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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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公司所管工程的變更設計管理工作,根據鐵道部《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設〔2005〕146號)的規定,結合公司所管客專項目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變更設計,是指施工圖經審核修改批準后至工程正式驗收前,變更施工圖的活動。
第3條經審核修改批準的施工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依據本辦法進行。
第4條變更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盡量節約投資。
第5條變更設計必須堅持“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未經批準自行變更和施工的單位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6條公司總工程師負責變更設計工作,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勘察設計單位應選派能夠勝任變更設計工作的人員常駐現場,監理單位應強化現場檢查,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處理實施過程中的設計變更。
第7條各參建單位技術負責人對承建圍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并負責變更設計工作。變更設計相關事宜同時按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鐵路客運專線建設管理辦法指南(修訂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變更設計分類及審批
第8條變更設計分為以下5種原因:
1.完善設計的變更,是指對設計文件缺陷、錯誤、遺漏的修改、補充完善或優化。
2.工程質量事故的變更,是指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鐵建設〔2003〕48號)界定的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變更設計。
3.標準的變更,是指鐵道部批準的技術標準、規和規模的變化引起的變更設計。
4.不可預見的變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變更設計。
5.其他變更,是指不屬于上述原因的變更設計。
第9條變更設計根據變更容的重要性、技術復雜程度分為Ⅰ類和Ⅱ類,為便于現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影響圍和投資大小將Ⅱ類分為Ⅱa類和Ⅱb 類。
第10條Ⅰ類變更設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Ⅰ類變更設計:
(1)變更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的;
(2)變更初步設計主要批復意見的;
(3)變更涉及運輸能力、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的;
(4)變更重點工點的設計原則;
(5)變更設計一次增減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
第11條Ⅱa類變更設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Ⅱa類變更設計:
(1)變更個別重點工程或個別地段工程的一般設計原則;
(2)技術比較復雜,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整體使用性能;
(3)變更設計一次增減投資20萬元(含)至300萬元者。
第12條Ⅱb類變更設計
凡是變更技術簡單,不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或整體布置,不降低技術條件、使用條件和效能,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以下者。
第13條變更設計項目劃分原則
1. 同一工點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變更,為一項變更設計;
2. 同一工點中的不同變更容、同一病害類型的不同工點、同一變更容的不同段落應分別劃分為不同的變更設計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單位批準除外)。
第14條Ⅰ類變更設計由鐵道部審批;Ⅱa和Ⅱb類變更設計由公司審批。
第三章變更設計的程序
第15條施工過程中發現現場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都可提出變更設計建議。
第16條提議單位填制《變更設計建議書》詳細說明變更理由,提供技術、經濟比較資料,提交監理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關部門。
