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規章x
時間:2021-03-06 12:28:31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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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規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人員而言。
雇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 3 個月,作業員試用 40 天,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人事科繳驗下列表件:
(一)全戶戶口本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保證。
(五)人事資料。
(六)扶養親屬申報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一)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
(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 15 歲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正式雇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契約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級從業人員共分八職稱,其職稱與職位對照見附表 6.1.1。
附表 6.1.1 職位(等)及職稱配量表
職階
幕僚、管理、業務體系
生 產 體 系
備 注
主管人員
非主管人員
主管人員
非主管人員
一
董
事
長
經正式核派代理或代行上一職階的主管職務者其職責概視同上一職階處理。
二
總
經
理
三
副總經理
四
經
理
高級管理師
廠
長
高級工程師
五
副
理
管
理
師
副
廠
長
工
程
師
六
主任、組長
助理管理師
組
長
助理工程師
七
業務員、辦事員
班
長
技
術
員
八
助
理
員
助理技術員、
作業員
(二)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 保 證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條 填寫保證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原則上要求殷實獨資或合伙行號(鋪保)。 (二)公司保無效。
(三)如個人保,限有不動產方有資格,并應詳列不動產明細(含地號)。 (四)行號保證應蓋方型印鑒始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保證人:
(一)服務本公司員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共財親屬。
第十二條 被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繳責任,并愿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懸欠帳款不清者。
第十三條 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證人另覓得保證人,辦妥新保證手續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保證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 15 天內,另行覓妥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鋪保的工廠、商店宣告倒閉或解散者。
(四)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五)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五條 被保人離職 3 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服 務
第十六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影本)出廠。
(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
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 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核準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 8 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惟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 4 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 46 小時。
第十九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工)一日論處。
第二十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員工須按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 3 分鐘至 15 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遲到每次扣 100 元,撥入福利金。
工作時間終了前 15 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超過 15 分鐘后,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無故提前 15 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論。
(二)曠工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議論。 3.
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工 3 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 6 日或一年曠工達 12 日者,徑予解雇,不
發給資遣費。
待 遇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本著勞資兼顧互助互惠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辦法另訂)。
第二十二條 員工待遇分為
(一)本薪
視從業人員學識、經歷、技能、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金額另訂),從業人員年度薪資調整方法由人事單位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
(二)津貼(各項津貼支付標準另訂) 表 6.1.2
職
員
作
業
員
備
注
1
主管津貼
主管津貼
2
生活津貼
生活津貼
3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
4
交通津貼
交通津貼
5
工作津貼
工作津貼
6
加班餐(點心)費
7
(三)獎金
表 6.1.3
職
員
作
業
員
備
注
1
效率獎金
效率獎金
2
目標獎金
目標獎金
3
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
職員全勤獎金限生
產(工廠)部門適用
4
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
第二十三條 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種,月薪人員,翌月 5 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二次,當月 20 日及翌月 5 日發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并按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辦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條 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國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條 前條休假日薪資及津貼照給,如工作需要加班時,應征得員
工同意,并加倍發給薪資,國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補假與否依政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日數規定
如下
(一)服務滿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全年給 7 天特別休假。 (二)服務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全年給 10 天特別休假。
(三)服務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全年給 14 天特別休假。
(四)服務滿 10 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每增一年加給一天,但最多以 30 天為限。第二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應自屆滿規定時間后,由勞資雙方以不妨害生
產或業務原則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實施,并按請假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的天數,雇主應發給薪資。
第三十條 員工留職停薪不予特別休假。
請 假
第三十一條 員工請假分為八種
表 6.1.4
假別
給假日期
請假原因
應繳證件
薪 資
說 明
事假
全年 14 日內
因事必須本人處理
不給工資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不得準假或縮短其假期或暫緩準假。
事假一次不得超過 3 日。
每次請假至少 2 小時計算 。
4.逾規定日數須簽呈總經理核準否則視同曠工論。
病假
全年 30 日內
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
主管證明一次連續兩日以上或 1 月內分次超過 3 日以上
者須附繳醫師
1.不超過 30
天之病假給
予 l/2 工資, 如須有勞保給付者可抵
診斷書
充。2.病假須繳回勞保就醫回條。
5.事假應于 24 小時前辦妥手續,否則依“考勤制度規章” 辦 理 。
6.住院者,傷病假不得超過
1 年。
假別
給假日期
請假原因
應繳證件
薪 資
說 明
公假
所需日數
兵役體檢、身家調查、教育召 集、點閱召集、基地召集及軍政機關等一個月內的調訓
繳驗有關證件
照 給
1*因其他特殊事情申請公假者,應由部科主管斟酌裁決。
2.役男點召可由人事部門代為辦理就近代點。3.目的地距離原服務處所 100 公里以上時,往復給半日路程假。
4.目的地距原服務處所
200 公 里以上時,往復給一日路程假,交通不便地區,由部科主管視
實際情況酌予延長。
公
傷
假
2 年
因執行職務受傷,但以勞保 “因執行職務而致受傷”審查準則為依據
單位主管證明 勞保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本薪照發(但應扣減)保險給付
1.超過明天以上須呈總經理核準。
2.所需日數應依醫生證明核給,但逾 18 個月未能銷假者得予留職停薪12 個月或命令退休。
婚假
8 日
本人結婚
主管證明
照 給
需連續一次申請
喪假
8 日
父母、(養)繼父母、配偶
主管證明
照 給
自事發日起至出殯日后第二日止以日為計算單位,可分次申請。其他
配偶(祖)父母、
6 日
(外)祖父母、子
女
親屬的喪禮如有必要參
加,依工廠法的規定應
3 日
兄弟姊妹
請事
假。
產假
8 星 期
本人分娩
主管證明
年資 6 個月以上工資照 給,未滿 6 個
月減半。
妊娠 3 個月以上之流產或死產假 4 星期(但須繳付醫師證明)
1 日
配偶分娩
照 給
特 別 休 假
依服務年資給予,其規定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備注
