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路基壓實x
時間:2020-09-22 16:20:25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路基壓實
7.1 一 般 規 定
7.1.1 路堤、路塹和路堤基底均應進行壓實。土質路堤(含土石路堤)的壓實度應不低于表7.1.1的標準。
7.1.2 路基土的壓實最佳含水量及最大干密度以及其他指標應在路基修筑半個月前,在取土地點取具有代表性的土樣進行擊實試驗確定。擊實試驗操作方法按現行部頒《公路上工試驗規程》進行。每一種土至少應取一組土樣試驗。施工中如發現土質有變化,應及時補做全部土工試驗。
7.1.3 土質路基的壓實度試驗方法可采用灌砂法、環刀法、蠟封法、灌水法(水袋法)或核子密度濕度儀(簡稱核子儀)法。采用核子儀法時,應先進行標定和對比試驗。
7.1.4 每一壓實層均應檢驗壓實度,合格后方可填筑其上一層。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補壓。檢驗頻率每2O00m 2檢驗8點,不足20Om 2時,至少應檢驗兩點,檢驗標準,必須每點都符合表7.1.1的規定。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檢驗點。
7.1.5 填石路堤(包括分層填筑巖塊及傾填爆破石塊)的緊密程度在規定深度范圍內,以通過12t以上振動壓路機進行壓實試驗,當壓實層頂面穩定,不再下沉(無輪跡)時,可判為密實狀態。
7.1.6 土質路床頂面壓實完成后應進行彎沉檢驗。檢驗汽車的輪重(或軸重)及彎沉允許值按照設計規定執行。檢驗頻率應為每一幅雙車道每50m四點,左、右兩后輪隙下各一點。路床頂面的檢測彎沉值在考慮季節影響之后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提供為路基回彈模量時,則應采用設計規范規定的換算公式,計算設計要求的彎沉值l0。
7.1.7 對填石及土石路堤如設計規定需在路床頂面進行強度試驗時,應按照設計規定辦理。
7.1.8 土質路床頂面檢驗的壓實度和彎沉值均應滿足要求。如僅有一項滿足要求時,應找出原因,予以處理。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壓實
7.2.1 路堤基底應在填筑前進行壓實。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路堤基底的壓實度不應小于85%;當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cm)時,基底的壓實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壓實度標準。
7.3 壓實機械的要求與選擇
7.3.1 路基工程應采用機械壓實,壓實機械的選擇應根據工程規模、場地大小、填料種類、壓實度要求、氣候條件、壓實機械效率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7.3.2 各種土質適宜的碾壓機械參見表7.3.2。
7.4 填方路堤的壓實
7.4.1 細粒土、砂類土和礫石土不論采用何種壓實機械,均應在該種土的最佳含水量±2%以內壓實。當土的實際含水量不位于上述范圍內時,應均勻加水或將土攤開、晾干,使達到上述要求后方可進行壓實。運輸上路的土在攤平后,其含水量若接近于壓實最佳含水量時,應迅速壓實。
7.4.2 當需要對土采用人工加水時,達到壓實最佳含量所需要的加水量可按式(7.4.2)估算:
需要加的水宜在取土的前一天澆灑在取土坑內的表面,使其均勻滲透入土中,也可將土運至路堤上后,用水車均勻。適量地澆灑在土中,并用拌和設備拌和均勻。
7.4.3 各種壓實機具碾壓不同土類的適宜厚度和所需壓實遍數與填土的實際含水量(在7.4.1條規定的范圍內)及所要求的壓實度大小有關,應根據要求的壓實度按照3.5節所作試驗路段的試驗結果確定。
7.4.4 用鏟運機、推土機和自卸汽車推運土料填筑路堤時,應平整每層填土,且自中線向兩邊設置2%~4%的橫向坡度,及時碾壓,雨季施工時更應注意。
7.4.5 壓路機碾壓路基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7.4.5.1 碾壓前應對填土層的松鋪厚度、平整度和含水量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碾壓。
7.4.5.2 壓實應根據現場壓實試驗提供的松鋪厚度和控制壓實遍數進行。若控制壓實通數超過10遍,應考慮減少填土層厚。經壓實度檢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道工序。不合格處應進行補壓后再做檢驗,一直達到合格為止。
7.4.5.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基填土壓實宜采用振動壓路機或35~50t輪胎壓路機進行。采用振動壓路機碾壓時,第一遍應不振動靜壓,然后先慢后快,由弱振至強振。
7.4.5.4 各種壓路機的碾壓行駛速度開始時宜用慢速,最大速度不宜超過 4km/h;碾壓時直線段由兩邊向中間,小半徑曲線段由內側向外側,縱向進退式進行;橫向接頭對振動壓路機一般重疊0.4~0.5m。對三輪壓路機一般重疊后輪寬的1/2,前后相鄰兩區段(碾壓區段之前的平整預壓區段與其后的檢驗區段)宜縱向重疊1.0~1.5m。應達到無漏壓、無死角,確保碾壓均勻。
