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4篇
時間:2023-11-28 07:24:13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系也有區別。聯系在于: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于: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于人治;法制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4篇,供大家參考。
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篇1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系也有區別。聯系在于: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于: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于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于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范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豆茏印しń飞蠈懙溃骸胺ㄖ撇蛔h,則民不相私”?!渡叹龝ぞ肌飞蠈懙溃骸懊癖姸樾吧?,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系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同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與法治相比,法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并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區別,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于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常常會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法制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
憲政是一種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的理念和政治實踐。法治是憲政的核心價值觀。反之,在法制下沒有可能實現憲政。法制與民主沒有直接聯系。但對法治的為尋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擴展則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認基本人權的含義,這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而法制則與人權沒有關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國家,人權和民主都不能獲得保障。
法治與社會制度
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鼻袑嵄W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與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
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篇2
1、鄧小平民主法治理論的主要貢獻是什么?
(1)確立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地位。
鄧小平從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一基本問題出發,闡明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地位。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必須保證人民有充分地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社會主義制度不僅要有先進的經濟制度,而且必須有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本質和要求,沒有民主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
(2)深化了對社會主義法的本質認識。
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社會中的階級斗爭是一個客觀存在,不應該縮小,也不應該擴大”的論述,否定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路線,同時也就糾正了把社會主義法看成單純階級斗爭工具的錯誤認識。社會主義法既然是體現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它就應該是國家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關系進行治理,調整的依據,是社會主義社會生活至高無上的權威。
(3)闡明了民主法制的辯證關系。
鄧小平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制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边@就是說,民主必須有法制來體現和保障,搞人治,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領導人的民主作風上,民主沒有保障,只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真正的民主。同時法制也必須以民主作為前提和基礎,因為只有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才能是人民的意志,才能有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法制。
(4)揭示了法制建設與現代化的內在關系。
鄧小平指出:“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狈ㄖ剖乾F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沒有民主和法制,經濟的騰飛,“四化”的實現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目標和根本任務?!保ń瓭擅瘢?/p>
(5)全面闡述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個字,這既是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得出的結論,也是鄧小平同志在此之前一系列講話中關于必須使法律完備,集中力量制定各種必要法律,關于實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等重要思想的高度概括。
(6)指明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式和步驟。
鄧小平指出,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發展的形式和發展道路,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但不搞不適合中國國情的多黨競選、三權分立、兩院制。要走一條長期探索的路,從世界各國吸收進步因素,使我們的制度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2、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會主義法治?為什么我國要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基本的治國方略?
法制是指一個國家有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并且這些法律制度被嚴格遵守和執行所形成的一種狀態。因此,有人說法制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總稱,只有這幾方面都做好了,才稱得上法制國家。不同的國家由于經濟基礎、階段結構、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制的性質特征有很大差異。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這種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治是指一種治國方略,它是相對人治而言的,現代法治意味著法律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法律的統治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機關的權力必須接受法律的制約和控制,整個社會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治國方略,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法治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經濟制度在法律領域的要求。這些要求是:第一,必須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高無上,因此必須使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通過法律的實施得到充分實現。第二,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要置于法律的嚴格控制之下,以防止作為人民公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使權力走向腐敗,使人民的公仆成為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
我國將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是經過了一個很長的認識過程和走過一段十分曲折的道路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實行的基本上是人治,靠的是黨和黨的領袖的崇高威信,經過““””的教訓,黨的領導層和廣大人民群眾開始看到,只靠領導人的威望是不行的,是很危險的。鄧小平同志從1978年以來就曾多次提到“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薄翱浯笠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焙髞碛诌M一步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闭且驗辄h的領導層確立了這樣一種以法治國的認識,我國法制建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的逐步完善,黨的十五大最終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
3、為什么說堅持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的根本政治保障?
