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格式及范文優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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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格式及范文優秀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到村民小組。地址到村。法定代表人:李,組長(村長)。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申訴狀格式及范文優秀3篇,供大家參考。
申訴狀格式及范文優秀篇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到村民小組。地址到村。
法定代表人:李,組長(村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市長。
原審、上訴審第三人:xx市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苑203號。
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
申訴人因土地權屬行政登記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x年1月6日作出的()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于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及撤銷被上訴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上訴人。而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訴人曾于x年3月1日,提出《關于請求對原案號()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上訴案延期審理的申請》,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附該申請于后)。當場得到主審法官的允許。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經傳召上訴人到庭,便于x年3月23日,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程序違法。申訴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3月23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事項:
一、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
三、撤銷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申訴人。
四、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撤銷。
一、一、二審判決對第三人非法受讓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事實,沒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讓土地后(姑且不評判該出讓是否合法),未符合轉讓條件,將之轉讓給第三人,是無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來源是不合法的。
原審稱:“x年1月13日,被申訴人向上景公司核發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將土地轉讓給第三人,轉讓金500萬元,同年1月20日,雙方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判決書第7頁第五行至十五行),這是正確的?!边@正確的事實凸顯了原審對下列行為的非法性沒有查明:1、爭議土地全部種有林木,該林木是由申訴人種植管護(系爭土地自申訴人村民世居以來連續不間斷耕種收益至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沒有取得土地,更沒有對土地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轉讓該宗地的轉讓條件,第三人受讓該宗地是不受保護的,不能辦理變更國土使用權至其名下。2、從時間節點和轉讓價款上,表明炒賣土地行為(國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出讓土地沒作任何投入即轉讓牟利屬炒賣),是違法行為。顯然,一、二審法院認為“上景公司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轉讓權的,與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也是有效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一、二審認為“基公司與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土地的變更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了相關的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8至11行),該認為與事實相悖,沒有理據。
《土地登記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七項材料,其中第五項: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訴人的,故意隱瞞。何談資料齊全,何談符合法定形式(有關資料特別是被申訴人的調查表、審批表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和內容,我方律師在庭上和代理詞中已指出,不再贅述)。
三、原審認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故對土地征用及補償是否違法的請求不予支持”這是錯誤的。二審則認為“原審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確認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轉讓行為中屬善意取得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頁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為。善意,須符合兩個要體;無過錯和支付相應的對價。500萬元價款受讓近50畝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理是否為相應的對價,在此不予評判。但,顯然的是,第三人不僅存在過錯行為,而且是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第三人明知系爭土地種有林木,且該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該地屬于申訴人所有(明知該地存在權屬爭議),明知該地的權屬、地上附著物現狀和土地開發條件不符合轉讓的法定條件,而仍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不是善意取得。
請申訴審重注:被申訴人的25號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額采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依法就不應予登記。
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依法進行,應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政策實施行政行為。而對土地管理,更為嚴格征地涉及農民命根子,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存在善意保護(何況不是善意)。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無論以何種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為都是非法轉讓土地,不受保護。
四、被申訴人核發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稱國土證),對土地來源的違法性,沒有查清。系爭土地,不管是最初的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或x年1月5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以至第三人受讓的行為等,征地行為及其后的轉讓行為,都是非法的。
1、被申訴人(前身名xx縣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統征申訴人所有的49.27畝耕地,屬非法行為,因此沒有實際履行。
被申訴人x年6月16日《關于征用到村49.27畝土地遺留問題補償方案的決定》(吳府[]25號)(下稱25號文)稱x年1月5日,根據縣規劃部門的安排,由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分別與到村在原總征用土地協議書的基礎上,又分別補充簽訂十七份《征用土地協議書》,并報xx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這是極不真實的,是違法的。
