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群眾工作本領 引領小區自治發展——關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調查與思考
時間:2021-12-06 15:45:15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增強群眾工作本領 引領小區自治發展
——關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調查與思考
【引言】黨的十九大號召,要“增強群眾工作本領,創新群眾工作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住宅小區(本文特指商品房住宅小區)的治理,既是業主自己的事,但同時更需要我們基層干部深入聯系群眾、發動群眾,增強本領、創新方法,引導群眾做好小區自治工作。為此,基層干部必須從管理農村熟人社會轉向適應小區生人社會治理;從習慣于干部推薦選拔制度轉向適應小區民主選舉制度;從治理有酬勞的企事業單位轉向引導無酬勞的小區自治工作。只有充分認識到、主動適應好這三個轉向,才能真正增強小區群眾工作的本領,引領好自治組織發展,最終實現住宅小區的良好治理。
近年來,吳中區經歷了大規??焖俪擎偦M程。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靚麗住宅小區為城市風景增添色彩,一道道小區護欄圍起了城市陌生人的集聚天地。一時間,有多少人歡天喜地搬進小區滿意新居;又有多少人卻煩惱于小區設施設備缺失、安全隱患堪憂、環境衛生不佳,投訴反映又得不到及時有效處理。加強住宅小區居民自治,實現物業良好管理成為我們基層干部和群眾的共同愿望。
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家、省、市、區、開發區關于物業管理的各類法規文件已經相當完備。
自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2000年《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開始施行以來,物業管理工作在規范化道路上已經走過10多個年頭。市、區也先后頒布《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加強和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吳政發〔2015〕83號)、《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品房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吳開管委〔2017〕215號)等一系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并逐步建立起了相當完備的管理體系,包括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物業糾紛調解、物業服務公司信用信息管理、物業服務項目承接和退管、物業糾紛調解工作機制等諸多方面均有專門文件。今年2月,蘇州市住建局還專門印發了《蘇州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蘇住建物〔2018〕4號),對業主大會的這一核心文件也作了進一步的規范、細化。
基層物管專職人員基本到位,網格化管理全面推進,物業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吳中區下轄的鎮(街道)、社區按區政府要求配備到位了專門物管隊伍、專職人員,著力推行檢查考評、網格化管理制度。以XX街道為例,目前物管條線監管著街道轄區內19個住宅小區,涉及物管企業15家。一是完善組織機構。街道于2014年末建立了物管辦,有專職人員3人,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轄區的物業管理、物業投訴、業主委員會籌備、小區管理的考核等工作。下轄4個城市社區都建立管理網絡,有專職物業管理工作人員負責各自轄區的物業管理監督工作、業主委員會籌備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二是加強檢查考評。社區每月對轄區物業服務公司開展一次檢查。街道每季度組織消防、派出所、工商、城管、安監等相關部門進行綜合考評。開發區對年度考核優秀的企業進行表彰,并設立專項資金100萬元,用于對優勝物業服務公司的員工進行現金獎勵。另外還有城管隊員進駐小區巡查,及時處置違章搭建等事務。三是積極調解糾紛。街道物管辦每年平均調解處理大小各類糾紛100余起,各類物業投訴300余起,通過街道社區二級管理人員努力,實現當年度調解清零,獲得吳中區物管考評第二名。四是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組織社區及相關人員進行物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建立,指導其規范選聘物業服務公司。近年來多個住宅小區的新老物業得以平穩過渡。
