度執行。

    4.3.2.2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100~1000元的扣款,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造成事故,同時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4.3.2.2.1崗位管轄范圍內各項安全檢查不到位,記錄不完整。

    4.3.2.2.2隱患整改不及時、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對危險場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規程。

    4.3.2.2.3對違章作業現象不及時制止,對當事人不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查現場記錄)。

    4.3.2.2.4隱瞞事故或不按事故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處理。

    4.3.2.2.5安全培訓不到位。

    4.3.2.2.6違章指揮。

    4.3.2.2.7不認真執行和落實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條款。

    4.3.2.3生產作業人員(含有違章行為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4.3.2.3.1 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中違紀違規。

    4.3.2.3.2 安全檢查或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無完整記錄。

    4.3.2.3.3 偽造交接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等記錄。

    4.3.2.3.4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按安全規程要求使用、維護安全防護器具。

    4.3.2.3.5不認真執行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維修規程。

    4.3.2.3.6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場所未履行應有監護和協作責任。

    4.3.2.3.7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加重處罰力度。

    4.3.3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年終對照考核兌現。

    4.4安全事故的處罰

    安全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對事故責任人給予如下處理:

    4.4.1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不含基數)按損失10%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處罰;超過1萬元按損失5%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4.4.2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原因發生安全事故,致他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按損失10%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處罰,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按損失15%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處罰,最高4萬元封頂。

    4.4.3由于責任人自身過錯造成安全事故發生,因事故受傷或死亡酌情減輕或免除經濟處罰。

    4.4.3.1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部門及公司相關部門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崗整頓。

    4.4.3.2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報公司批準給予辭退、開除處分。

    4.4.4故意裝病或隱患事實真相騙取工傷待遇的,按騙取所得收入的1~5倍進行罰款,并給予停工或辭退。

    4.4.6進入其他部門進行實驗生產等活動時發生安全事故或違章操作,按要求辦理了“作業許可申請”則由活動組織部門承擔主要責任,否則由接受進入的部門承擔主要責任。

    4.4.7外來人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人員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4.5考核程序

    4.5.1一般安全考核由安全生產部自主執行獎罰考核。

    4.5.2重大安全違紀考核需報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審批。

    4.5.3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辭退開除的考核經安委會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執行。

    4.5.4部門參照公司要求實施本部門內部考核,也可對其他部門提出考核意見報安全生產部或公司相應職能部門執行。

    4.6 部門考核依據安全標準化開展情況,結合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可給予±5分的獎罰。

    第五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提高全公司員工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加強遵守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自覺性,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度要求】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中心環節,各級領導務必對所屬員工經常及時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技術知識、規章制度和操作技術的教育,以保證生產安全進行。

    第三條【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全公司員工以及實習、教育、借用、參觀等臨時工作人員均應經常接受各種安全教育,并做好考核登記工作。

    第二章實施細則

    第四條【三級教育】

    新入廠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教育實習人員)入廠后必須經過三級(公司級、車間級、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

    (一)一級安全教育,即公司級

    新入廠員工到安全生產部進行第一級,即公司級教育。教育內容是:宣傳國家在安全生產上的方針、政策和批示、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介紹本公司的生產性質、危險特點和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講解本公司的安全禁令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急救知識等。教育后進行考核,人力資源部應參照考核成績進行工作分配。

    (二)二級安全教育,即車間級

    新入廠人員經一級,即廠級教育后,持證明到車間,由車間主任進行第二級即車間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是:本車間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措施、公司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教育后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至班組。

    (三)三級教育,即班組級

    經車間教育考試合格后,分配到工段或班組,由工段長或班組長進行第三級即崗位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是:本崗位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其教訓。教育后進行簡單口試或筆試。再指定專人對其傳帶,傳帶期間師傅應對其進行思想、技術和安全生產教育,兩周后經過班組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公司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增強法制觀念,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自覺遵章守紀,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公司安全教育】

    公司根據安全動態,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廣泛地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批示,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二)進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技術、防火防爆、防毒的技術知識教育。

    (三)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

    (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組織安全技術表演。

    (六)參觀公司里組織的安全生產展覽,開展安全生產競賽。

    (七)發動群眾,提合理化建議,討論解決安全生產中的缺陷,表揚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批評各種錯誤傾向。

    (八)檢查和整頓不安全隱患等。

    (九)開展事故預防和事故緊急處理訓練。

    第六條【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各工種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安全生產部的領導和布置下,應認真學習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政策、法令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安全知識,搞好自我安全教育。各車間管理人員還應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班組長安全教育】

    班組長平時要做好班前講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真正體現安全生產、教育為先。

    第八條【特殊崗位安全教育】

    (一)凡從事鍋爐、受壓容器、電氣、儀表、焊接、高空作業、甲醇裝缷、車輛駕駛、分析監測、化學危險品保管、貯存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由各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并經考試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操作。

    (二)對特殊工種,主管部門應根據教育計劃每年組織一次教育,主要以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和事故案例進行教育,不斷提高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

    (三)定期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術考核??己顺煽兲钊霗n案。

    第九條【投產前安全教育】

    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投產前,投產部門必須根據新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對崗位及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并經考試合格一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條【安全事故的傳達和教育】

    (一)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時,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對事故責任者及違章冒險作業者,要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或安全生產部專門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并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外來人員安全教育】

    對來公司進行一般性參觀學習人員,由接待部門組織其學習進廠安全告知等內容。對外單位人員到車間檢修或承包單位來車間施工,由所在車間負責進行教育,內容為:車間有關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應遵守的規則等。

    第十二條【安全教育的周期】

    (一)工人日常安全教育每月最少一次,時間累計不得少于8小時,安全教育每年要進行至少四次考核,其成績作為個人的工作考核情況記載下來。

    (二)特殊教育,即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車輛、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工的人員教育,每年要進行一次專業安全技術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8小時,并進行考核,記錄成績。

    (三)入廠安全教育,公司級不得少于48小時,車間級不得少于40小時,班組級不得少于24小時。

    第十三條【臨時安全教育】

    (一)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脫離生產崗位一年以上的員工在復工前,各車間參照崗位調動教育程序,對其進行二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上崗工作。

    (二)對因工負傷的人員,在傷愈后必須先到安全生產部門介紹情況,總結教訓和接受教育后才可上班工作。

    (三)車間之間的員工調崗時,按二級安全教育進行。

    (四)車間內部的員工在本車間內調崗時,按三級安全教育。

    (五)對發生事故后的事故現場和事故分析會,由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教育。內容為此項事故的經過、原因,應采取的措施和應吸取的教訓。

    (六)對從事臨時性工作,由施工負責人進行教育。內容為此項工作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和應遵守的規則等。

    (七)對事故防范的經驗和先進的安全操作經驗,由有關部門組織教育,內容為:怎樣發現的、如何避免的、怎樣操作的、有什么經驗等。

    第十四條【安全考試】

    (一)安全考試是促進員工提高安全思想,學習安全知識的一種方法。員工的安全考試要記錄臺帳,并于公布。

    (二)全公司員工必須定期參加安全考試,安全考試和操作技術考試要結合起來。

    (三)安全考試一般逐級進行。即由安委會考車間主任,車間主任考考工段長和班組長,工段長和班組長考工人。

    (四)工人的安全考試要嚴格認真,如考試不及格,要進行補考,補考不及格要離職進行專門的安全學習,如仍不及格要根據情況調換工種或崗位。

    (五)安全考試成績作為員工、干部晉級的標準之一。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4.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宗旨】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程。

    第二章事故分類及定義

    第三條【事故的分類】

    根據公司實際安全生產情況,安全事故分生產事故、設備(設施)事故、人身傷亡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保衛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四條【事故的定義】

    (一)生產事故:是指在生產組織、實施過程中,出現緊急或異常情況,給公司生產造成波動或損失的。

    (二)設備(設施)事故:在公司范圍內發生設備設施損壞而影響安全的事故。

    (三)人身傷亡事故:在工作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亡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凡公司內部車輛及外來車輛在公司范圍內發生交通意外,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五)治安保衛事故:凡在公司范圍內發生公私財物失盜事故。

    (六)其它事故:上述情況以外發生的事故。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工作程序】

    1、操作者發現在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發生事故的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的事故現場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傷亡損失情況及初步分析的原因。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

    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八牟环胚^”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七條【善后處理】

    工傷事故的處理、治療及休養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公司相關人事制度執行。

    交通事故的處理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鑒定書及調查結果為準,責任大小的劃分以鑒定書為準。

    公司內部事故考核處理按《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執行。

    第九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防范,杜絕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強化危險意識及危險源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及《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的規定,確定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第二章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三條【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企業應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條【重大危險源管理】

