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 id="cwx28"></rt><rt id="cwx28"><delect id="cwx28"><bdo id="cwx28"></bdo></delect></rt><bdo id="cwx28"></bdo><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delect id="cwx28"></delect><bdo id="cwx28"></bdo><rt id="cwx28"></rt><delect id="cwx28"></delect><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id="cwx28"></rt></rt> <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delect id="cwx28"></delec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id="cwx28"></rt></rt><noframes id="cwx28"><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noframes id="cwx28"><rt id="cwx28"><rt id="cwx28"></rt></rt>
  • 領導講話
  • 自我介紹
  • 黨會黨課
  • 文秘知識
  • 轉正申請
  • 問題清單
  • 動員大會
  • 年終總結
  • 工作總結
  • 思想匯報
  • 實踐報告
  • 工作匯報
  • 心得體會
  • 研討交流
  • 述職報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報告
  • 調研報告
  • 自查報告
  • 實驗報告
  • 計劃規劃
  • 申報材料
  • 當前位置: 勤學考試網 > 公文文檔 > 問題清單 > 正文

    鐵路技術規章:018鐵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

    時間:2021-03-24 12:14:57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鐵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

    附件:1. 鐵路軍事運輸總計劃表

    2.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摘錄

    3.軍運任務通知書

    4.鐵路軍事運輸綜合簿

    5.軍事運輸裝車登記簿

    6.鐵路軍運費后付憑證

    7.軍運現付證明

    8.軍運后付貨票

    9.軍運票據封套

    10.代客車備品清單

    11.供應通報

    12.準乘旅客列車證明

    13.軍運事故速報

    14.軍運事故報告表

    15.軍事代表、軍運員臂章樣式

    鐵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軍事運輸管理,保障國防 建設和軍事行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交通運輸條例》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鐵路軍事運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運營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和合資鐵路的軍事運輸,以及辦理軍事運輸的單位。

    第三條 鐵路軍事運輸應當堅持為國防建設服務、為部隊服務的宗旨,遵循統一計劃、分級組織,歸口管理、集中指揮,優先運輸、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鐵道部運輸局和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鐵路的軍事運輸工作;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主管本區內的鐵路軍事運輸工作;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承辦局管內的鐵路軍事運輸工作。

    第五條 鐵路軍事運輸是國家指令性運輸。加強鐵路軍事運輸組織、開展優質服務、強化 安全管理、不斷提 高鐵路軍事運輸的質量和效率,是鐵路部門、有關軍事交通運輸部門、駐鐵路沿線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盡的義務和共同的職責。各單位應當統一領導,科學管理,嚴密組織,密切配合,迅速、準確、 安全、保密、經濟地完成鐵路軍事運輸任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鐵道部運輸局在鐵路軍事運輸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全軍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納入國家鐵路運輸計劃,部署下達鐵路軍事運輸任務;

    (二)掌握全國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實際裝車總數及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大批部隊輸送、總部審批的特殊運輸、使用客車或者特種車輛跨局運輸的計劃安排和實施情況;

    (三)組織指導全國鐵路軍事運輸安全工作;

    (四)協調解決鐵路軍事運輸中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 鐵路局在鐵路軍事運輸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及下達管內鐵路軍事運輸任務,組織落實鐵路軍事運輸計劃;

    (二)掌握管內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實際裝車總數和進度,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的裝卸載及運行情況,一般運輸的裝載與完成情況;

    (三)負責鐵路軍事運輸所需車輛選扣、整備及軍運備品調撥回收;

    (四)負責管內鐵路軍事運輸安全工作;

    (五)處理管內鐵路軍事運輸中的有關問題;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鐵路車站(段)承擔本站(段)鐵路軍事運輸裝卸載有關組織工作,掛運作業的準備與實施,選扣、整備鐵路車輛,調撥回收軍運備品,處理現場有關問題,負責本站(段)鐵路軍事運輸安全工作,掌握本站(段)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完成進度。

    設有調度機構的地方鐵路公司、合資鐵路公司履行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 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在鐵路軍事運輸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匯總全軍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提交鐵道部運輸局;

    (二)按照規定權限審批、下達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承辦鐵路軍事運輸計劃變更;

    (三)組織指導全軍鐵路軍事運輸工作;

    (四)掌管全軍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實際裝車總數和進度,總部審批的特殊運輸計劃、團以上部隊輸送計劃的安排及實施情況,鐵路軍事運輸安全情況;

    (五)協調解決鐵路軍事運輸中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在鐵路軍事運輸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匯總、上報本區鐵路軍事運輸計劃;

    (二)按照規定權限審批、下達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承辦鐵路軍事運輸計劃變更;

    (三)組織指導本區鐵路軍事運輸工作;

    (四)掌管本區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實際裝車總數和進度,特殊運輸計劃、團以上部隊輸送計劃的安排及實施情況,本區鐵路軍事運輸安全情況;

    (五)協調解決本區鐵路軍事運輸中的有關問題;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在鐵路軍事運輸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管理管內鐵路軍事運輸計劃;

    (二)組織鐵路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實施鐵路軍事運輸;

    (三)掌管管內鐵路軍事運輸中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的裝卸載及運行情況,一般運輸的裝載及完成情況,管內鐵路軍事運輸實際裝車數及請求車兌現情況,選扣、整備鐵路車輛及調撥軍運備品情況;

    (四)組織鐵路軍事運輸途中的人員飲食供應;

    (五)監督檢查管內鐵路軍事運輸安全工作;