使用夯錘壓實時,首遍各夯位宜緊靠,如有間隙,則不得大于15cm,次遍夯位應壓在首遍夯位的縫隙上,如此連續夯實直至達到規定的壓實度。
7.5 路塹路基的壓實
7.5.1 零填及路塹路床的壓實,應符合表7.1.1的規定。換填超過30cm時,按表列數值90%的標準執行。
7.6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填土的壓實
7.6.1 橋臺背后、涵洞兩側與頂部、錐坡與擋土墻等構造物背后的填上均應分層壓實,分層檢查,檢查頻率每50m 2檢驗1點,不足50m 2時至少檢驗1點,每點都應合格,每一壓實層松鋪厚度不宜超過20cm。
涵洞兩側的填土與壓實和橋臺背后與錐坡的填土與壓實應對稱或同時進行。
7.6.2 各種填上的壓實盡量采用小型的手扶振動務或手扶振動壓路機;但涵項填土50cm內應采用輕型靜載壓路機壓實,以達到規定的壓實度為準。
7.6.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橋臺、涵身背后和涵洞頂部的填土壓實度標準,從填方基底或涵洞頂部至路床項面均為95%;其他公路為93%。
7.7 填石路堤的壓實
7.7.1 填石路堤在壓實之前,應用大型推土機攤鋪平整,個別不平處,應用人工配合以細石屑找平。
7.7.2 填石路堤均應壓實并宜選用工作質量12t以上的重型振動壓路機、工作質量2.5t以上的夯錘或25t以上的輪胎壓路機壓(夯)實。當缺乏上述的壓實機具時,可采用重型靜載光輪壓路機壓實并減少每層填筑厚度和減小石料粒徑,其適宜的壓實厚度應根據試驗確定,但不得大于50cm。采用重型振動壓路機或夯錘壓實填石路堤時,可加厚至1.0m。
填石路堤壓實時的操作要求,應先壓兩側(即靠路肩部分)后壓中間,壓實路線對于輪碾應縱向互相平行,反復碾壓。對夯錘應成弧形,當夯實密實程度達到要求后,再向后移動一夯錘位置。行與行之間應重疊40~50cm;前后相鄰區段應重疊 100~150cm。其余注意事項應按照7.4.5.3款和7.4.5.4款的規定辦理。
7.7.3 填石路堤壓實到所要求的緊密程度所需的碾壓或夯壓的遍數應經過試驗確定。
采用重錘夯實時,可按重錘下落時不下沉而發生彈跳現象(即可按7.1.5條的規定)進行壓實度檢驗。
7.7.4 填石路堤使用各種壓實機具壓實時的注意事項與壓實填土路基相同。
7.7.5 填石路堤頂面至路床頂面下30~50cm(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為50cm,其他公路30cm)范圍內應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表5.1.5的規定),并應按7.1、7.3和7.4節的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7.8 土石路堤的壓實
7.8.1 土石路堤的壓實方法與技術要求,應根據混合料中巨粒土的含量多少,分別按照7.4節或7.7.1條和7.7.2條的規定辦理。
7.8.2 土石路堤的壓實度可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檢測。其標準于容重應根據每一種填料的不同含石量的最大干容重作出標準干密度曲線,然后根據試坑挖取試樣的含石量,從標準干容重曲線上查出對應的標準干密度。
當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檢驗有困難時,可按7.1.5條的規定進行檢驗。
如幾種填料混合填筑,則應從試坑挖取的試樣中計算各種填料的比例,利用混合填料中幾種填料的標準干容重曲線查得對應的標準干容重,用加權平均的計算方法,計算所挖試坑的標準于容重。
7.8.3 土石路堤的壓實度標準,可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檢驗并應符合7.1.l的規定。當按7.1.5條的規定方法檢驗時,應按該條的規定判定壓實度是否合格。
7.9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
7.9.1 高填方路堤的基底應按照3.4節的規定進行場地清理,并應按照設計要求的基底承壓強度進行壓實,設計無要求時,基底的壓實度宜不小于90%。當地基松軟僅依靠對原土壓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承壓強度時,應進行地基改善加固處理,以達到設計要求。
7.9.2 高填方路堤的基底處于陡峻山坡上或谷底時,應按照5.2節的規定進行挖臺階處理,并嚴格分層填筑分層壓實。當場地狹窄時,壓實工作宜采用小型的手扶式振動壓路機或振動夯進行。當場地較寬廣時宜采用自行式自重是12t以上的振動壓路機碾壓。
7.9.3 高填方路堤分層壓實松鋪厚度與一般公路填方相同,應根據填筑材料類別和壓實機具性能按照7.4節的規定確定。
7.9.4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度必須滿足7.1.1的規定。
7.9.5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度檢驗方法應根據填料類別,按照7.1節有關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