    為了保證我公司的重大危險源及其所在部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場所)處于正常穩定的生產狀態,特制定各項措施如下:

    (一)易燃、易爆場所嚴禁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必須設定較為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對所生產的化學危險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志”說明其危險性和防護方法等。

    (二)按設計要求選擇消防器材及材料的使用,在運行中應保持穩定,維修有計劃,做到不堵塞、不泄漏,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三)以上部位不準使用明火及焊割作業,將檢修的設備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點檢修。當必須在原地檢修時,必須在公司動火區域嚴格按照動火管理制度進行,必要時由消防人員進行現場監護。

    (四)在積存有可燃氣體或蒸汽的管溝、下水道、深溝、孔角等處動火時,必須經過檢測處理符合標準后,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時,方可按規定動火。

    (五)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用明火烘烤結冰的設備、管道,宜采用蒸汽、熱水等化冰解堵。

    (六)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還應做好電氣設備、儀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監控設施可靠。

    (七)易燃、易爆場所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嚴禁穿釘子鞋、化纖衣物進入,操作、檢修中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嚴防鐵器撞擊地面。

    (八)可燃物的存放必須與高溫器具或設備的表面保持規定的防火間距。

    (九)對于有靜電產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崗位)定期檢查、檢測靜電接地裝置。

    (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崗位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十一)如室內發生火災、爆炸、有毒物質泄漏,除專業人員按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外,其他人員應在現場領導指揮下,有秩序的從安全門、樓梯口、通道處向室外進行疏散,并遠離建筑物。

    (十二)如室外發生火災、爆炸、有毒物質泄漏,除專業人員按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外,其他人員應在現場領導指揮下,看清風向標方向,上風側疏散,并遠離建筑物。

    (十三)開展經常性安全知識教育及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十四)定期對上述崗位人員進行培訓與技術指導,不使用外委的臨時工。對上述崗位人員進行調整時,應選調綜合素質較高、責任心較強的人員,遵守上述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十五)加強巡檢,崗位操作工按要求對設備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認真的填寫崗位日志及操作記錄;

    (十六)車間1個月對上述重點危險源進行認真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做好詳細記錄;

    (十七)專業部室(安全生產部)每1年對上述重大危險源槽、管、壁厚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的記錄。同時認真審查上述10處重大危險源,預檢修計劃,重點部位的另部件的備品保證充足;

    (十八)公司主要負責安全領導,定于一個季度,對上述重大危險源檢查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做好詳細的記錄;

    (十九)車間月檢查、領導季檢查、專業部室(設備部)年檢查后,立即到安全生產部詳細的將檢查情況登記在臺帳上。

    第五條【考核】

    由于管理不到位,違章操作造成的各類事故,按公司效績考核及安全考核方案進行考核。

    第三章附則

    第六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第三條【管理】

    3.1安全生產部為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劃分、存檔、現場檢查等。

    3.2各作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性作業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現場監護,作業許可證存檔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第四條【內容】

    4.1在公司區域內進行以下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4.1.1在公司所有生產場所、庫房、公共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如:各種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

    4.1.4臨時用電作業。

    4.1.5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4.1.6起重作業,起吊20噸以上重物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等情況下的起吊作業。

    4.1.7公司內所有崗位的臨時用電作業。

    4.1.8 設備檢維修作業。

    4.1.9 高溫作業。

    4.1.10抽堵盲板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作業風險分析,風險分析必須認真仔細,列出一切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要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必須認真填寫,不得空缺,作業許可證上未列出的事項必須在補充欄內詳細填寫,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核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后,進行簽字批準。

    4.3.2 審批權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起吊20噸以上作業由安全生產部審批,破土斷路作業由技改設備部審批,臨時用電作業由309車間審批,其余作業均由作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4.3.3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安全生產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作業評審,共同會簽,會簽完畢交安全總監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須進行存檔。施工單位保存、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安全生產部各持一份,存檔待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第五條【動火許可規定】

    5.1、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5.1.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5.1.3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5.1.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5.1.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1.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1.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2.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2.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HG 23012-1999的規定。

    5.2.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2.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2.1.4凡在處于GB 50016-200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5.2.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2.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2.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2.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2.1.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2.1.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2.1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5.2.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1.1生產不穩定。

    5.2.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公司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安全總監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不為0 Pa的正壓。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3.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3.4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3.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5.3.5.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3.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5.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4.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二聯。

    5.4.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負責人。

    5.4.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5.4.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4.6《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4.7《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5.4.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5.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5.5.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生產部派員(安全總監授權的)分析合格后,終審批準。

    5.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5.6職責要求

    5.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6.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6.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6.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6.6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5.6.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

    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六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規定】

    6.1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6.1.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6.1.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如下:

    6.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6.1.4.2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F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方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防墜器、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6.1.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6.1.4.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6.1.4.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6.1.4.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1.4.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H:S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復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6.1.4.9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6.1.4.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6.1.4.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

    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6.1.4.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6.1.4.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6.1.4.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

    6.1.4.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6.2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6.2.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

    6.2.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6.2.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6.2.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6.2.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6.3作業人員職責包括:

    6.3.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6.3.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6.3.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6.3.4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6.3.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3.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6.4許可證管理要求如下:

    6.4.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斑M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

    6.4.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審批人員留存備查,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作業人持有。

    6.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

    6.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4.5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

    諾等形式書面明示。

    6.5術語和定義

    6.5.1“受限空間”是指在啟元藥業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6.5.2“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

    6.5.3“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

    第七條【高處作業許可規定】

    7.1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7.1.1 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7.1.2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7.1.3 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7.1.4 帶電高處作業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7.2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7.2.1高處作業的分級

    7.2.1.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7.2.1.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7.2.1.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7.2.1.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7.2.2高處作業的類別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7.2.2.1 特殊高處作業

    7.2.2.1.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7.2.2.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7.2.2.1.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7.2.2.1.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7.2.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7.2.2.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2.2.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7.2.2.2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7.2.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7.2.2.2.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7.2.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7.2.2.2.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7.2.2.2.5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7.2.2.3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7.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7.3.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7.3.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3.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7.3.1.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7.3.1.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7.1.3.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7.3.2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7.3.2.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7.3.2.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7.3.2.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7.3.2.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

    7.3.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3.2.6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7.3.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3.2.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7.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4.1一級高處作業及7.2.2.2.1和7.2.2.2.2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7.2.2.2.3和7.2.2.2.4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7.2.2.2.5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核后,報安全總監審批。

    7.4.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

    全作業證》?!陡咛幇踩鳂I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審批部門留存。

    7.4.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第八條【斷路作業許可規定】

    8.1 定義

    廠區斷路作業: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8.2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8.2.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8.2.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并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8.2.3 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生產、物流、車間等有關部門。

    8.2.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8.2.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8.2.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8.2.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廠區安全管理部門,然后由項目管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8.2.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8.2.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8.2.10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8.3《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

    8.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8.3.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8.3.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項目管理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

    8.3.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8.3.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別送交廠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第九條【吊裝作業許可規定】

    9.1 定義

    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9.2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9.2.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9.2.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9.3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9.3.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9.3.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報安全總監批準后方可實施。

    9.3.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9.3.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9.3.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9.3.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9.3.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19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9.3.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9.3.8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9.3.9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9.3.10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9.3.11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9.3.12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9.3.13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9.3.14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9.3.15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9.3.16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9.4《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9.4.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9.4.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項目主管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9.3.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9.4.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兜跹b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審批人、作業人、現場管理人各持一份。

    第十條【動土作業許可規定】

    10.1定義

    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10.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0.2.1 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10.2.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10.2.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10.2.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0.2.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10.2.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0.2.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10.2.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8.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10.2.9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10.2.10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10.2.11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0.2.12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10.2.13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8.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0.2.14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0.2.15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2.16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0.2.17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10.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3.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10.3.2動土申請單位在項目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10.3.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10.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公司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10.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10.3.6《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審批人、申請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十一條【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規定】

    11.1定義

    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泵、釜、槽、罐、機械、電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11.2檢修前的準備

    11.2.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11.2.2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

    11.2.3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11.2.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11.2.5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11.2.6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11.3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11.3.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11.3.2安全教育內容

    11.3.2.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

    11.3.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11.3.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

    11.3.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

    11.4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11.4.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4.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

    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11.4.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11.4.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11.4.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11.4.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11.4.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

    11.4.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11.4.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11.4.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11.4.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11.5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11.5.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11.5.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11.5.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11.5.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11.5.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11.5.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1.6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11.6.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11.6.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11.6.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

    11.6.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11.6.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11.6.6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

    11.6.7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11.7《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1.7.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

    11.7.2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維修要求,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

