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法律文書名詞解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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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法律文書名詞解釋
篇一:法律文書名詞解釋1
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
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寫出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
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通緝令,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
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就是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不批準逮捕時所制作的文書。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
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
公訴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見。
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錯誤,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決定重新復議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督的規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予以糾正時所制作的文書。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構成何種罪名,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處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后,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
第二審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解決有關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經審理終結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監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監獄在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據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
罪犯入監登記表,是指監獄記載新入監罪犯基本情況的表格類文書。
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
提請假釋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對服刑改造期間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假釋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監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處理意見書,是監獄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律師實務文書,是指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法律文書的總稱。
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反訴狀,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
形事申訴書,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制作并使用的文書。
支付令申請書,是指債權人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請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催促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命令的法律文書。
公示催告申請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的情況下,為使票據上標示的權利與實際權利相分離,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得以依法重新確認,申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逾期不申報時,判決利害關系人喪失該項權利的法律文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指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應當承擔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文書。
宣告失蹤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失蹤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上確認并宣告該公民失蹤,并為其設定財產管理人的法律文書。
宣告死亡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并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法律文書。
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
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
律師見證書,是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師,依法對其親眼所見或親自審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出具的一種文書。
收養協議書,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為確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協議。
書面遺囑,是公民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這種法律行為,以文字形式加以確認的文書。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對爭議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關系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規則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申請書,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生了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協議中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該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文書。
仲裁答辯書,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所提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所作出的書面答復與反駁。
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對申請人提交仲裁的請求事項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駁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駁回的書面決定。
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業務時所制作的各種具有國家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公證申請書,即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
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協議的證明文書。 繼承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產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59、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發生的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合法性。
筆錄,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
辯護,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除本人可以辯護外,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他人為自己辯護。
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代理詞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發言。
B 辯護詞: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B.筆錄: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
B補正裁判文書失誤用刑事裁定書:適用于改正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者刑事調解書中個別文字上的錯誤和遺漏。
B駁回自訴用刑事裁定書: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訴案件后,經審查發現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控告缺乏罪證,且提不出補充證據,又不愿撤回自訴,或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駁回自訴時作出的書面決定。
B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
B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
B補充偵查報告書:是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補充偵查
決定,對案件中需要查明的問題,經過調查核實,將查明的情況向人民檢察院報告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C撤消案件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時制作的文書。
C.撤消案件通知書:是指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偵查,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撤消案件時,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
C呈請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是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書面報告。
C.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寫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
C呈請破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經過偵查,對于犯罪事實已經查明,且認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確鑿證據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批準破案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C呈請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且屬于
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文書。
D. 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D第一審刑事裁定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對有關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
D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確認被告人是有罪還是無罪,構成何種罪名,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刑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D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D.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制作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質性的問題,即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否合法、正確作出公正判斷的判決。
