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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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一、考核制度: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3篇,供大家參考。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1
一、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并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臟、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系。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并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四、培訓制度:
培訓是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于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歷程
1994年人事部發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辦法》初步規范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評定制度。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辦公廳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導建議,包括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指導以及發展規范人才市場等。
你,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深化科技、高等學校、文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建議。
XX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XX年人事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規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內容、考核制度、解聘辭職制度以及委聘人員安置等作出規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XX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人事部頒布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是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而制定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新亮點。
XX年,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局在組建后的第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將盡快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條例早日出臺。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2
1949~1989年,干部人事制度的發展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1、1949~1953年沿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的干部制度。此后,在學習蘇聯干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的干部制度。
2、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期間,干部制度受到嚴重破壞和損失。建國后17年的干部工作被否定,各項干部制度被廢止,給干部管理造成了嚴重混亂。
3、1976年10月以后,干部制度進入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階段。首先恢復建立了各級、各部門的干部管理機構,接著在干部管理、選拔、任用、考核、獎懲、離休、退休、培訓、工資、回避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實行干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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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3
為切實提高我公司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晉政辦發〔20xx〕61號)、(晉煤勞發〔20xx〕1166號)和臨汾市煤炭工業局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的要求,到“十二五”末基本實現煤礦從業人員隊伍專業化,促進我公司的各項工作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目標
1、高級技師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高級技師技能(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達到0.27%以上。
2、技師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技師技能(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2%以上。
3、高級工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高級技能(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15%以上。
4、中級工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中級技能(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40%以上。
二、加大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力度
要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完善技能人才培養體系。要加快市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建站工作,根據鑒定許可范圍,嚴格標準、規范程序、認真做好鑒定工作。煤礦企業新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獲得初級(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方能獨立上崗。煤礦企業要將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確保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所需經費足額到位。
三、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
要積極做好調入、引進煤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資格的審核確認工作。要注重做好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工作,對已取得煤炭相關專業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要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煤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的提高。要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強化專業技術人員聘期考核。
四、創新煤炭人才工作機制
堅持“人才強煤”和“人力資源優先發展”戰略,加大煤炭人才工作力度,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形成吸引、培養、使用、穩定人才的良性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煤礦企業作為人才工作的主體,要深化企業用人制度改革,為各類人才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要通過多種途徑培養人才,著眼發展和需要,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知識更新和崗位歷練,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要創新人才使用機制,堅持遵循人才發展規律,把人才素質能力與崗位要求結合起來,使各類人才各得其所、各展所長,做到因才適用。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以煤炭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為重點,制定引進規劃,拓寬引進渠道,提供發展平臺,落實各項待遇,加快引進步伐。
