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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學博士論文] 公共政策學論文

    時間:2019-02-20 06:05:49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公共政策的有效執行,其直接目的在于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實現百姓的切身根本利益。公共政策執行也是政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公共政策學博士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公共政策學博士論文

      公共政策學博士論文篇1

      淺析農業政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機制及路徑

      農業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業政策對于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提高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響。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合理分配和利用資源,促進農村經濟增長和結構優化,加速農村經濟發展以及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影響作用。揭示農業政策對農村經濟發展影響的作用機制和路徑,深入分析現行農業政策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影響的實際效果,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業政策,充分發揮農業政策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和引導作用,實現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研究表明,農業政策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農業政策對農村經濟發展的短期影響顯著,長期影響并不明顯;農業政策對要素投入具有重要的直接影響,對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對于農業經濟增長和農村居民收入的提高,直接影響較小。農業政策影響農村經濟發展遵循導向機制、激勵機制和調控機制。

      農業政策通過制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實施農業支持政策,引導農村經濟發展,如通過農業政策引導投資的流向,加強公共投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農業發展方向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引導農村產業結構升級;引導勞動力的流動方向,實現農業勞動力的有序轉移。農業政策通過完善市場供求機制和創新的激勵機制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如土地經營權的長期不變,對農民構成了產權激勵,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解放了農業生產力;農產品最低收購銷價和糧食儲備的實施,保證了農產品的銷售,形成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市場需求拉力;科技創新形成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科技推力。

      農業政策通過調節農產品供求、調節農產品購銷價格、調節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提高農民的收益,實現農村的社會和諧,從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農業政策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路徑是:農業政策的實施影響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要素投入效率,進而影響農業和農村產出,最終影響農民的收入和消費。取消農業稅對于農業種植面積的增加和勞動力的增加具有直接影響,且短期和長期效應都較為明顯;對農業產量和產值的增長有間接影響,且短期效應明顯,長期效應并不明顯;對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短期效應明顯,長期效應并不明顯。因此,取消農業稅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不僅僅在于農民平均減少百余元的負擔,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提高了農村居民收益,更重要的是改變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公共投入機制,這將對農村經濟發展產生長遠的影響。

      一、我國農村政策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

      明確指出,當前農村的發展目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出現了一字之別,把“建設”改成了“建成”,由此彰顯國家重視農村經濟建設的決心。最近幾年,國家非常重視農村經濟建設,不斷推出有關農村建設的新政策,這些政策有力促進了農村經濟建設,但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如農村當前大量缺乏金融產品,因此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太過貧乏,對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不但如此,農村交通依然不能暢通,在過去很長時期內都沒有得到解決,這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農產品不能運出,農民增產不增收,出現大面積虧損,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當前發放的農民補貼不足,農民每年收入過低,因此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利于農村發展建設,經濟發展水平無法提高。

      農業政策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有三個方面,如下:第一,農業政策首先制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鼓勵農業生產政策,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業發展方向,對當前農村產業結構進行調整,支持農村產業結構升級。第二,合理確定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方向,保證農業勞動力實現有序轉移。農業政策利用改革市場供求機制和激勵機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國家推行農產品最低收購價進行糧食儲備,使農民的產品可以順利銷售,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第三,科技創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業政策利用對農產品供求進行調節、對農產品價格進行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使農業生產具備較大發展潛力,促進建設農村和諧社會,對農村經濟發展起到助推作用。

      二、農村經濟發展相關路徑分析

      農業政策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受特定機制的影響,因此,農村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農業政策,特別是機制層面,要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與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相符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才能有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筆者認為要注意下面這些問題。

      1、重視農業政策的引導

      發揮農業政策的引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提高要素投入效率,保證做到合理配置農村資源,一是大力改革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進一步強化管理土地承包、租賃、轉讓和入股等土地流轉形式,做到土地資源的大量集中,才能提高土地要素利用率;二是進一步合理配置農業財政支出結構,利用有效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等方法,在保證不斷增加農業財政支出的基礎上,實現農村生產性支出、基本建設支出、農業科技開發支出發揮最大效用;三是大力宣傳農村科普知識,使農村具備一定的吸引力,不但可以吸引當地青年回鄉創業,同時加強培訓現有農業生產者,在保證農村勞動力合理轉移的前提下,利用科學技術提高不同要素的利用率。

