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方案之信訪聽證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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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聽證會工作方案 【篇一: 2015 信訪聽證評議方案】
**縣 2015 年開展信訪事項聽證評議活動
設施方案
根據省信訪聯席辦《關于印發 2015 年開展信訪事項聽證評議活動設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信訪聯席會議要求,為確保 2015 年
我縣開展信訪事項聽證評議活動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 2015 年**市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為指導,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
施,切實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
生活困難的幫扶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通過聽證評議,全力
促進案結事了、息訴罷訪。
二、工作原理
1、以人為本,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疏導相結合;
3、合法、公開、公平、公正;
4、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
三、方法步驟
(一)、建立完善信訪事項聽證評議員數據庫。
在去年建立聽證評議員數據庫的基礎上調整和充實數據庫,建立由
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村
(社區)干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工青婦組織有關人
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聽證評議數據庫。
(二)、充分做好聽證評議準備工作。
在聽證評議會前,責任單位將信訪人基本情況、主要訴求、處理經
過、意見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書面報信訪聯席辦,信訪聯席辦負責
及時送達每一位參加聽證評議的人員。聽證評議人員應認真查看資
料,了解信訪人的訴求和思想狀況、核實責任單位處理意見是否符
合政策法規等。信訪聯席辦在聽證評議會召開 7 日前,將聽證評議
會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告知每一位聽證評議員、信訪人和責任
單位等參會人員。
(三)、嚴格聽證評議程序。
1、由信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進行信訪事項陳述并提供相關證據;責
任單位負責解答信訪訴求和處理該信訪事項適用的政策法規,并提
供相關證據。
2、信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責任單位進行申辯、質證、答辯,聽證
評議員發表個人意見,如對信訪事項原處理有疑義,可以查閱有關
資料,單獨約談上訪人。
3、聽證評議結論形成書面意見,在聽證評議會結束 10 個工作日內,
由信訪聯席辦負責送達信訪人。
4、聽證評議結束后,由信訪聯席辦或部門寫出聽證評議報告。同時
將聽證評議會議資料專卷存檔并報上級信訪聯席辦。
(四)、用好聽證評議結果。
對通過聽證評議,需要重新處理或部分重新處理的,責成屬事單位
限期處理解決到位;對因責任心不強,方法簡單,應用法律、法規
和政策不當,給信訪人帶來嚴重利益損失的,在做出糾正的同時,
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維持原處理結
論的,屬事單位除繼續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外,可在當地媒體或信訪
人居住地公共場所進行公示;信訪人仍堅持過高或無私理訴求,在
黨政機關纏訪、鬧訪的,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公通字【 2013 】25 號
文件依法進
行處置,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五、時間安排
1、3 月底至 4 月中旬,為安排部署階段。各級有關部門按照縣聯席
辦印發的《實施方案》要求,安排部署省聯席辦擬定的信訪事項聽
證評議會。
2、4 月下旬至 11 月中旬,為組織實施階段。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準備相關資料參加聽證評議會。每件信訪事項在聽證評議結束后 7 天 內,由縣信訪聯席辦逐案向市聯席辦上報聽證評議情況,同時,每
月上報交辦聽證評議信訪事項的總體情況,省聯席辦將逐月通報工
作開展情況。
3、6 月底和 11 月底,為總結通報階段??h信訪聯席辦在 6 月底和
11 月底向市聯席辦分別報送活動開展半年總結和全年總結,年底市
聯席辦將對全市聽證評議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通報。
**縣信聯辦
2015 年 4 月 8 日
【篇二:信訪聽證終證制度實施辦法】
全縣紀檢監察機關推行信訪
聽證終結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進
一步規范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的程序與方法,切實把信訪問題化
解在基層,依據《信訪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
訴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聽證終結制度是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組織信訪當事雙方、相關部門和公眾評判人員,召開信訪聽證會,
對一些疑難復雜問題做出終結性處理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實施信訪聽證終結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懲防體
系建設《工作規劃》的要求,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工作的協調疏導作
用,有效化解群眾反映的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四條 信訪聽證終結制度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信訪聽證終結制度適用于上訪人對所反映的信訪問題處理結
果不滿意,或者對處理結果有爭議;個別纏訪戶無理上訪,在社會
上引起重大影響的信訪問題;以及有關組織或人員認為需要通過信
訪聽證終結來解決的信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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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信訪問題要精心選擇,準確把握
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適用范圍。從內容上要選擇比較真實的,從
性質上要選擇容易把握的,從類型上要選擇影響面較大的問題,不
能把受理的信訪問題隨意納入信訪聽證終結范圍。
第七條 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要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具體程序為:
批準決定;調查核實問題;制定召開聽證會方案(包括:確定公眾
評判員、提出召開信訪聽證終結會時間地點);通知參會人員、張
榜公示;召開信訪聽證終結會;反饋信訪聽證終結結論;跟蹤督辦
七個步驟。
第八條 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必須嚴格履行的審批手續。由本級受理的
信訪舉報問題實施信訪聽證終結,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領導或
分管信訪領導批準決定。
第九條 在召開信訪聽證終結會前期,紀檢監察機關要組成調查組,
對反映的信訪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形成初核調查報告,拿出初
步處理意見。
第十條 確定公眾評判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精心選擇而定。反映農村
問題的,選擇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和上訪人家族中明事理
有威信的人員,一般由 5-7 人組成;反映機關企事業單位問題的,在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特邀監察員中,選擇作風正派、
處事公道,具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員,一般由 7-9 人組成。
第十一條 信訪聽證終結會議確定后,紀檢監察機關 - 2 -
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訪當事雙方、相關部門、公眾評判人員屆時參
加。
第十二條 信訪聽證終結會前 3 天,紀檢監察機關要張榜公示信訪聽
證內容、時間、地點、公眾評判人員名單、相關部門參加人員名單。