五、大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是激勵從業人員崗位成才、技術創新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手段,也是實現“人本安全”的重要環節。制定全市煤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建立表彰激勵機制。要以全市煤炭行業職工技能大賽為牽引,形成覆蓋全市煤炭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營造“百個工種大比武,萬名職工爭狀元”的濃厚氛圍。煤礦企業要利用比武和職業技能競賽這個活動載體,廣泛開展以全員參與為基礎,以崗位練兵為手段的競賽活動,選拔、打造企業的“首席技師”、“技能狀元”和“技能大師”,促進和帶動從業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的全面提升,調動我公司職工的積極性。
六、強力推進班組安全建設
要按照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推進會上提出的“五個落實”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健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班組現場管理和教育培訓,不斷提升班組建設和管理水平,通過班組人人平安實現企業個個安全。要重視和發揮班組在員工教育培訓中的主陣地作用,廣泛開展崗位練兵、結對子、師帶徒等活動,使班組所有成員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相應技術,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要加大對班組長、特聘群監員等班組關鍵崗位人員的培養力度,不斷提高他們的履職能力,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要積極推廣班組成建制培訓,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自覺抵制“三違”、業務保安、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五種能力”,使班組成員真正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努力實現人本安全。
七、加強對素質提升工程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素質提升工程的監督管理。要將人員素質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要素,把人員是否達到準入標準和是否符合煤礦用工規定作為新礦井投產、復工復產的前置條件,加強管理。在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把素質提升工程的落實和推進情況、準入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各類安全檢查、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后,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煤礦企業是素質提升工程的主體,要切實把素質提升工程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通過嚴把煤礦用工和用人關口,促進安全生產和行業整體素質全面提升。
八、完善以安全為中心和體現執業(職業)能力的分配辦法
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推行以安全為中心、充分體現執業(職業)能力的個人安全技能帳戶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鑒定(評價)、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業績、收入相結合的成才激勵機制,對具備執業(職業)資格人員,要落實相應的津貼補貼。要不斷提高各類技術和技能人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重獎各類發明創造、職業競賽和評比表彰獲獎人員??梢圆扇∑聘裆陥蠛蜁x升高一級執業(職業)資格;在提拔任用、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農民合同工轉為城鎮合同工等方式進行獎勵,充分調動從業人員學文化、學技能、崗位成才的積極性。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4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6
一、用人申請
1.用人部門根據本部門用人需求情況,填寫《用人申請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根據崗位配置,核實是否需求,確認有無內部橫向調職的可能性后,寫出復核意見,并上報總經理審批。
3.總經理審批后,行政人事部按用人需求實施招聘。
4.新增用人崗位,用人部門填寫《增崗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新增崗位編制、新增崗位職責描述和增設新崗的理由,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5.崗位需增設新編,用人部門填寫《增編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增編理由、增編數量等,并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二、招聘
1.招聘準備。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需求,擬定《招聘簡章》,內容包括公司簡介、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要求、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公司待遇,以及其它要求。
2.確定招聘渠道。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崗位人員要求特點,確定招聘渠道,選擇科學有效的招聘辦法。
3.招聘接待。招聘接待由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根據應聘人員的自身素質、求職意向等進行初次篩選,確定招聘意向崗位合適人選,并上報行政人事部經理。求職人員需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
4.確定初試人選。行政人事部經理根據應聘人員條件,確定初試的人員以及初試時間、地點,人資專員通知應聘人進行初試。
5.初試。初試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從應聘者的形象儀表、語言表達、求職動機、工作經歷、前職表現、受訓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衡量,確定復試人選,并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
6.復試。應聘各部室普通工作人員的復試,由各部室經理負責,主要從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經驗等幾方面進行考評,并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應聘部門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進行復試。
三、七天試崗
1.試崗審批。求職人員經初試、復試合格,還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上崗試用。
2.試崗通知。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試崗通知,要求試崗人員攜帶相關資料辦理試崗手續。試崗人員需交納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復印件各一張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張,同時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進行驗證。生產工人入職前要求提供縣級以上(含)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的健康證明。
3.到職確定。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為試崗人員辦理試崗手續,填寫《到職通知單》和《備品領用通知單》,并經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和財務經理簽字確認。
4.七天考評(即周測評):行政人事部、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技能水平等要進行綜合測評,填寫周測評表。
5.周測評合格,行政人事部下發《薪金通知單》,報送財務部。
6.試崗時間是七天。7天試崗本人感覺不勝任或考評不合格被辭退的,無薪資。
四、背景調查
