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工作流程及內容
時間:2021-04-22 07:46:58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公司破產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內容
-----清算組的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91年11月0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實踐中的具體操作,企業破產清算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破產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組總體工作:
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制度的一部分,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根據我國法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二、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的人員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三、清算組成立前的準備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組人員
(二)刻制清算組圖章
(三)在銀行開立帳號
四、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并進行內部分工
(一)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三)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
(四)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五)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六)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七)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
(八)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
(十)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通過清算組由該財產的權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
(十二)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十三)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十五)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進行生產經營。
五、清算組內部的分工
(一)清算組內部律師的工作,包括:
破產企業債權的審查
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
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
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項目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并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
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
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
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
其他應由律師處理的法律事務。
律師如果作為清算組組長,還承擔以下工作:
編制清算組工作計劃并報告法院
主持清算組的清算工作,包括確定分工、掌握清算進度、處理清算中的問題、協調清算中各個環節的關系
負責與法院聯絡,向法院報告工作
代表清算組對外簽定合同、參加談判、出席會議、代理訴訟等活動
以清算組名義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起草各類報告
掌管清算組公章
審批破產清算支出
出席債權人會議并代表清算組做工作報告
主持清算會議,并形成清算組清算工作會議紀要。
(二)清算組內部會計師的工作,包括:
負責破產企業債權數額的核定,并編制破產企業債權清冊
負責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數額的核定、對外債權形成過程、整理相關證據,并編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冊
負責破產企業注冊資本繳交情況的審計,并做出肯定性結論
負責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數額、過程及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負責了解破產企業全部資金的去向、用途、盈虧情況,分析破產原因,向債權人通報負責盤點破產企業的財產,編制破產財產清冊
負責了解破產企業職工人數、工資數額、社會保險情況
負責查清納稅情況
(三)清算組內部評估師的工作,評估師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提供的關于財產的資料,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為清算組處理破產財產的底價。
(四)清算組內部拍賣行的工作,拍賣行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關于破產財產的產權證明材料,公開拍賣破產財產,并協助競得者辦理過戶手續。
五、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當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內容的工作:
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
(二)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
(三)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
(五)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
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組作為替代破產企業運作的實體,還須對破產企業進行
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對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員的確定,員工的安置及人事檔案的管理;
(二)對破產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
(三)對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如固定資產的管理,流動資產的管理,無形資產的管理,投資資產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如財務帳冊、財務憑證的管理,銀行帳號的管理,日常開銷的管理和控制。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和內部分工---
清算組有主要以下職責:
(一)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三)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
(四)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五)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六)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七)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
(八)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
(十)、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通過清算組由該財產的權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
(十二)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十三)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十五)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進行生產經營。
清算組內部的分工:
(一)清算組組長的工作(一般由律師擔任):
1、編制清算組工作計劃并報告法院;
2、主持清算組的清算工作,包括確定分工、掌握清算進度、處理清算中的問題、協調清算中各個環節的關系;
3、負責與法院聯絡,向法院報告工作;
4、代表清算組對外簽定合同、參加談判、出席會議、代理訴訟等活動;
5、以清算組名義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起草各類報告;
6、掌管清算組公章;
7、審批破產清算支出;
8、出席債權人會議并代表清算組做工作報告;
9、.主持清算會議,并形成清算組清算工作會議紀要。
(二)清算組內部律師的工作,包括:
1、破產企業債權的審查;
2、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
3、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
4、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項目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并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
5、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活動;
6、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
7、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8、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
(三)清算組內部會計師的工作,包括:
1、負責破產企業債權數額的核定,并編制破產企業債權清冊
2、負責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數額的核定、對外債權形成過程、整理相關證據,并編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冊
3、負責破產企業注冊資本繳交情況的審計,并做出肯定性結論
4、負責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數額、過程及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5、負責了解破產企業全部資金的去向、用途、盈虧情況,分析破產原因,向債權人通報
6、負責盤點破產企業的財產,編制破產財產清冊
7、負責了解破產企業職工人數、工資數額、社會保險情況
