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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_規章制度【優秀范文】

    時間:2023-10-13 07:48:12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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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_規章制度【優秀范文】

    該管理辦法在《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號)基礎上結合中心城市實際,進行重新修訂。
     中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
    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置管理,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省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麒麟區、沾益區、馬龍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應規劃控制的區域,以下簡稱“中心城市”)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規劃、設置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 道路、廣場、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內容的設施,包括燈箱、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導視牌、櫥窗、霓虹燈、實物造型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施,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商戶在辦公地、經營地的建(構)筑物、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或者商戶名稱、字號、商號、徽標的招牌、標志牌、匾牌、發光字牌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行政審批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行政許可辦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用地控制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水利設施及其控制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和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和設置
    第五條 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市場監管、市交通運輸、市水務等部門,編制中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含公益性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中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劃定戶外廣告開放設置區域、一般控制設置區域、嚴格控制區域和禁止設置區域范圍。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中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下列區域和情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筑物及其規劃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
        (二)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的。
        (三)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六)利用違法建筑、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七)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置立柱式戶外廣告的。
        (八)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建筑設計時綜合考慮設置的頂設式標識除外)。
        (九)占用城市綠地、遮擋綠化景觀的。
        (十)同方向距離交通標志、道路環形綠島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島(隔離欄)等節點20米范圍的。
        (十一)城市高架路、立交橋、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圍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或情形。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布點的公共地段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利用路名牌、路燈桿等公共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納入城市公共資源管理,由政府確定建設主體,實施特許經營。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時,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與建(構)筑物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審批、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破壞建(構)物的立面形式和輪廓線,不得影響建(構)筑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可整合或利用工地施工圍墻(欄)臨時性設置用于真實反映本建設項目的廣告,建設項目主體完工后自行無條件拆除。
    第十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可在活動現場設置臨時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設區一律禁止設置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嚴控區原則上不得設置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
    (二)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呈垂直視角設置。
    (三)不得播放聲音。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并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比例提供不少于1/3的廣告位用于公益廣告發布,電子屏應保證每天每個播放時段不少于1/3的時間用于發布公益廣告。在舉辦重大活動或者重大慶典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三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統籌考慮、統一規劃設計、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的原則設置,由住建部門和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設和管理。
    禁止擅自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用途,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四條 發布粘貼式戶外廣告的,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后,可粘貼于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
    代理他人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具備相關專業資質。
    第十五條 居民小區內應當規劃設置“便民信息服務牌”,供市民發布服務信息。“便民信息服務牌”的設立和維護,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物業服務公司負責;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負責。
     
    第三章  店招標牌設置
    第十六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戶外廣告規劃及城市街區容貌特點,制定和公布戶外廣告及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導則
     第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商戶可以在其合法的經營、辦公場所或者建(構)筑物上設置店招標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應當符合設置導則的要求。
    第十八條  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店招標牌內容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標識,并與其取得合法注冊登記名稱相符,不得含有經營服務內容、電話號碼、產品(畫面)推廣宣傳等廣告信息。
    (二)同一建(構)筑物臨街商鋪店招標牌設施保持統一規格,上下沿口及外立面保持平齊,使用材質應趨于一致,與載體立面風格、色彩相協調。
    (三)臨街商鋪的店招標牌應當設置在建(構)筑物一層門楣上方,二層窗臺線以下,高度不超過2米,并不得外露鋼架等結構。
    (四)店招標牌不得遮擋建筑物玻璃幕墻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安全;
    不得在建筑主體二層以上的層與層之間的空墻上設置。
    (五)單層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設置遮擋屋檐的店招標牌;
    單層平屋頂建筑設置的店招標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兒墻頂部。
    (六)店招標牌不得“一店多招”“多層多招”設置,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幢建(構)筑物的,由該場所、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建(構)筑物控制紅線內的入口處統一設置指示牌。
    (七)在以大樓冠名的建筑物頂部或者立面設置鏤空形式名稱標識的,字體高度應當與建筑高度相協調。
    (八)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應確保主體建筑結構及設施本身的安全,其設置應首先征得相關建筑產權人同意。
     
    第四章  設置許可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及店招標牌的,應當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向行政審批部門取得行政許可,施工前向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場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效果圖和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施工圖。
        (五)新建、改建建(構)筑物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定的已預留廣告位的建筑圖和效果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置店招標牌,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三)店招標牌載體的產權證明文件和租賃合同;

        (四)現狀照片、裝修(設置)實景效果圖、施工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置施工圍墻(欄)廣告設施,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三)批準的平面規劃圖;

        (四)圍墻(欄)廣告設施平面圖、效果圖、施工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置活動現場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設置者的身份證明;

        (三)設置場地的使用權證明;

        (四)設施設置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的說明;

        (五)戶外廣告設施的效果圖;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七)按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利用系留氣球、飛艇、飛行傘等進行臨時戶外廣告宣傳的,應當征得氣象等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
        (一)一般戶外廣告設施不超過2年。到期后,符合有關規劃和規定的,經申請批準可延期1年。
    (二)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4年。到期后,符合有關規劃和規定的,經申請批準可延期2年。
    (三)施工圍墻(欄)式廣告不超過2年。
    (四)活動現場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人需要延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后,除依法獲得延期外,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顒蝇F場臨時戶外廣告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后,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發布權手續。
    第二十九條 發布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經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批準。申請發布戶外廣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布者的身份證明或代理發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證明。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批準文件。
        (四)廣告設計樣稿。
        (五)代理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應提交廣告發布合同。
        (六)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有關文件。
        (七)按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審查同意后,取得戶外廣告發布權。未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三十條 經批準發布的戶外廣告(霓虹燈廣告除外),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設施設置許可證文號及廣告發布者名稱、發布期限。
     
    第五章  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設施破損或者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安全、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第三十二條 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不符合城市安全、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責令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應當將店招標牌設施安全納入日常巡查范圍。
    第三十三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設施設置、日常監管和執法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拆除的,設置者應當無償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及時維護、整修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阻礙戶外廣告招牌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戶外廣告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三十九  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5年10月9日公布的《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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