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區別
時間:2021-02-20 06:47:05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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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的區別
當我們在船廠或是大型密集勞動的制造型企業的時候,我們時常會聽到一些這樣的工種:臨時工,協力工,勞務工,學徒工,合同工,正式員工,派遣員工等等。對于同一個福利,HR對于不同的工種的回答也會不徑相同,似乎只有正式員工才能享有公司的員工手冊上的福利。而有些員工似乎從來也沒有年假和5險一金,甚至連基本的病假保障都沒有,請假超過N天可能連工作都丟了。其實只要搞清楚自己是和誰(哪家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就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務合同是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勞動,另一方向對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方面,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質的區別,兩種合同往往對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對于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又不能僅僅從合同本身的形式來進行區分。下面,先說說兩種合同的區別:
首先,勞務合同的雙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而勞動合同雙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則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體,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其次,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第三,勞務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后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內容不同,勞務合同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后的合意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更多的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范圍遠小于勞務合同。具體來說,勞務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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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動合同還包括勞動者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第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起訴到法院,對于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
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合同,甚至將勞務合同當成勞動合同來簽,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于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來鑒別勞務合同
那么,是否簽的合同上只要寫的是勞務合同,導致的結果就一定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簽的是勞務合同,但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
一種是合同名寫的是勞務合同,但內容上卻與勞動合同內容相同,則這類合同實際上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另一種是,合同名稱和合同內容都明確屬于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境,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于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于無效。
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勞動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單位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因此,對于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勞動者既要謹慎區分,同時也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簡單判斷。
勞務工,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員工
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之前提到的各式工種無外乎使用這兩種合同,而最終總結為以下的三種用工形式:
勞務工:勞務工于用工單位或個人簽的是勞務合同,只需完成約定的工作內容,就可以得到勞務報酬,用工單位無需為勞務工購買五險一金,或是提供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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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
合同工:合同工于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為員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勞動保護。
(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員工:被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勞務工對于用工單位的成本及責任是最小的,這就是為什么企業想方設法的想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來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但是法律對勞務合同有著明確的規定,一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對于企業反而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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