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_規章制度(范文推薦)
時間:2023-08-23 12:24:03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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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理辦法在《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號)基礎上結合中心城市實際,進行重新修訂。中心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廚余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省城市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麒麟區、沾益區、馬龍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應規劃控制的區域,以下簡稱“中心城市”)的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餐飲企業,公共機構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垃圾。
第四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是廚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財政、衛健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以廚余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依法查處以廚余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及無證無照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規定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廚余垃圾收轉運及處理設施建設,積極爭取國家垃圾分類建設資金。
第六條 廚余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七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廚余垃圾處置技術開發、利用。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廚余垃圾的新技術、新方法,將廚余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購置專類設備,實施分類收集和處置,并與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條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廚余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集運輸的廚余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廚余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廚余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建立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廚余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廚余垃圾交由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日至少到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廚余垃圾;
(二)配備符合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及有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廚余垃圾及時運送至廚余垃圾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廚余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30日報告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
(二)廚余垃圾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行集中處置,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廚余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和處置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制定廚余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二)將廚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三)使用未經資源化處理的廚余垃圾直接飼養畜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 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管理記錄。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與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時可實施聯合執法。
第十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廚余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廚余垃圾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情況;
(四)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違法情況;
(五)廚余垃圾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綜合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舉報后,責任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九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廚余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廚余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廚余垃圾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和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5年10月9日公布的《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