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任何報酬承諾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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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任何報酬
的承諾書范本
篇一:《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
《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
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來源:管理機構日期:20XX-03-14
浙高法〔20XX〕67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
廳
印發《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
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現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主題詞:公民訴訟代理規定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最高法院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內司委
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政府法制辦、省律協
浙江軍事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共印330份)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XX年3月1日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
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
為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的公民代理行為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師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參與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受委托擔任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有關的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
位推薦的人;
(三)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權委托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三)系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四)系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
單位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雙方簽名的《受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任何報酬的承諾書》。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應當附卷。
四、公民從事訴訟代理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一)收取報酬的;
(二)煽動、教唆當事人或群眾擾亂訴訟秩序的;
(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聘用人員的;
(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審員或人民調解窗口調解員的;
(五)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不宜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在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應當在開庭前到人民法院辦理公民代理登記手續。
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項的公民代理人免予登記。
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公民代理人條件的,應當出具《準予擔任訴訟代理人決定書》,沒有法院出具的《準予擔任訴訟代理人決定書》的,不得擔
任訴訟代理人。
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公民代理人具有第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準予擔任訴訟代理人決定書》的決定。
七、在立案階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審查登記;在審理階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庭審查登記。
八、公民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等材料或者煽動、教唆當事人或群眾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依法處理的同時,不準許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參加訴訟活動。
九、屬于本規定第四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備案。對不予準許涉案公民代理人今后在本省法院參加訴訟活動的,在浙
江法院內網予以公示。
十、持有司法部統一制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訴訟代理活動,仍依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基層法律工作者參加訴訟
代理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司基〔1998〕59號)規定辦理。
十一、持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的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依照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制定
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接受本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本企業參加訴訟,免予辦理登記手續,但應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十二、持有司法行政部門或者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制作的《律師助理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律師助理,可以隨律師出庭承擔庭審記錄等輔助工作,但在庭審過程中不能提問、發言,也不能單獨出庭參加庭審活動。
十三、民事案件執行中的公民代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12日公
布的《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篇二:規范公民代理行為告知書
規范公民代理行為告知書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于依法規范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現將
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擔任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受委托擔任代理人:
1、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有關的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3、系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4、系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5、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雙方簽名的《受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任何報酬的承諾書》。
四、公民從事訴訟代理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