    11.7.3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

    11.7.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

    11.7.5一般設備檢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特種設備和公司設備檢修由設備管理部門審批。

    11.7.6《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批準人、設備單位、檢修單位各一份。

    第十二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規定】

    12.1定義

    臨時用電: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12.2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2.2.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12.2.2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到企業內電力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12.2.3本企業以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企業內電力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企業內電力管理部門審批。

    12.3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12.4臨時用電管理

    12.4.1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12.4.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注銷。

    12.4.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12.5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12.6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12.7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12.8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12.9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2.9.1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12.9.2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12.9.3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12.9.4 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12.9.5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12.9.6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12.9.7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12.10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12.11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12.12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12.13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12.14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12.15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四條【抽堵盲板作業許可規定】

    14.1定義

    料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14.2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4.2.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

    14.2.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

    14.2.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

    14.2.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14.3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4.3.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14.3.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14.3.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4.3.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

    14.3.5生產單位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單位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單位存檔備查。

    14.3.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

    14.3.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14.3.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部門管理人員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生產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

    14.3.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14.3.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14.3.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14.3.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14.3.13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

    14.3.14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

    14.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4.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人管理。

    14.4.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辦理。

    14.4.3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確認、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審批。

    14.4.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審批人各一份。

    14.4.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單位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生產單位。

    第十五條【高溫作業管理規定】

    15.1 一般規定

    15.1.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15.1.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15.1.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15.1.4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5.1.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15.2 技術措施

    15.2.1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15.2.2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15.2.3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15.2.4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5.2.5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5.2.6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15.3 保健措施

    15.3.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5.3.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5.3.3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15.3.4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15.4 組織措施

    15.4.1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15.4.2 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15.4.3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范圍】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規定的各種物品,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裝卸和處置。

    第二條【職責】

    2.1 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2.2 保管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化學知識,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且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上崗。

    2.3 保管人員要熟悉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中毒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

    2.4 凡使用、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三條【使用】

    3.1 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3.1.1 氧化劑:有強烈的氧化性能,本身不燃燒,但在空氣中遇酸類或受潮濕、強熱或與易燃物、可燃物接觸,即能分解引起燃燒的爆炸,如硝酸等。

    3.1.2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后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氫氣、液氨、氮氣、乙炔等。

    3.1.3 易燃液體:易于燃燒和揮發,閃點在45℃以下,或稍高于45℃的液體物質,如汽油、甲苯、甲醇、丁醇、丙酮等。

    3.1.4 易燃固體:引火點較低,受熱、沖擊、摩擦或者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劇烈及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如硫磺等。

    3.1.5 腐蝕物品: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對人身和其他物品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氫氧化鈉、硫酸、鹽酸等。

    3.2 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廠房、倉庫的建筑條件和設置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廠房和倉庫與周圍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設計規范,安全出口、通道應經常保持暢通,庫房不得設在入口集中的地區。

    3.3 使用、貯存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所使用的設備、容器、管道,都應該有消除靜電的裝置和設施。

    3.4 貯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和容器,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有安全裝置。如有易燃液體、氣體的設備和容器應該密閉;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和容器,應該有防爆、降壓、泄壓裝置;有可能回火的設備,應該有阻止回火的裝置(如水封)等。

    3.5 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包裝容器的材料應該適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性能,外部應該印貼明顯的警示標志、物品名稱、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用過的包裝容器材料,必須經過檢查處理,消除危險后方可再用。

    3.6 公司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3.7 凡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第四條【安全技術與個人防護】

    4.1 所有采購、運輸、貯存、保管、發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門,都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熟悉物品的性質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2 發生危險化學品著火時,嚴禁用水滅火,應用泡沫滅火器滅火。

    4.3 易燃、易爆物區域內絕對不準吸煙。在禁火區內,嚴禁攜帶一切可以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4.4 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輸送管道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4.5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區域,嚴禁一切非操作人員進入;機動車輛不戴防火罩或未經有關單位批準不得進入;未經允許不得接用臨時電線。

    4.6 危險化學品管道和設備檢修動火時,必須簽寫動火證,經各級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

    4.6.1 危險化學品管道和設備檢修動火時,必須與主體設備斷開,并用蒸汽清掃干凈方可動火。

    4.6.2 危險化學品管道和設備動火前,必須準備好足夠的滅火材料,并有專人配合方可動火。

    4.7 一切設備、儀表在安裝、檢修時必須事先消除火災或爆炸因素。

    4.8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9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10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11 嚴禁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12 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運輸、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及相關作業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方可進入作業場所作業。

    4.13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生產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14 作業場所應配置保護裝置和報警系統,并定期定人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其完好。

    第五條【儲存和養護】

    5.1 易燃、易爆物品應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5.2 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分堆垛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距離、通道及通風口,根據物品的性質,采用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并保持庫房內溫度≤30℃。

    5.3 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該隔離貯存。

    5.4 遇水容易發生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隔熱措施。

    5.5 容器包裝要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5.6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5.7 不準在貯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5.8 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嚴禁煙火,并要有明顯標志,滅火器材完好,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5.9 庫房內應設有溫濕度表,每天記錄一次,。

    5.10 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欄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記錄。

    5.11 針對易燃液體,檢查封口是否嚴密,有無揮發和滲漏,有無變色、變質和沉淀現象。做好記錄。

    5.12 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填寫有問題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時采取措施。

    第六條【出入庫管理】

    6.1 入庫物品必須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商品必須附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它說明。

    6.2 物品性狀、理化常數應符合產品標準,由質量保證部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檢驗。

    6.3 安全管理員對物品外觀、內外標志、容器包裝及襯墊進行感觀后作出驗收記錄。

    6.4 驗收在庫外安全地點進行。

    6.5 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6 出庫時按生產日期和批號順序先進先出。

    6.7 倉庫管理人員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通知裝卸搬運人員。

    6.8 在出入庫過程中,倉管員應嚴格監督執行相關規定,嚴禁摔、撞、擊、拖、拉和傾倒物品。

    第七條【裝卸運輸】

    7.1 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包裝物、盛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應重裝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啟運。

    7.2 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內;化學易燃物品不應該和其它可燃物質或鋼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要有防水措施。

    7.3 搬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要輕搬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傾倒和摩擦。

    7.4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7.5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引發危險的殘留物。

    7.6 禁止用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7.7 溫度較高時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7.8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7.9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八條【報廢處理】

    8.1 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庫房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8.2 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8.3 包裝容器必須在公司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

    8.4 化學危險物品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8.5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8.6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9.1 購買、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由安全生產部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9.2 安全生產部須對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員、庫管員、使用人員進行考查和登記,經常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9.3 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采購員向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憑證或準購證后,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準購證僅限本單位購買使用,不得將購買憑證或準購證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9.4 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辦購用證明。

    9.5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輛和承運人必須具備國家有關貨物運輸資質,遵守有關運輸規定。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后,必須由庫管員雙人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有送貨人、庫管員分別在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9.6 采供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儲安全管理,實行24小時值班,乙醚和濃硫酸等要專庫、專鎖、專人保管,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采供部應每月月底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每季度向安全生產部報一次購買、庫存統計表。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部,由安全生產部、采供部共同復核。如發現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9.7 使用部門須開具領料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庫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庫管員核對數量后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9.8 各儲存、使用部門必須制定易制毒化學品操作規程,做好安全檢查。使用部門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9.9 安全生產部對進廠區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嚴格登記、備案。對出廠區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報安全生產部核實、批準后方可放行。

    9.10我國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目錄:

    第一類: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 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1.苯乙酸 2.醋酸酐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刷毒化學品管理】

    10.1 本公司劇毒品為質保部專用,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供應部負責辦理采購手續和采購進貨,質量保證部負責保管、使用。

    10.2 保管人員必須具有劇毒品安全管理知識,掌握所管理劇毒品的化學屬性。

    10.3 收存和發放劇毒品,必須嚴格執行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10.4 劇毒品必須用保險柜存放,雙人保管,收存和使用發放時必須雙人在場。

    10.5 劇毒物品存放、保管及使用,必須嚴格手續,做到帳物相符。

    10.6 化驗人員要領用劇毒品時,必須得到部門管理人員的許可,方可領取。且要根據

    實際需用多少領多少,不得過多領取,

    10.7 本公司劇毒品任何人無權批準向公司以外的單位外借或外調。

    10.8 劇毒品銷毀由安全生產部報告公安部門后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檢查考核】

    11.1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

    11.2 公司安全生產部每年組織一次專項大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通報各有關單位。

    11.3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貯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生產部負責聯系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安全評價。

    11.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目標:有效使用防塵防毒技術,提高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塵毒物質監測合格率,提高健康監護水平,降低職業病發病率,杜絕重大多人中毒和死亡事故。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設立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人資部,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總監