    (六)統計、上報管內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完成情況;

    (七)協調處理軍事運輸中的有關問題;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主要負責檢查指導鐵路軍事運輸裝卸載作業,掌握鐵路車輛選扣、整備、掛運和軍運備品調撥、鐵路軍事運輸安全等情況,組織實施鐵路軍事運輸的人員飲食供應,處理現場有關問題。

    駐在設有調度機構的地方鐵路公司、合資鐵路公司的團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履行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和第二款的職責。

    第三章 運輸范圍與等級

    第十一條 人員鐵路軍事運輸包括下列范圍:

    (一)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調防、國防科研、搶險救災、國防 施工和生產等任務的部(分)隊;

    (二)軍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院所、倉庫、在編工廠搬遷的人員和隨軍家屬;

    (三)后送的傷病員,遣送的戰俘;

    (四)補退的兵員;

    (五)軍隊院校畢業分配、實習的學員;

    (六)參加軍事行動的民兵、民工;

    (七)符合乘坐鐵路公務車條件的軍隊人員;

    (八)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執行其他軍事任務的團體人員。

    第十二條 裝備物資鐵路軍事運輸包括下列范圍:

    (一)作戰、戰備、訓練、演習、調防、搶險救災的裝備物資;

    (二)軍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院所、倉庫和在編工廠等單位搬遷的裝備物資;

    (三)進出口、補給、調撥、入庫、修理和上繳的軍用裝備物資;

    (四)國防科研、試驗的裝備物資;

    (五)軍隊干部轉業(復員)、離休、退休和調動的搬家物資;

    (六)軍隊的戰利品、慰問品和展覽品;

    (七)修建軍事設施的建筑材料和維修軍事裝備的器材;

    (八)軍隊工廠、軍辦農場用于軍工生產和軍需生產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地方工廠為軍隊加工或者改裝的裝備、器材及其所需原材料;

    (九)保障部隊生活的農副產品;

    (十)在編的軍馬、軍犬;

    (十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批準運輸的其他軍用物資。

    第十三條 鐵路軍事運輸按照任務性質、保密要求和裝備物資特性,分為特殊運輸、重點運輸和一般運輸。

    第四章 運輸計劃

    第十四條 鐵路軍事運輸實行月份計劃管理制度。

    提計劃單位應當按月提報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特殊情況也可以提報臨時鐵路軍事運輸計劃。

    第十五條 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以下簡稱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審批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并下達執行。

    第十六條 經核準的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應當批給軍運號碼,符合后付運費規定范圍的批給付費號碼。軍運號碼和付費號碼,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統一編制。

    軍運號碼分為人員軍運號碼和物資軍運號碼,人員與攜行的裝備物資同時運輸時,使用人員軍運號碼。一個軍運號碼作為一批運輸,應當一次裝運。特殊情況需要分批裝運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批準后通報鐵道部運輸局,其他運輸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批準后,按照職能分工上報備案,分批裝運后應當使用同一軍運號碼并綴以A、B、C……字樣。

    第十七條 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應當匯總全軍月份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填寫“鐵路軍事運輸總計劃表”,于計劃審批當月14日前提交鐵道部運輸局。其中,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的特殊運輸計劃和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的團以上部隊鐵路輸送輪廓計劃,于計劃審批當月24日前提交鐵道部運輸局。

    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每月18日前,按照到達局別向駐在鐵路局提交下月管內鐵路軍事運輸裝車計劃數,于每月21日前提交“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摘錄”。

    第十八條 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應當于每月15日前,將其批準的鐵路軍事運輸計劃下達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每月24日前,將鐵路軍事運輸計劃下達所屬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

    鐵道部運輸局應當于每月19日前,將鐵路軍事運輸裝車計劃數下達有關鐵路局。鐵路局應當于每月24日前,將下月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有關內容下達裝載站。

    第十九條 臨時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提交和下達,按照月份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提交和下達程序,以電話、傳真等形式及時辦理。

    第二十條 鐵路軍事運輸計劃的變更,必須由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審批部門按照規定權限批準,逐級下達至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以“軍運任務通知書”形式提交鐵路局,由鐵路局下達至有關車站(段)。其中,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的變更,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批準后應當通報鐵道部運輸局;一般運輸計劃需要在途中變更卸載站的,按照鐵路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月份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應當在當月完成,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至上月或者延續至下月實施的,必須經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審批部門批準,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以“軍運任務通知書”形式通知鐵路局,鐵路局和裝載站應當在運輸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五章 承運與裝載

    第二十二條 有關軍事交通運輸部門、駐鐵路沿線軍事代表辦事處、鐵路部門應當會同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在鐵路軍事運輸實施前,按照突出重點、優先安排、均衡運輸的原則,制定裝運方案。

    裝運方案包括裝載日期、時間、順序和列車編組,車輛選扣、整備、送空的安排,裝卸站臺、線路、場地的選擇,夜間照明設施、加固器材、裝卸用具的準備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按照一級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其運行徑路、列車編組、發運日期和運行時刻,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會同鐵道部運輸局確定。按照二級、三級運輸警衛方案辦理并開行軍用列車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其運行徑路、發運日期和運行時刻,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鐵路局確定,并于發運的5日前逐級上報至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和鐵道部運輸局,由鐵道部運輸局以調度命令形式下達。按照三級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的零星車輛,其裝載日期,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鐵路局確定,并由鐵路局于發運的3日前報鐵道部運輸局。

