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據目錄范本
時間:2020-09-10 07:31:35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交通事故證據目錄范本
第一組:各訴訟主體的身份事項和相互關系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項(說明:主要適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類型);
3、親屬關系證明,證明原告與死者或傷者之間的親屬關系及是否為實際被扶養、贍養和撫養關系(主要有結婚證、戶口簿、村鄉或街道社居委證明及單位證明等);
4、監護關系證明,證明法定代理人與原告之間監護關系存在的事實(說明:主要適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類型);
5、死者的身份證明,證明死者的身份事項(適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被告的身份事項(適用于被告是個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適用于被告是單位的案件);
第二組:駕照及年審情況、車輛登記及年審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8、原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于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9、原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于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于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11、被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于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第三組: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1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情況;12、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及結果(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1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事故現場的相關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第四組:治療、鑒定情況
14、醫院病歷,證明搶救、治療、傷情、營養費、住院時間和出院休息情況;
15、醫療費發票,證明醫療費數額;
16、殘疾鑒定書,證明傷者的傷殘等級;
17、護理依賴鑒定書,證明護理依賴等級;
18、死亡鑒定書,證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適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組:與賠償有關的相關證據
19、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施救費、停車費票據,證明這些費用的數額;
20、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評估報告書,證明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數額;
21、車輛停運損失和營業損失證明,證明這些損失的具體數額;
22、死者或傷者的工作證明,證明死者生前或傷者傷前的工作情況(即證明是按城鎮戶口還是按農村戶口的標準處理);
23、經常居住地賠付標準高于事故發生地賠付標準的證明,證明按何種標準賠付;
24、保險單,證明××號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情況。
提交人:×××
提交時間:××××年××月××日
使用說明:
1、根據死亡或受傷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應當提供的證據;
2、在訴訟中一定要按照法院《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一般規定的是30天,簡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證據;
3、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做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申請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