盡管各級法規、文件齊備,并且管理網格健全,基層干部調解處理了大量糾紛,但是,住宅小區設施設備損壞、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差、業委會成立難或運行不暢等情況依然較為普遍存在。
物業管理良好的小區不多。少數小區由知名物管企業進駐管理,設施設備較為完好,環境整潔有序,物業費收繳率較高。如XX街道XX天璽的綠城物業、水岸清華小區的龍湖物業等。但是,更多的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照服務標準開展服務,管理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具備完好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的小區只占少數。大部分小區沒有聘請消防維保單位來維護保養小區消防設施,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隱患。在大多數物業的消控室,值班人員面對應知應會消防知識的提問,都是一臉懵逼。
有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運行不暢。如XX街道19個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12個,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1個。另外6個小區中,除了1個小區入住率不滿半數不夠條件成立業委會外,剩余的5個小區均幾經波折未能成立。有的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普通業主之間、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存在較大矛盾。
二、分析存在問題的根源
住宅小區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業主自治、物管企業服務兩個方面。業主自治又包括業委會工作和業主自覺。
業主委員會工作方面的問題主要有:
1、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缺乏有效引導。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事實上,絕大多數業主無心參選。因為擔任業委會主任、委員需要鉆研相關政策知識,以及具備一定的管理、工程、財務等專門知識,還需占用大量業余時間開展工作,關鍵是還沒有相應的收入,所以基層政府很難組織起一批有能力又有意愿的業主來參選。而極少數動機不純又具備相關業務知識的業主,倒是踴躍擔任委員和主任。有的甚至私下透露:“某某小區業委會主任當了幾年,都買別墅了,也沒出啥事兒??!”但是,基層政府的權限,只能在委員資格審查(如是否有前科,是否欠交物業費、是否與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有親屬關系等)方面把把關,就算能夠判斷參選者動機不純,基層政府想去阻撓,他們則會發動利益同盟者,并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各種網群內大肆挑撥——“政府要插手我們居民自治了”、“到時候政府會干預動用小區維修基金、打進自己的工程隊”云云。最終,基層干部很難長時間與該利益團體周旋。一旦參選者們成功以利益結盟,入選了業主委員會,他們面對的只是一盤散沙的業主群眾,雙方的信息、能力、利益驅動力(普通業主最壞的結果是,入駐企業物業管理水平不高、每年多交數百上千物業費等;而業委會主任、委員如果當不成,損失的卻很可能是每年數萬、數十萬元的物業服務公司回扣、工程回扣、公共物業出租收入分成、公共部位廣告位出租收入分成,等等。他們會以命相搏的?。┒紭O度不對稱。這樣的業委會在一開始就注定是吃人魔王。這是第一種類型。
有的小區,業主代表、委員職位無人問津。業委會組建不成,居委會應按市條例規定代行業委會職責,將直接面對消防、安全責任,居委會也是壓力山大。所以,為了在一定時間內湊齊人數成功組建業委會,居委會有時只能去拉郎配,找些“好說話”的人來充當。這樣的業委會在一開始就注定形同虛設。這是類型二。
有的小區,業委會是勉強建立了。但是,群眾基礎并不牢固。而且,總是有一幫或幾幫眼紅的人在一旁猜疑、挑刺,甚至指責、謾罵。到最后,業委會主任和委員覺得吃力不討好,最終被攪散。這是類型三。