    第二十四條 跨軍區輸送大批部隊或者參加作戰、緊急戰備行動的部隊,其進度、時限和車輛準備等,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商鐵道部運輸局確定,分別下達有關軍事交通運輸部門和鐵路局;軍區范圍內輸送團以上部隊或者參加作戰、緊急戰備行動的部隊,其進度、時限由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協調安排,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會同鐵路局組織實施。

    鐵路輸送部隊人員應當盡量安排客車;鐵路車輛使用數量較大的,可以提前選扣、備用;鐵路局管內空車不足的,報請鐵道部運輸局統籌解決。

    第二十五條 大宗物資鐵路軍事運輸,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應當會同裝載站于裝載旬的6日前擬定旬別裝載計劃,由裝載站報告鐵路局;鐵路局會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確定后納入鐵路局旬裝載方案,并下達裝載站;裝載站于裝載旬的3日前通知裝備物資發送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入伍新兵的鐵路運輸和全列使用客車跨鐵路局的人員運輸,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會同鐵道部運輸局統一安排。

    在旅客列車中留席或者加掛客車和鐵路局管內全列使用客車的人員運輸,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和鐵路局商定,并及時通知乘車部隊。

    第二十七條 需要使用鐵路毒品車、滑油罐車、長大貨物車、行李車、發電車等特種車輛和其他專及車輛的,乘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于裝載的10日前向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提出,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鐵路局和有關鐵路專業運輸公司安排,并通知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

    第二十八條 軍用超限裝備運輸,由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和鐵路車站(段)會同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提前測量超限裝備尺寸、制定裝載加固方案,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于裝載的8日前以電報形式提出裝運請示;鐵道部運輸局或者鐵路局應當確定超限等級和運行條件,按照權限及時以電報形式批復。其中,對具備“不限速運行、不禁止會車”條件的超限裝備,電報批復中應當注明“準掛直通”字樣。

    第二十九條 部隊租用鐵路車輛在鐵路車站組織輸送乘行訓練的,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鐵路局確定訓練起止日期、使用線路和站臺、所需車種車數和軍運備品等。其中,需要組織運行訓練的,還應當確定運行線路和運行時刻;訓練中需要封閉線路的,鐵路局應當以電報或者調度命令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三十條 鐵路車站應當憑乘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提交的“鐵路軍運費后付憑證”或者“軍運現付證明”受理鐵路軍事運輸。

    第三十一條 請求車手續由乘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于裝車的3日前,到裝載站貨運部門(單獨使用客車或者自備客車的到 客運部門)辦理。其中,按照一級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直接到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辦理。

    辦理“后付”運輸的請求車手續,應當提交“鐵路軍運費后付憑證”(未列入《超限的特種裝備裝運辦法》的超限裝備運輸還應當提交“托運超限貨物說明書”,掛運自備車輛的還應當提交鐵路車輛部門出具的車輛技術狀態合格證明);辦理“現付”運輸的請求車手續,應當提交“軍運現付證明”,物資運輸還應當填寫貨物運單。

    鐵路運輸貨物需要托運人提供有關貨物狀況證明文件的規定不適用于鐵路軍事運輸,但軍隊裝備物資發送單位必須保證所運輸的裝備物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裝載站辦理承運手續,應當按照規定核查“鐵路軍運費后付憑證”、“軍運現付證明”、貨物運單等有關證明,并與鐵路局軍(特)調核對軍運號碼和付費號碼,無誤后優先安排,不得拒絕受理或者積壓不報。

    裝載站應當會同乘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商定具體裝(乘)載日期、時間、地點等,于裝(乘)載的前1日11時前向鐵路局報告次日請求車計劃(主要包括軍運號碼、車種車數),一般運輸還應當增報卸載站站名。

    第三十三條 制定鐵路軍事運輸日裝載計劃,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鐵路局接到裝載站次日請求車計劃后,應當與月份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和裝運方案核對,于每日12時前會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確定次日軍事運輸裝載計劃,并編制配車、掛運計劃;

    (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提出的特殊運輸、人員的重點運輸、整列物資運輸的裝載計劃,由鐵路局直接納入次日裝載計劃,已經確定在旅客列車中加掛、留席或者換掛中轉的,納入客運日班計劃;

    (三)未納入日裝載計劃的緊急裝車,由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及時安排;

    (四)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將次日裝載計劃,于裝載的前1日15時前分別下達裝載站和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

    (五)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將次日裝載計劃的軍運號碼、車種車數于裝載的前1日17時前報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六)鐵路局和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將次日裝載計劃的軍運號碼、車種車數于裝載的前1日18時前,分別報鐵道部運輸局和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鐵路軍事運輸中的特殊運輸、重點運輸,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受鐵路停裝和限裝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鐵路局應當根據日裝載計劃按時配送空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應當及時裝(乘)載。需要變更日裝載計劃的,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裝(乘)載當日5時前作出調整,分別下達裝載站和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并按照職能分工逐級上報。

    第三十五條 鐵路車站(段)選扣的軍用車輛,應當技術狀況良好、定檢合格、清掃干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入軍用列車(車組)的客車,應當設備齊全、整潔衛生,具備照明和取暖、降溫條件;

    (二)運送人員的棚車(以下簡稱代客車),應當有“人”標記,門窗良好、不漏雨,冬季可以安裝火爐,并經過嚴格消毒;

    (三)裝運履帶式、輪式裝備的平車,車型應當符合規定,地板良好,手閘、端側板收放自如;

