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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3篇

    時間:2023-12-21 20:24:08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據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參考。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3篇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篇1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褐赣萌藛挝坏膭趧诱咴诼殬I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篇2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興文縣利群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三、職責

    1、職衛辦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單位負責各自單位現用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灑水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公司采購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職衛辦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1)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2)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3)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4)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瘜W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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