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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服刑人員手冊

    時間:2020-09-10 07:33:38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社區服刑人員手冊

    一、什么是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臵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社區矯正的適用主要包括下列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

    ⑴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⑵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三、社區矯正工作的任務

    社區矯正的工作任務主要有三項:

    一是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加強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確保刑罰能夠有效實施;

    二是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如通過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等,矯正矯正對象的不良心理和行為,使其認罪服法,悔過自新,棄惡揚善,人格重新社會化,順利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三是幫助矯正對象解決在勞動就業、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以利于他們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四、社區矯正的目的

    社區矯正的目的是指國家創制社區矯正這一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希望達到的結果。我國社區矯正的目的可分為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們構成了統一整體。(1)直接目的。社區矯正的直接目的,是通過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適應并順利回歸社會。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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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會或已經喪失了危害社會能力的犯罪分子,適用非監禁刑罰,在社會中進行改造,利用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實施矯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歸社會的心理障礙和行為障礙,加速再社會化進程。(2)間接目的。社區矯正的間接目的是增強社區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社區公民在矯正組織的引導下,積極參與對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和監督,這對于豐富人民群眾的法制實踐,增強社會責任感無疑具有積極影響。(3)根本目的。社區矯正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社區矯正預防犯罪目的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特殊預防,即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社區矯正,消除他們繼續犯罪的條件,并將其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過教育矯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棄犯罪意識,消除犯罪心理,成為守法公民。一般預防是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社區矯正,用非監禁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懲罰性威懾社會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潛在的犯罪人,防止他們走上犯罪之路。同時社區矯正一般預防也體現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為鑒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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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社區矯正的規定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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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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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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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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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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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七十九條【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三條【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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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社區矯正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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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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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六十四條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一條為依法規范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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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第五條對于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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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h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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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后,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人員宣告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八條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第三款所列相關人員組成。社區矯正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司法所應當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

    第九條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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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包括司法所和矯正小組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相關材料等。同時留存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副本。

    第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

    第十二條對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準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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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h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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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第十七條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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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追查。

    第二十條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

    對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復查結果等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二十一條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定期對其接受矯正的表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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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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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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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二十八條社區矯正人員符合法定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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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條件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提請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司法行政機關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并對其安臵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

    - 23 -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第三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批準、決定機關,并通報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并及時掌握有關信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

    - 24 -

    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

    - 25 -

    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矯正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社區矯正期滿的,司法所應當告知其安臵幫教有關規定,與安臵幫教工作部門妥善做好交接,并轉交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信息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運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臵機制,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臵,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三十六條社區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 26 -

    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發布的有關社區矯正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 27 -

    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確保管制和緩刑的執行效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

    第二條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

    第三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

    - 28 -

    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

    (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

    (一)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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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第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以下一類或者幾類人員:

    (一)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三)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禁止接觸同案犯;

    (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第六條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宣告緩刑

    - 30 -

    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于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應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應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種禁止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第九條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 31 -

    第十一條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 32 -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社區矯正的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交通肇事犯罪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十一、社區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

    - 33 -

    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對象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服法;

    2、認真遵守社區矯正各項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規定任務。

    社區矯正對象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立功表現”:

    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社區矯正對象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立功表現”:

    - 34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罪犯減刑一次或者幾次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十二、縣、鄉(鎮)社區矯正辦公室負責人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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