    (四)裝運軍用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符合《軍用危險貨物鐵路運輸規則》的規定;

    (五)裝運動物、食品及藥品的棚車,必須經過清洗并嚴格消毒。

    選扣的軍用車輛,在使用前應當由鐵路局組織車站、車輛和衛生防疫等部門進行整備。主要負責清洗、消毒和安裝代客車備品。整備結束后必須登記、簽名蓋章,并對代客車加鎖施封。

    裝(乘)載前,乘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應當會同裝載站對鐵路車輛進行檢查驗收,不符合裝(乘)載條件的,由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組織修理或者調換。

    第三十六條 鐵路軍事運輸所需裝卸用具、臨時站臺、加固捆綁器材、客車臥具、代客車備品和燃料等,制定有裝運方案的,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根據裝運方案通知鐵路局;未制定裝運方案的,由裝載站向鐵路局提出,鐵路局組織調撥。

    人員運輸使用的代客車備品,由裝載站填寫“代客車備品清單”,經乘車部隊簽字后,作為向卸載站交接的憑據。鐵路部門提供的臨時站臺和裝載用具,用后由裝載站收回。

    新研制的裝載加固捆綁器材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有關試驗,試驗合格后,由鐵路局與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提出使用申請,并報經鐵道部運輸局和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批準。

    第三十七條 鐵路軍事運輸裝載,必須嚴格按照《鐵路軍事運輸裝載標準》執行;無定型裝載方案的,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應當提前擬制,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組織裝載。

    武器、彈藥、車輛、器材等重要裝備物資,應當由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組織裝載和加固,鐵路部門給予協助與指導(特種自備車的裝載除外);其他裝備物資,裝載站可以根據裝備物資發送單位的委托組織裝載。裝載現場的軍事代表應當指導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裝載中發生的問題。

    裝備物資裝載必須擺放平穩、堆碼整齊,不超載、不偏載,不偏重、不集重,裝載后的總重心投影應當位于車地板縱、橫中心線的交叉點上。重心必須偏離的,橫向偏離量不超過100毫米,超過的必須采取配重措施;縱向偏離的,鐵路車輛每個轉向架所承受的重量不超過車輛容許載重量的1/2,且兩個轉向架承受的重量之差不大于10噸。

    第三十八條 裝載站、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裝備物資裝載和加固狀況進行檢查,對裝載后的超限裝備進行復測,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整理或者重裝。同一車站同時裝載兩批以上不同到站的裝備物資,裝載站應當于每批裝備物資裝載后,及時與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核對裝備物資的到站或者去向,有押運人員的還應當與押運人員核對。

    在專用線內裝載的,裝備物資裝載加固狀況的檢查和到站或者去向的核對,按照專用線管理單位與接軌車站的運輸協議辦理。

    第三十九條 裝載站對禁止溜放、停止制動的車輛和裝載特種裝備、特種材料、精密儀器及科學尖端保密產品等(在相應票據上標記警示標志“W”)的車輛,應當插放相應的警示標牌;對需要停止制動作用的鐵路車輛,應當通知車輛部門關閉車輛自動制動機的截斷塞門(以下簡稱“關門車”);對超限裝備,應當填寫“超限貨物運輸記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除外)。

    第四十條 裝載軍用裝備物資的棚車、冷藏車、毒品車和罐車,不派押運人員的,應當在裝載后及時施封。其中,在裝載站裝載的,由裝載單位施封;在專用線裝載的,按照專用線管理單位與接軌車站簽訂的協議施封。

    第四十一條 鐵路軍事運輸的計費付費,按照《鐵路軍事運輸計費付費辦法》辦理。

    鐵路軍事運輸付費分為“后付”和“現付”。按“后付”辦理的鐵路軍事運輸,運費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或者由其指定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按照規定與鐵道部或者鐵路局統一結算;按“現付”辦理的鐵路軍事運輸,運費由乘車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直接與裝載站結算。

    第四十二條 裝備物資發送單位發送裝備物資,可以自愿參加鐵路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其費用自理。裝載站不得強制辦理或者提出變相要求。

    第四十三條 鐵路軍事運輸票據,按照《鐵路軍事運輸計費付費辦法》的要求填制。

    使用客車(含自備客車,下同)、代客車的“后付”運輸填寫代用客票,乘坐旅客列車的“現付”運輸購買客票;使用貨車的“后付”運輸填寫軍運后付貨票,“現付”運輸填寫貨票。

    按照一級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運輸,不填制貨票。

    第四十四條 裝載站應當按照一票一封的要求,將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的代用客票、軍運后付貨票裝入封套密封;開行軍用列車輸送部隊的,可以將同一軍運號碼的代用客票和軍運后付貨票裝入一個封套密封,途中分批時,組織分批的車站應當將相應票據分開裝入封套重新密封;使用罐車運輸油料的,應當將裝備物資發送單位提交的產品合格證和油料化驗單,連同貨票裝入封套密封。

    第四十五條 按照整車辦理的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特種裝備、精密儀器、武器、彈藥、車輛、軍需被裝、軍馬(犬)、國防科學試驗用動物、火箭(導彈)推進劑、特種核材料及其專用設備、毒害品、搬家物資、加裝或者分卸物資等,應當派人押運。

    一批運輸,按照最少2 人、最多1車1人派出押運人員。由準軌鐵路裝載進入米軌鐵路卸載的,按照米軌鐵路所需車輛數確定押運人員數量。運輸途中有加裝或者分卸的,每次加裝或者分卸增派1人。需要另外增派押運人員的,必須經駐鐵路沿線軍事代表辦事處同意。