并明確社會各界人員可以旁聽。
第十三條 信訪聽證終結會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人員通報對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二)信訪當事雙方對信訪問題陳述意見,出示證據,提出質疑;
(三)調查人員對信訪雙方的質疑解釋答復;
(四)信訪雙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開辯論;
(五)公眾評判人員分別發表意見;
(六)主持人、調查人、評判人民主商定初步處理結論,征求信訪
雙方意見;
(七)研究判定是聽證終結、還是休會再做進一步深入調查;
(八)主持人宣布聽證終結處理意見;
(九)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形成聽證終結書面材料,由信訪雙方和評
判人員簽字。
第十四條 準確把握信訪聽證終結的標準。凡信訪雙方對信訪聽證終
結意見提不出新的疑問,對相關證據不需要重新核實,即作為信訪
聽證終結結論。如果有新的疑問, - 3 -
而且與終結意見出入較大,聽證會暫時休會,由紀檢監察機關進一
步調查核實,繼續進行聽證。
第十五條 及時反饋信訪聽證終結結論。信訪聽證終結會結束后,紀
檢監察機關要負責形成信訪聽證終結書面材料,在 5 日內以正式信
函反饋信訪當事雙方、相關部門代表和參會的每一位公眾評判人員。
第十六條 認真跟蹤督辦。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人員負責監督聽證終結
結論的落實情況,確保信訪難題一次處理到位,不留隱患,切實維
護信訪聽證終結制度的權威性。
第十七條 信訪聽證會終結后,如出現極個別仍有異議者,紀檢監察
機關對其出具信訪聽證終結結論說明書,建議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 ***縣紀委、 ***縣監察局負責解釋。本辦法
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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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訪聽證會程序】
信訪聽證會程序
第一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核對信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
(二)聽證主持人公布聽證事由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
姓名、工作單位,并詢問信訪人及相關人員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聽證主持人向聽證參與人及旁聽人員宣布聽證權利義務及聽
證會紀律;
(四)信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進行信訪事項陳述并提供相關證據;
(五)原信訪事項承辦人提出處理信訪問題的事實、證據和使用政
策法規的依據及處理建議;
(六)信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原信訪事項承辦人就有爭議的事實、依據、處理建議進行答
辯;
(八)信訪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九)原信訪事項承辦人作最后陳述;
(十)原信訪事項承辦人及信訪人或委托代理人暫時退場。聽證主
持人組織聽證員就聽證事實和證據,以及使用政策、法規等對信訪
事項的處理發表聽證意見,經評議、合議后形成聽證結論;
(十一)原信訪事項承辦人及信訪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場。由聽證員
代表按照合議后形成的結論發表意見,最后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
結論并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條 (聽證主持人告知)信訪人有如下聽證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回避,即信訪人
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頭或
書面方式申請上述人員進行回避:
1、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是信訪事項的當事人或信訪事項當
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親屬;
2、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信訪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信訪事項的有關人員有其他關系,
可能影響信訪聽證會公正進行的;
信訪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聽證會開始前提出;回避事
由在聽證會開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聽證結論作出前提出?;乇苡?/p>
舉行聽證的受理機關做出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舉行聽證的受
理機關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有關聽證會的工作;舉行
聽證的受理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四十
八小時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做出決定;
(二)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依據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
辯;
(三)有權對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
證據;
(四)如實陳述信訪事項的事實并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提問;
(五)遵守聽證會場紀律。
第三條 聽證參加人及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
他妨害聽證活動的行為;
(二)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聽證區;
(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退出聽證會,信
訪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任何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發言、提問;
(五)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聽證會上進行錄音、錄像、照相;
(六)當事人發言時,應當堅持擺事實、講道理,注意文明禮貌,
不準攻擊、辱罵他人;
(七)不準吸煙,嚼檳榔、口香糖,保持室內衛生;
(八)關閉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
(九)違反上述紀律的,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
責令其退場。對被責令退場的信訪人視為撤銷聽證資格。
第四條 聽證結論為本級處理終結意見,并由舉行聽證部門或單位將
聽證結論在 15 日內送達信訪人。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出中止聽證的決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證據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二)信訪人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的。
第六條 聽證完畢應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有信訪人及委托代理
人、原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等人簽名。拒絕簽名
的,筆錄中應予以載明。聽證資料(包括聽證筆錄、錄音、照片、
錄像、信訪事項承辦單位及信訪人提供的有關證據)由舉行聽證的
部門或單位立卷歸檔。
第七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負責提交聽證報告,交單位負
責人審定,并報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八條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員簡要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
齡、職務、單位、住址等):
(三)聽證時間、聽證地點:
(四)聽證的簡要經過:
(五)事實和處理意見建議:
(六)聽證的結論: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信訪人對聽證結論不服,又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而再次
信訪申述的,本機和上級機關及信訪工作機構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