2、議事規則的制訂缺乏有效監督或足夠的幫助。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用以規范業主大會組織與行為,是一個小區業主大會的核心文件。上述第一種類型的業委會籌備組,在擬訂《議事規則》的時候,必然竭盡所能使該規則有利于業委會主任、委員的權力行使,而不利于廣大業主基本權利的保障。這樣的《議事規則》,其公開性、合理性可想而知。
第二種、第三種類型的業委會籌備組,則要么提不出自己的施政主張,要么處處碰壁、傷痕累累,沒有一個主導力量,容易被少數動機不純者利用,成為任人擺布的傀儡。其擬訂的《議事規則》也必定乏善可陳。
3、業主提出意見缺乏暢通、有效的渠道。
業主個體發表意見建議,一般應通過其樓幢的業主代表??捎械臉I主代表連參加業主代表大會都經常缺席,要其代表業主發聲更是勉為其難。有的業主代表一開始是積極的,多次發聲被業委會一干人要么置之不理、要么聯合起來集中攻擊后,逐漸變得灰心、麻木。
4、投票統計費時費力,且統計真實性堪憂。
目前小區議事投票,大多是靠各樓幢的業主代表的兩條腿。業主代表樓上樓下跑斷腿,收集完成交給業委會,最后統計數字由業委會說了算,至于真實性,廣大業主不得而知。
業主自覺方面的問題主要有:
1、業主“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匱乏。
對于多數業主來說,做到自掃門前雪已屬不易;他們對于小區業主代表的選舉和被選舉、業主大會議事興趣不大,極少參加。除了在網群里零敲碎打地發幾句牢騷,不愿意多費時間精力參與小區事務。
2、業主欠繳物業費缺乏有力高效的制約。
小區物業費收繳率普遍不高。以XX街道為例,收繳率80%左右是已經是“好小區”;老舊小區甚至僅有50%左右。物業服務公司為此把欠繳業主告到法院“維權”,但將等待漫長的周期。如此,繳費少——管理差——繳費更少——管理更差……形成惡性循環,有的物業服務公司或將虧本被迫退出,留下一地雞毛。
物業服務公司的問題主要有:
1、物業服務合同缺乏公平。
小區選聘物業服務公司,不管是全體業主投票公選一家,還是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進行公開招標,都需要預先擬訂好一份物業服務合同。這是規范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雙方行為的文件。包括收入的分享比例、支出的分攤比例、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情況的考核等等,都應當作為文件的主要內容。但是,有的小區投票前(或招標前)竟然沒有準備好一份合宜的合同(招標文件),等選定了物業服務公司再“想起”修訂合同。物業服務公司起草的合同自然明顯有利于自身,合同中更不會有考核、清退機制,而且一簽約就是三五年。業主從此沉淪。
由于沒有考核、清退機制,物業服務公司就有極大的意愿提供最低限度的人力資源,以維持說過得去的環境、治安工作,僅為勉強應付業主的牢騷和基層干部的例行檢查。
2、各項費用收支的公開缺乏執行力。
市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者一年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小區經營性設施經營收支情況……”。如何公布?物業服務公司各顯神通。有的根本不公布,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要求檢查了才草草“公布”應付一下;有的公布的只是大類賬目,聊勝于無,其明細的來龍去脈全部隱去,無法得知。
3、新老物業服務公司交接缺乏完備的程序。
不少物業服務公司新老交替工作沒有做到位,有的甚至弱電、消防等重要設施都沒有移交。沒有完備的移交程序和手續,責任人難以確定,各方推諉扯皮,給基層干部的協調處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以上雖然是物管企業的三個問題,但是完全可以由一個負責任的業委會解決。業委會在基層政府的指導幫助下,可以提前設置公平的合同,推動費用收支公開,監督新老物業的交替。所以,物業服務公司的問題,依然在于業委會工作是否到位。
三、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問題的對策
綜上分析,小區物業管理的核心問題在于業委會。當前,基層政府在開展小區物管監督工作時,大量的工作是對物管企業的監管,應當把重點轉移到做業委會的工作上來。而做好業委會工作,關鍵在搞好業主群眾基礎?;鶎痈刹繎斚麓蠊Ψ?,深入聯系群眾、發動群眾,增強開展小區群眾工作的本領,引領好自治組織發展,才能最終實現住宅小區的良好管理。
1、基層政府和居委會物管干部應當充分認識“三大轉向”,積極下沉到業主群眾中去,宣傳激勵黨員業主和群眾中的積極分子積極參加小區事務。
業主自治相比其他常規工作,存在“三大轉向”,需要基層干部充分認識和積極適應。一是農村熟人社會治理轉向城市生人社會治理。以前農村鄰里鄉親之間知根知底;而城市小區鄰里之間多為點頭之交。組織起來更加困難。二是“選拔”轉向“選舉”。我們熟悉的是干部的推薦、選拔制度,既有民主更有集中;而小區業主代表、業委會的公開選舉,則更多的應是民主。民主公推公選的不確定性,比選拔要大得多。三是企事業單位上班有酬勞轉向自治工作無酬勞。業委會自治,需要承擔大量管理工作、事務性工作卻普遍沒有酬勞;比起上班拿工資的天經地義,顯得很是“吃力不討好”。