      2、重視農業政策的調控作用

      進行農業政策調控首先應該考察農村經濟發展現狀,協調不同政策之間的協調性,產生政策合力,一是利用改革和完善當前的戶籍制度,改變工業補充農業等現狀,改變城鄉二元結構問題,構建科學合理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機制;二是利用調控工業用地和農業用地使用情況、統一調配經濟種植和糧食種植的比例、合理分配國家投入和社會投入以及科技投入,努力創建長效農業投入機制,才能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三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創建現代化的農產品流通系統,并與當前農產品營銷相結合,減少流通步驟,大量減少農業生產成本,打造運行效率高而費用低廉的農產品城鄉流通系統。

      3、重視農業政策的激勵作用

      農業政策實現激勵作用就是打消農民的思想顧慮,才能不斷增加農業收入,一是進一步完善農業補貼政策和推行農產品保護價政策,尋求創建二者聯動機制,防止出現較大的變化,使農民能夠長期保持生產積極性;二是發揮農業保險制度的作用,防止農民由于出現自然災害而減少經濟收入,這樣就為農民生產解決了后顧之憂;三是大力改革當前農村金融體制,不但要為農民生產提供充足的生產資金,而且要確保農民合理使用生產資金,才能鼓勵農民進一步擴大生產和增加收入,特別是應該制訂更加優惠的金融政策,在農村發展附加值高的農業生產項目,不但提高農民的農業生產積極性,而且可以保護自然環境。

      三、結語

      總之,在新的歷史形勢下,當前農業政策對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但同時存在一些需要改善之處,所以在今后制訂農業政策過程中,應該在總結經驗的前提下,努力解決當前政策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建設一套完善的、與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相符的農業政策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公共政策學博士論文篇2

      淺談新中國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演進及建議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內涵和意義

      農村土地流轉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以及農用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土地承包者將土地使用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并轉移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資源在土地經營者之間的合理流動,有利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我國城市化的發展;有利于促進農業結構的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并增加農民收入;有利于吸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到農業生產和農業的綜合開發利用,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仡欈r村土地流轉政策的演進歷程,總結農地流轉政策的成就與缺失,有利于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及農地制度未來的改革。

      二、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演變

      1.流轉的開始,“允許轉包”階段:1984―1987 年

      1982 年一月,中共中央第一次發布了關于三農問題的“一號文件”,高度評價了農村改革取得的巨大成果,充分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力鼓勵農民發展多種方式的經營,同時明確規定:社員向集體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出租、轉讓或荒廢,否則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社員如果無力經營承包地,或者轉為經營非農產業時,應當將承包地歸還集體。1982 年《憲法》第 10 條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因此,這個時期的農民在處理農地時只有兩種合法選擇:自己耕種或者歸還集體。但是,部分農民不顧法律和政策的限制,依然進行農地的自發轉包,這可以看作是農地流轉的最初形態,帶有自發、非正規、短期性和政策不明朗的特點。中共中央注意到農民轉包農地的行為,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調整了土地政策。1984 年的“一號文件”盡管依然規定承包地不準買賣或出租,但已經出現了明顯的松動跡象,文件明確規定“社員在承包期內,因無力耕種或轉營他業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交由集體統一安排,也可以由社員自找對象協商轉包”。這意味著社員對待承包地除了自己耕種與交還集體外,還多了一種選擇,即在獲得集體同意的前提下轉包給他人,這是對農民群眾自發轉包行為的認可,也是黨的正式文件中最早對農地流轉問題作出規定。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鄉鎮企業在發達農業地區和大城市郊區勃興,這些地區有大部分的農村勞動力“離土不離鄉”,出現一部分農戶舍不得放棄土地但又不好好種地、另一部分農民想多種地又得不到足夠多地的狀況,有關農地流轉的政策再次提上議事日程。中央政治局于1987 年 1 月 22 日通過了有關深化農村改革的五號文件,規定長期從事其它職業又不耕種土地的承包戶,原則上應當解除與集體的承包合同,將承包地交還給集體;或者保留與集體的承包關系,經集體同意后將承包地轉包給他人,這就將“允許轉包”政策正式寫入了黨的文件。決議對土地轉包中的一些具體事項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例如原承包戶如果在承包期間改良了土地,轉包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承包戶如果自己不耕種又不采取措施讓別人耕種,即擅自棄耕拋荒,則會遭到經濟處罰,集體甚至有權要求解除承包關系,強制收回其承包地。根據不同情況對承包戶進行“補償”或“處罰”,這明確顯示了黨中央鼓勵土地轉包的意思。