8、負責查清納稅情況。
(四)清算組內部評估師的工作,評估師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提供的關于財產的資料,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為清算組處理破產財產的底價。
(五)清算組內部拍賣行的工作,拍賣行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關于破產財產的產權證明材料,公開拍賣破產財產,并協助競得者辦理過戶手續。
---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清算組全面接管了破產企業并進行必要的管理后,便開始對破產企業開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動,其中一項重要的活動就是: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
(二)、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
1、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
2、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
3、帳目記錄情況,
4、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
5、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
(三)破產企業負債情況
(四)、破產企業涉訴案件情況,包括破產企業作為原、被告正于訴訟中的情況,敗訴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破產企業不作為原、被告,但為其他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或經營擔保而涉訴的案件。
(五)破產企業的主要資產流向,作為債權人非常關注的問題,一般應對其作專項說明:
1、用于投資的款項及回收情況及虧損情況及原因,
2、用于還債的款項的本金償還情況、利息償還情況,以及繳納罰息、滯納金情況,
3、生產經營投入的款項及虧損情況,
4、辦公開支的款項,
5、購置固定資產的款項,
6、用于支付工資、獎金、保險、國家稅款的款項,
7、借出的款項情況,借款人、時間、數額及審批人員,
8、被有關部門罰款、罰沒的情況。
(六)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
(七)破產企業現有職工情況、集資情況、保險情況、繳交稅款情況;
(八)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為的情況。
---破產財產的清算---
破產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
(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如:
1、破產財產產權歸屬的確定。主要在破產企業移交財產后,對哪些是破產企業的財產,哪些不是破產企業的財產,哪些是尚有爭議的財產的分清和確定。
2、破產企業財產范圍的確認。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
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
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商號等。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
3、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二)破產企業財產的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由于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對外投資的清算---------
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
(一)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首先,應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了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著,應委托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后,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
(二)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
1、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
2、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3、該項投資的現狀,
4、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
由于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
(三)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子公司二種方式,對前者,應了解被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采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于后者,除了對其的登記注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并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
--------對外債權的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二是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理的程序和步驟。
由清算組會計師對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并編制成冊。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該應收款帳冊,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了解每筆應收帳款的形成過程和證據情況。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
(二)破產企業對外債權追討的程序和步驟。
1、了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2、對未知債務人進行調查。
3、對已知債務人,核定數額,列明清單,并向法院申請《償還財務通知書》。
4、向債務人送達《償還財務通知書》。
5、做好追討債務工作的登記工作。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也是破產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稱之為破產債權的清理,由于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故律師在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二)破產債權的審核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有:
1、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
2、破產債權的訴訟時效。
3、破產債權的形成依據。
4、破產債權的計算。
5、對破產債權的重復申報的審核。
6、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還有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一般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
首先對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組決定對破產企業已經簽定并生效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解除。
(一)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類別的清理。
2、合同履行情況的清理。
3、因合同引起的糾紛、訴訟情況的清理。
4、對合同內容尤其是主要權利義務的清理。
5、對合同效力的清理。
(二)清算組對破產企業合同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組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自行決定。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破產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和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案件。
對于清算組而言,清理破產企業涉訴案件,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案件當事人的情況。
(二)訴訟請求的內容和依據。
(三)法院受理案件情況。
(四)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及審理結果。
(五)法院對已結案件的執行情況。
清算組查明破產企業的涉訴案件后,將其制成書面報告并提交法院。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組完成了對破產企業各項情況的清算和清理,對各項情況有的業已編制成冊,有的業已掌握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接下來,應是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對破產企業財產的進行分配。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該方案中,應當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一)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
(二)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
(三)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總額及構成。
(四)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構成。
(五)提留款(暫不分配的款項)總額及構成。
(六)用于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二、破產財產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
(三)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后三日內制作分配表。
(四)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
(五)追加分配。
--破產清算報告―-
清算組全部破產清算工作完成后,應當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破產清算工作報告主要是總結清算組的破產清算工作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即交代清楚清算組的由來。