第17條Ⅰ類和Ⅱa類變更設計由公司總工程師或授權工程部組織有關單位和公司相關部門、Ⅱb類變更設計由工程部或授權指揮部組織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變更的必要性,分析變更的原因,初定責任單位和責任比重,集體決策,形成建設、設計、咨詢、監理、施工五方會勘紀要。
第18條設計單位根據《變更設計會勘紀要》編制變更設計文件,并填寫《變更設計送審單》;Ⅰ類變更設計文件由院總工程師審定簽發;Ⅱa類變更設計文件由設計單位(現場機構)處總工程師或設計總體審定簽發;Ⅱb類變更設計文件由設計副總體或指揮部負責人審定簽發簽發后交監理、咨詢單位。
第19條監理、咨詢單位分別對變更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簽認《變更設計送審單》,Ⅰ類和Ⅱa類《變更設計送審單》由相應監理單位總監簽認,經咨詢單位總咨詢師會簽后報送公司工程部;Ⅱb類《變更設計送審單》由監理單位總監簽認,經咨詢單位會簽后,報送公司工程部和相應指揮部。
第20條公司總工程師主持初審,召開工程、計財、安質、物資等相關部門及指揮部、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參加的變更設計聯席會議,并填寫《變更設計審批單》。
Ⅰ類變更設計經公司領導辦公會通過,有關領導會簽后,由公司總經理簽發,報鐵道部審批(同時報部鑒定中心、發展計劃司、建設管理司、工程管理中心)。批準后由公司總工程師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組織有關單位執行。
Ⅱa類變更設計經公司工程、計財、安質、物資、指揮部等有關部門會簽后,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并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組織有關單位執行;Ⅱb類變更設計由相應指揮部組織初審,并經公司工程部批準后,指揮長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組織有關單位執行。
第21條因突發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處理的變更設計,公司立即組織咨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現場制定應急措施,形成會審紀要并實施,Ⅰ類變更設計在處理的同時按規定向鐵道部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并及時按程序補辦變更設計手續。
第四章變更設計的時限
第22條Ⅰ類變更設計
1. 駐地監理單位收到提議單位《變更設計建議書》后(含自行提議),應在48小時簽署意見,并分發有關建設、設計、咨詢、施工單位;
2. 公司應在接到《變更設計建議書》后7個日歷日組織召開現場會會審,并形成《變更設計會審紀要》;
3. 設計單位收到《變更設計會勘紀要》及相關材料后,在15個日歷日完成變更設計,交監理單位、咨詢單位、公司。如需對變更設計進行修改,設計單位應在收到鐵道部的批復意見后,7個日歷日完成變更設計施工圖修改,并填寫《變更設計送審單》提交監理單位。
4.監理單位在7個日歷日提出審查意見并將《變更設計送審單》提交咨詢單位。
5. 咨詢單位在7個日歷日向公司提交《變更設計送審單》。
6. 公司在10個日歷日對變更設計進行研究后簽發《變更設計審批單》并報鐵道部。根據鐵道部的批復意見,在3個日歷日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
第23條Ⅱa類變更設計
1. 駐地監理單位收到提議單位的《變更設計建議書》后(含自行提議),應在48小時簽署意見,并分發有關建設、設計、咨詢、監理、施工單位。
2. 公司應在5個日歷日組織召開現場會會審,并形成《變更設計會勘紀要》。
3. 設計單位收到《變更設計會勘紀要》及相關材料后,在10個日歷日完成變更設計,并將全部資料交監理單位、咨詢單位、公司。根據公司工程部的初審意見,如需對變更設計進行修改,設計單位應在收到審批意見后,5個日歷日完成變更設計施工圖修改,并提交監理單位。
4.監理單位在3個日歷日提出審查意見并將《變更設計送審單》提交咨詢單位。
5. 咨詢單位在3個日歷日向公司提交《變更設計送審單》。
6. 公司在3日歷日對變更設計進行研究,并簽發《變更設計審批單》及《變更設計通知單》。
第24條Ⅱb類變更設計
1. 駐地監理單位接到提議單位的《變更設計建議書》后(含自行提議),應在24小時簽署意見,并分發公司、設計、咨詢、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
2.工程部(或指揮部)在3個日歷日組織召開現場會會審,并形成《變更設計會勘紀要》。
3. 設計單位收到《變更設計會勘紀要》及相關材料后,在3個日歷日完成變更設計,并將全部資料交監理、咨詢單位、公司。根據公司的審批意見,如需對變更設計進行修改,設計單位應在收到審批意見后,48小時完成變更設計施工圖修改,并提交相關單位。
4. 監理、咨詢單位在48小時向相應指揮部提出《變更設計送審單》。
5. 工程部(或指揮部)在48小時對變更設計進行研究,經有關專業人員會簽并報公司工程部批準后簽發《變更設計審批單》及《變更設計通知單》。
第25條地方政府和其他單位提出的變更,考慮到涉及影響因素較多,應區分類別根據輕重緩急酌情而定,但原則上不應超過1個月,不得久拖不決。
第26條為規管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每季度末月10日前,全面清理完善各類變更手續,配合季末驗工計價。
第五章變更設計的費用
第27條I類變更設計引起的費用按部批準意見和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執行;IIa類、IIb類變更設計引起的費用應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第28條變更設計綜合單價的確定及驗工計價,按公司《驗工計價管理辦法》執行。
