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行政違法案件立案標準x
時間:2020-11-02 12:36:13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深圳海關行政違法案件立案標準
第一條 為統一走私、 違規行政違法案件的立案標準, 進一步規范走私、違規行政違法案件的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并結合我關工作實際,制定本立案標準。
第二條 本立案標準適用于海關其他業務部門查獲移交緝私部門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的涉嫌走私、違規行政違法案件。
不適用于涉嫌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的案件、地方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緝私部門查處的案件以及緝私部門自查的案件。
第三條 對海關其他業務部門查獲移交的以下案件, 緝私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立案調查,但緝私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在受理案件后,經審
查認為案件涉嫌走私并已達到涉嫌走私犯罪的數量或偷逃稅款標準的,無須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緝私部門刑事偵查機構查辦:
(一)旅檢渠道查獲的個人違法運輸、 攜帶物品進出境, 經查當事人屬公歷年度內首次出入境且無走私主觀故意的旅客,違法運輸、攜帶物品價值人民幣 2 萬元以上的;
個人違法運輸、 攜帶物品進出境, 屬正常出入境的旅客, 違法運輸、攜帶物品價值人民幣 1 萬元以上的;
個人違法運輸、 攜帶物品進出境, 經查當事人屬短期內多次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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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違規記錄的旅客,違法攜帶、運輸物品價值人民幣 5000 元以上
的,但當事人有藏匿、偽裝(特別是人身綁藏)等明顯走私情節,或
者當事人有走私記錄的,不受 5000 元立案標準的限制;
(二)貨運渠道查獲的, 當事人違法運輸國家限制進出口或應稅
的貨物進出境,違法運輸貨物價值人民幣 2 萬元以上的;
(三)后續監管渠道查獲的以涉案貨物價值為處罰標準的違反海
關監管規定行為,涉案貨物價值人民幣 2 萬元以上的;
(四)快件渠道查獲的,當事人違法運輸文件類( KJ1) 、個人物
品類和填報 KJ2 、KJ3 報關單的貨物類快件進出境,違法運輸貨物、
物品價值人民幣 5000 元以上的;當事人違法運輸其它貨物類快件進
出境,違法運輸貨物價值人民幣 2 萬元以上的。
(五)違法攜帶貨幣進出境超出國家規定限額未向海關申報, 超
帶數額折合人民幣 8 萬元以上的;
(六)違法運輸、 攜帶、郵寄偽造的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
的人民幣、境外貨幣,總面額在人民幣 500 元以上,或者幣量在 50
張(枚)以上的;
(七)違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錄像帶、光碟 20 盤(張)以
上的,淫穢錄音帶、音碟 40 盤(張)以上的,淫穢畫冊、書刊、撲
克 40 副(冊)以上的,淫穢圖片、照片 100 張以上的,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違法運輸、攜帶、郵寄反動錄像帶、光碟 3 盤(張)以上 ,錄
音帶、音碟、畫冊、書刊、撲克 5 張(本)以上,圖片、照片 20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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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
(八)違法攜帶美沙酮溶液 40 毫升以上、大麻煙 8 克以上,但有病歷、醫生處方或其他證據證明屬自用的;
違法攜帶微量麻醉藥品、 一類精神藥品進出境, 雖有病歷、 醫生處方或其他證據證明屬自用的,但超過二天用劑量的;
違法攜帶二類精神藥品進出境, 雖有病歷、醫生處方或其他證據證明屬自用的,但超過五天用劑量的。
(九)其他涉嫌違反 《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行政立案的。
案件有深挖擴線價值, 或海關組織專項打擊行動中重點打擊的走私行為,可不受以上標準限制。
第四條 對低于本立案標準第三條規定的相關立案標準以下的,
由查獲案件的海關業務部門采取收繳、責令退運、繳納稅款、予以銷
毀或技術處理等方式直接予以處理。 但查獲案件的海關業務部門認為
有必要移交緝私行政執法部門并要求移交的, 緝私部門行政執法機構
應當予以受理。緝私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符
合立案條件的,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 ,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并退回案件移交部門。
第五條 緝私部門授權相關業務部門處理的部分行政違法案件的立案參照本立案標準。
第六條 本立案標準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七條 本立案標準中貨物價值指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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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物品價值指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
進口稅之和。
第八條 本立案標準由深圳海關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立案標準自 2007 年 1 月 19 日起執行。以往本關制
定的關于行政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與本立案標準有抵觸的, 以本立案
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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