(二)、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分以下若干項:
全面接管破產企業,接管的具體時間,接管的具體內容,參加接管的人員等;
指定留守人員,明確留守人員工作職責等;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及審計結果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等;
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處理及結果情況;
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清理情況和追討的結果及追討中遇到的問題;
對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清理情況和處理情況以及處理的結果;
對破產企業的清理和審核情況及審核結果,包括對破產債權總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等;
對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情況及清算組參與訴訟情況;
對破產企業簽訂合同的清理情況及解除合同情況和繼續履行合同情況;
對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情況、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的清償情況;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制定情況及對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主要講清楚每筆資金經誰手批出,走向哪里,用途是什么,有無收回,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屬于虧損,而且要一筆一筆落實。
(四)、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
(五)、企業破產原因分析,是經營管理和經營機制問題,還是市場環境或決策問題等導致企業破產的,誰應對企業破產負主要責任。
(六)、本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如職工的安置費問題、工資問題、住房問題究竟應怎樣處理,也包括完善破產清算的操作規程問題。
清算組完成以上全部工,在辦理相關的手續如注消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等,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
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有關規定和破產法理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并不必然引起破產宣告,破產申請的提出在理論上通常被認為是申請向人民法院待命破產請求權,迫使債務人以其最大的償債能力來公平、公正地清償債務。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時,才依法宣告破產,也正是從破產宣告時開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產案件才是真正進入了實質性的破產程序,也就是破產清算程序。當然,在當代,破產立法已逐漸由清算主義轉向再建主義,故在再建主義的理論下,認為破產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開始的,而醞釀中的我國破產法也在考慮這一問題。
(二)破產清算組的成立與構成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各國破產法都會無一例外地作出規定,且不盡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由法院選任,即由法院待命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權,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為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居于主導地位,獨立行使對破產案件的審判權,不受債權人會議的影響,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異議。我國實際上采取這一做法;二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即由債權人選任破產管理人,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為,破產程序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的,負責破產清算的機構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三是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相結合,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為主,在一定期間內債權人
未能選任出破產管理人的,則由法定機關任命破產管理人。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責與義務
清算組的職權活動是整個破產清算程序的主線,也是破產程序的核心內容,清算組的職責,包括清算組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原則上說,清算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活動,在職責范圍外的一切行為都不具有對抗破產債權人、破產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效力?!镀髽I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對清算組的職責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結合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破產清算組的職責主要包括接管破產企業、保管和甭理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向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等。
破產清算實務:
(一)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階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產企業是清算組成立后的首要職責,《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在宣告企業破產同時便宣布成立清算組,公布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職責,并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由于在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政府對此已作了必要的準備,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組后,清算組馬上能進駐破產企業,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產企業。
(二)破產清算組在清理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破產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后,即進入破產清理階段,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負有管理的義務,這一管理義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保管破產財產,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產財產受到人為或意外的損失;二是清理破產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清理,以最終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打下物質基礎?!敦瀼匾庖姟返谖迨鶙l就規定:“清算組接管企業后,應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的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清點、登記造冊,查明企業的實有財產總額?!笨梢?,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有助于維持破產企業的完整性。
(三)破產清算組在評估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產財產變現和分配的準備工作,也是破產財產變現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確定破產財產后,變賣前先要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估價或評估。由于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后,可能存在生產經營,以及由于清算組行使破產企業的財產取回權和債權,同時在清算過程中,可能也會因為支付必要的破產清算費用,這都會使破產財產發生變化,從而使企業在破產宣告時的財產與清算工作進入評估階段時出現差異,因此,為了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價值,必須對破產企業的全部
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評估結果是破產財產處理時確定價格的依據,是分配破產財產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變現處理階段的工作
在破產財產清理和評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組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理,也就是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依照法定的條件和方式出讓給他人而轉化為金錢財產的過程。因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分配為原則,因而只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后才能實現金錢分配,從而決定變價是破產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實際上也是財產清算工作的最后一個環節。
(五)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及破產程序終結階段的工作
破產則產分配是指為了清償債權人各自提出的確定債權由清算組將屬于破產財產變價后所得到的金錢,按照清償的順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進行清償的程序,它是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最終目標的之所在和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定原因之一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的流程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