試崗期內,行政人事部對擬聘人員身份、履歷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部門經理、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員等重要崗位的擬聘人員,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直屬領導要深入到其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進行調查和家訪,了解其家庭生活環境,以及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狀態等,并填寫《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確認,上報總經理簽字審批。
五、擔保
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等與公司物資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重要崗位以及戶口在外地的求職人員,必須經過擔保,方可入職。擔保人須持有本地戶口和正式工作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并和被擔保人一同簽署《特殊崗位擔保書》。
六、上崗培訓
試崗人員在試崗期間,行政人事部和職能部門將對其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業務技能等知識的培訓。具體安排如下:
(1)行政人事部對新入職員工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崗位描述、行為標準等方面內容的。培訓,并進行初步的考試測評。
(2)部門經理安排相應負責人對新進員工進行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范等方面內容的培訓,并進行簡單測評。
七、正式試用
1.新進員工通過7天試崗,經考評合格正式試用。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時間從七天試崗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2.試用期工資執行公司《試用期工資管理規定》。
3.對于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高于擬聘崗位要求,并且有相同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特殊優秀人才,經七天試崗考核成績特別優異的,可免于試用,但需經總經理審批。
八、轉正考核
1.員工在試用期間,所在部門要對其日常工作表現進行跟蹤考評,并填寫《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試用員工試用期滿前,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還須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員工所在部門負責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范等知識的深入測評;行政人事部負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行為標準等知識的深入測評。
4.根據周測評、月測評的考核結果,員工成績優秀,表現良好,能夠掌握勝任本職工作,可免一個月試用期。
5.員工在第一個月試用期內考試測評未能通過,但通過日常表現跟蹤測評考核,有發展潛力,可以繼續試用一個月。如果第二個月仍不合格,可辭退。
6.經考核合格的試用期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九、錄入存檔
1.對于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行政人事部要為其建立健全的員工檔案,分別建立員工電子檔案和書面檔案。
2.員工書面檔案包括《應聘人員登記表》、《新進員工到職單》、《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特殊崗位擔保書》、《試用員工跟蹤考核周測評表》、《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員工轉正申請表》、《晉級申請表》、培訓考核試卷、轉正考核試卷、《勞動合同》、獎罰檔案等有關資料。
3.員工檔案的錄入由人資專員負責。
十、調配
1.公司根據員工的自身素質、工作表現及能力,為其選擇適合發展的平臺,給予合適的崗位變動或職位調整,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及部門。
2.員工崗位或職位發生變動時,需填寫《崗位調動單》。員工原部門經理簽署意見,擬調入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進行審核,并報總經理審批。
2.職務晉升。員工職務晉升填寫《員工晉級申請表》,由總經理簽字審批。晉升后的試用期為1-2個月。期滿后由本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考核,報行政人事部和總經理審批。
3.平調。員工在同一級別的崗位間進行調動,需填寫《崗位調動單》。新崗試用期為一個月,在公司工作滿三年或者有從事新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可免于試用。員工崗位變動需總經理審批。
4.降職。降職員工填寫《崗位調動單》。降職員工可免于新崗試用,直接發放新崗位轉正工資。
5.崗位交接。經調整后,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并上報工作交接書面說明,由部門經理或主管領導監督交接,辦妥移交手續方可就任新職。
6.工資變動。單純工資變動,需填寫《工資變動審批表》,經所在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工資從總經理審批之日起執行。
十一、外培
1.由公司出資參加外部培訓的員工,培訓前需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
2.員工接受培訓后,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不得提前辭職。
3.接受培訓員工因特殊情況辭職,必須符合協議中的相關規定,經公司同意后方可離職。
4.未履行服務期限的約定,擅自離職,公司將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系轉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離職
1.員工離職分三種:自行請辭、解聘離職、被公司辭退。
2.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無薪資待遇,同時公司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系轉移。
3.離職申請。員工自行請辭,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離職申請,說明原因,并形成書面報告,上交到行政人事部。
4.離職面談。對于自行請辭的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經理要與其進行離職面談,記錄原因,寫出意見。部門經理級人員和公司高管人員離職,須經總經理做離職面談。面談應深入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對績效良好、德才兼備的員工應努力挽留;對去意已決的員工,要重點了解其工作進展情況和日常工作流程等,并審查其了解公司機密的程度,以便于公司采取相應的離職應對辦法。
5.離職審批。員工離職需填寫《離職申請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簽字審批。
6.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離職員工本人、接任人、部門經理等共同辦理,離職員工要出具書面《工作交接說明》,詳細描述工作職責、日常工作流程、正在進行的工作事項、未完成工作事項、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方法、工作備品用品的存放使用等等,接任人、部門經理要簽字確認?!豆ぷ鹘唤诱f明》一式三份,接任人一份,員工所在部門備存一份,上報行政人事部一份。
7.辦理離職。離職員工須按《離職交接清單》,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進行簽字確認;財務部負責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培訓費用狀況等進行審核;行政人事部負責計算員工當月出勤天數、收回《員工手冊》、審核離職員工接受培訓狀況等;后勤部負責為員工辦理退宿。
8.離職通知。行政人事部要進行離職員工登記,并于每月15日之前將《員工離職通知單》報送公司財務部,作為工資發放依據。員工擅自離職,各部門經理要在第一時間知會行政人事部,未辦理離職手續人員工資不予發放。
9.薪資核算。離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上月薪資。若對公司物資財產和社會聲譽造成損害,應給予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經濟補償從該離職員工工資中扣除。被公司開除人員、擅自離職人員無薪資。
10.離職歸檔。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須將其個人檔案及離職相關資料一同存入離職員工檔案中。離職員工檔案一般在公司繼續存放三年后銷毀。
11.離廠。離職員工辦理完各項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開具《行李放行通知書》,離職員工憑《行李放行通知書》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公司,當班保安在《行李放行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7
