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辦法】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辦法(完整文檔)
時間:2023-04-24 15:00:12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辦法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優先投資于人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計生辦法】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辦法(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
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優先投資于人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給予政府津貼的扶助政策。
第三條 申請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孕產婦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為本市戶口;
(二)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領取了《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婦女,持有《計劃生育服務證》并辦理了本次懷孕的一孩登記或再生育審批。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孕產婦住院分娩,每例發放政府津貼1500元。
第五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承擔。市財政承擔60%,縣(區)財政承擔40%。
第六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以下簡稱政府津貼)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津貼對象,懷孕后由孕產婦本人持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孕檢證明(或孕產婦系統管理保健手冊)及《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張提出申請。夫妻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向孕產婦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填寫一式3份的《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第七條 政府津貼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并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10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公示結束后,村(居)委會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社會事務辦(街政辦)對申請進行審查,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的《申請表》和《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衛生計生部門。
(三)確認??h(區)衛生計生部門根據縣(區)民政部門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單,每月對鄉鎮(街道)已審核的對象名單進行確認,并將確認后的政府津貼對象名單、《申請表》和《登記表》返還給各鄉鎮(街道)。
第八條 政府津貼的發放。
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經確認后的政府津貼對象,發放《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領取憑證》(以下簡稱《領取憑證》)。政府津貼對象應在產后3個月內,攜帶《領取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鄉鎮(街道)結算中心辦理政府津貼金申領手續。鄉鎮(街道)結算中心發放政府津貼金時,應填寫《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發放表》,并收回《領取憑證》存檔。
第九條 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開展對轄區戶籍人口中政府津貼對象的調查摸底,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并及時張榜公布;
(四)協助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對政府津貼對象及其變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五)協助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發放《領取憑證》。
第十條 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政府津貼對象簽發《領取憑證》,建立相關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市、縣(區)衛生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鄉鎮(街道)辦理政府津貼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確認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市、縣(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編制資金需求計劃。各縣、(區)衛生計生部門應在每年8月底前將下年度的政府津貼對象人數進行摸底調查,并于9月15日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衛生計生部門。市衛生計生部門9月底前將全市政府津貼計劃,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便做好政府津貼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的職責:
(一)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政府津貼對象是否屬低保家庭的資格進行審核;
(二)及時為衛生計生部門提供低保家庭名單、數據并接受咨詢。
第十三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政府津貼資金的預、決算工作,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二)監督檢查政府津貼資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 嚴禁市、縣(區)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和申領政府津貼中弄虛作假。對不符合條件而騙取政府津貼的,一經發現,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有權取消其政府津貼資格,收回政府津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政府津貼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計劃生育服務證》未對本次懷孕辦理一孩登記或再生育審批的;
(四)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象的。
第十六條 政府津貼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發生,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和村(居)委會拒不辦理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申領政府津貼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投訴,經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應在接到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不依時辦理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申請和領取政府津貼時,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違反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政府津貼對象可向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政府津貼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十九條 各級監察、財政、衛生計生、民政部門對政府津貼資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津貼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