    副組長:工會主席、人力資源總監、人資部部長(副部長)、安全生產部部長

    成員:人資部主管干事(兼辦公室工作人員)、工會干事、安全生產部安全干事。

    第四條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分管總監要掌握全廠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制定和修改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第五條人資部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并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制定并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第六條安全生產部統一調度指揮突發性泄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

    第七條人資部負責聯系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含外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安全生產部。

    第八條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負責女工四期保護等工作。

    第九條人資部處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本廠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排。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第十條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企業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第十二條本企業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1、塵肺(煤工塵肺、電焊工塵肺)。

    2、職業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甲苯中毒、甲醇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ㄖ惺睿?,職業性皮膚?。ń佑|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4、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ㄔ肼暶@)。

    第十三條應按照規定向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廠級、車間級、班組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五條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十七條對車間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

    第十八條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后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職工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第二十條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周期規定:

    1、對接觸氨、甲苯、甲醇、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每年進行體檢;

    2、對接觸煤塵、電焊煙塵、配料粉塵人員每2年進行體檢。

    第二十一條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人資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并設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生產部。

    9.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及范圍

    第一條目的:是通過預先計劃和應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資源,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控制其發展,保護現場職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與安全,并將事故對環境和財產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

    第二條范圍:凡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事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都應編制預案。

    第二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審核、審批

    第三條安全生產部負責編制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主要內容:

    1.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重大危險源部位;

    2.建立應急救援機構和指揮中心,以及相應職責;

    3.編制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及可能導致事故的途徑;

    4.應急救援的資源管理;

    5.應急救援的程序;

    6.事故的處置。

    第四條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完成后,報安全總監審核后,報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執行。

    第五條公司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專業編制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如:309車間負責編制《能源供應中斷應急預案》、設備部負責編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人資部負責編制《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援預案》等)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總監批準執行。

    第六條車間被確定有重大危險源部位(危險目標),應制定出本單位在一旦發生事故的二級級救援預案及自救措施。主要內容:

    1.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2.編制應急救援程序;

    3.應急救援的資源管理;

    4.按各生產單元編制可能出現的異常狀況,以及具體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車間救援預案及自救措施,應由車間責任人負責審核后,交公司安全部門審定,最后報主管總監批準執行。

    第八條設備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內設備、設施有關的技術檔案資料的相關情況,以及應采取的安全處置措施方案。

    第九條安全生產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資料以及相關安全處置措施。

    第十條采供部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的器材、裝備、物資及運輸車輛。

    第三章應急救援預案的教育和演練

    第十一條公司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企業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二條車間應定期組織職工學習廠級和車間的應急救援預案或自救措施,使職工熟悉預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體的處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三條工廠應定期開展群眾性的有關預防化學事故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和周邊群眾都能較熟練掌握化學事故的防護及自救方法。

    第十四條工廠應與周邊地區村鎮、企業建立日常的通訊聯絡點,使周邊地區的村民或企業遇有異常情況能及時向廠負責人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工廠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整體演練,或進行針對性的局部演練。通過應急演練,評估應急準備狀態、事故應急能力,檢驗應急人員對預案、執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實際操作技能,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六條工廠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討論,并結合應急演練過程中發現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一般情況下每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隨時修訂。

    第十七條車間應針對具體情況(如生產變化、技術改進等)對二級應急救援預案或自救措施進行修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生產部。

    10.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及依據】

    為了體現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重大災害性和惡性事故的發生,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人】

    安全總監、工會主席安全生產部長、安全生產部各主管、各值長、采供部長、人資部

    長、技改部長、各車間主任。

    第二章安全檢查管理

    第三條【安全檢查】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安全標準化有效實施。

    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計劃。各種安全檢查均應編制安全檢查表,安全檢查表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或依據、檢查結果等內容。

    各種安全檢查表應作為企業有效文件,并在實際應用中不斷完善。

    1、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企業應根據安全檢查計劃,開展綜合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日常檢查和節假日檢查;各種安全檢查均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并與責任制掛鉤。

    2、企業安全檢查形式和內容應滿足:

    1)綜合性檢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負責組織,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安全檢查。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專業檢查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構建筑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監測儀器等進行專業檢查。專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節性檢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相關人員進行,是根據當地各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4)日常檢查分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

    5)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

    第三章附則

    第四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1.安全自評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工作,完善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管理績效,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范圍內的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3013-2008)。

    第四條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是指對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第五條各單位必須根據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標準化實施水平和安全績效。

    第二章自評組織

    第六條企業成立兩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即公司級和車間級。

    第七條各車間的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

    組長:車間主任

    副組長:分管安全副主任

    成員:安全員、工藝員、工段(班組)長

    其職責為:

    1、負責編制、實施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計劃(可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2、對自評發現的問題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編制自評報告,并向公司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匯報;

    3、負責自評結果(包括本單位自評和公司級自評中涉及本單位的問題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實及完成情況跟蹤驗證。

    第八條公司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

    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

    副組長:設備總監、生產總監、行政總監、人力總監、工會主席、安全生產部部長

    成員:財務部部長、人資部部長、技改部長、采供部長。

    (公司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

    其職責為:

    1、負責編制、實施企業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計劃(可納入企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2、對自評發現的問題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編制自評報告,并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3、負責自評結果的監督落實及跟蹤驗證。

    第三章自評辦法

    第九條公司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制定具體針對性的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檢查和評價細則。

    第十條各單位按公司級檢查和評價細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自評檢查。

    第十一條每年各單位進行自評檢查,并做好記錄;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每年對各單位安全標準化基礎工作或專門要素,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安全獎勵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安全標準化運行年度自評:

    1、每年底,先由各單位組織進行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編制自評報告(可與年度風險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或安全工作總結合并一起編定),并報公司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

    2、各單位自評結束后,公司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對全公司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綜合檢查和評價,編制自評報告,提出進一步改進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報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3、自評的結果,納入安全獎勵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的依據。

    4、對某些較緊迫的項目以整改通知書(含情況簡報)形式下達到責任單位,限期完成。安全生產部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第十三條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檢查和評價細則,每年與安全獎勵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12.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公司及公司各單位安全辦公會議有關事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生產第二”和“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生產理念,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條不紊地安排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安全會議內容、形式和會議責任人要求,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

    第二條【職責】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

    第三條【安全例會制度】

    3.1每月20號前召開本月的公司(安全)辦公會議。

    3.2 公司(安全)辦公會議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者主持召開。

    3.3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公司(安全)辦公會議,必要時有關車間安全員列席參加,不能到會的應由其領導另派人參加。

    3.4 會議主要內容:

    3.4.1學習、傳達、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方面的會議、文件精神,以及有關領導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指示精神。

    3.4.2通報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當前公司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實到具體人員,限定整改期限,確定跟蹤檢查驗收人員,反饋結果并做好記錄。

    3.4.3各有關職能部室對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匯報。匯報的主要內容有:采取的主要措施、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效果、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對策措施等。

    3.4.4 對發生的典型事故及未遂事故案例進行分析,由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通報事故情況,有關單位及部室協助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以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3.4.5 檢查以前安全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完成好的予以表揚,對完成差的要追究原因和責任。

    3.4.6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4.7對安全生產有影響的其他事宜。

    3.5 行政部負責做好會議詳細記錄,每次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上報、下發并存檔備案。

    3.6 會議上決定的事項,各單位和責任人必須不折不扣的認真執行,按時完成,安全生產部對安全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要按照規定的完成時限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3.7 各生產車間必須根據公司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制定、完善本單位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3.8 公司安委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隨時召集.會議內容:傳達上級精神,布置安全生產工作,通報安全事故,研究表彰獎勵。會議要有記錄。

    3.9 車間安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落實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制度,即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會議要有記錄。

    第四條【附則】

    4.1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4.2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13.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切實保障特種作業人員規范上崗,預防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管理規范】

    (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狀況良好,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以后方能獨立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換證和復審的組織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任的專業老師,在指定的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正??荚嚾∽C所需費用由企業列支,若由于自身原因未通過考試的費用自理。

    (五)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內容包括本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以及對作業人員進行體檢等。

    (六)人力資源部在安排特種作業人員時應征求安全生產部門的意見。從外單位調入我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證方能從事原特種作業。

    (七)新安排的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在未經培訓考核取得操作證前,不得獨立操作。

    (八)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操作時,操作證必須隨身攜帶,否則不得上崗。

    (九)外委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操作證,因人員流動,新調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復印件上交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三條【考核】

    對特殊作業人員不能按要求做到的按公司安全考核制度進行考核。

    第四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確保安全資金做到??顚S?,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條【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章安全資金的使用