所謂“原總征用土地協議書”,即征用49.27畝耕地的總征用協議,由塘尾區村鎮建設辦和塘尾鄉到村于x年2月3日簽訂。該協議無到村印章,無責任人簽名,簽訂時對征地方位、四至、面積、補償單價、總價及支付方式都無約定,是空白的(事后偽造補簽,無效)。協議從簽約主體、到協議內容,及簽約程序、審批程序(第3條約定遵守政府批復,但自始至終都沒獲得政府批復)。此次的征地行為,不管是依據當時的《國家建設用地條例》(x年5月14日起施行,至x年1月1日被廢止),還是x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現行的法律法規,該協議沒有生效。
最重要的是,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沒有履行。沒有將協議送交審批機關審核,沒有上報縣政府正式批準,征地單位沒有支付分文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地交付使用。特別是村民極力反對征地,地權屬申訴人所有。
2、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協議違法。(1)x年10月5日,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在同一天與“申訴人”簽訂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不是申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無村集體組織的印章,其中簽字的:“吳土興、天禎禮、康 瑞、康盛章”,實質是吳土興和康 瑞兩人冒該兩人簽了他人名字,是虛假行為。(2)簽字的吳土興是在時任塘尾鎮委書記王旭的誤導下,以及王旭等人推毀其在建房屋的欺壓下,違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已才簽字的。(3)村民成員和村民小組事前、事后均不認可吳土興、康 瑞的行為,且強烈反對征地(被申訴人也沒實際進行征地)。(4)被申訴人先是在一個統證耕地49.27畝的“總征用土地協議書”基礎上,又分別簽訂十七份《征用土地協議書》,無論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違法的。這印證兩個違法事實;一是將征地化整為零,規避征用耕地的審批權限,違反《國土管理法》(x年,下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是越權行為,也屬欺騙組織審批行為,二是用途違法,《國土法》第二條規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進行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才可以征地,而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行為,沒有經過政府規劃和批準,是沒有效力的行為。
3、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十七個單位既沒有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土地交付征地單位。系爭地一直由申訴人村民連續不斷耕種管護使用收益。在取消農業稅前,申訴人一直按系爭地畝數交稅。系爭地由村民收益到x年6月份,《廣東省商品林采伐許可證》(No.10102099)是鐵證。
根據《國土法》第四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有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钡谒氖藯l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梢?,系爭地依法屬于申訴人所有。
五、被申訴人將權屬申訴人的49.27畝土地使用權劃撥給xx縣工貿實業發展公司(下稱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是違法的,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訴人明知征地手續沒有依法辦理,諸多遺留問題沒有處理,仍然強行劃撥,是無效的。
1、被申訴人將地劃撥給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適用法律錯誤。
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征地協議,既無合法性,又沒有實際履行,土地使用權為申訴人擁有,所有權亦為申訴人,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對系爭地沒有使用權,沒有任何權利,不存在政府收回使用權。而且該地一如既往由申訴人耕種,不存在“閑置三年多”。退一步,即使收回,根據法律政策規定“該幅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何況,該地并不閑置,一直由申訴人村民耕種,政府收取農業稅??梢?,被申訴人收回地、安排給工貿公司,是極端錯誤的。
另外,被申訴人作出《關于收回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到村后背嶺大坡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吳府[]73號)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x年5月19日施行)已施行,根據條例規定,xx縣工貿實業發展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不屬于劃撥用地主體。
2、被申訴人作出73號文,程序違法。
從73號文內容即確認,系爭地被征用僅是xx縣國土局非法批復,沒有xx縣政府和湛江市政府依法批準,被申訴人就應當知道征地行為違法、無效;從文件內容對征地款的處理,即明知征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土地權屬仍為申訴人擁有。因此,被申訴人對地權的收回及處理,依法應告知申訴人,由申訴人行使相應的權利。但被申訴人沒有這樣做,既違反行政程序,又剝奪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六、被申訴人非法將權屬于申訴人的集體所有耕地49.27畝,強行劃撥給工貿公司,工貿公司未經國土部門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抵債給工商銀行,是違法的。
姑且不論工貿公司對49.27畝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單評判其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以劃撥地抵債的非法行為,就可決定該宗地后續轉讓行為及變更登記的違法性。
1、抵債行為發生在x年10月18日,甲方工貿公司與乙方工商銀行xx市支行(下稱工行)簽訂《以場抵債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完全屬于甲方所有的”,“甲方轉讓32.913平方米的地皮所有權、使用權、處理權全部轉讓給乙方”,這一約定違背了該地屬于申訴人村集體所有(退一步說屬于國家所有,絕不會屬甲方所有)和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該協議是無效的。
2、根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工貿公司以劃撥地抵債的轉讓行為,既無國土部門批準,更無政府審批,是非法的。
3、國務院x年5月19日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要“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倍景?、工貿公司非法取得的劃撥土地,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無建筑物、附著物,未領土地使用證,更沒有獲得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以物抵債的轉讓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自始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明確“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破產財產?!薄捌髽I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梢?,工貿公司無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何況實質上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申訴人)抵債。
5、特別是,工貿公司與工商行明知該地有糾紛,明知該地的權屬仍歸申訴人擁有,在抵債協議書中約定“若糾紛無法解決,致使乙方無法對甲方轉讓的地皮進行使用和處理時,則作轉讓不成處理”。事實上,該地一直由申訴人耕種管護使用收益,也就是說,工貿公司和工商行的以地抵債轉讓協議沒有成立。
七、被申訴人x年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特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是無效的。
工商行x年12月4日申請登記,以《場地抵債協議書》為依據,而被申訴人在地籍調查表填寫土地權屬來源是處分抵押,該地根本就無抵押;在國土部門審批表中對“土地權屬界線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填寫的“清楚無爭議”,是違背事實的。一直以來,該地權屬為申訴人所有,亦為申訴人實際管用、耕種。該表填寫無附著物,是無視地上農作物的客觀存在。x年12月4日界址調查時,無指界人在場亦無指界人簽名,卻由林明光在x年12月5日代簽名,發證機關xx市府無負責人簽章,仍由國土局張帝振蓋章,行政程序違法。
