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系統論文:鐵路電子客票法律性質探究x
時間:2021-01-20 16:12:40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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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系統論文:鐵路電子客票法律性質探究
摘要:鐵路電子客票是鐵路運輸合同的電子形式; 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 分;是鐵路旅客運輸的電子記錄; 是電子形式的記名有價證券; 是保險合同的證 明。
關鍵詞:鐵路電子客票客運合同法律性質
鐵路電子客票, 也叫“無紙化鐵路客票”, 是普通紙質鐵路客票的一種電子替代 產品。在鐵路互聯網售票的條件下, 鐵路客運合同成立以后, 鐵路電子客票售票 系統自動生成以電子數據形式表現的載有雙方權利義務信息的電子客票, 并將電 子數據信息存儲到訂票系統的數據庫內。
這些信息可以在被授權的業務系統上隨 時提取, 并按照需要進行操作,為實現鐵路旅客運輸購票、檢票、乘車、改簽、 退票等一系列無紙化操作創造了條件。
從 2011 年年底開始,鐵路電子客票陸續在京津城際、京滬、武廣等鐵路線推廣 使用。隨著二代身份證檢票系統設備的安裝完成, 鐵路電子客票的使用范圍會進 一步擴大。
根據鐵路網絡售票現狀, 旅客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 地通行證、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護照四種證件購買鐵路電子客票。
使用二 代居民身份證購票的旅客完成網上購買鐵路客票后, 在具有二代身份證驗票條件 的車站進出站的,無需再換成紙質車票, 可將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作為乘車憑證, 直接通過車站自動檢票機辦理進、 出站檢票及在列車上的驗票手續。
由于受電子 檢票設備的限制, 屬于下面情況的旅客需要在購票后、 開車前將電子客票換取紙 質車票后進站乘車: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購票的; 使用 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購買兒童票的;購買學生票、傷殘軍人(警察)優 待票的;乘車站或下車站不具備二代居民身份證檢票條件的; 二代居民身份證無 法在自動檢票機上識讀的; 乘車人按所購車票的乘車日期、 車次在中途站進站乘 車的。旅客換取紙質車票后,鐵路電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互聯網上辦理改簽、 退票手續,應憑紙質車票辦理檢票、驗票、改簽、退票等手續。
現行規范鐵路客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鐵路法》 第十一條第二款“旅客車票、 行 李票、包裹票和貨運單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及《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七條規定的“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 鐵路電子客票作為一種電子 虛擬形態的客票顯然仍受以上法律規則的約束。
而新出臺的 《旅客列車互聯網售 票暫行辦法》 (下文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鐵路電子客票是以電子數 據形式體現的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與紙質車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憑證是以文 字、數字或符號記載某事宜的原始、 正式或法定的形式, 需以一定的書面形式存 在,鐵路電子客票屬于虛擬的電子形式,原則上不屬于憑證的范疇。那么,鐵路 電子客票究竟是鐵路旅客運輸的合同 , 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電子客票是否 與傳統的紙質客票有在法律性質上有所區別呢?本文以上述相關規定為基點就 鐵路電子客票的性質作粗淺探討。
一、鐵路電子客票是鐵路客運合同的電子形式 眾所周知 ,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確定、 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 , 它是 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
鐵路旅客運輸,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 , 自然也應以合同為依據。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一旦受要約人承 諾接受要約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即為成立, 雙方都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如果不 違反《合同法》 上有關合同生效的強制性規定, 除當事人就合同生效做出如附條 件、期限等的特殊約定,合同的成立即生效。
對于客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 票時成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在傳統的鐵路售票流 程中,承運人在接受鐵路旅客訂購相應車次車票的要約后立即出票。
此時,紙質 的鐵路客票記載了雙方的意思表示, 標志著鐵路運輸合同的成立生效, 成為了鐵 路運輸合同的存在的書面形式。
但是,鐵路電子客票這樣一種無形的虛擬化的電 子數據能否成為鐵路客運合同的存在形式呢? 鐵路電子客票涉及的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
采用數據電文 形式訂立合同的,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 該數據電文進人該特定 系統的時間, 視為承諾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 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 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視為承諾到達時間。
在鐵路網絡售票的流程中, 旅客購買 客票的意思表示到達訂票系統后, 按照合同要約承諾的原理, 鐵路客運合同即告 成立,與此同時, 售票系統會自動生成電子客票。
電子客票的生成是鐵路客運合 同成立的標志,鐵路電子客票是鐵路客運合同存在的電子形式。
鐵路運輸合同是以格式條款的方式訂立。
格式條款是指承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 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
作為在訂立鐵路客運合同中 占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一方的承運人,通常將有利于自身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
如就《暫行辦法》 中就明確規定, 購買鐵路電子客票以確認交易成功的時間作為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生效的時間。
也就是說, 在購買鐵路電子客票過程中, 只有當 旅客完成網上支付之時鐵路客運合同才成立生效, 鐵路客運合同是一個附生效要 件的合同。
旅客的付款義務本應該在合同的履行階段, 而在鐵路電子客票這一以 要求相對人履行付款義務附條件生效的規定頗具有“霸王條款”的意味, 然而相 對人一方卻無可奈何。
二、鐵路電子客票是鐵路客運合同的組成部分 和紙質客票一樣, 鐵路電子客票記載了承運人與旅客雙方的權利義務, 而鐵路客 運合同也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那么鐵路客票是否就是鐵路運輸合同呢? 從客運合同的內容上分析 , 承運人所制作公布的列車時刻表、列車管理規定、安 全檢查條款等都直接或間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內容 , 是以合同成 立為界限的 ,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以前 ,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說明承運人的運輸能 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 , 是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范圍、經營行為能 力的公示 , 以便相對人詳加了解并從中選擇 ,此時上述內容還不能構成合同的內 容。在旅客運輸合同成立之后 , 上述內容就構成了合同的內容。
因此說,鐵路客運 合同的內容既包括電子客票所記載的車次、乘車區間、發車時間、鋪別、座號、 有效期限等條款 , 又包括客票上并未記載的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列車 管理、安全檢查等眾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