    裝載站應當為押運人員開具押運證明,押運人員可以免費乘坐所押運的車輛;鐵路車站(段)應當為押運人員提供方便。所押運車輛不適合乘坐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商鐵路部門解決。

    第四十六條 鐵路軍事運輸裝載情況,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和有關規定上報和通報。

    裝載站于每批裝備物資裝載后,將軍運號碼、車種車數、裝載開始與結束時間報鐵路局(開行軍用列車輸送部隊的增報列車換長和重量,鐵水路聯(接)運的增報裝載實際噸數),鐵路局分別于每日6時、18時提供給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每日20時前,將當日管內鐵路軍事運輸裝車總數和每批運輸的軍運號碼、發站、到站、車種車數,報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和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應當于每日21時前,將當日本局(本區)鐵路軍事運輸裝車總數和每批運輸的軍運號碼、發站、到站、車種車數,分別報鐵道部運輸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援外的軍事后勤物資,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于裝載當日將軍運號碼、裝載車數和噸數直接通報口岸站所在地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鐵水路聯(接)運的裝備物資,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于裝載當日將軍運號碼、裝載車數和噸數直接通報換裝站(港)所在地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換裝站(港)所在地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及時通報駐裝船港(航)軍事代表辦事處。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開行一列軍用列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客車10至18輛或者代客車20至36輛(客車與代客車混編時1輛客車按2輛代客車計算);

    (二)人員車與物資車混編的20輛以上(運送特種部隊、分隊的為15輛以上),但列車換長不得超過55.0、總重量不得超過2500噸;

    (三)物資車40輛以上,但列車換長不得超過列車運行區段換長和牽引定數的規定。

    不滿足前款規定列車編組輛數條件需要開行軍用列車,或者軍用列車換長、重量超過前款第(二)項規定但不超過列車運行區段換長和牽引定數,在鐵路局管內的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與鐵路局商定;跨及兩個鐵路局的由有關鐵路局商定;跨及三個以上鐵路局的由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與鐵道部運輸局商定。

    第四十八條 軍用列車等級,按照《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確定。其中,全列使用客車的軍用列車,按照快速旅客列車辦理(空車時除外);執行作戰、緊急戰備、搶險救災或者其他重要任務的軍事運輸,應當提高軍用列車等級。

    軍用列車車次,按照鐵道部的統一規定執行。具體開行車次,由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定,必要時由鐵道部運輸局和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指定。

    第四十九條 軍用列車(車輛)編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送部隊的軍用列車,應當盡量保持部(分)隊建制完整,方便裝卸載、部隊管理和鐵路作業,符合技術安全要求;

    (二)軍用列車中的客車、代客車應當盡量集中編于列車中部;

    (三)編入軍用列車的空車應當成組編掛;

    (四)軍用列車機后3輛和尾部3輛中不得編掛“關門車”(全列使用客車的軍用列車按照旅客列車規定辦理);

    (五)裝載軍用危險貨物的車輛,按照《軍用危險貨物鐵路運輸規則》編組;

    (六)裝載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的零星車輛,從貨物列車尾部第2位開始編掛;

    (七)軍用列車(車組)中帶風檔的客車不得與帶大手閘臺貨車的手閘端連掛。

    軍用車輛應當優先掛運,中轉停留時間必須符合車站技術作業時間規定。

    第五十條 車站調動軍用列車(車輛),應當及時通知乘車部隊或者押運人員,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調動標有“W”的車輛,還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調車作業必須在調車指導的監督下進行,未設調車指導的車站,應當指派業務熟練的干部監督作業;

    (二)機車與編掛車輛應當連接制動軟管,連接制動軟管的車數與所牽引的車數不少于1:5的比例;

    (三)機車或者機車帶有其他車輛接近、連掛標有“W”的車輛,或者機車帶有“W”車輛與其他車輛連掛時,必須在被連掛車輛的前10車處停車,再按照“十、五、三車制”進行連掛作業;

    (四)其他車輛在送入標有“W”車輛停留的站線,必須留有10米以上距離,嚴禁溜放連掛。

    第五十一條 運輸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的軍用列車、全列使用客車編組的軍用列車,應當指派運轉車長值乘。其中,編掛于軍用列車(車組)的客車,應當選派列車員、車輛乘務員隨車值乘,需要公安人員值乘的,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與鐵路有關部門商定。

    軍用列車值乘人員運行途中的飲食保障,由乘車單位協助解決,空車返程時由鐵路部門自行解決。

    第五十二條 軍用列車運行時刻,全列使用客車編組的軍用列車,按照快速旅客列車運行區間的運行時分標準確定;其他軍用列車,應當選用列車運行圖中直達(直通)貨物列車運行線的運行時刻,或者按照貨物列車運行區間的運行時分標準確定。其中,部(分)隊需要在軍用飲食供應站就餐的,軍用列車在車站的停留時間按照不少于40分鐘安排。

    需要預先安排軍用列車全程運行時刻的,由鐵道部運輸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布置下達,有關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定后逐級上報核準。

    第五十三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的次日運行計劃,由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于每日16時前編制,并于17時前將有關內容和要求,分別下達至鐵路車站(段)和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其中,軍用列車已經預先安排全程運行時刻的,應當直接納入次日運行計劃;裝運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的零星車輛,應當安排運行圖規定的車次掛運;特殊運輸的次日運行計劃和重點運輸中的人員運輸次日運行計劃,應當確定始發和中轉車次。

