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征信管理辦法
時間:2021-05-06 07:52:11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企業征信管理辦法
企業征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企業征信管理,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維護信用信息,不斷加強企業的信用意識,控制對外信用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
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征信信息,是指企業信用征信機構通過采集各公司在生產經營、服務及籌融資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系各公司(以下稱各公司)。
第二章貸款卡及征信信息管理
第四條凡各公司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和業務需要,應向公司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申領貸款卡。
第五條貸款卡的申領必須經事前審批。各公司按集團流程經所屬產業集團同意后上報控股公司資金及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審批,總裁審定后方可辦理。
第六條各公司貸款卡的申領經控股公司批準后具體按照各地人行申辦流程規定辦理,送審所需證照、財務報表等申請資料,按照內部各集團和控股公司審批流程要求經審批后報送。
第七條各公司貸款卡開立后由集團財務中心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向控股公司報備,貸款卡的日常使用、監管由各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報備具體信息包括:申請公司名稱、開立日期、貸款卡編碼、主要出資人及出資額、高管人員等信息。
第八條各公司發生工商名稱更改、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注銷等涉及貸款卡的相關事項,應在變更事項完成后30天內向貸款卡主管人行辦理相關信息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九條貸款卡的年檢、信息變更、注銷等業務操作對外報送相關證照和資料,應按各集團內部證照和資料對外報送審批流程要求經審批后辦理。
第十條各公司納入征信機構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主要指以下內容:
1. 識別信息:主要指企業名稱、地址、經濟類別、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股東情況、對外投資,經營范圍、特許經營的產品等;
2. 信貸信息:主要指企業因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履約信息;
3. 公共信息:主要指企業財務經營狀況、納稅、質量安全、進出口、社會保險、勞動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用服務事業繳費等記錄,以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掌握并依法公開的且與企業信用相關的其他信息;
4. 其他與企業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貸款卡持有公司對外融資、擔保過程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報涉及第十條規定的企業征信相關信息的,應按各集團內部審批流程履行審批后,方可對外報送,并留存相關審批及資料備查。
第十二條系持有貸款卡的各公司,每年度由各集團財務中心負責組織、督導在每年一季度前須向所屬主管人行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情況,并在3月底前對信用查詢結果進行分析、匯總后以報告形式上報控股公司資金及財務部,對異常信用情況必須說明情況及后期信用改善處理措施,以維護企業良好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各公司對企業征信報告內容應認真核對,保證征信信息與實際相符,對存在異議的信息或不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人行申請辦理查詢、更正手續。
第十四條對各公司查詢取得的企業征信報告,由各集團財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并作為財務備查資料存檔,且未經審批不得對外提供。
第三章罰則
第十五條各公司發生未經控股公司審批同意申辦貸款卡的,對集團財務中心總監及分管財務的集團決策層領導分別處罰500元和1000元。
第十六條未及時辦理貸款卡的年檢、信息變更、注銷等業務操作導致信用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分別對直接責任人處罰1500元、對主管財務領導處罰2000元。
第十七條對違反上述其他規定者,視情況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集團財務中心主管領導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控股公司資金及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