D.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寫明:法院名稱,文書名稱,案號(〈XXXX〉X民終字第XX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事項,案由、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上訴人XXX因……(案由)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 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XXX、原審被告XXX、第三人XXX及其訴訟代理人XXX、證人XXX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被蛘摺氨驹阂婪ńM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p>
2.正文。寫明事實和證據、理由、判決主文。判決主文分別表述為:
(1)維持原判的,寫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寫為: “一、撤銷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二、……(改判的內容)?!? (3)部分改判的,寫為:“一、維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項;
二、撤銷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項;三、……(改判的內容)?!? (4)維持原判,又有加判內容的,寫為: “一、維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二、……(加判的內容)?!?/p>
3.尾部。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并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最后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注明年月日。
D.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經審理終結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D.第二審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解決有關程序問題和部分 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D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后,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
D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過程中,依法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制作的文書。
D. 代理詞: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
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發言。符合事實和法律的代理詞對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D.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處理意見書:是監獄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F法律文書:指我國司法機關 (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機關)、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從涵蓋的內容來看,法律文書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國家司法機關為處理訴訟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明顯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二是國家授權的法律機構或法律組織所制作的辦理或裁決非訴訟案件的公證文書和仲裁文書;三是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出具或代書的民用法律文書。
F法律文書分類: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按文書制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裁判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及監獄文書等;
按文書具體功能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命令類文書、通知類文書、決定類文書、裁判類文書、訴狀類文書、筆錄類文書等;
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筆錄式文書和表格式文書;
按文書行文體式的不同,可分為信函式文書、致送式文書、宣告式文書等
F法律文書的基本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即法律文書必須是為了解決一定的法律實際問題而制作,而且其中心意思必須鮮明突出。2.材料的客觀性。法律文書中所使用的材料,不論是事實材料還是文字材料,都必須是絕對客觀真實的,不能有半點虛假,也不能進行所謂合理的想象,甚至于不容許稍加夸大或縮小。3.內容的法定性。法律文書的寫作內容,既要符合一般寫作規律的要求,更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對某種法律文書的法定要求,寫清必須具備的法定要素。對案件的處理意見更必須依法裁處,按律量罰。
4.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書是一種在形式上具有明顯程式性特點的文書。程式性特點具體表現在結構的固定化和用語的成文化兩個方面。
5.解釋的單一性。法律文書在語言運用上要求做到精確無誤、解釋單一,不能有半點含混、模棱兩可、語義兩歧的現象出現。
6.使用的實效性。法律文書是為執行和貫徹實施法律而制作和發布的,因而它的制和發布都要起到啟動或推進法律活動不斷進展,乃至解決訴訟中的各種爭議、非訴法律活動中的各種有關問題的實際效能。
F 法律文書的作用: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動宣傳法律的現實教材3.記錄法律活動的文字載體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內容5.保存法律事務的文書檔案
F.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項規范3.綜合表達,敘議為主4.寫清事實,掌握要領5.分析事理,以法為據6.說明情況,簡潔明晰7.語言精確,樸實莊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異
F法律文書敘寫事實的基本要求
總體上來說,法律文書在敘述案情事實時應當做到材料真實、脈絡清楚、要素齊備、把握關鍵。具體說來應當符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1.記清事實,材料真實2.事實要素,齊全完備3.關鍵情節,具體敘寫:對于決定或影響案件性質、涉及當事人有無法律責任、涉及問題嚴重程度等的情節必須力求具體詳明。4.因果關系,交代清楚5.爭執焦點,抓準記清6.財物數量,記敘確切7.敘述事實,平實有序8.材料選擇,真實典型 9.列舉證據,確鑿可信
F 法律文書論述理由的基本要求理由論證是法律文書中的靈魂,是體現文書主旨的核心內容,必須依法論述,分析透辟,說理有據,令人信服。具體說來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認定事實,以實為證2.分析事理,以法為據3.引證法律,明確具體4.前后照應,統領全文
F 法律文書的語言表述要求
基于法律文書的實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點,法律文書的語言文字必須做到精確無誤、嚴肅莊重。具體要求包括:1.表義精確,解釋單一2.文風樸實,格調莊重3.文字精練,言簡意賅4.語言規范,語句規整5.褒貶恰切,愛憎分明6.語言諸忌,力求避免
F.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析,做出肯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
F. 法庭審理筆錄: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各類訴訟案件時,由書記員當庭記載全部法庭審理活動的文字材料,又稱法庭筆錄或庭審筆錄。
F復核決定書:是指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下一級公安機關的提請,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復議決定,進行復核后,作出復核決定,答復下一級公安機關,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時所制作的文書。
F法院文書分類:
1.刑事法律文書;2.民事法律文書;3.行政法律文書。復議決定書包括維持原決定和撤銷原決定兩種。
F. 反訴狀: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寫作反訴狀的正文應注意:①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對方在同一爭執客體上所提出的相反的訴訟請求;②反訴只能在訴訟開始以后提出,它是以原告或自訴人的起訴為前提的;③反訴的事實與理由,與起訴狀一樣,必須有確鑿的證據事實,有明確有力的法律依據。G. 公證申請書:是指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
G公訴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公訴意見書正式規定為公訴法律文書。
J糾正違法通知書: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監督工作中,發現有關機關的立案、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中有違法情況,為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向違法單位提出糾正意見時所制作的文書。
J.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是公安機關在接受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J. 監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據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分類包括:①依受文對象和處理方式的不同:監獄機關內部使用的文書和監獄對外文書;②依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分為文字敘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筆錄式;③依文種不同分為決定類、建議和意見類、審批表和報告表類、通知和證明類、登記表和其他類④依文書內容和作用的不同分為執行刑罰、獄政管理和監獄偵查。
J. 監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一種文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區別:文書制作的法律依據不同,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要求起訴的對象不同,制作主體不同,署名不同。
L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的):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經縣級 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里立案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L立案決定書(檢察機關的):是人民檢察院對本院管轄范圍內的案件線索,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偵察時,所制作的檢查文書。
L 律師實務文書:指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法律文書的總和。功能:①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②有利于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③有利于宣傳社會主義法制④有利于完整記錄全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活動。包括律師代書的法律文書和以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的文書兩大類。訴狀:是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自書或委托他人代書的向司法機關提出指控、答辯或申訴等法律意見的書狀。
M.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
M. 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審的法律文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必須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提出。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所使用的法律文書。
M.民事決定書: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訴訟中的特殊事項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決定時制作的文書。
M民事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有關程序問題和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它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行政裁判權的集中體現。
M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督的規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予以糾正時所制作的文書。