八、被申訴人給廣東上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景公司)所發的吳府國用()第0000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亦是無效的。
工商銀行非法從工貿公司取得所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不能“打包”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轉給上景公司。工商行、華融公司將劃撥地和債權捆綁轉讓,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劃撥土地不得擅自轉讓”禁止性規定的。另外,被申訴人給上景公司發證將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當作“變更登記”,違反《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九、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錯誤,適法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被申訴人核發系爭國土證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的“調查附記”欄,無調查員簽字,更無調查意見,證明被申訴人對系爭地未有調查,對是否存在糾紛等重要問題沒有查明。在土地審批表“初審意見”欄,無直接調查單位公章;在“發證機關批準意見”欄,既無政府負責人簽章,也無具體意見。有關審批程序是違法的。
另外,第三人申請登記存在虛假行為,被申訴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錯誤。被申訴人在原審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證據15)是x年1月15日簽訂的,而在x年12月22日存在了完稅證明(證據14),而申請表(證據12)的賣方意見為x年12月24日簽署,審批表(證據12)于x年11月6日就交易鑒證,這些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必有假證。
十、系爭地登記時,第三人(包括其前手)未繳清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土地的權屬爭議未解決,依法不予登記。
由被申訴人的25號文和庭審中的證據表明,系爭地應確認自申訴人村民始居以來,世屬村民所有。若認為被申訴人地已征,則自征地以來,就對權屬發生爭議。村民一直反對征地,且連續不斷地耕種管護這塊土地,另外,若硬說已征地,則證地的有關費用未有支付或未付清。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稅的,……”因此,被申訴人發系爭證給第三人違法的,應予撤銷。
十一、一、二審沒有審理認定征地行為及其后的轉讓行為的違法性,既是認定事實錯誤,也是程序錯誤。
一、二審判決對申訴人提交的1至8證據,既沒認定又沒闡釋,違反程序;而對相關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沒有查明認定,顯為認定事實不清。
十二、一、二審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是錯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精神,對本案審理,應依法查明認定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適用《行訴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最高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訴請求,保護農民集體的權益不受侵犯!還我們農民的一個公道。
此致
申請人: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
到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李呈
x年五月十四日
申訴狀格式及范文優秀篇2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由宋負責撫養,嚴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作為宋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嚴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應當支付給宋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帳戶內余額14390.25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申訴人嚴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應該由嚴負責撫養。
由于宋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狀格式及范文優秀篇3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于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x1)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x1)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xx省高級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x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并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x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x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x《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2x5號《勞動部對<關于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x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系,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XX年x月,被xx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眡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1)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x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標準裁決后,并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于XX年x月1日自愿從xx鎮領取了530.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和假肢安裝費,并終止了工保險關系。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么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么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x1)2x號文件,《關于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于1x年3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布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后,有x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辦〔〕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電機廠屬于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范圍之內,不屬于政辦〔〕號文件執行范圍。
3、根據政〔〕2x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愿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注銷抵債后,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x號、政()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系,更不能為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并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x1)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二○xx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