    鐵路軍事運輸日(班)運行計劃需要變更的,應當于當日5時前作出調整,并通報有關的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其中,調整上級安排的日(班)運行計劃必須報批;裝運科學尖端保密產品和重要保密物資的零星車輛不得變更掛運車次。

    臨時調整鐵路軍事運輸日(班)運行計劃,鐵路局應當及時通知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列車(車輛)交出前通報有關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

    第五十四條 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運行計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報、上報:

    (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當日16時前,將擬于次日交出軍用列車(車輛)的軍運號碼、接收單位、卸載站、品名、車種車數、分界站交出時間、車次、運輸要求(含組級代號、停止制動、禁止溜放、加裝分卸、W等事項,下同)、乘載人員軍用列車換長和重量、自備車種類和空重狀態,通報接入局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

    (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將跨區接入車的運行計劃,上報有關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三)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將接入車的軍運號碼、卸載站(到達鄰局管內第一個編組站以遠的為編組去向)、車種車數、分界站接入時間、車次、運輸要求、乘載人員軍用列車換長和重量、自備車種類和空重狀態,及時通報駐在鐵路局;

    (四)旅客列車中加掛客車或者留席全程無中轉的運行計劃(新兵運輸除外),由始發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直接向終到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通報(有中轉的運行計劃,按照始發局、中轉局、終到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的順序依次通報);

    (五)公務車的運行計劃,除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依次通報外,始發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還應當直接向終到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通報;

    (六)鐵水路銜接運輸的軍用列車(車輛)到達換裝站的運行計劃,由換裝站所在鐵路局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向駐裝船港(航)軍事代表辦事處通報。

    鐵路局間、車站間、車站與鐵路局間列車預報和確報,應當在“列車編組順序表”內對軍用車輛注明軍運號碼及運輸要求。

    第五十五條 鐵路局應當分別于每日6時和18時向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提供特殊運輸、重點運輸的下列運行情況:

    (一)列車(車輛)在裝載站發出(分界站接入)和卸載站到達(分界站交出)的時間、車次;

    (二)列車(車輛)在編組站、軍用飲食供應站、車次變換站、加裝分卸站和保留站的到開時間、車次及客車上水情況;

    (三)當日6時、18時軍用列車及編掛乘載人員軍用車輛的貨物列車所在位置;

    (四)軍用列車補、減軸情況;

    (五)運輸中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每日20時前,向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報告特殊運輸的下列運行情況:

    (一)列車(車輛)在裝載站發出(分界站接入)和卸載站到達(分界站交出)時間、車次;

    (二)軍用列車在保留站的到開時間和車次、當日18時所在位置;

    (三)運輸中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鐵路局、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于每日21時前,分別向鐵道部運輸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報告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的特殊運輸的下列運行情況:

    (一)軍用列車、運輸人員的車輛在裝載站發出和卸載站到達時間、車次;

    (二)運輸裝備物資的車輛在裝載站發出和卸載站到達日期;

    (三)軍用列車的局間分界站接入(交出)時間和車次、保留站到開時間和車次、當日18時所在位置;

    (四)運輸中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 乘載人員的軍用列車在技術站停留,應當接入有站臺和給水設備的線路。其中,全列由客車編組的軍用列車,應當接入有客運站臺的線路,按照旅客列車辦理接發作業。

    軍用列車在有給水條件的車站停留時,應當根據運行計劃和乘車部隊要求對編掛的客車補水;乘車部隊另有要求的,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商鐵路局安排。

    乘載人員的軍用列車和有押運人員的車輛在運行途中一般不得保留。特殊情況確需保留的,必須選擇有生活保障條件的車站,恢復運行時應當優先放行;軍用列車保留時間預計超過12小時的,有關鐵路局與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按照職能分工審核、報批后,可以組織迂回。

    第五十七條 不滿軸的軍用列車補軸時,應當征得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同意,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補軸作業應當在始發站或者途中技術站進行,不得影響軍用列車正點、安全、保密;

    (二)補軸的車輛必須符合直達或者直通列車的要求,并編掛于軍用列車的前部或者尾部;

    (三)裝有毒害品、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牲畜的車輛,以及需要限速和有押運人員的車輛,不得補入乘載人員的軍用列車。

    按照一級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軍用列車、全列由客車編成的軍用列車、傷病員列車,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軍用列車不得補軸。

    第五十八條 鐵路軍事運輸途中的加裝、分卸,必須經有關軍事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后,由鐵路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在日(班)運行計劃中安排。鐵路車站應當提前做好準備并通知有關單位。

    加裝、分卸作業必須在站內進行。其中,軍用危險貨物的加裝、分卸,站內不具備作業條件的,可以在鐵路專用線進行。

    第五十九條 軍用列車(車輛)在車站停留時,鐵路車站應當會同乘車部隊或者押運人員,檢查裝備物資裝載和加固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乘車部隊在運輸途中需要在軍用飲食供應站就餐的,應當在就餐的6小時前向軍用飲食供應站或者軍事代表提出“供應通報”,難以取得聯系時可以通過車站軍運員向駐鐵路沿線軍事代表辦事處提出。鐵路車站應當協助軍用飲食供應站組織乘車部隊的飲食供應;軍用飲食供應站或者軍事代表應當根據列車運行時間和乘車部隊在本站就餐情況,協助乘車部隊確定下一就餐地點,及時向前方軍用飲食供應站通報,并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其中,就餐的軍用飲食供應站在鐵路局管內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及時通知鐵路局;跨及兩個鐵路局的,有關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核實供應通報。