    第三條【安全資金】

    (二)公司應確保本單位安全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保證職業衛生條件的需要,年初由公司領導研究確定年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數額,并納入企業全年經費預算。

    (三)公司主要負責人是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主要責任人。負責人要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第四條【安全資金的使用】

    (一)安全資金投入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1.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2.安全設備、設施和工藝的更新以及技術檢測檢驗、改造和維護。

    3.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宣傳、印刷、教育和培訓。

    4.勞動保護用品配備。

    5.整改安全事故、職業衛生隱患。

    6.其它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二)安全資金由財務部設專人管理、專項使用,計劃使用專賬單列。

    (三)對于安全生產、職業衛生資金的使用,除正常的計劃外,如搶險、事故處理、解決生產的安全隱患所需費用,需由安全生產部長審核,最后經負責安全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使用。

    第五條【考核與監督】

    (一)由于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致使事故隱患得不到整改的,安全生產部門有權下達停產指令書。

    (二)為了保障安全投入的可靠落實,工會有權依據《安全生產法》進行監督。

    第六條【安全費用的控制目標】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安全費用投入不得低于銷售收入的0.3%,如自治區有相關政策文件出臺,則按上級精神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六條【未盡事宜】

    本制度若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5.防火防爆禁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公司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全面加強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和各部委的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防火防爆及禁煙的一般規定

    第三條廠內非吸煙區禁止吸煙,也不得到廠外吸煙而擅離職守。嚴禁攜帶香煙、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第四條進入生產區、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的機動車必須戴阻火器。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紗或其他易燃物品。

    第六條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內控制區焊割動火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執行動火作業許可的規定。

    第七條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八條禁止使用氧氣代替氮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和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容器、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第三章防火防爆技術要求

    第九條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連鎖裝置等設施。

    第十條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

    第十一條所有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十二條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措施。

    第十三條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十四條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 3097-2000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生產停車前要將相應設備、管線吹除干凈。

    第十六條停車期間各單位要堅持巡檢制度,作好記錄;長期停車裝置要切斷電源,如臨時需使用電源可接臨時線路。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盲板制度。在開車前,要將閑置設備、無關系統及其輔助系統(公用工程等)與運行系統斷開并打上盲板。并行的獨立系統,亦應做相應的合理的切斷處理。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區域低壓燈實行定置管理。

    第十九條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儲存設備,應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二十條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道。

    第二十一條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儲存應根據GB12268—2005《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存放。

    第二十三條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要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第二十四條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二十五條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的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第二十六條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八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其安全標志及槽罐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2008),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四章消防設施要求

    第二十九條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第三十條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

    第三十一條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器和簡易滅火器材。小型滅火器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綜合考慮。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方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爆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

    16.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強化消防工作的管理,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成立公司防火專業領導小組,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頒布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防火專業領導小組

    第二條【防火專業領導小組機構設置】

    組長:安全總監

    副組長:生產總監、工會主席、安全生產部部長

    成員:安全主管、全體車間主任(部長)、全體庫房管理員、保安人員。

    防火專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

    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部部長。

    第三條【防火專業領導小組職責】

    防火專業領導小組是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的領導、策劃、協調和決策,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按照上級防火組織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明確所管轄范圍內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并嚴格管理、認真遵循。

    (三)把消防安全納入本單位生產安全工作,安全檢查、考核和評比獎懲內容。

    (四)定期對所轄的部室、車間班組,進行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隱患,查設施為內容的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做好檢查記錄。

    (五)有計劃的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學習和培訓,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六)健全和完善員工消防安全考核機制,按期進行考核兌現。

    (七)組織落實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完備有效。

    (八)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搞好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規范的消防業務管理檔案。

    (九)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上級消防管理部門進行火災調查

    (十)完成上級消防安全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責任分工

    第四條【防火專業領導小組成員責任分工】

    (一)安全總監,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考核與監督負全面責任;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二)工會主席,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組織人事工作和群眾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者。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考核與監督負責任。

    (三)安全生產部部長,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監察及獎懲方面的主要責任者。負責督導各車間(部室)落實消防安全規定;落實公司消防安全事故處罰和獎勵資金;為公司消防安全提供處罰和獎勵方面的保障。

    (四)安全主管,是公司消防安全監察和職能部門責任者。指導檢查、監督考核公司各車間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負責撲滅火災事故、督導火災隱患整改和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五)人力資源部部長,是公司消防安全人力資源方面的主要責任者。負責各級消防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對各級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與考核;落實事故責任者處理決定;負責按規定提取消防安全獎勵基金;負責公司消防安全資質培訓的協調管理工作。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負總責。

    (六)財務部部長,是公司消防安全資金財務責任者。負責公司消防安全所需資金按計劃落實到位;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落實對事故單位罰款收繳。對本部門消防安全負總責。

    (七)供應部部長,負責本部門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和各項制度的完善;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的工作同步進行;保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裝備的配備落實情況。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負總責。

    以上人員如有變動,由接任其崗位者繼續履行職責。當企業發生重、特大火災時,要對照上述責任分工,追究有關成員連帶責任。

    第五條【兼職防火員防火職責】

    (一)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及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規定,完善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公司消防管理目標和規劃;并對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對存在的火險隱患督促落實整改;

    (三)負責本單位防火安全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管理,按要求審批動火手續,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對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日常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重大火險隱患,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提出解決建議、方案,為領導當好參謀和助手;

    (五)按要求開展防火重點部位復查審定工作,落實對防火重點部位的各項防火管理措施;

    (六)按要求開展義務消防組織整頓工作,組織開展義務消防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七)經常性地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對員工崗前防火安全教育培訓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落實各項學習制度;

    (八)對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外裝修(飾)項目督促辦理消防審核和驗收,并對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發生火災后,積極保護現場,按公司滅火疏散預案組織撲救,協助公安消防機關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條【車間(主任)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和各項規定,將防火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做到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

    (二)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經常性的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本著“三定”(定消除隱患負責人、定解決日期、定臨時控制措施),“三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的原則及時進行解決,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隱患要先采取可靠措施后及時上報;

    (三)對本單位的電、氣焊割等重點崗位,重點工種,加強防火安全管理,嚴格辦理動火手續,落實各項防火措施;

    (四)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對班組的學習制度及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負責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發生火情按公司滅火疏散預案組織撲救。

    第七條【工段、班組(工段長、班組長)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作業區、班組的防火工作,貫徹執行防火工作的規定及要求,把防火工作作為班組的一項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二)每天對作業區、班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三)對本作業區、班組的電、氣焊割作業加強防火安全管理,督促辦理動火手續,杜絕無證動火;

    (四)負責對本作業區、班組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組織班前學習,按要求填寫臺帳、記錄;

    (五)負責對作業區、班組的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六)發生火災或火情要按公司滅火疏散預案立即組織撲救,并根據情況及時上報或報警。

    第八條【員工防火責任及義務】

    (一)認真學習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防火制度,熟知本崗位的防火制度及要求。

    (二)在工作中提高防火意識,隨時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對重大隱患及時上報。

    (三)電、氣焊割等重點崗位、重點工種的員工,要認真學習和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嚴禁違章操作和無證動火。

    (四)對本崗位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并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生產、施工用火管理】

    (一)電、氣焊割的注意事項

    1.電、氣焊割作業必須遵守公安部關于《電、氣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加強電、氣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及相關規定。

    2.電、氣焊割前必須了解被焊、割的設備、構件的生產性質及火災危險性,尤其對準備焊、割的管道、容器等內的殘留物質(氣態、液態、固態)要進行認真的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3.電、氣焊作業前應檢查動火部位的環境(包括周圍和上下),必須清除一切易燃、可

    燃物,在確認無危險后方可作業。如現場易燃、可燃物難于清理,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時,要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并設專人現場監護。

    4.電、氣焊割作業的人員,必須是經考試合格的電、氣焊工,作業時要隨時攜帶電、氣焊工證和動火許可證。

    5.電、氣焊工有權拒絕無動火證且可能引起火災的動火操作,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及部門說明原因。

    (二)不得在煤氣、油類等可燃、易燃液體、氣體的管道、管網、管溝等危險區域內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清理吹掃干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辦理動火手續,經公司安全生產部和車間主任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十條【其它動火管理】

    (一)嚴禁在廠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禁火區及施工現場內吸煙,在非禁火區內吸煙時,不得亂扔煙頭。

    (二)嚴禁在廠區內焚燒雜草、樹葉。焚燒廢物必須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并設專人看管,焚燒后應將余火徹底熄滅。

    (三)室內外不得隨意架設臨時電源線路。經批準架設的臨時電源線路,必須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并明確規定使用期限,到期及時拆除。

