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書名詞解釋x
時間:2021-01-26 12:23:54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一、 司法文書:我國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 緝私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機構,下同)、公證機構、仲 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司法文書,以
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司法文書的總稱。
寫作要求:
依法制作,突出主體
遵循格式,事項規范
分析事理,依法為據
語言精準,樸實莊重
綜合敘述,敘事為主
說明情況,簡潔明了
行文章法,因文而異
寫請事實,掌握要領
二、 偵查文書:國家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按照刑事訴訟法 規定所做出的文字材料。
三、 呈請立案報告書: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材料進行審查, 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提請領導批準是否立案 的文書。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 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 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四、呈請破案報告書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于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且 確定犯罪嫌疑人, 并且有確鑿證據的刑事案件, 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時 所制作的文書。
五、提請批準逮捕書 :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且有可能被 判處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有逮捕必要時, 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 查批準逮捕時所做的文書。
?。ǖ?60條第一款 )
六、起訴意見書: 公安機關對審查終結的刑事案件, 認為犯罪事實清 楚,證據確鑿, 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 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注:《刑訴法》第 129 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 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七、檢查文書: 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執行法律監督檢查的職務中, 制作 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監督意義的司法文書。
八、起訴書: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或者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 經構成犯罪,決定移送審判, 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制作的 文書。
注:《刑訴法》第 141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 清,證據確實、 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書:人民檢察院在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 對 于因被告人行為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 制作的文書。
十、公訴意見書:國家公訴人在法庭上對案件情況和證據集中發表支
持公訴意見時所制作的文書。
十一、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 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后, 根據已經查明的 事實、證據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是有罪還是無罪,為何種罪 并科以刑罰還是免除刑罰,還是宣告無罪所作出的書面決定。
十二、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認為不符合刑事訴 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時制作的法律文 書。
十三、刑事抗訴書: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的判決, 裁定確有錯誤 時,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是制作的法律文書。
十四、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第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院 的抗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尚未有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 審查后所做出的書面決定。
十五、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 一審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對審理終結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實體性問題 所做出的書面決定。
十六、第二審民事判決書: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 民法院的判決而提起的上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程序審理終
結后做出維持原判或改判的書面決定 十七、民事調解書 : 人民法院通調解方式處理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 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的達成協議所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十八、第一審行政判決書: 經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 的一審行政程序就案件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書面決定。
十九、第二審行政判決書: 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 二審程序, 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終結后, 就實體問題依 法作出的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書面決定。
二十、行政賠償調解書: 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過程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67條第 3款的規定,對可以 調解的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解決賠償爭議的協議后, 所制作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二十一、 律師業務文書 :律師依法參加訴訟、執行職務或者處理非訴 訟法律事務的憑證。
二十二、民事起訴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 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 法做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二十三、 民事答辯狀 :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 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和辯駁的一種書狀。
二十四、民事上訴狀 :民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 在上訴期限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 審理,撤銷、變更原裁判所提出的書面請求。
二十五、 刑事自訴狀: 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據 事實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要求追究被告人 刑事責任的一種文書。
二十六、刑事答辯狀: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針對自訴人的控訴向法院 以書面形式提交的辯解材料。
二十七、律師辯論文書: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 , 在參與 刑事訴訟活動中 , 為履行其職責 , 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向法庭發表 的演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