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術大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模板】
時間:2021-01-14 10:12:44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大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工作,保障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斷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提高學校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xx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提出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具有管理與服務職能的各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適用本辦法。各部門和直屬單位針對本部門和本單位,涉及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對學校各部門和單位、全體教職工和學生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反復適用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
第三條規章制度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對某一項具體工作、問題提出帶有約束性的措施,或者為貫徹執行上級某一項決定、規章,原則上也可稱“意見”。
第四條規章制度名稱為“規定”、“辦法”的,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內容復雜的也可以章節形式表述。
第五條規章制度應當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貫徹學??傮w工作思路和發展戰略,堅持解放思想、以人為本、與時俱進、和諧發展的精神,堅持穩定性與前瞻性相結合,公正、公開、統一和效能的原則,維護好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結合學??茖W發展新形勢新任務的需求,致力于構建系統完整的規章制度體系,確保簡潔實用、方便師生。
第七條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范。規章制度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精練,具有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制度原則上不做重復規定。
第八條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其中,起草、審核、決定、公布是必經程序。
第九條規章制度立項
學校各部門或直屬單位認為需要廢止、修改、新建規章制度,報請分管校領導研究,同時應當向學校規章管理制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立項,學校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校領導的批示在二周內回復處理意見。學校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成員由學校黨政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規章制度起草
1.學校領導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可以責成相關部門負責起草。
2.起草規章制度的部門或直屬單位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對廢止、修改、新建本部門或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必要性理由和新建制度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作出情況說明;對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職責的,應當負責征求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意見。起草部門或直屬單位與其他部門或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規章制度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3.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事項的規章制度,事先應當充分研究,形成草案,由學校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以相關性較強的部門為主,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并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審核
1.規章制度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是否遵循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是否超越起草部門或單位規定的授權范圍;
是否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
是否與學?,F行的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2.學校各分管領導負責對分管職能部門或直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草案進行初審,部門獨立起草的規章制度報請審核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
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由幾個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3.部門或直屬單位將初審后的規章制度草案,送交學校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對涉及面廣、政策性很強的規章制度草案應請有關法律顧問協助審核。對涉及全體教職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章制度草案,應實行公示制。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雖經起草部門或直屬單位與相關部門或單位充分協商,雙方或幾方仍未達成一致,且爭議較大的,應該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或直屬單位。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草案經學校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后,由黨辦、校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校領導簽發后,印發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應經常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公布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廢止、修改和新建。
1.對由于不能匹配學校發展大局,或者制度實施環境發生變化,致使原有制度已經沒有存在必要的制度,要堅決予以廢止。
2.原有制度整體上適用,局部不適用的,必須及時修改完善。
3.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填補制度空白的,要及時研究建立新的有效制度。
廢止、修改和新建規章制度都要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簽發。
第十六條因廢止而新建的規章制度應在新建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原規章制度廢止的時間。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