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分行外匯貸款業務操作規程
時間:2020-10-08 07:53:30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銀行##分行外匯貸款業務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行外匯貸款業務操作流程,保證我行外匯貸款業務依法合規開展,根據《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銀行##分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操作流程》(##銀津發[##]79號)、《##銀行外匯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修訂)》(##銀發[##]49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分行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外匯貸款是指我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并要求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以外幣為計價單位的貸款。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貸款人是指受理外匯貸款的本行各業務經辦單位(含各支行、營業部、業務拓展部門,下同)。
第四條客戶向我行申請外匯貸款時,可單筆申請,也可以先行取得最高額綜合授信,并按規定在綜合授信期限內和綜合授信額度內申請外匯貸款。
第五條外匯貸款原則:
一、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原則。在人民銀行信貸政策界定范圍內開展外匯信貸業務。
二、堅持市場導向的原則。對產品銷售有市場、貨款回籠快、經濟效益明顯的出口創匯企業,可實行貸款傾斜政策。
三、堅持合規性原則。外匯貸款發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范,必須有利于地方經濟和整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四、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外匯貸款投放額度必須符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存貸比例管理要求。
第六條加強外匯信貸資產風險控制。外匯貸款實行貸款風險管理,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精神,實行貸款五級分類。
第二章外匯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外匯貸款的對象:借款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并且符合與我行建立信貸關系的條件。
第八條外匯貸款的條件:外匯貸款申請人,除具備產品和服務有市場,經營有效益,外匯資金嚴格按要求使用等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己在我行開立外幣結算賬戶或資本金賬戶,人民幣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借款人必須持有所在的人民銀行核發年檢有效的貸款卡;
(三)申請中、長期外匯貸款,還必須符合:
1、新建項目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占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必須符合我行現行信貸管理政策要求。
2、外匯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序上報、批準并納入計劃。
3、國內配套的設備等要落實。利用外匯貸款進口國外設備的項目,國內配套設備、廠房、水電、燃料、動力、原輔材料、勞動力、技術力量和人民幣資金等都要做出具體安排,并經有關主管部門綜合平衡,逐項落實,以保證進口設備到貨后,即可安裝投產,形成生產能力。進口原輔材料加工后出口的項目,國內加工單位要有足夠的生產能力,產品在國際上要有銷路。
4、使用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要好。貸款項目要符合花錢少、收益大、創匯高、還款及時的要求。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外匯貸款。
第三章外匯貸款的種類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長短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l 年以內(含1 年)的貸款。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5 年)的貸款。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 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保障方式根據申請人資質及我行信貸政策規定可以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第十一條貸款按其占用形態的風險程度可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后三類為不良貸款,認定標準按照我行現行的貸款風險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外匯貸款按用途可分為:
一、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貸款)。用于企業引進國外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而發放的貸款。
二、流動資金貸款。為滿足借款單位在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及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流動資金而發放的貸款。
三、臨時貸款:為滿足借款單位在經營活動過程中臨時需要的資金而發放的貸款。
第四章外匯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日算起,到還清貸款本息止,根據不同種類的貸款確定其不同的貸款期限。
一、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個別項目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二、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三、臨時貸款,期限一般為二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自2000年9 月21日起,放開外幣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市
場外幣貸款利率的變化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各種外幣貸款利率及其計息方式。按照上述規定我行實行差別利率和加息、罰息制度。一般采用固定利率,如因業務需要采用浮動利率,即按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及一年期四個檔次進行上下浮動。利息以所借幣種支付。貸款期內及展期,計息規則和展期利率浮動比率按照我行信貸業務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外匯貸款辦理程序與資金支付第十五條外匯貸款業務辦理程序同人民幣貸款,包括外匯貸款額度的申請、審批,外匯貸款提款申請、審批,規模審批,貸款發放、貸后管理及貸款收回事項均與人民幣貸款保持一致。
一、授信審批:
分行可在總行授信授權、提款授權和規模授權內審批外匯貸款額度、外匯貸款提款申請和規模申請。如超出授權權限的,分行應報總行審批,總行國際業務部、信貸管理部和風險控制部按照業務分工負責審查外匯貸款額度和提款申請,計劃會計管理部負責審查外匯貸款規模申請。未經總行同意,分行不得進行轉授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請授信額度時,各業務經辦單位需將紙質申請材料及信管系統提交至分行國際業務部,國際業務部審查合格后出具《國際業務審查意見表(外匯貸款額度)》(附件1),并將信管系統提交至公司業務部。
審批通過后,申請人可在核定的額度內及申請期限內,申請
辦理外匯貸款業務。
二、業務辦理
在具體業務辦理時,經辦單位需將相關申請資料提交至國際業務部,經國際業務部審查合格并出具《外匯貸款業務審查意見表》(附件2)后提交至公司業務部,公司業務部審查通過并簽署意見后提交至風險控制部及分行審貸委員會審批,形成審批意見,對于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查材料返至貸款經辦人員補充調查。
三、貸款發放
外匯貸款具體業務不經過國際結算系統進行操作,信貸管理系統的操作流程與人民幣貸款的操作流程保持一致。由業務經辦單位發起信貸管理系統,按照:建立客戶信息--授信業務申請--授信業務審批--合同登記--規模審批--放款審批--發送核心系統復核入賬的流程進行操作(外匯貸款業務只能在有收單行資質的支行進行核心操作)。風控部出具《放款通知單》,計劃財務部出具《##銀行信貸規模通知單》,業務經辦單位對放款通知核實無誤后劃付資金,并打印《貸款發放通知書》及《實貸實付收款人信息通知書》留檔備查。
