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制度】茂南區安監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時間:2023-04-24 07:35:03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區安監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監制度】茂南區安監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供大家參考。
區安監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各部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以一定載體形式記錄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需要獲取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我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根據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內部財務收支情況,內部審計結果以及內部人事管理情況等內部政府信息;
(二)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四)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提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對于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應即時登記。
第八條 收到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后,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報領導小組組長批示,并按批示要求轉送有關股室辦理。各股室要認真調查處理,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督辦。各承辦股室形成回復意見,回復申請人。
第九條 局有關股室應積極創造條件方便公開權利人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務信息。
第十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有關股室需填寫《登記回執》,告知公開權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請,并應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按規定予以答復。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如下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門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本機關負責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部門要立即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行政機關掌握范圍的,行政機關將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行政機關將告知聯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負責告知申請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并制作補正申請通知書;
(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的,經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書告知申請人;
(九)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第十一條 答復公開權利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嚴禁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應當逐級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對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申請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 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并將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省政務公開辦公室投訴。
第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公開權利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政務信息公開要求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