第29條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變更設計費用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鐵建設〔2003〕48號),各方承擔相應費用。
第30條Ⅰ類變更設計的勘察設計費,按變更設計批準意見辦理:Ⅱa、IIb 類變更設計不計列勘察設計費。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變更設計,勘察設計費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第31條設計單位責任造成的變更設計不再計列勘察設計費。
第六章變更設計的責任
第32條變更設計實行“責任追究制”。變更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先批準,后變更;先變更,后施工”的原則辦理。凡未按規定程序報批,越權自行變更者,公司不予以承認,并追究責任者的相關責任,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33條施工單位如擅自變更設計,公司、監理單位將不予計量,同時責令其按原設計施工,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第34條監理單位違反變更設計程序簽發監理指令造成損失的,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第35條咨詢單位違反變更設計程序簽發變更指令造成損失的,按照咨詢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第36條公司違反變更設計程序簽發甲方指令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37條設計單位應當提高施工圖設計深度和質量,不得隨意提出變更設計。如違反變更設計程序隨意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造成損失的則按設計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扣除相應設計費。
第38條各類變更設計資料必須齊全,提交的施工圖(或施工資料)需有必要的平面、正面、側面和剖面圖,標高尺寸注明清楚,資料不全不清者,應補報或重報,否則將視為作廢的變更設計,不予計價。
第39條對設計文件中差、錯、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費用增減的,設計單位可直接發更正通知單,抄送相關單位,可不作變更處理。
第40條變更設計應明確各參建單位需承擔的責任及責任比重。對有爭議的變更設計原因和責任界定,應在會審紀要中記錄各方意見,在變更設計通知單中
明確。I類變更設計的責任界定以鐵道部審批意見為準,并嚴格執行公司《工程I類變更設計問責暫行辦法》,Ⅱa類和Ⅱb類變更設計的責任界定由公司確定。
第七章變更設計的管理
第41條公司工程部是變更設計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辦理Ⅰ類變更設計的初審、上報,辦理委托相應監理、咨詢單位組織Ⅰ、Ⅱa類變更設計的現場調查研究和《變更設計通知單》、變更設計文件的簽發工作;辦理Ⅱa類變更設計的審批和《變更設計通知單》的簽發工作;負責Ⅱb類變更設計的審批。
第42條地方政府和其他單位提出要求變更設計時,由所在標段施工單位代辦提議手續,按相應變更類別程序報批。對于設計單位不同意采納的變更設計建議,公司有權做出變更設計的決策,并對決策方案的正確性負責,設計單位受公司委托進行變更設計時對自己所作的設計成果負責。
第43條變更設計影響后序專業工作的,設計單位應及時通報后序專業。后序專業應及時對設計進行相應調整。
第44條公司可根據需要,組織變更設計專題會議,通報變更設計情況,對變更設計較集中的專業和工點進行分析,防止違規變更或“反復變更”。發生“反復變更”時,按程序從嚴審批。
第45條設計單位應認真聽取其他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建議,加以分析論證,并對采納建議所作的變更設計負責。
第46條各類變更設計,均由原設計單位負責設計,公司按勘察設計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依據設計合同,對變更設計進行考核。
第47條咨詢、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應加強對變更設計文件的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崗位,建立變更設計文件臺帳和收發登記制度,實行簽證手續,駐地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及時填寫《變更設計匯總表》(格式見附表五),每季度末月30日報公司核備。應認真及時做好變更設計文件更換和被替代、作廢圖紙的處理,防止錯用圖紙造成事故。
第八章變更設計的文件及歸檔
第48條變更設計建議書應說明變更的原因、影響的工程圍、工程費用估算。
第49條會審紀要說明工程變更前后情況、變更原因,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第50條變更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工程數量對照表、工程數量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