    第六十一條 鐵路軍事運輸途中發生意外情況,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并按照職能分工及時上報:

    (一)人員漏乘的,漏乘人員應當憑車站編制的客運記錄或者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開具的準乘旅客列車證明,免費乘坐就近旅客列車追趕原乘坐或者押運車輛(押運人員漏乘且無其他押運人員的,其押運的車輛應當暫緩掛運);

    (二)人員因傷病不能繼續乘行的,車站或者軍事代表應當及時聯系就近醫院實施搶救治療,并通報傷病員所在單位;

    (三)軍用列車(車輛)運行途中需要迂回或者倒運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會同鐵路部門制定迂回或者倒運計劃,并通知乘車(押運)人員;

    (四)軍用列車(車輛)發生運輸徑路錯誤的,有關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選擇合適徑路恢復正常運行;

    (五)軍用列車(車組)途中需要臨時甩掛車輛的,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組織處置所甩掛車輛,并調整運行計劃;

    (六)裝備物資發生破損、丟失的,車站應當會同公安部門、乘車部隊或者押運人員共同編制“貨運記錄”,需要倒裝、整理的,編制“普通記錄”。

    第六十二條 軍運票據的攜帶和交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乘坐旅客列車、在旅客列車上加掛軍用自備客車或者全列使用客車的人員運輸,代用客票由乘車部隊攜帶,中途需要換乘的,由換乘車站在代用客票上注明換乘車次、車號或者車廂號;

    (二)人員攜行裝備物資運輸或者物資運輸,代用客票和貨票由機車乘務組(有運轉車長的由運轉車長)攜帶和交接;

    (三)“超限貨物運輸記錄”應當貼在票據封套外,隨同票據一同攜帶和交接。

    第七章 卸載與交付

    第六十三條 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的卸載,終到的鐵路局應當預先通報卸載站,由卸載站或者駐鐵路沿線軍事代表辦事處通知裝備物資接收單位做好卸載準備。其中,大批部隊輸送的卸載,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會同部隊提前制定卸載實施方案,對卸載場地、機具等作出安排。

    卸載所需的鐵路卸載用具和臨時站臺,由卸載站向鐵路局提出,也可以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根據部隊或者裝備物資接收單位的要求,以“軍運任務通知書”方式通知鐵路局安排。

    第六十四條 裝備物資到達卸載站后,車站應當及時向裝備物資接收單位發出到貨通知,憑裝備物資接收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或者“領貨憑證”辦理交付手續。

    裝備物資的交接,派有押運員的,由押運員與裝備物資接收單位直接辦理。未派押運員的,由車站與裝備物資接收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車站內卸載的,棚車、冷藏車、罐車裝載的憑鉛封封印交接,敞車、平車裝載未苫蓋篷布的憑裝備物資現狀或者規定標記交接,苫蓋篷布的憑篷布現狀交接;

    (二)在專用線內卸載的,按照車站與專用線管理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交接;

    (三)裝備物資交接中發現有滅失、損壞或者被盜的,車站應當會同公安部門、裝備物資接收單位編制“貨運記錄”。

    第六十五條 卸載站應當對終到裝備物資的車輛及時安排取送車作業,指導、協助并督促部隊或者裝備物資接收單位實施卸載、清掃(洗刷、消毒)車輛。

    鐵路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掌握裝備物資卸載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積壓。

    第六十六條 卸載站應當于裝備物資卸載后,及時回收鐵路提供的卸載用具、軍運備品和篷布,并依據鐵路局下達的調度命令向指定地點回送。其中,代客車備品按照“代客車備品清單”回收。

    第八章 現場工作

    第六十七條 鐵路軍事運輸現場工作,由車站會同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接收)單位組織實施,鐵路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六十八條 辦理軍事運輸的鐵路車站(段)、軍運備品保管站、軍事專用線接軌站,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軍運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運員應當著制式服裝、配帶制式臂章到現場組織指導工作:

    (一)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的人員運輸裝卸載、飲食供應、加裝分卸、中轉和換掛(換乘)的;

    (二)乘載人員的軍用列車補軸、減軸、合列、分列、上水、補充燃料及在站內保留6小時以上的;

    (三)按照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零星車輛裝卸載和途中改編、換掛的;

    (四)在站內對武器、彈藥、車輛、器材等實施裝卸載和加裝分卸的;

    (五)兩批以上不同到站的裝備物資在同一車站同時裝載的;

    (六)軍用車輛選扣、整備及軍運備品調撥、使用和回收的;

    (七)其他需要赴現場的。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駐鐵路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派軍事代表到現場組織指導工作:

    (一)按照運輸警衛方案辦理的軍用列車裝卸載及在軍事代表辦事處駐在地技術站停留的;

    (二)人員運輸中的特殊運輸和重點運輸裝(乘)載、換乘,乘載人員的軍用列車卸載及在軍事代表辦事處駐在地軍用飲食供應站組織飲食供應的;

    (三)軍事后勤物資在口岸站交接的;

    (四)輸送大批部隊的車輛在車站選扣、整備的;

    (五)部隊在車站組織鐵路輸送訓練的;

    (六)發生鐵路軍事運輸事故的;

    (七)鐵路線路中斷部隊參加搶險救援的;