      可以看出,這一階段主要是黨中央通過決議的形式,實現了農地政策由禁止轉包到“允許轉包”的歷史性轉變,但這一時期相關的法律并未做出相應的規定。自此以后,農民對農地進行轉包現象逐漸增多,相關的國家法律與政府法規也將陸續出臺。

      2.流轉的探索,“依法轉讓”階段:1988―2000 年

      為了及時解決土地轉包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有效規范土地轉包的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流轉的權益,國家連續出臺了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并且正式將“依法轉讓”的條款載入了憲法。

      1988 年 4 月 12 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完成了對 1982 年《憲法》的首次修改,修正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它區分了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并且進行了靈活處理:在土地所有權方面依然毫不動搖地堅持土地公有制,所以保留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或買賣土地的規定;但在土地使用權方面出現了明顯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廢除了有關土地出租的禁令,新增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條款,這就為土地流轉奠定了憲法基礎。這一憲法修正,為土地流轉從理論走進實踐奠定了法律依據。與憲法的修改相呼應,同年年底召開的七屆全國人大會五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也進行了首次修改,這次修改廢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規定,明確指出即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可以依法轉讓?!稇椃ā放c《土地管理法》的相繼修改,不僅消除了土地轉包的法律障礙,而且為農地流轉提供了法律依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農村土地流轉也逐漸納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軌道,農地依法有償轉讓獲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1993 年 11月5日,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當年的十一號文件,規定在符合“三個前提”(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經發包方的同意)的情況下,允許“依法有償轉讓”土地的使用權。一周后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召開,正式通過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議,其中第三十一條就肯定了“依法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做法,并且列舉了轉包與入股兩種發展規模經營的具體形式。從“允許轉包”到“解禁出租”再到“承認入股”,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方式不斷增多,農地流轉的形式也漸趨多元化。

      為了貫徹1993年十一號文件的精神,于1994年底形成了有關土地承包關系的具體意見,要求建立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該意見于1995年3月獲得國務院的正式批轉,成為后來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指針,其中有幾點尤其值得注意:一是除了重申農地流轉的前提外,又特別規定保護實際耕地者的利益與嚴禁擅自將耕地變為非耕地,以落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與重視糧食安全的發展戰略;二是增加了農地流轉的具體形式,除了肯定之前的轉包與入股外,還列舉了轉讓與互換等方式;三是既賦予流轉雙方就流轉形式與經濟補償等事項進行自由協商的權利,又作出了一些約束性的規定,如要求發包方與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對流轉合同進行備案,以掌握當地農地流轉的數據資料;還要求各地限定土地流轉費用的最高限額,以遏制虛抬流轉價格的惡性競爭行為。該通知比較清晰地界定了農地流轉的內涵與形式,是第一份正式使用“土地流轉”措辭的文件。

      針對有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后沒有及時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以各種名義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強行收回或部分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有的地方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推行土地規模經營等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于 1998年1月24日聯合頒發了關于年度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強調“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堅持具備條件和群眾自愿,不許強制”,以保障承包戶在農地流轉中的自主權,維護農民群眾的土地權益。1998年8月29 日,九屆全國人大會四次會議在時隔十年之后再次修訂《土地管理法》,盡管全篇沒有出現“土地流轉”的說法,但在總則中直接地提出“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并且增加了規范轉讓行為與懲治非法轉讓行徑的詳細規定。但是,它限制了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受讓該組織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后來的法律法規也未見松動,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農地流轉的封閉性。1998年10月14日,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決議要求“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要堅持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農戶轉讓。”繼續強調“依法”流轉。1999 年 5 月 6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堅決查處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和農民集體土地非法交易的行為。

      可以說,從1988年到2000年這十多年間,除了中央決議的持續推進外,《憲法》與《土地管理法》也相繼進行修訂,使土地流轉步入了于法有據有法可依的軌道。

      3.“規范流轉”階段:2001 年至今

      2001年12月30日,中央頒發了《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份專門關于農地流轉工作的通知,標志著農地流轉政策進入規范化的新階段。