一、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并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臟、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系。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并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四、培訓制度:
培訓是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于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歷程
1994年人事部發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辦法》初步規范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評定制度。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辦公廳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導建議,包括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指導以及發展規范人才市場等。
你,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深化科技、高等學校、文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建議。
XX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XX年人事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規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內容、考核制度、解聘辭職制度以及委聘人員安置等作出規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XX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人事部頒布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是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而制定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新亮點。
XX年,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局在組建后的第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將盡快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條例早日出臺。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8
一、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的工作對內應體現為滿足廣大同學的正當要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對外應體現為維護系及團總支、學生會的形象、榮譽和利益。學生干部應本著認真、務實、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主動、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為了更好地實現對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素質,嚴肅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紀律,促使團總支、學生會干部更好地開展工作,保證團總支、學生會工作效率,團總支、學生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團總支、學生會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一)團學干部在個人思想政治方面,應做到成熟穩重,作風正派,原則堅定,組織紀律性強,無任何違紀違規記錄。
(二)團學干部應能夠正確處理學習和工作的關系,做到學習工作兩不誤,使自己的學習成績原則上達到河西學院學生會干部的基本要求。
(三)團學干部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在工作中能積極主動,有計劃性、針對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職工作。
(四)團學干部應具備相關的工作經驗,即具有在以前參與學生干部相關工作半年以上的經歷,且有較好的工作業績。
(五)團學干部應具有積極投身于系團總支、學生會工作的熱情,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吃苦耐勞的精神。
第二條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職責及紀律
(一)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職責
1.團學干部應認真對待本職工作,善始善終,不計較個人得失,將為同學服務作為自己的工作目標和指導思想;
2.團學干部對組織安排的任務應堅決完成,每位學生干部應對本職工作的完成情況負責;
3.團學干部應與團總支、學生會領導經常溝通,交流匯報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工作計劃,并獲得上級領導的幫助與建議;
4.團學干部應經常與本部門干事交流,了解他們在工作中的困難與障礙,并耐心指導他們完成本職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級關系;同時,團學干部應注重培養本部門骨干干事,使其在實踐中增長學生工作的能力;
5.團學干部應當關注團總支、學生會的整體工作及運行情況,誠懇地指出團總支、學生會工作中的不足之處,積極向主席團提出適當的工作意見和建議,使得團總支、學生會能夠真正做到為廣大同學服務,不斷向前發展。
(二)團總支、學生會干部的紀律
1.團學干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本學生會的章程、制度等;
2.團學干部應服從團總支、學生會的整體安排,能夠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堅決執行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主席團做出的一切決定;
3.團學干部應維護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損于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形象的行為。
第三條團總支、學生會成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標準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學校及學生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體育鍛煉,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
3.加分標準(內部審核)
(1)開會出勤情況。學期全勤加5分;
(2)能認真完成臨時分配的(包括部門間)各項重要工作的加5分;
(3)為學生會總體工作提出有較高價值建議并被采納,實踐結果較理想的加5分;
(4)獲得各項校級及以上等級證書者加5分,獲得各項校級及以上等級榮譽者加5分;
4.扣分標準
(1)開會無故缺席一次扣2分,無故早退視同缺席一次扣2分,開會遲到一次扣2分;
(2)開會時影響開會秩序被點名批評者一次扣2分;
(3)部門里安排任務沒有按時完成或完成質量不好者一次扣5分;
(4)對部門安排任務拒不接受者一次扣5分;
(5)不配合其他成員工作的(經部長認定)一次扣5分;
(6)學習成績不及格者一門扣5分,且本學期考核等級不能為優秀;
(7)在公共場所、宿舍區、教學區嚴重影響團總支、學生會形象的違紀行為者(抽煙、喝酒、賭博等),本學期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8)受學校處分的一次扣5分,且本學期考核等級不能為優秀,情節嚴重者本學期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二)考核方法
1.考核總評定在每學期期末進行,分為期末考核和平時考核兩部分,其中期末考核包括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
2.團總支、學生會干事的他人考核由同部門干事、部門負責人完成;部門負責人的他人考核由部門干事、主管負責人完成;主席團成員的考核由所分管部門部長,主席團其他成員及輔導員老師共同完成;
3.平時考核情況隨時登記在《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考核表》中;
4.考核基礎分為60分,即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加分和扣分(無上下限);
(三)考核等級
1.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2.(二)60分以下為不合格;60分以上(含)為合格;70分以上(含)為良好;80分以上(含)為優秀。
第四條團總支、學生會評優制度
(一)優秀學生干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