基層干部只有充分意識到這“三大轉向”,才能深刻體會做好小區自治工作的艱難,才會深刻領會深入群眾、發動群眾的必要性、緊迫性。只有預先被廣泛發動了,群眾才不容易對基層干部有偏見、有誤解,少數動機不純者才沒有拉幫結派的時間和空間。
深入小區群眾,遴選自治組織骨干隊伍,相當程度上需要在非工作日和夜間上門走訪,這需要基層政府和社區干部做大量艱苦扎實的工作。但是,這些艱苦扎實的工作可以換來小區群眾的大力支持,和今后小區的安全、整潔、和諧,還可以減少大量的物業糾紛協調工作。
2、制訂一套公平公正的管理文件范本。
2018年2月,蘇州市出臺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范本,規定業委會籌備組應在此基礎上起草《議事規則》,并經地方政府審核同意后,方能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這是小區物業管理的一大利好。
為此,基層政府可以進一步出臺相關文件,在蘇州市范本的基礎上,制訂一套貼近基層、更加細化的管理范本,如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公司招標文件以及詢價、審計、招標代理等第三方公司如何選擇等的范本。明確業委會(籌備組)如欲修改,必須先報基層政府審核同意,再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
3、提升業主競選業主代表、業委會委員的積極性,提高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入選的門檻。
一是對業主代表給予一定酬金。做業主代表、當業委會委員、主任,需要有能力、意愿和時間。在一個小區數百、數千人中選出幾個有管理能力和相關專業能力的不難,擠出一定的時間也不太難,難的還是意愿。除了大力組織動員,更需要有一定的酬金來吸引??梢栽凇稑I主大會議事規則》范本中明確:通過建立“第三方+業主評分系統”,對業委會管理和物業管理成效進行每月考評。按照職務和考評分數的高低,業主代表可以相應獲取不同水平的酬金。酬金在公共收益里支??;對于沒有公共收益的小區,基層政府給予一定的支持。
二是對業委會主任的錄用加設一定門檻。比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范本可以明確: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應當通過其工作單位的數位同事推薦、單位蓋章,擔保此人的管理能力、人際關系良好,且在單位無不良記錄。
4、強力推進業委會會務公開,推進業委會、物業服務公司各項收支明細的公布。
基層政府應當監督業委會根據議事規則,利用網絡視頻、錄音等各種手段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開的過程,公布會議紀要。
基層政府應當監督業委會根據議事規則,聘請第三方審計單位對業委會收支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物業服務公司代為經營的小區經營性設施收支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并公布審計報告(審計單位的選擇方式、渠道應當在《議事規則》里預先明確)。業委會、物業服務公司不配合審計或審計后不予公布的,建議由上級住建部門進行處理。
基層政府應當監督物業服務公司公布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費辦法。
5、大力推進物業費的全員繳納。
拒交物業費首先違反了契約精神,第二對已經繳納物業費的業主也是一種不公,第三這種行為嚴重妨害了小區消防、安全、治安、環境等公共事務管理。因此,必須大力推進物業費的全員繳納。關鍵前提是,必須建立并完善業主對物業服務公司的考核機制。如果全員繳納了,而物業服務公司還做得不合標準的,業主就可以通過對物業服務公司的考核降低其收費等級,不合格的甚至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考核機制應當事先在物業管理合同內明確,事先沒有明確的,應當補充建立。這樣,欠繳物業費的業主也就少了堂皇的借口。業委會應當趁勢督促其繳納。
6、采用現代通訊技術推進業主和業委會的溝通。
建議上級住建部門統一研究開發小區物業管理的APP。一旦成功上線,或可大大增強業主與業委會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溝通,便于基層政府對于業委會、物業服務公司的監督管理,或可最終解決溝通不暢、選票統計作弊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