      2002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會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十六條承認了承包方享有農地流轉的權利,第三十四條進一步肯定了承包方是農地流轉的主體,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以及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流轉,第三十七條則規定了流轉合同必須涵蓋的條款。當然,該法依然存在諸多不足,特別是對農地流轉的方式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未能確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所以極大地影響了農地的自由流轉。2005 年1月19日,農業部專門發布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就流轉當事人、流轉方式、流轉合同與流轉管理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為農地流轉提供了較為完整的實施細則。從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入規范和法律軌道。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醞釀多年后審議通過了《物權法》,首次將農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為物權,解決了法律上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的情況,是立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物權法》對于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物權化并不徹底,主要表現在流轉登記規則的前后矛盾、多種流轉方式的缺失以及流轉范圍的相對封閉等。因此,雖然農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但目前農地流轉仍舊只能依循《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2008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回顧了三十年農村改革發展的歷程,通過了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議,關于農地流轉再次引起各界的關注,其中最重要的是為農地流轉劃定了三個底線,即“三個不得”:“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針對農地流轉滋生了一系列矛盾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情況,2008年以來的“一號文件”反復強調做好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如 2008 年的“一號文件”要求加強農地流轉的中介服務工作,強化土地流轉合同的制度建設;2009年的“一號文件”則鼓勵發展農地流轉的專業化服務組織,做好信息溝通、法規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與糾紛調處等服務工作; 2010年與2012年的“一號文件”都要求加強對農地流轉的引導、管理與服務工作,完善相關糾紛的調解與仲裁制度,以化解農地流轉中的矛盾,消除群體性事件的隱患,構建和諧新農村。

      總之,進入新世紀以來,在不斷總結農地流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相關部門逐漸完善了農地流轉的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各級政府也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漸轉變自身在農地流轉中的角色,盡量減少微觀層面的行政干預,日益重視宏觀領域的管理服務,努力營造農地流轉的健康環境,積極構建農地流轉的強大平臺。

      三、深化土地流轉的政策建議

      目前,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還存在自相矛盾之處,需進一步修訂完善。在30年的農村承包權市場發育中,關于農地承包權流轉問題,為防止地方和基層誤讀中央政策,借機侵犯農民承包經營權,消弱農民的承包土地收益權,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落實農民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是保證農地流轉的制度前提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具有重要政治經濟意義,它有助于制約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借承包期和發包權動農民的承包地,穩定農民對土地的預期。土地承包關系的長久話,是進行土地流轉的前提,必須在制度上盡快落實:第一,著手修改《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將現行的農地承包期改為“長久不變”。第二,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邊界,并明確權發證,以保護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第三,進行以地塊(而非農戶)為單位的農村土地確權、發證試點。   2.完善農民土地承包權權能,切實保護土地流轉中承包農戶的主體地位

     ?、旁谕七M土地流轉中,堅持農戶是土地流轉的主體。2001年中央18號文件明確強調,農地承包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農戶。之所以強調這是農地流轉的前提,是因為《農村承包法》已經賦予承包農戶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的流轉權是這個權利約束中最重要的權利,只有堅持農戶土地流轉的主體地位,才能形成穩定有序的承包權流轉市場,才能保護土地承包者的權益,又能穩定承租戶的投資預期和合約關系。

     ?、票仨氂赊r戶與土地轉包者簽訂合同。既然土地承包權屬于農戶,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農地承包權的權能,充分保障農民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而產權權能中最重要的兩項權能就是使用主體的排他權和轉讓權,賦予農民排他性的轉讓權,是完善農民農民土地承包權權能的最重要內容。而土地流轉中排他性的最主要體現就是,土地的流轉必須要由承包農戶與土地接包著直接簽訂合同,村委會及鄉鎮府不可為了土地流轉的便利替代承包農戶與接包著簽訂合同。

      3.建立土地承包權流轉市場,促進土地承包權規范流轉

      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市場試點。試行以區縣或鎮為單位,建立農村承包地流轉交易平臺(交易機構),制定交易規則。建立第三方、有土地評估經驗和能力、有獨立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允許除農戶以外的其他組織,包括合作社、農產品營銷戶、農業企業等經營農業。但對在農地上從事非農經營,變相囤積土地或土地投機的行為要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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