1.計算全年可請事病假日數均由每年元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中途到離職者按月份比例計算。
2.上列各項請假期間:如含例假日應合并計算。
第三十二條 員工請假,事假應于一日前覓妥職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卡,照下列規定辦妥后方得離廠,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單位主管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規定代辦妥請假手續,否則亦視同曠工論。
(一)請假 1 天(含)以內時,報請班長轉呈副廠長核準。
(二)請假 2 天(含)以上,報請主管轉呈經(副)理或廠(副)長核準。 (三)請假批準后,請假單一律送人事單位留存辦理。
第三十三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為一日,給假日期的計算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中途到職者,比例扣減。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 3 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 10 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 1 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 300 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 2 次者。
(四)服務每滿 5 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三十九條 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 3 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 10 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四十條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 5 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 2 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 3 日或全月累計曠工 6 日或 1 年曠工達 12 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四條 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 1 次或嘉獎 3 次,抵銷記過 1 次或警告 3 次。
(三)記大功 1 次或記功 3 次,抵銷大過 1 次或記過 3 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考 核
第四十五條 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職員 3 個月,作業員 40 天)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 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總經理核準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時考核: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隨時作嚴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人事單位應將員工假勤獎懲隨時記錄,以為辦理年度考核參考。
(三)年度考核:其辦法另訂。
第四十六條 考核成績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種。
第四十七條 員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舉行,由直屬單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
小組核定。
第四十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
加 班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如因生產或業務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準者外,不得拒絕,違者以不服從主管人員領導論處。
第五十條 作業員加班,事先由單位主管代為申請,呈該廠(副)主管核準后方得加班,并須按規定打卡,否則不發給加班費。
第五十一條 加班費計算,作業員依平日加班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給假日工資,但假日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按比例加給工資。
第五十二條 作業員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發給加班費外,就其加班時數予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三條 員工加班情況,由管理單位按月統計備查。
出 差
第五十四條 員工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二種,凡當天能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長程出差”。
第五十五條 長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辦法另訂)。
訓 練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應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被指定參加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五十七條 員工訓練分為:
(一)職前訓練:新進人員應實施職前訓練,由人事單位統籌辦理,內容為:
公司簡介及人事管理規則的講解。
業務特性、機器性能、作業規定及工作要求說明。
指定資深及專業人員輔導作業。
(二)在職訓練: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相互砥礪;各級主管尤應相機施教,以求精進。
(三)專業訓練:視生產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干部至各職業訓練機構相關班次,接受專業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來本公司作系列專題演講,以增進其本職學
術技能,使利于任務的完成。
遷 調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應予配合。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六十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書后,單位主管應于 7 日內,一般員工應于 5
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六十一條 員工調職,如駐地遠者,可比照出差規定支給差旅費,其隨行直系眷屬,可憑乘車證明支給交通費。
第六十二條 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遣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員暫行代理。
留職停薪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簽請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 30 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請核準者。
第六十四條 留職停薪期間以 1 年為限,但經公司總經理特準者除外。 第六十五條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條 留職停薪期滿后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
第六十七條 員工于留職停薪期間擅就他職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免職。
福 利
第六十八條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特設立員工福利委員會(規章另定),辦理有關員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條 員工婚喪、住院,致贈禮金、奠儀或慰問金,其給與標準另訂第七十條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
在同一年度內所有功過經抵銷后,增減其年終獎金。
保 險
第七十一條 員工一律參加勞工保險,于雇用時由人事單位辦理。
第七十二條 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
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賠償或補助。
撫 恤
第七十三條 員工因公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始尚未參加勞保者,其津貼及輔助事宜悉依勞工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退 休
第七十四條 員工退休,依勞工基準法工人退休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辦法另訂)。
資 譴
第七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七十六條 員工資遣先后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二)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條 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 3 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 10 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務 1 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 20 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務 3 年以上者,于 30 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條 員工接到前條通知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
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知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依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預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第七十九條 員工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 第八十條 員工資遣,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連續服務每滿 1 年者,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資滿 3 年以上者,每滿 1 年加發相當于 10 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給予,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 安全與衛生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八十二條 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諸規定,以保護公司及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