首先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黨的性質所決定的,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它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沒有共產黨領導的法治決不是社會主義法治。
再次,黨是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黨對我國各項事業的領導地位是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中形成的。黨的正確領導不僅保證了我國法治建設政治方面的正確,同時也為法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
在強調堅持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領導的同時,必須強調改善黨的領導,黨組織應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在要求全國各級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國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時,共產黨的各組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必須帶頭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同時應正確處理好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黨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應當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上升為法律。但決不能以政策代法,政策法律不分。
4、什么是法?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它通過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在形式上具有規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它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表現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來實現的。法所針對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一般的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可以在其生效期間反復適用。這一特征使它區別與適用法律中的非規范性的決定、命令。
(2)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范。社會上有多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如道德規范、宗教教規、社會組織的規章,紀律規范、各種禮儀、習慣等。法與這些規范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是國家制定、認可的行為規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它能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普遍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和一切社會規范一樣,其貫徹實施都需要一定的社會強制力加以保證。但不同的社會規范保證其實施的強制力的性質、范圍、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的實施靠的是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在多數情況下人們因為國家強制力的存在,而主動依據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國家強制力表現出一種潛在性和間接性的特點,只是在某些違法行為出現時,這種國家強制力才通過專門國家機關的強制措施體現出來。
(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律是通過規定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不能有什么樣的行為和必須作出某種行為這種規定權利、義務的方式,來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以建立符合國家意志的社會秩序。
(5)法是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按嚴格的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才能表現出來,并取得普通約束效力的特殊行為規范。法律規范通過規范性文件的條文得到體現,但法律條文不等同于法律規范。一種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個法律條文來體現,也可能需要通過同一規范性文件的不同條文來體現,甚至可能體現在不同規范性文件的條文之中。
5、怎樣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我國社會主義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可以從三個層次上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1)社會主義法是社會主義國家意志的體現。它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認可的,由社會主義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社會主義的國家意志從本質上講,應該是人民的意志。
(2)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按照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的理論,工人階級的歷史使命是消滅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并最終實現共產主義,所以工人階級奪取政權,建立起的社會主義國家和法從其階級本質看,應該是工人階級的國家,體現工人階級意志的法。但工人階級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它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階級在奪取政權和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就其本質而言,應該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居于統治地位的國家,與此相適應,社會主義的法應該是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
(3)社會主義法所體現的意志,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生活條件決定的。這是社會主義法制最深層次的本質所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社會主義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內容、形式和它的發展變化。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內容,就取決于當前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這樣一個客觀的物質生活條件。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與這樣一種物質生活條件相適應。
社會主義法具有如下特征:
(1)階級性和人民性相統一。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體現。工人階級的領導,說明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具有工人階級的階級屬性,但同時社會主義法又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的概念十分廣泛,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勞動者,同時也包括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梢娚鐣髁x法具有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
(2)科學性。法的科學性指法反映客觀規律的程度。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工人階級始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要求,工人階級的階級性決定了它沒有剝削階級的局限性,有可能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使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具有科學性。但人們認識客觀規律還受多種條件的局限,所以社會主義并不必然具有科學性,如果工人階級政黨因受各種“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影響,在路線上犯錯誤,也可能使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喪失科學性。
(3)人民群眾自覺依法辦事的特性。由于社會主義法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依法辦事,是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相一致的,所以廣大人民群眾能自覺遵守。當然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它首先是公共意志的體現,當公共意志和個人意志、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社會上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依法辦事的情形,這就要求社會主義法還應具備強制性的一面,以保證社會主義社會正常秩序的建立。所以有人把社會主義法的這一特性概括為自愿性和強制性相統一的特性。
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篇3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系也有區別。聯系在于: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于: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于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于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范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豆茏印しń飞蠈懙溃骸胺ㄖ撇蛔h,則民不相私”?!渡叹龝ぞ肌飞蠈懙溃骸懊癖姸樾吧?,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系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同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與法治相比,法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并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區別,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于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常常會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法制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
憲政是一種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的理念和政治實踐。法治是憲政的核心價值觀。反之,在法制下沒有可能實現憲政。法制與民主沒有直接聯系。但對法治的為尋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擴展則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認基本人權的含義,這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而法制則與人權沒有關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國家,人權和民主都不能獲得保障。
法治與社會制度
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鼻袑嵄W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與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
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篇4
1、鄧小平民主法治理論的主要貢獻是什么?
(1)確立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地位。
鄧小平從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一基本問題出發,闡明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地位。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必須保證人民有充分地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社會主義制度不僅要有先進的經濟制度,而且必須有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本質和要求,沒有民主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
(2)深化了對社會主義法的本質認識。
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社會中的階級斗爭是一個客觀存在,不應該縮小,也不應該擴大”的論述,否定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路線,同時也就糾正了把社會主義法看成單純階級斗爭工具的錯誤認識。社會主義法既然是體現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它就應該是國家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關系進行治理,調整的依據,是社會主義社會生活至高無上的權威。
(3)闡明了民主法制的辯證關系。
鄧小平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制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边@就是說,民主必須有法制來體現和保障,搞人治,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領導人的民主作風上,民主沒有保障,只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真正的民主。同時法制也必須以民主作為前提和基礎,因為只有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才能是人民的意志,才能有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法制。
(4)揭示了法制建設與現代化的內在關系。
鄧小平指出:“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狈ㄖ剖乾F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沒有民主和法制,經濟的騰飛,“四化”的實現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目標和根本任務?!保ń瓭擅瘢?/p>
(5)全面闡述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個字,這既是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得出的結論,也是鄧小平同志在此之前一系列講話中關于必須使法律完備,集中力量制定各種必要法律,關于實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等重要思想的高度概括。
(6)指明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式和步驟。
鄧小平指出,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發展的形式和發展道路,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但不搞不適合中國國情的多黨競選、三權分立、兩院制。要走一條長期探索的路,從世界各國吸收進步因素,使我們的制度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2、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會主義法治?為什么我國要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基本的治國方略?