M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M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M. 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以及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而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正文包括請求、事實與理由和證據三方面內容。
M民事上訴狀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
P.批準聘請律師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在偵查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經過審查,依法批準其聘請律師時所制作的文書。
P.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過程中,經過審查,批準受委托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所制作的文書。
P.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
P.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是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延長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批準延長時所制作的文書。
Q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
Q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Q取保候審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制作的文書。
Q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是通知執行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措施時制作的文書。
Q.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指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應當承擔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工具,對保障生效裁判得以執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具有重要作用。
S 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
篇二:法律文書名詞解釋匯總
《法律文書》復習題
一、名詞解釋
2、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 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
3、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寫出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 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
4、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 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5、通緝令,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 的法律文書。
6、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 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7、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8、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 作的文書。
9、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就是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 條件,決定不批準逮捕時所制作的文書。
10、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
11、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所制作的文書。
12、公訴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 見。
13、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錯誤,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其決定重新復議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14、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15、民事(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監督的規定,對確有錯誤并已生效的民 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予以糾正時所制作的文書。
16、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構成何種罪名,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處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17、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機關就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 刑事案件后,經審理查明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決定。
18、第二審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解決有關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19、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 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20、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21、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 面處理決定
22、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國《民 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經審理終結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23、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依照法 律、法規,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24、監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 罰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據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
25、罪犯入監登記表,是指監獄記載新入監罪犯基本情況的表格類文書。
26、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
法院 審核裁定減刑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
27、提請假釋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對服刑改造期間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假釋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28、監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29、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處理意見書,是監獄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 錯誤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時制作的一種文書。
30、律師實務文書,是指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法律文書 的總稱。
31、民事、行政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 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32、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 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33、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34、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訴狀的內 容,針對原告、自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35、反訴狀,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針對原告或自訴人指控的同一糾紛事實或行為事實,提出相 反指控內容的法律文書。
36、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再審的法律文 書。
37、形事申訴書,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制作并使用的文書。
38、支付令申請書,是指債權人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請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催 促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命令的法律文書。
39、公示催告申請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的情況下,為使票據上標示的權利與實際權利相分離,使 自己享有的權利得以依法重新確認,申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逾期不申報時,判決利害關系人喪失該項權利的法律文書。
40、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指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應當承擔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文書。
41、宣告失蹤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失蹤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上確認并宣告 該公民失蹤,并為其設定財產管理人的法律文書
42、宣告死亡申請書,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從法律并宣告該公民 死亡的法律文書。
43、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 的法律文書。
44、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針對某項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材料,運用法律進行闡述和分 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后出具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
45、律師見證書,是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師,依法對其親眼所見或親自審查的法律事件或法 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出具的一種文書。
46、收養協議書,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為確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而訂立的書面協議。
47、書面遺囑,是公民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這種法律行為,以文字形式加以確 認的文書。
48、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并由 第三方作出對爭議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49、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關系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規則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50、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51、仲裁申請書,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生了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根據雙方自愿達 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協議中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該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文書。