    (四)一般照明燈泡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鎢燈的照射方向距可燃物不得少于1米。

    第五章電氣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電氣設備防火管理】

    (一)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氣設備及線路周圍不得堆放易燃和燃爆物。

    (二)電氣設備線路要安裝合格的保險裝置,不得超負荷運行。

    (三)電氣設備線路要有定期檢查維護制度,發現線路老化、絕緣性能降低、接觸不良、發熱等情況,要及時處理。

    (四)電熱設備必須安裝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周圍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非生產用電熱設備須經設備部批準后方可使用。

    (五)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范中區域等級選型使用,不得任意選用或更換。

    第六章易燃、可燃液體、化學危險品、易燃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二條【儲油罐(桶)的防火管理】

    (一)應根據(桶、庫)的大小相應列入不同等級的防火重點部位管理,并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控制措施。

    (二)易燃、可燃液體儲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閥、液位計、除靜電裝置、避雷裝置,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確保性能良好。

    (三)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三條【氣瓶防火管理】

    (一)所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氣瓶的防火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勞動部頒發的《氣瓶安

    全監察規程》。

    (二)存放各種氣瓶的庫房應符合甲、乙類物品庫房的要求,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性能相互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氣瓶不得同庫儲存。

    (三)工作現場使用的氣瓶不得在日光下暴曬,并離火源10米以上。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管理】

    (一)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政府部門發布的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管理制度。未經培訓,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設備、裝置的避雷、除靜電裝置必須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五條【易燃建筑管理】

    (一)不得隨意搭建易燃建筑,確實需要搭建時,搭建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安全生產部檢查確認審批。

    (二)搭建易燃建筑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建筑的屋面、內外墻壁采取抹泥或包磚等措施,靠近火爐和煙囪的部位要采取增強耐火程度的措施。

    2.易燃建筑區域內必須留有消防通道,配足滅火器材、蓄水池(缸)等消防工具,并指定專門防火負責人。

    (三)易燃建筑不應作下列用途:

    1.生產、貯存、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

    2.貯存貴重物品和器材。

    3.從事高溫或者經常產生火花、火焰的操作,如電、氣焊割等。

    (四)易燃建筑必須與下列地點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

    1.距離化學易燃品車間或倉庫、貯氣罐不應小于五十米,距變電室和鍋爐房不應小于三十米;

    2.距離一般磚木結構建筑不小于二十米,距離耐燃性建筑不小于十米;

    3.距離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十千伏及十千伏電壓以下的不小于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電壓以上的不小于十米。

    第七章防火重點部位管理

    第十六條【防火重點部位管理】

    (一)防火重點部位必須每年復查、審定一次。各級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做到“四有一及時”即:有防火負責人,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措施,有義務消防組織,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及時發現和整改火險隱患。

    (二)防火重點部位要建立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制度。車間防火重點部位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廠級防火重點部位,除車間檢查外,安全生產部至少每月檢查一次。

    第八章消防器材、設施管理

    建筑、設施必須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配備充足的滅火和消防栓及相應的設施。購進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是公安部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產品。

    各種滅火器材、設施,屬于專用物品,嚴禁挪做它用。

    第十七條【滅火器管理】

    (一)滅火器要定點存放,做到防雨、防潮、防曬、防腐蝕。各種器材的管理要落實到車間、班組、崗位和個人,安全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

    (二)各種滅火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年限及時予以報廢(見國家行業標準GA94-1995),不得繼續維修和備用。

    第十八條【消火栓管理】

    (一)消火栓按原設計保護對象和就近管理的原則分工管理。消火栓管理應落實到車間、班組。車間、班組對分管的消火栓進行冬季保溫、春季排污,清淤及標志管理。

    (二)消防水帶、水槍,消火栓扳手應定點管理,并要明顯的標志,管理責任要落實到崗位和人員。

    (三)室內外消火栓應標志明顯,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消火栓要保持其使用性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十九條【三定三不推】

    各單位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通知安全生產部并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險隱患,存在隱患的單位在消除隱患工作中要堅持“三定三不推”的原則即:定消除隱患負責人;定解決日期;定臨時控制措施。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

    第九章火災事故及調查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處理】

    (一)一旦發生火災,現場人員在進行撲救的同時,應立即報警(報警電話119,說明著火單位、部位、什么物質著火并到路口接車)并向公司領導報告,積極協助公安消防隊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二)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事故車間應對火災事故現場進行保護,未經公司安全生產部的允許,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清理火災事故現場。

    (三)火災事故要查明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依法處理火災責任者。及時提出防火、滅火中存在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四)火災事故的調查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實施。各單位應主動配合和協助消防監督機關的調查工作,也可獨立完成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授權調查的火災事故。

    (五)火災事故的調查,是法律賦予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和干擾火災事故的調查。在火災事故的調查中,必須向消防監督機關和調查人員提供真實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和提供偽證。

    (六)火災事故要遵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火災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起火原因和火災責任確定后,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落實火災事故的直接、間接、有關領導責任的處理,并應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方案和有效的防火措施,上報消防監督機關和本公司。

    第十章防火工作獎懲

    第二十一條【消防器材、設施管理】

    (一)各種消防器材、設施,要落實專人管理,檢查維護到崗到人,不得挪作他用。未落實專人管理、未標明負責人或崗位,扣責任單位1000元,單位領導100元,責任人100元。

    (二)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防止損壞、丟失,位置標明要明顯,必須防雨、防潮、防曬、防腐蝕,保持清潔。未做到扣責任單位50~100元,責任人100~200元。

    (三)室外地下消火栓,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室內消火栓,箱內保持清潔無雜物,消火栓附件要清潔完好。未設置標志牌未做到扣責任單位500元,附件不齊全扣300元,室內消火栓臟亂一次扣50元。

    第二十二條【消防器材、設施維修保養】

    (一)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地下消火栓保溫處理進行防凍,每年3月15日后及時將消防井內保溫物清出。到期未作冬季保溫和春季未及時清除保溫物扣責任單位300元。保溫物質量達不到要求和清理不徹底扣200元。

    (二)室外地下消火栓,每年5月和10月進行排污放泥和水壓試驗。未按規定進行排污和水壓試驗扣責任單位500元。

    (三)加強消火栓的定期維護和保養。及時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批準,不得非滅火性使用消火栓取水。出現埋壓、圈占消火栓扣責任單位500~2000元,未經批準使用消火栓非滅火性取水扣責任單位1000元。

    (四)消防水龍帶要求水帶、卡子、接口無泄漏,水槍、零部件齊全,未做到扣責任者50~100元,扣責任單位200元。

    (五)干粉滅火器每月檢查一次,對有問題的隨時更換。不及時檢查更換者,每具扣責任人50元,合格證損壞、丟失,每具扣100元。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7.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員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尚應遵守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罐區的運行操作

    第三條【罐區的操作要求】

    (一)罐區的操作室內,應有貯罐區的流程工藝圖,注明各貯罐內的液體最高液面,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輸送管線分布及流向和全部閥門用途,以便一旦發生事故或火災時,能迅速處理。

    (二)罐區進液時,工作人員必須到位,注意監視貯罐液面,防止液體溢出,并做好進液登記,填寫簽收單。進液后,箱蓋及泵房要及時上鎖。

    (三)禁止懸空向貯罐輸液,以免產生靜電。

    (四)雷電時,停止輸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發火災事故。

    (五)在開啟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錘效應損壞設備。

    (六)定時觀測罐內液面,操作時應輕放工具,勿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七)嚴格監視貯罐內溫度,夏季高溫時段,要對貯罐不定時噴淋降溫。

    (九)裝卸笨等危險化學品時要拉好警戒帶,并有專人監護,禁止夜間卸車。

    第三章貯罐設備的定期檢修和保養

    第四條【設備巡檢】

    堅持對罐區進行巡回檢查制度,并做好記錄。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常規巡查,檢查呼吸閥,阻火器是否完好,貯罐人孔及各處閥門有無漏液或滲液現象,液位是否正常、符合規定標準等。一旦發現異?,F象,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第五條【維修與保養】

    (一)定期對貯罐上的防爆裝置進行檢查和對貯罐的防銹保養。

    (二)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貯罐時,必須不斷用水澆灑,保持潮濕,防止硫化物自燃。清除的硫化物運出貯罐區,埋于地下。

    (三)對貯罐設備要定期檢修,特別注意貯罐的呼吸閥,阻火器,液位指示器及各處閥門,管道的密封性,液泵等主要部件和設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四章罐區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條【罐區的消防管理】

    (一)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消防滅火器應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參照油罐數量和容量備足配齊,定期檢查、更換。

    (二)貯罐管理區必須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三)防火標志,顯眼明確。貯罐管理區內嚴禁吸煙,禁止穿帶鐵釘子的鞋進入貯罐區。