法制是指一個國家有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并且這些法律制度被嚴格遵守和執行所形成的一種狀態。因此,有人說法制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總稱,只有這幾方面都做好了,才稱得上法制國家。不同的國家由于經濟基礎、階段結構、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制的性質特征有很大差異。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這種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治是指一種治國方略,它是相對人治而言的,現代法治意味著法律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法律的統治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機關的權力必須接受法律的制約和控制,整個社會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治國方略,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法治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經濟制度在法律領域的要求。這些要求是:第一,必須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高無上,因此必須使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通過法律的實施得到充分實現。第二,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要置于法律的嚴格控制之下,以防止作為人民公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使權力走向腐敗,使人民的公仆成為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
我國將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是經過了一個很長的認識過程和走過一段十分曲折的道路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實行的基本上是人治,靠的是黨和黨的領袖的崇高威信,經過““””的教訓,黨的領導層和廣大人民群眾開始看到,只靠領導人的威望是不行的,是很危險的。鄧小平同志從1978年以來就曾多次提到“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薄翱浯笠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焙髞碛诌M一步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闭且驗辄h的領導層確立了這樣一種以法治國的認識,我國法制建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的逐步完善,黨的十五大最終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
3、為什么說堅持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的根本政治保障?
首先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黨的性質所決定的,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它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沒有共產黨領導的法治決不是社會主義法治。
再次,黨是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黨對我國各項事業的領導地位是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中形成的。黨的正確領導不僅保證了我國法治建設政治方面的正確,同時也為法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
在強調堅持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領導的同時,必須強調改善黨的領導,黨組織應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在要求全國各級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國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時,共產黨的各組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必須帶頭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同時應正確處理好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黨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應當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上升為法律。但決不能以政策代法,政策法律不分。
4、什么是法?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它通過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在形式上具有規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它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表現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來實現的。法所針對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一般的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可以在其生效期間反復適用。這一特征使它區別與適用法律中的非規范性的決定、命令。
(2)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范。社會上有多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如道德規范、宗教教規、社會組織的規章,紀律規范、各種禮儀、習慣等。法與這些規范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是國家制定、認可的行為規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它能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普遍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和一切社會規范一樣,其貫徹實施都需要一定的社會強制力加以保證。但不同的社會規范保證其實施的強制力的性質、范圍、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的實施靠的是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在多數情況下人們因為國家強制力的存在,而主動依據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國家強制力表現出一種潛在性和間接性的特點,只是在某些違法行為出現時,這種國家強制力才通過專門國家機關的強制措施體現出來。
(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律是通過規定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不能有什么樣的行為和必須作出某種行為這種規定權利、義務的方式,來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以建立符合國家意志的社會秩序。
(5)法是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按嚴格的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才能表現出來,并取得普通約束效力的特殊行為規范。法律規范通過規范性文件的條文得到體現,但法律條文不等同于法律規范。一種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個法律條文來體現,也可能需要通過同一規范性文件的不同條文來體現,甚至可能體現在不同規范性文件的條文之中。
5、怎樣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我國社會主義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可以從三個層次上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1)社會主義法是社會主義國家意志的體現。它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認可的,由社會主義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社會主義的國家意志從本質上講,應該是人民的意志。
(2)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按照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的理論,工人階級的歷史使命是消滅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并最終實現共產主義,所以工人階級奪取政權,建立起的社會主義國家和法從其階級本質看,應該是工人階級的國家,體現工人階級意志的法。但工人階級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它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階級在奪取政權和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就其本質而言,應該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居于統治地位的國家,與此相適應,社會主義的法應該是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
(3)社會主義法所體現的意志,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生活條件決定的。這是社會主義法制最深層次的本質所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社會主義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內容、形式和它的發展變化。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內容,就取決于當前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這樣一個客觀的物質生活條件。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與這樣一種物質生活條件相適應。
社會主義法具有如下特征:
(1)階級性和人民性相統一。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體現。工人階級的領導,說明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具有工人階級的階級屬性,但同時社會主義法又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的概念十分廣泛,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勞動者,同時也包括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梢娚鐣髁x法具有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
(2)科學性。法的科學性指法反映客觀規律的程度。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工人階級始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要求,工人階級的階級性決定了它沒有剝削階級的局限性,有可能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使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具有科學性。但人們認識客觀規律還受多種條件的局限,所以社會主義并不必然具有科學性,如果工人階級政黨因受各種“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影響,在路線上犯錯誤,也可能使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喪失科學性。
(3)人民群眾自覺依法辦事的特性。由于社會主義法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依法辦事,是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相一致的,所以廣大人民群眾能自覺遵守。當然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它首先是公共意志的體現,當公共意志和個人意志、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社會上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依法辦事的情形,這就要求社會主義法還應具備強制性的一面,以保證社會主義社會正常秩序的建立。所以有人把社會主義法的這一特性概括為自愿性和強制性相統一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