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山西省煤礦企業勞動合同書
時間:2020-09-30 12:34:36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山西省煤礦企業
勞 動 合 同 書
(全日制用工適用)
合同編號: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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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監制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適用于全省煤礦企業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所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本合同在填寫時,雙方應認真閱讀文本內容,如有疑問請及時向對方提出。
四、本合同中數字和漢字填寫必須規范,如實填寫。若無相關內
容則填“無”。
五、合同期限為合同的起止年月日。
六、合同編號共 11 位,由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制定編號規則,地區
(集團)按規則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和有關法律法規,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 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煤礦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
礦 長 : 經濟性質: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籍貫:
戶籍性質: 身份證號碼: 學歷:
家庭座機:
移動電話: 家庭住址:
合同簽定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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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條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種期限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煤礦井下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
崗位(工種) 工作。
甲方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 (工種) 作業特點, 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
作地點為 。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
營需要,合理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國家、 煤炭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 科學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務。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 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 結合企業自身情況, 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時制度。
(一) 標準工時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 平均每周不超過 40 小時。
(二)不定時工時制度。
(三)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第七條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權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八條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1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但每
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當地物價水平等情況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甲方推行以安全為中心、 充分體現崗位能力和工作績效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并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乙方月
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試用期內工資為 元,甲方支付給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 80 %,并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 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
資標準;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煤礦井下工作, 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井下最低工資標準,并要落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及其它規定的津貼和補
貼。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 其工資報酬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時,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各類社會保險依法應由乙方個人繳納的部分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 山西省及統籌地有關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甲方要依照《工
。
各類社會保險依法應由乙方個人繳納的部分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
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 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 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培訓和年檢
第十七條 在試用期內,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乙方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集中培訓, 主要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一)國家和山西省關于煤炭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三)本專業國家統一培訓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內容;
(四)本專業和崗位相關規章、規程和標準;
(五)事故防范和應急自救等安全知識;
從事井下工作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20 小時。
第十八條 在試用期內, 乙方應通過甲方安排的崗位培訓考核, 獲得相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乙方新從事煤礦井下工作一年以內, 甲方應安排有經驗的老職工與乙方結成師徒關系,發揮傳、幫、帶作用,幫助乙方盡快熟 悉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規程。
第二十條 甲方每年必須組織乙方參加安全生產、 職業技能、 職業
安全衛生、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 乙方應刻苦鉆研本職業務, 達到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技術等級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國家實行資格證書準入制度的特
種作業崗位或工種時, 甲方應當安排乙方在上崗前完成上述培訓, 并在取得資格證書后上崗。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參加甲方組織的年度培訓合格, 并符合其它繼續從業條件, 由煤礦用工管理機構進行年檢, 合格后在乙方持有的 《山西省煤礦從業人員勞動手冊》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方能繼續從業。年檢不合格,乙方不得繼續從事原崗位或與原崗位技能要求相近或安全要
求相似的崗位。 由甲方對乙方崗位進行調整, 重新進行培訓, 培訓仍不合格,解除勞動關系。
八、安全生產
第二十三條 乙方必須遵守或執行國家、 省和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 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甲方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的, 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乙方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乙方對甲方及管理人員確有漠視乙方健康的行為, 有權提出批評, 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勞動保護條件不完善、 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 安全隱患未排除, 危及人身安全的, 乙方有權拒絕進入生產作業場所。 甲方不得因上述情況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安全規章制度, 甲方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下
列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扣除工資報酬中已約定款項;
(四)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甲方鼓勵乙方就甲方生產范圍內的一切涉及安全的事項、行為、事件、隱患向甲方提出建議、投訴和報告。甲方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并根據建議的價值按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健康
第二十七條 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 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甲方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要求,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提高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并向乙方如實告知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監督乙方正確使用。
第三十條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
組織上崗前、 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 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
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 終止本合同,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至第 45 條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 終止本合同,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第 46 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第三十四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 為乙方出具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 15 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乙方離職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應按照雙方約定, 辦理工作交接。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六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三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 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 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提出訴訟。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悖的, 按有
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和煤礦用工管理機構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