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聘任聘用制和勞動合同制規定
時間:2021-03-09 09:00:29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實行聘任聘用制和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實行人事勞動制度改革,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單位與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公司工作的職工,除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現職人員外,其他職工均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聘任聘用制和勞動合同制,以合同形式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取消干部、固定工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等任職界限。
第四條被聘任聘用職工必須與部門簽訂《崗位合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效力,雙方都要嚴格遵守。職工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職責,各級領導依照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
第二章聘任聘用辦法
第五條公司中層領導(含副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實行聘任制,一般職工實行聘用制。聘任聘用期一般為貳年。
第六條公司中層領導,可由群眾推薦、領導推薦、自薦等方式產生名單,經領導層研究,由公司人事部門對擬聘任人員進行考核,經公司領導層決定,由公司行文聘任。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的一般崗位,由各部、科室、公司領導提名和雙向選擇優化組合,報公司研究同意。被聘職工與所在部門領導簽訂《崗位合同》,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第八條除公司引進特殊人才外,凡新入公司的職工(含新招、外單位調入等各類人員)一律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3~6個月。新招職工實行考試制度,擇優錄取。
第三章續聘、解聘和改聘辦法
第九條受聘任的中層領導受聘期滿,經公司有關部門考核和審計,群眾評議,根據受聘干部在任職期內的德、能、勤、績情況,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條被公司院聘用的職工受聘期滿,由本部門領導提出意見,經考核,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一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解除聘用:
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半年累計遲到、早退、溜崗30次以上(含30次),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累計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
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全年被通報批評二次或警告以上處分一次的;
㈢違反規定從事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有其他侵犯本公司技術、經濟權益行為的;
㈣職工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又不能另找到崗位的;
㈤不服從工作崗位調整,三天內不到調整后崗位報到的;
㈥聘任期內,中層領導擅自離職的;
㈦依照《勞動合同書》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二條中層領導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另行安排工作:㈠由于工作不力,導致所在部門管理混亂的;
㈡嚴重失職,給公司或本部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㈢承包部門非特殊原因,連續二年不能完成承包任務的(含技術指標、經濟指標);
㈣民主測評中本部門有1/2以上職工認為不稱職的;
㈤在本部門的經濟分配中,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㈥承包所室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產值的,或在經濟來往中,私自截流公款的;
㈦公司認為有不宜擔任領導職務原因的。
第十三條在聘期內,確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對中層領導的職務和職工的工作崗位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職工要求變換工作崗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部門領導簽字,經公司研究同意后,辦理變換工作崗位手續。
第四章解(待)聘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落聘的中層領導行政職務自然解除,其相應的工資福利等待遇自落聘下月起停止執行。在被聘用前,作待聘人員安排。被聘用后,按聘用工作崗位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因精簡、崗位撤并、無崗位以及工作能力、身體條件不適應崗位需要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崗的和上崗被解聘的本單位正式職工,即為待崗人員。
第十七條待崗期間,待崗人員可自謀職業,公司按有關規定發放最低生活費。在公司內待崗的,由單位安排臨時性工作,并執行考勤制度,由公司發放基本工資。
第十八條待崗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經學習培訓合格的,單位提供一次上崗機會。
第十九條在公司待崗期間,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溜崗累計達到20次以上,或連續曠工三天,累計十天的,視為放棄上崗機會,待聘期滿。
第二十條待崗人員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或調動單位的,原合同制工人通知終止合同;原固定制職工,單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為管理,委托管理期一般為半年。委托管理期滿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章《崗位合同》和《勞動合同書》的簽訂
第二十一條簽訂《勞動合同書》,是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秿徫缓贤纷鳛椤秳趧雍贤瑫返母郊?,主要是明確職工的崗位職責,是對主件《勞動合同書》條款的補充,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對履約雙方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被聘任聘用職工,應與本部門簽訂《崗位合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原固定制職工拒絕簽訂崗位合同的,按待崗人員處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對《崗位合同》有異議的,可在十五日內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述。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書》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等按《勞動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公司人事部門對公司職工的聘用、勞動合同和崗位合同進行宏觀管理和考核,各部門負責對本部職工的崗位合同進行管理。公司人事部門和各部、科(室)、
公司按管理權限對聘任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職工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凡不按程序辦理而自行解除合同的,其法律責任由責任人一方負責。
第二十七條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書》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不作待崗人員處理,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終止、解除合同的職工,應及時到院人事部門辦理離院手續,否則不予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及其他手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負責人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二O**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