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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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頒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2011年第122號
?【頒布時間】2011-8-2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http://www.wendangku.net/doc/f833a42d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f4.html/web101/wxqk/gazette/rules/5029378.shtml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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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22號)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 2011 年 7 月 11 日市人民政府第38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朱克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2007 年市政府令第 93 號公布,根據 2011 年 7 月 11 日市人民政府第 38 次常務
會議通過的《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含特種設備相關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急性工業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市、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
異地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五條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 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告知有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
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工會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必須在 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六條發生一般事故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市直屬企業、市建設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由市安監部門負責監管的中央駐錫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無國籍人傷亡等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市(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負責人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并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并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第八條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分管秘書長任
事故調查組組長并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并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第九條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市(縣)、區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十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工作規則:
(一)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互相配合,在事故調查組組長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三)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分析鑒定,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支付。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0 日。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依據法定職責,在 30 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據事故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分析,充分論證,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報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及處理建議取得一致意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超過 30 日。
第十七條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 30 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第十八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經費,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的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本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二)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非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負責生產管理和指揮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三)非法承包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非法發包和非法承包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四)依法承包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承包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五)其他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負有責任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是指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事故發生單位實際生產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個市(縣)、區行政區域的,異地生產經營 6 個月以下的,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是該單位注冊所在地;異地生產經營 6 個月以上的,事故發生單位所
在地是該單位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建設工程施工除外)。
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責任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屬地管理的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責任范圍有異義的,以公安機關的管轄權限范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相關事故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