在發放外匯貸款前,業務經辦單位應提前查詢本機構相應外幣頭寸,若頭寸不足,需填制《系統內外匯資金拆借申請》(附件3)向分行拆借外幣頭寸,待拆借資金足額到位后,方可放款。
第十六條外匯貸款資金支付,原則上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一)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貸款,借款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已填寫完善并加蓋印鑒后生效的貸款憑證;
2.已填寫完善并加蓋印鑒后生效的支付結算憑證;
3.借款人與交易對手資金支付關系的證明文件;
4.本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貸款支付過程其它受托支付事項按照《##銀行##分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銀津公發[2012]13號)中關于受托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因業務需要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業務經辦單位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至少每季度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
第六章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管理。各業務經辦單位負責審核債務人提出的開立或注銷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申請。借款人申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開戶手續時,我行為債權人的,只允許在我行或債務人注冊地銀行開戶。借款人未在我行開戶的,我行應向借款人的開戶行出具開(銷)戶通知書,并注明:“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了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請____銀行____分(支)行協助辦理有關開戶(銷戶)手續”,并簽字、加蓋業務公章。(開戶/銷戶通知書樣式見附件4和附件5)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借款人該筆貸款收入及其劃入的還款資金;支出范圍為借款人償還貸款、經常項下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還貸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5個工作日。一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一個專用賬戶,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后,應注銷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出口押匯的結匯,可由我行直接辦理,除此以外的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第七章外匯貸款歸還
第十九條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管理。借款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業務經辦單位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6)等證明文件,審核真實性和合規性,事后報送分行國際業務部,由分行國際業務部統一按月報外匯局備案。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借款人辦理以償還貸款本息為目的的購、付匯手續時,借款人為我行的,只能在我行或借款人注冊地銀行辦理。
借款人未在我行辦理購、付匯手續的,我行應在向借款人出具的還本付息通知單(見附件7)上加注:“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了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請____銀行____分(支)行協助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并簽字、加蓋業務公章,并要求借款人轉交至借款人注冊地的售、
付匯銀行。
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購匯,應由借款人提出申請。若我行通過合法途徑(包括法院判決、仲裁機構的裁決、抵押或質押資產變現、扣收保證金等)獲得了來源于企業的人民幣資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提出購匯申請,則我行可代企業向外匯分局提出購匯申請,經審批后方可辦理購付匯業務。
第八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信貸員在15日內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檢查。貸款周轉過程中,公司業務部對貸款企業進行定期(不定期)貸后檢查,按照人民幣貸后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貸后跟蹤檢查紀律,歸檔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告本級機構負責人,積極采取措施,對問題突出,性質嚴重的,要上報總行,以保證信貸資產安全。
第九章報表統計
第二十一條分行的報表統計及報送。已辦理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的經辦單位應按照雙人交叉復核機制,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外匯債權登記手續,按要求報送上月國內外匯貸款的發放及變動情況,即在每月初一個工作日內向分行國際部報送《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見附件8)、《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見附件9)、《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見附件10)及《國內外匯貸款專戶開戶銷戶月報表》(見附件11)。由分行國際業務部按照規定時限統一上報外匯管理局。
第十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貸款檔案
外匯貸款發放后,業務經辦單位應及時建立貸款登記臺賬(見附件12),記載貸款的相關信息,并及時上報國際業務部,按照人民幣貸款相關檔案管理要求管理業務檔案。堅持本外幣貸款檔案集中存放,統一保管原則,將檔案原件交由分行國際業務部留存,業務經辦單位需在辦理外匯貸款業務后2個工作日內補齊檔案要求的材料及內容,并留存全套檔案復印件。
第十一章部門職責與權限劃分
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業務應由業務經辦單位、國際業務部、公司業務部、風險控制部、計劃財務部分工負責,協作配合。
第二十四條業務經辦單位負責外匯貸款業務市場營銷、授信及提款的前期調查、貸后管理、客戶關系維護工作、外匯貸款業務的發放與收回,發起信貸管理系統授信審批流程和提款審批流程。
第二十五條國際業務部職責
一、負責國家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貿易背景、進出口資質的審查工作;
二、負責對外匯貸款業務是否符合當前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公司業務部負責審查外匯貸款申請人資信狀況、授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方式以及進行貸后管理。
第二十七條風險控制部按照我行現行風險管理政策,負責復審申請人資信狀況、授信用途、還款來源和擔保方式等內容,復審申請人的授信額度。
第二十八條計劃財務部負責外匯貸款業務的規模審批。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涉及條款可參照我行人民幣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分行國際業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附件:1.國際業務審查意見表(外匯貸款額度)
2.外匯貸款業務審查意見表
3.系統內外匯資金拆借申請
4.開戶通知單
5.銷戶通知單
6.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
7.還本付息通知單
8.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
9.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10.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
11.國內外匯貸款專戶開銷戶月報表
12.外匯貸款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