    (八)其他需要赴現場的。

    第七十條 鐵路軍事運輸現場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實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檢查車輛、線路、通道、站臺等準備情況,了解掌握部隊運輸情況;

    (二)向部隊或者裝備物資發送單位介紹鐵路運輸安全要求、軍用列車(車輛)運行時刻、掛運計劃和有關注意事項;

    (三)指導部隊裝卸載,檢查裝備物資裝載和加固狀態;

    (四)檢查軍用列車編組和軍運票據填制、交接情況;

    (五)協助辦理“供應通報”和組織、指導飲食供應;

    (六)協調組織軍用列車(車輛)在車站的調車作業;

    (七)督促部隊按時登車,協調車站按時發車;

    (八)處理有關問題,上報有關情況。

    第九章 運輸事故

    第七十一條 鐵路軍事運輸中發生乘車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傷亡,軍馬和軍犬等動物死亡,裝備物資嚴重損壞和丟失,因乘車人員和裝備物資原因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造成鐵路行車事故,特殊運輸發生迂回、錯到的,為軍事運輸事故。

    第七十二條 發生軍事運輸事故,發現的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援處理,了解事故情況,編制現場記錄。

    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將事故概況和影響及時上報,并于事故發生或者發現的6小時內,將事故發生過程、影響程度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以“軍運事故速報表”形式上報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或者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同時通報有關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事故處理中的有關重要情況,隨時向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報告。

    鐵路局應當按照鐵路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將軍事運輸事故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鐵道部運輸局和安全監察部門。

    第七十三條 發現軍事運輸事故的鐵路局、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事故發現的10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明確責任,區分責任單位。

    軍事運輸事故責任單位所在地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于責任認定后的10日內,會同事故責任單位或者部門,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制定改進措施,并及時將“軍運事故報告表”逐級上報至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軍事運輸事故責任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渠道,將軍事運輸事故有關情況上報上級機關。

    第七十四條 鐵路軍事運輸中特殊運輸以外的運輸發生迂回和錯到,不按規定選扣車輛或者裝載加固造成倒裝和整理,錯報、漏報加裝分卸和飲食供應等信息影響軍事運輸組織,未構成軍事運輸事故的,為軍事運輸差錯。

    軍事運輸差錯,由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或者總后勤部直屬的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認定、分析和統計。

    發生軍事運輸差錯,有關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迅速查明原因,會同鐵路局采取措施及時糾正。

    第七十五條 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隨時掌握影響鐵路軍事運輸的有關動態,并及時報告。

    發生自然災害、鐵路運輸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鐵路行車中斷的,鐵路局應當及時通報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及時掌握救援和搶修情況,并將事故概況、影響行車程度及投入的搶修力量、預計修復的時間等,于事故發生的6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第七十六條 鐵路局與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軍事運輸事故和鐵路正線中斷影響軍事運輸等情況,制定應急保障措施。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七條 對在鐵路軍事運輸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破壞、擾亂鐵路軍事運輸工作的;

    (二)盜竊、哄搶鐵路軍事運輸物資的;

    (三)偽造鐵路軍事運輸軍運號碼、付費號碼的;

    (四)超出鐵路軍事運輸范圍辦理軍事運輸的;

    (五)拒絕、推諉執行鐵路軍事運輸任務的;

    (六)發生軍事運輸責任事故的;

    (七)隱瞞、謊報鐵路軍事運輸情況的;

    (八)泄露鐵路軍事運輸秘密的;

    (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妨礙鐵路軍事運輸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新建國家鐵路正式開辦客貨運輸業務,應當同時開辦相同條件的軍事運輸業務。在未開辦超限貨物運輸的線路辦理軍用超限裝備運輸,由有關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報鐵道部運輸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同時抄送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開辦軍用危險貨物運輸,按照《軍用危險貨物鐵路運輸規則》執行;擬在不具備飲食供應條件的鐵路區段辦理人員運輸的,由鐵路軍事運輸計劃審批部門協調安排飲食供應后,方可辦理。

    地方、合資鐵路開辦軍事運輸業務,由對其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鐵路局和駐鐵路局軍事代表辦事處會同地方、合資鐵路公司確定軍事運輸辦法,簽署有關協議后,報鐵道部運輸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同時抄送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

    臨管鐵路一般不辦理軍事運輸。特殊情況需要辦理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在鐵路新開辦軍事運輸業務,必須報鐵道部運輸局、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審批,并以文件或者電報形式公布。

    第八十條 鐵道部運輸局和總后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應當及時整理鐵路軍事運輸相關文電,并將整理結果每年公布一次。

    涉密的鐵路軍事運輸文件、電報的保管、發放,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1日鐵道部、總后勤部發布的《鐵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軍事運輸總計劃表

    2.鐵路軍事運輸計劃摘錄

    3.軍運任務通知書

    4.鐵路軍事運輸綜合簿

    5.軍事運輸裝車登記簿

    6.鐵路軍運費后付憑證

    7.軍運現付證明

    8.軍運后付貨票

    9.軍運票據封套

    10.代客車備品清單

    11.供應通報

    12.準乘旅客列車證明

    13.軍運事故速報表

    14.軍運事故報告表

    15.軍事代表、軍運員臂章樣式

    • 考試時間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課程
    • 試題
    • 招聘
    • 文檔大全

    推薦訪問

    想看手机在线黃色欧美围产一级大片-1级毛片免费视频看一下-av不卡免费啊不想在线观看-国产美女毛片Av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