52、仲裁答辯書,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所提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 理由所作出的書面答復與反駁。
53、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54、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對申請人提交仲裁的請求事項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駁回,或 者部分支持、部分駁回的書面決定。
55、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業務時所制作的各種具有國家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56、公證申請書,即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
57、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 的經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協議的證明文書。
58、繼承公證書
,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產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59、親屬關系公證 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發生的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合法性。
60、筆錄,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
61、辯護,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除本人可以辯護外,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他人為自己辯護。
62、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63、代理詞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 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發言。
三、簡答題
1、簡述法律文書的概念、種類及其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的聯系與區別。
答: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機關,下同)、公證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 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聯系和區別:
一是司法文書這一名稱,這一文書述語是我們以前曾經長期使用過的,并以它作為我們這一教材的總稱。
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文書,應該是指導司法機關處理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而不應包括公證文書和仲裁文書,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書。因為公證文書一般不具有處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仲裁文書雖具有裁處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當事人原有協議的制約,它的約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這兩部公文書與司法文書的作用和效力,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但是這部分文書在啟動和推進法律活動中卻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是獨立于司法文書之外的民用法律文書。二是訴訟文書這一名稱,它也是某些司法機關經常使用的一個文書述語。顧名思義,訴訟文書應該是專指涉及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既包括司法文書,也包括涉及訴訟的民用法律文書,如案件當事人自書或律師代書的各類訴狀等法律文書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書中的非訴訟文書以及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自然應該排除在訴訟文書這外??傊?,學生在了解法律文書這一概念內涵的同時,也應了解法文書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這兩個與法律文書相關名稱間的交叉或包容的錯綜關系。
2法律文書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答:法律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2)材料的客觀性。3)內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釋的單一性。6) 使用的實效性。
3、簡述法律文書的主要作用。
答:主要作用: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動宣傳法律的現實教材;3)記錄法律活動的文字裁體4)考核 法律人才的重要內容;5)保存法律事務的文書檔案。
4、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應掌握哪些要點?
答: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5、法律文書應從哪些方面闡述理由?
答:理由是法律文書的靈魂,也是主旨的集中體現。敘寫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時,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依 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項規范;
?。?)綜合表達,敘議這主;(4)寫清事實,掌握要領;(5)分析事理,以法為據;(6)說明情況,乘法明晰;(7)語方精確,樸實莊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異。
6、簡述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內部審批案件使用的一種書面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即成為公安機關 對該案立案偵查的依據。它的功能有兩點:一是依法確認案件成立,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文字憑據;二是對偵查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因為立案報告書對案情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偵查計劃,指導偵查工作順利進行。
7、呈請立案報告書的正文應寫明哪些內容?
答:正文。寫明:(1)立案的事實依據。即已經掌握的有關案件情況,包括案件來源和報案人員簡況、案件和偵查對象的情況。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即通過案情分析,闡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以說明立案偵查的正確性、必要性,并為制作 偵查計劃打下基礎。偵查計劃:偵查的方向和偵查的范圍以及主要任務;查明案情應當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驟;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偵查的時間要求等等。
8、通緝令的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有哪些?
答:正文。寫明:簡要案情;被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號碼、體貌特征和攜帶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 聯系人、聯系電話;附項(被通緝人照片、指紋及社會關等。
9、簡述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 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行使刑事訴訟權利的工具,具有要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 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
10、簡述起訴意見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訴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 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一種文書。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起訴的法定文件,具有啟動審查起訴的作用。
本文書記載著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案件的結論性意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本,并且體現了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11、起訴意見書的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答:正文。寫明:
(1) 辦案簡況。寫明
A、案由和案件來源。表述為“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一案,由ⅹⅹⅹ舉報(控告、移送等)至 我局?!?/p>
B、辦案過程。寫明受案、立案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
C、過渡性文字。寫明“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案,現已偵查終結。
(2)案件事實。以“經依法偵查查明:”為開頭語,寫明經偵查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經過、手 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要素。常用敘事方法有時間順序法、主次順序法(突出主罪和突出主犯)、綜合歸納法以及多種寫法并用法。
?、亲C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引出證據的列舉;列舉完后另起一段寫明“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
分,足以認定?!?/p>
?、扔嘘P量刑的犯罪情節。寫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從重、從輕、減輕情節。
?、煞缸镄再|的認定和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ⅹⅹ條第ⅹ款,涉嫌ⅹⅹ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現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12、簡述要求復議意見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錯誤,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其決定重新復議時制作的法律文書。要求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行使要求復議權的具體體現,對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有制約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檢察
院正確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避免差錯,確保辦案質量。
13、檢察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有何功能?
答: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偵查的合法依據。決定立案后,人民檢察院才能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 措施。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書之一。
14、簡述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時應注意的問題。
答: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制作的文書。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憑證,也是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依據。
15、簡述起訴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
對偵查機關來講,起訴書是確認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活動合法的憑證;對檢察 機關來講,起訴書既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交付審判的文書,又是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意見、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