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佳木斯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專項檢查方案
時間:2023-04-25 18:20:02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佳木斯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專項檢查方案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推進全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檢查對象和內容(一)檢查對象。此次專項檢查的對象為在全市各級民政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佳木斯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專項檢查方案,供大家參考。
佳木斯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
專項檢查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推進全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檢查對象和內容
(一)檢查對象。此次專項檢查的對象為在全市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檢查內容。
1.民主機制建設。
(1)重點檢查社會組織是否落實民主選舉、差額選舉制度,是否擴大直選范圍;
(2)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是否經過民主程序,是否存在個人專斷現象;
(3)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出席會員(代表)、理事數是否達到標準;
(4)是否以通信方式召開會議;
(5)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是否以民主方式進行表決;
(6)社會組織是否設立監事會或監事;
(7)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是否建立健全。
2.財務管理。
(1)是否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建立財務賬目;
(2)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3)財務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會計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控制原則,會計是否兼任出納;
(4)票據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5)是否存在賬外設賬、“小金庫”問題;
(6)以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是否納入社會組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7)是否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與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
(8)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資產行為;
(9)是否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淆管理,是否將自身經費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
(10)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所接受的捐贈或資助行為;
(11)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12)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會費行為;
(13)是否按照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14)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是否做到??顚S?;
(15)資產、收入來源是否合理,特別是注冊資金來源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有抽逃注冊資金行為;
(16)合法收入是否在主要負責人或會員間分配;
(17)社會組織盈余是否進行分配;
(18)各項支出的發生是否真實、合理;
(19)任用會計人員是否實行回避制度,社會組織負責人直系親屬是否擔任會計、出納;
(20)是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3.社會組織商業行為。
(1)社會組織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是否轉包或委托與社會組織負責人、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
(2)社會組織是否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經濟實體分開;
(3)與所舉辦經濟實體之間發生經濟往來是否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
(4)社會團體依法所得是否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
(5)社會團體是否通過轉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6)基金會是否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7)是否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
(8)是否為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和質量擔保;
(9)是否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行政資源違規審批或牟取利益,是否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進行不當牟利;
(10)是否違規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進行收費;
(11)是否有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的現象。
4.信息公開。
(1)社會組織是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的詳細使用計劃,公益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程序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等信息;
(2)社會團體是否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向會員公開的其他信息;
(3)是否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
(4)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向服務對象公開服務承諾、服務收費標準等信息。
5.社會組織審計和執法監督。
(1)社會組織是否使用財政資金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是否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2)依法獲取的其他收入是否接受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3)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審計、換屆審計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論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報告;
(4)是否有會計師事務所違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幫助社會組織做假賬、假報表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現象。
6.社會組織違反其他規定情況。
(1)秘書長(含理事及名譽職務)以上任職人員是否系黨政機關(含離退休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是否履行備案手續;
(2)辦公地點是否占用政府辦公用房;
(3)在2014年前,是否有連續兩年不年檢現象;
(4)其他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行為。
二、具體步驟和時間安排
全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專項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對照檢查階段(2015年10月)。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7號)精神,按照檢查內容開展對照檢查,填寫《全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對照檢查表》和《市直部門全市性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責任明細表》(見附件),社會組織要形成自查報告,明確存在的問題報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組織自查于2015年10月20日前完成,業務主管單位檢查于10月底前完成。
(二)整改階段(2015年11月)。社會組織根據自查和檢查情況,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跟蹤問效,督促落實。市將組成聯合檢查組進行抽查和督導。
(三)鞏固提高與建章立制階段(2015年12月底)。主要是根據檢查與整改的總體情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反腐倡廉的長效機制。自2015年起,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要指導所轄社會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任職廉政承諾制;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或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臺,為社會組織發布信息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三、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專項檢查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工作部署,切實加強和規范社會組織管理、全面提升我市社會組織整體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
(二)迅速啟動,及時反饋。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迅速啟動專項檢查工作,為全市開展此項工作開好局;各部門要統籌謀劃,科學安排,確保工作效果。市級社會組織要將《全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對照檢查表》于10月20日前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市級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要將《市直部門全市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責任明細表》、專項檢查工作總結于10月底前報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市機關中心4號樓221室,聯系人:祖峰,聯系電話:6760148)。
(三)強化措施,保證質量。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務落實。問題查找與整改措施要具體到位,充分體現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市政府將適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組織不力、進展緩慢、走過場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工作不認真、不負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