2.符合《河西學院學生手冊》中“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標準;
3.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敢于和不正之風作斗爭;
4.關心集體,團結同學,助人為樂,不參加營利性活動;
5.本學年中考核等級為優秀;
6.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創新和實干精神;
7.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有獨到的想法和講求效率的辦事方針,工作表現突出;
8.對人誠懇,責任心強,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部門里有較高的威信;
9.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體育鍛煉,個人素質全面發展。
(二)優秀團干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學校及學生會的各項章程制度,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遵守校紀校規,無不良行為(如抽煙、喝酒、賭博、打架等),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團的各項活動,有某類專長。
4.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舉止文明,行為端莊。
5.對學校做出突出貢獻(如為學校爭得榮譽等)
6.熱心學生會工作,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
7.有創新意識,能配合各部負責人出色完成任務。
8.在團總支、學生會工作一學期以上,并且本學期中考核等級為優秀;
備注:院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參照《河西學院學生手冊》中“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辦法。
第五條團總支、學生會成員調配
(一)干部調配
1.在職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團申請調換職務:
(1)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而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2)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2.干部調配的程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團學干部本人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主席團視工作狀況直接調配干部工作。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愿部門,主席團經研究后,做出是否批準調配的決定。如批準調配,完成規定程序并將相關資料于秘書處存檔。主席團在直接調配干部工作時,征得調配干部本人和相關部門干部意見后完成規定程序并于秘書處存檔。干事調配由雙方部長報由主管負責人批準。
(二)干事調配
1、團學干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部長申請調換職務:
(1)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2)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2、干事調配的程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干事本人向部長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部長視工作現狀直接調配干事工作。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部長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愿部門,部長經與本部門其他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研究決定后,做出是否批準調配的決定,如批準調配,應及時上報各分管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配,如批準調配,應及時上報主席團。主席團經研究決定,做出是否調配干事工作,如批準調配,則干事可調換到相應部門工作,如不批準則不可以隨意調動。部長在直接調配干事工作時,必須事先征得干事本人和相關部門干部的意見。正式調配干事工作后,應及時上報分管負責人,再由分管負責人上報主席團。各分管負責人必須對干事調配事項及時備案。
第六條干部罷免
(一)團總支、學生會在職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席團應及時罷免其所任職位:
1.因違反校紀校規而受到相應處分或違反《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章程》者;
2.干部在任職期間嚴重失職,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
3.干部在本職崗位上玩忽職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無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職責;
4.干部自身的日常生活、言行舉止等不檢點,在工作中嚴重損害系及團總支、學生會的良好形象;
5.學生會干部在具體的工作中,出現假公濟私情況的,經調查取證確認后,情況屬實;
6.應當進行干部罷免的其他情形。
(二)干部罷免的程序
1.學生會秘書處應很好地履行監督各級干部的職權。一旦發現個別干部有上述行為發生,應及時地向主席團匯報,隨即展開相應的調查,并最終提交一份詳細的情況說明;
2.主席團在接到辦公室提交的書面匯報后,應及時與該干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確認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主席團應在一周內提出該干部的罷免及相關接任干部的調配方案;
3.主席團將辦公室的書面報告和新的干部調整方案,進行民主討論經批準后,該干部調整方案實施生效;
4.該罷免及調動方案生效后,主席團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于秘書處存檔。
第七條干部辭職
(一)在職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團書面申請辭職,經批準后即可離職:
1.因個人健康問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無法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關系,成績明顯下降的;
3.自身領導和組織能力不夠,無法正常開展相關工作的;
4.不能很好地處理與同事之間的人際關系,在工作中缺乏相應的群眾基礎;
5.無法履行干部工作職責的其他原因。
(二)現任干部辭職應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辭職理由。經主席團經研究后,做出是否批準辭職的決定。如批準辭職,應及時通知系相關職能部門。
第八條干部培訓
(一)由辦公室制定《河西學院學生干部培訓意見和建議調查表》,每學年初進行調研,根據調研結果做出本學年的干部培訓要點及計劃。
(二)辦公室將干部培訓計劃上交至主席團,由主席團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三)培訓過程中,學生干部須按時參加,無故缺席者將在干部量化考核中扣分。
(四)培訓簽到情況和培訓內容由辦公室記錄并存檔。
(五)培訓結束后,由辦公室制定《干部培訓意見反饋表》,對干部培訓工作進行調查,寫出總結報告,并將培訓過程中相應資料存檔。
(六)培訓的內容
1.思想政治素質的培訓:學生干部要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觀念;
2.人員崗位培訓:學生干部在崗時要明確崗位的職責要求,學習崗位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基本的工作方法;
3.工作能力培訓:通過各種方式培養學生干部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社會活動能力等素質。
第九條附則
(一)本制度解釋權最終歸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所有。
(二)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小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11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12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13
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于5月15日正式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稐l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從國家法規層面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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