    (四)貯罐區嚴禁明火作業、帶電作業(如帶電換燈泡)。

    (五)嚴禁高壓電線跨越貯罐區,在貯罐區設置固定電源,嚴禁架設電線,一切電氣設施采用防爆型。

    (六)外來人員一律禁止進入貯罐區,參觀訪問者須經安全生產部特批后方可進入。

    第五章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倉庫的安全管理】

    (一)倉庫應符合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并配齊消防設施,制定管理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

    (二)倉庫重地,閑人免進。經允許進入倉庫的任何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三)因生產需要設置倉庫而改變房屋、場地結構和使用性質,必須事先取得安全生產部書面同意。對可燃物品倉庫,應經消防部門批準同意。

    (四)因生產需要使用的涂料(顏料)、有機溶劑等化學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單獨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五)倉庫內嚴禁超重、超高堆放物品,應嚴格按照倉庫的安全五距要求堆放(墻距、堆距、柱距、燈距、頂距),不得違章作業。

    (六)搬運刃口、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要戴手套,放置穩當,貨物不準露出貨架。

    (七)禁止在光滑或涂油的零件上行走,所用的梯凳不可有油垢,放置平穩牢固。

    (八)油庫屬重點保護部位,應設專人管理,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

    (九)危險化學品庫(油漆、乙炔氣瓶、氧氣瓶、液化氣瓶)亦屬重點部位,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庫安全管理規程》。

    (十)倉庫內燈具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總電源開關應設在倉庫外。工作人員離開倉庫時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第六章附則

    第八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8.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加強公司各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生產安全、穩定、正常有序的進行。

    第二條【范圍】

    公司的關鍵裝置各危險化學品使用崗位,重點部位為危險化學品庫、車間?;穬迏^、沼氣柜、鍋爐。

    第三條【職責】

    3.1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3.2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及其他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部監督執行。

    第四條【工作程序及要求】

    4.1職能部門和使用部門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

    4.1.1 安全生產部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檔案,建立安全檢查記錄。

    4.1.2各歸口職能部門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定期、定點、定線進行監督或巡檢。

    4.1.3工藝、技術、設備、安全、儀表、電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項工藝操作指標符合操作規程、工藝卡片要求;

    (2)各種動、靜設備、設施、附件達到完好標準,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其安全附件應齊全好用,關鍵機組實行特護管理;

    (3)儀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嚴格執行儀表聯鎖管理規定;

    (4)各類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安全、靈敏、完好,符合有關規程和規定的要求,消防通道暢通;

    (5)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防觸電的要求,各項安全措施應齊全、完好。

    (6)制定相應的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安全檢查表,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4.1.4各職能部門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門檢查出的隱患,由各職能部門制定措施,確定整改責任部門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檢查記錄及整改情況報安全生產部,由安全生產部進行考核。

    4.2各單位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

    4.2.1確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危險點,繪制出危險點分布圖,明確安全責任人。

    4.2.2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3班組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

    4.3.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4.3.2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

    4.3.3嚴格遵守工藝操作、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4.3.4按巡回檢查制度定期對安全設施、危險點進行安全檢查。

    4.3.5及時報告險情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4.3.6必須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和消防設施。

    4.3.7非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及相關的業務人員禁止進入。

    4.3.8外單位人員要到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參觀須經本公司領導批準方可。

    4.4應急預案及演練

    安全生產部組織生產單位制定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工作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不正?,F象及事故。單位做好應急預案演練記錄并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五條【其它】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19.生產設施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通過對生產設施、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運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及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的管理等。

    第三條【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職責】

    (一)技改設備部負責安全生產設施的設計、建設、調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二)使用部門負責對生產設施進行保養和檢修。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生產及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主管領導批準、主管部門組織并協調國家認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二)技改設備部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三)對生產設施的建設應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六條【生產及安全設施的正常運行管理】

    (一)各相關部門應建立生產設施安全責任制,明確生產安全設施的職責,落實到責任人,建立設施臺帳、技術檔案;對設備出現的故障和檢維修情況及時記錄進“生產設施技術檔案”中。

    (二)實行專人負責安全設施的管理機制,定期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設施有效運行。安全設施應與設備設施的檢修管理相同,制定安全設施檢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第四章特種設備

    第七條【職責】

    1、技改設備部職責

    1.1 負責技改項目用到的特種設備的選型、合同簽訂、安裝告知和監檢、注冊登記等工作。

    1.2 負責特種設備安裝監督、安裝檢驗、運行調試、驗收和正常運行后的技術資料和設備移交工作。

    2、設備主管職責

    2.1貫徹執行政府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2.2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管理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計制造文件、合格證書、檢驗資料、使用維護說明、購置合同以及安裝調試技術文件等。

    2.3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并督促檢查定期檢驗。

    2.2.4負責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和上報工作。

    3、使用部門負責人職責

    3.1全面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程、操作規程在本部門的貫徹執行。

    3.2對本部門使用的特種設備應按類別制定包含安全要求的標準操作規程,制定安全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貫徹落實,檢查執行情況。

    3.3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落實執行。

    3.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3.5會同設備主管部門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制定防范事故措施。

    3.6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檢修記錄。

    3.7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4、操作人員職責

    4.1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資質才能上崗。

    4.2認真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4.3精心操作,防止超過設備額定參數(如超溫、超壓、超速、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4.4對涉及安全的部件、部位經常檢查,確保安全部件有效,安全措施可靠。

    4.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4.6認真做好對設備的維護保養。

    4.7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工作無關的事情。

    4.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第八條【維護保養】

    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由使用部門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檢驗】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對特種設備管理不嚴、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發生事故的,根據情節的輕重,公司將給予嚴格考核處罰,有違反法律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通過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控制,確保其準確度、精密度和測試能力,為產品及其相關活動符合規定要求提供有效證據,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測量和監控裝置的配置、校準、使用、修理、偏離校準狀態的處置等內容。

    第三條【職責】

    3.1采供部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采購

    3.2各使用部門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管理。

    3.3設備部負責聯系相關部門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檢測檢驗,保存檢測報告。

    3.4安全生產部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工作程序】

    4.1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安裝

    4.1.1凡是使用、儲存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險化學品的重點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須安裝適宜的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

    4.1.2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選型要合理,確保監視和測量的準確度和精確度滿足使用要求,同時供貨安裝單位要有相應資質。

    4.1.3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安裝位置要合理,能夠起到有效的監視和測量作用。

    4.1.4新安裝的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要經過鑒定和校準方可投入使用。

    4.2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鑒定和校準

    4.2.1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鑒定和校準以相應的國家標準為準。

    4.2.2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偏離校準狀態時,應按有關國家標準進行鑒定和校準。

    4.2.3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鑒定和校準記錄由公司鑒定部門或設備管理部門保存。

    4.3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

    4.3.1使用單位保證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使用。

    4.3.2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并保持其準確度。

    4.3.3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應在鑒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嚴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發現損壞或處于可疑的校準狀態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校準。

    4.3.4對使用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人員,視設備的繁簡和操作難易程度進行必要的培訓,使用人員應熟練掌握操作使用步驟和方法以及維護和保養知識。

    4.3.5使用人員要隨時觀察安全和測量設備的狀態,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和處理。

    4.4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4.4.1使用單位應對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以便保證監視和測量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4.4.2設備部應對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建立臺帳,包括:名稱、設備類型、購進日期、使用期限、現存位置、檢定期限、目前狀況。

    4.5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失效處理

    4.5.1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在檢定有效期內,若發現損壞或處于可疑狀態時,應聯系有資格的單位或人員維修檢定。

    4.5.2安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報廢經使用單位、設備部確認,按報廢處理程序進行報廢。

    第五條【其它】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21.制度評審和修訂制度

    第一條【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制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第二條【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生產部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制度,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

    3.2安全生產部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副總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4.評審與修訂

    第四條【安全生產制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4.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1.4.2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制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沖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e)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4.2.3.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2.3.2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結果。

    4.2.3.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4.2.4 安全生產制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第五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執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2.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第一章評價的目的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風險評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有效辨識企業在生產、管理、服務、活動過程中存在/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對它們進行分析評價,評定其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合理劃分風險等級,確定優先控制順序,為安全生產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1-200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從風險管理的范圍與評價方法、風險評價、風險控制、隱患治理和風險信息更新等環節進行規定。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實施的具體操作指南,執行企業《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

    第三條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申報登記、監測、評估、監控管理,執行企業《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第二章評價范圍與方法準則

    第四條風險評價的范圍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顒?;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第五條各單位應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預危險性分析(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故障樹分析(FTA);

    7、事件樹分析(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第六條企業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依據: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第七條風險評價準則:

    采用風險度(D)=可能性(L)×暴露頻率(E)×后果嚴重性(C)具體如下:

    1、危險源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判斷準則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2、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判別準則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注:危險性檢修作業按“累計暴露時間t”標準選取對應的分數值,其它按“頻率”標準選取對應的分數值。

    3、事件后果(C)判別準則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4、風險值(D)及風險等級的確定

    化工制藥企業33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風險評價

    第八條企業成立廠級和車間級兩級風險評價組織。

    公司級風險評價組織成員:

    組長:安全總監

    成員:生產總監、技改總監、工會主席、安全生產部長、采購物流部長、公司安全專干。

    第九條各單位應依據企業風險評價準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第十條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按規定程序審批,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及以上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考慮: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包括:⑴工程技術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訓教育措施;⑷個體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隱患治理

    第十三條針對廠級風險評價組織評價出的隱患項目,企業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車間(分廠)級風險評價組織評價出的隱患項目,應按規定程序上報,并限期治理。企業和車間(分廠)均應建立隱患治理臺帳。

    第十四條企業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評審意見;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5)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第六章風險信息更新

    第十七條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第十八條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第十九條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項目;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23.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貫徹《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08)的精神,確保檢維修的安全。

    第二條【范圍】

    全公司范圍內,不論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須遵守本制度,集中指揮、統籌安排、統一調度、嚴格紀律。

    第三條【檢維修過程管理】

    3.1 堅決貫徹執行各項制度,認真操作,保證質量,加強現場的監督和檢查。

    3.2 為保證檢維修的安全,檢維修前必須準備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3.3 檢維修中,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及安全員的指導,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得無故離崗、逗鬧嬉笑、任意拋物。

    3.4 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點,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進度和環境情況,有無異常。

    3.5 檢修負責人應在檢修前開會布置安全檢維修事項,編寫檢維修方案,識別危險因素,辦理相關作業許可票。

    3.6、如在檢維修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加強聯系,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繼續檢修,不得擅自處理。

    3.7、檢修人員進入檢修現場后,生產單位向檢修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交底,填寫工藝及安全交接單,工程負責人、設備管理員應向檢修人員講解檢修要求,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3.8、禁止對下列機械設備進行檢修:

    3.8.1正在運行的機械設備。

    3.8.2沒有卸壓的設備、容器、管道。

    3.8.3沒有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

    3.8.4沒有徹底有效切斷電源的設備、容器。

    3.8.5沒有放盡酸、堿物質的設備、容器。

    3.8.6沒有辦理檢修許可證的設備容器。

    3.8.7沒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檢修項目。

    3.8.8沒有進行安全交底的設備、容器、管道。

    3.8.9檢修項目沒有安全負責人。

    3.8.10沒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3.9 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氣體場所工作的檢修人員,應與生產人員保持密切聯系。

    3.10 作業場所應備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3.11 作業時應同設備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聯系,隨時準備應急工作。

    3.12 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定時分析空間氣體成分,若超過規定濃度,應采取有效措施。

    3.13 檢修人員應派專人監護聯系,并規定聯系信號,發生意外立即撤離現場。

    3.14 檢修臨時用的行燈,應采用小于36伏的安全行燈。進入容器內或潮濕場所工作,應采用12伏安全行燈,要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并要進行接地。

    3.15 檢維修工作現場必須設置警戒區和警示標志。

    第四條【檢修中應注意事項】

    4.1 檢修用的工具和勞動保護用具要符合安全規定。

    4.2 起重設備只準由持證的起重人員操作。

    4.3 機械設備上電器部件發生故障時,必須由電工來檢查修理。

    4.4 凡用水封切斷氣源的設備,必須指派專人檢修,防止斷水,發生事故。

    第五條【檢修后的安全檢查】

    5.1 檢修項目竣工后,檢修單位要認真作過細的檢查,以防遺留物在設備管道內。

    5.2 檢修結束后,生產單位負責人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查所有盲板、閥門,該切斷的是否切斷,該連接的是否連接,確認無誤時方可試車。

    5.3 檢修后的設備、容器、管道,經過試壓、試漏后的積水必須排除。

    5.4 檢修結束后,經試車合格,投入生產系統時,應與生產指揮系統取得聯系,在工藝安全交接單上簽字移交,生產崗位人員根據生產指令開車生產。

    第六條【安全置換規程】

    6.1 停車檢查時,生產系統負責人應作出置換方案,指派專人負責停車置換。

    6.2 為確保檢修安全和進度,各檢修設備、管道必須按時置換合格,嚴禁有死角。

    6.3 置換過程中取樣分析的樣氣,必須有代表性。

    6.4 設備、容器用水或蒸汽置換后,檢修人員要進入設備容器檢修前必須要用空氣對設備容器進行置換,直到設備容器內的氧含量大于20%以上,方可進入檢修。

    6.5 在有沉淀存在的設備、管道,必須用水或蒸汽清除,直到確認無可燃、可爆,有毒物質存在的危險后,方可進行檢修。

    6.6 個別確定無法進行徹底置換的設備或工作場所需要進行檢修時,必須辦理特殊作業證,經安全總監批準,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檢修。

    第七條【其它】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24.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設施拆拆除和報廢管理,保證作業過程安全,避免報廢設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由于工藝改造或設備設施達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構筑物、生產裝置和設備及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關責任(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三條】生產設施使用單位的職責: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構筑物、生產裝置和設備及管線申請。對全部待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存在的風險擬定事故救援預案,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對裝置中的設備和管線進行轉料、排壓、清洗。通知安全生產部進行檢驗,通知相關部門到現場辦理拆除手續。按制定和批準的拆除方案,全程監控、實施生產裝置和設備及管線拆除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生產設施拆除施工單位的職責:按照制定拆除方案,施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與生產裝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施工現場交底,落實具體任務和安全措施、辦理相關拆除手續,實施生產裝置和設備及管線拆除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安全生產部職責:審查需拆除生產設施單位提出拆除的生產裝置和設備及管線申請。對風險評估,擬定的風險事故救援預案進行審查,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F場辦理各種許可作業證,控制拆除進度。負責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的檢測,出具分析合格證;對需要報廢的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會同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證明,方可報廢。

    【第六條】技改部職責:對需要拆除的建、構筑物的風險評估和擬定的風險事故救援預案進行審查,全程監控施工現場執行拆除方案情況,審查需拆除生產裝置(設備)使用單位報出的拆除裝置(設備)的明細表和設備狀況表。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現場辦理許可手續。掌握拆除裝置(設備)的完好狀況,與采供部聯系確定拆除裝置(設備)的存放地點,對需要報廢的設備及時按上級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廢手續;對可使用的設備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第七條】采供部職責:指定拆除裝置(設備)的存放位置。建立拆除裝置(設備)

    的明細賬。保證進出拆除裝置(設備)準確無誤,保管好拆除裝置(設備)及附屬設備的完整性。

    【第八條】生產設施拆除單位職責:向技改部報出需拆除裝置(設備)的明細表和設備狀況表。及時辦理拆除裝置(設備)的固定資產轉移手續,需報廢的設備的報廢手續。

    【第九條】財務部職責:對拆除裝置(設備)及時的做好財務處理,具體辦理的報廢手續,經批準注銷固定資產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

    第三章拆除和報廢程序

    【第十條】各使用單位在拆除前,應對全部待拆除的建、構筑物、化工裝置及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存在的風險擬定措施措施,對潛在的事故制定事故救援預案,制定拆除方案。

    【第十一條】拆除方案中要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部、技改設備部等部門審查確認,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生產設施使用單位對拆除設施、裝置中的設備和管線進行轉料、排壓、清洗,經安全生產部分析,出具分析合格證,檢驗達到拆除(報廢)施工條件后,辦理相關許可證,才能進行拆除施工作業。

    【第十三條】拆除工程經批準后,拆除工程負責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在拆除生產裝置和設備及管線過程中,使用單位的安全員和施工單位的安全員應全程監護,確保拆除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車間負責人及時向設備部門匯報拆除生產裝置(設備)的完好狀況,由設備部與采購部聯系確定拆除裝置設備的存放地點,對需要報廢的設備使用單位及時辦理報廢手續;對可使用的設備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25.承包商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為,防止施工作業過程中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區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作業項目。

    第三條【職責】

    3.1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安全管理負責。負責合同簽定,協調,日常安全監管。審查承包商安全資質,進行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對作業人員進行一級安全教育,作業證審批,監督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3.3行政部負責作業人員入廠證辦理。

    3.4作業所在地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內容】

    • 考試時間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課程
    • 試題
    • 招聘
    • 文檔大全

    推薦訪問

    想看手机在线黃色欧美围产一级大片-1级毛片免费视频看一下-av不卡免费啊不想在线观看-国产美女毛片Av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