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上海市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2015年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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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上海市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2015年版)
(合同范本)上海市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合同(2015年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說明:本合同資料適用于約定雙方經過談判、協商而共同承認、共同遵守的責任與義務,同時闡述確定的時間內達成約定的承諾結果。文檔可直接下載或修改,使用時請詳細閱讀內容。
甲方:政府/委辦局 乙方:律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丁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 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要求,根據《上 海市人民政府關丁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意見》 (滬府發〔2015〕19號,
以下簡稱《意見》),聘任乙方 律師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F雙方就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顧問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乙方(律師)擔任甲方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根據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口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研究,每年不少丁 —次,出具法律論證、審核意 見書。
口參與政府重大項目、重大合同的談判和文本起草,每年不少丁 —次,出具 法律意見書。
口參與行政復議案件審議、行政應訴案件應對,每年不少丁 _件,出具法律意見書。
口參與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出具法律意見書。
口參與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的分析與評估,出具調查報告或法律意見書。
口協助提供法制培訓、宣傳等服務,每年不少丁 _次。
口協助甲方擬定、修改或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或規范。
□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
2.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按照約定的顧問事項、內容以及要求,提供 相應服務。
2.2甲方對丁乙方(律師)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權, 乙方(律師)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對乙方(律師)履職的情況實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3.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完善相關的機制,為其 參加相關活動、了解相關情況提供便利和條件。
3.2甲方應當尊重和保障乙方(律師)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
4.1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獲取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 資料。
4.2乙方(律師)有權組織、參加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座談會、聽證會及 其他會議,進行現場調研等。
4.3乙方(律師)在約定的顧問事項范圍內,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
4.4乙方(律師)有權取得工作報酬和其他與甲方委托事務有關的工作費用, 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5.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職,遵守相關職業規范和準則,切實維護公共 利益及群眾合法權益。
5.2乙方(律師)對甲方安排的顧問事項,應當按時保質完成,并按甲方要 求通報工作進程。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需要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書或建 議書,由本人簽名,并對其合法性負責。
5.3乙方(律師)組織、參加相關會議等活動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擔費用開支 的,乙方(律師)應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4乙方(律師)在擔任甲方兼職法律顧問期間,為避免利益沖突,在涉及 甲方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或其他法律事務中,乙方(所有律師及工 作人員)均不得作為與甲方存在利益沖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律師)在接 受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時,若涉及乙方法律服務客戶或有其他利害關系沖突的, 乙方(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主動回避。
5.5乙方(律師)在合同約定以及甲方授權的權限范圍內,依法開展工作, 不得以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5.6乙方(律師)對甲方的法律事務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 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條保密規范
6.1乙方(律師)對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職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秘 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6.2乙方(律師)應當按照甲方規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當、合理、審慎 地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違規記錄、存儲、 復制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 人隱私等信息的載體或介質。
6.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將獲取的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等內容的文件或資料交丁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條聘任期限
7.1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期限為 ,自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止。
7.2法律顧問聘期屆滿后,經甲方對乙方(律師)進行考核,達到優良的方 可續聘。
第八條相關費用
8.1乙方(律師)的工作報酬為每年人民幣 ,分兩筆支付,第一筆— 元丁 年 5 前支付,第二筆
丁 年 B 前支付。
8.2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在征得甲方同 意后由甲方承擔:
8.2.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評估、公證等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8.2.2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必要費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考核
9.1乙方(律師)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 內,向甲方書面述職,全面、 客觀總結合同履行期間內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項工作的情況,便丁甲方進行考核。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義務的;
10.2.2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10.2.3不符合《意見》有關兼職政府法律顧問選聘要求的;
10.2.4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甲方要求的顧問活動或者不按時出具法 律意見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違反相關職業規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報酬或者其他費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與10.3項情形解除而終止后,甲方有權視乙方(律師) 已實際提供服務的工作量和服務質量,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報 酬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乙方(律師)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導致甲方蒙受 重大損失,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丁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有關 情況有誤而產生的責任除外。
11.2甲方無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條支付應付 未付的工作報酬、未報銷的工作費用。
11.3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 他違規行為,導致乙方(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現錯誤或者 遺漏,并導致乙方(律師)受到處分或者蒙受其他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向乙方 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12.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 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 —項解決:
(一)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
13.1乙方(律師)接受甲方委托擔任甲方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 訟、仲裁等法律程序,或者接受甲方委托為其他重大法律事項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的,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 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曰 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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