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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辦法】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時間:2023-04-23 20:15:07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勤學考試網手機站

    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廣東省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業辦法】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

    【農業辦法】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

    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30號),參照省《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粵農〔201420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農戶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守法經營,財務管理規范,經市政府批準確認的企業。

    第三條  對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自愿”的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

    第四條  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關政策優惠。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共七大類考核指標,考核以百分制計分。

    (一)企業類型

    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及農產品專業(綜合)批發市場等。

    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農產品營業額必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

    (二)企業規模(以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25分)

    分別按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農產品市場帶動型龍頭企業以及農業科技推廣類龍頭企業等四種類型企業,根據注冊資本、資產總值、固定資產、年銷售收入等四項指標進行考核。

    1、農產品生產型

    1)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計2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2000萬元的,每超過3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達不到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3)資產總值和固定資產:資產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若兩項指標中一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農產品加工、流通型

    1)年銷售收入:達到2500萬元的計2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2500萬元的,每超過5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達不到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3)資產總值和固定資產:資產總值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在750萬元以上(含750萬元),若兩項指標中一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農產品市場帶動型

    1)年交易(經銷)額:3.5億元的計2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3.5億元的,每超過75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達不到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3)資產總值和固定資產:資產總值在7500萬元以上(含7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若兩項指標中一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

    鑒于該類企業的特殊性,不作規模上的具體限定。對其考核與認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市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市政府確認。

    (三)企業信用(以相關部門證明為準,15分)

    1、企業審核年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符合A級納稅人條件的計5分;符合B級納稅人條件的計3分;符合C級納稅人條件的計2分;符合D級納稅人條件的計0分。

    2、未發現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記5分,不達標的記0分。

    3、企業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含A級)的計5分,  A級以下的計0分。企業因沒有發生貸款而沒有銀行信用評級,且在金融部門沒有不良記錄的視同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

    (四)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5分)

    企業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含70%)的計5分,高于70%的計0分。

    (五)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以企業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契約或“訂單農業”方式為準,35分)

    企業通過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或以委托生產、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明確企業與農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

    1、企業帶動本市農戶1000戶的計15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50戶,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單純帶動養殖業(含畜、禽、漁及珍稀動物養殖)農戶的企業,帶動本市養殖業(含畜禽漁及珍稀動物養殖)農戶500戶計15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養殖業(含畜禽漁及珍稀動物養殖)農戶超過500戶的,每增加50戶,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企業所帶動的農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增加純收入1000元的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增加純收入超過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六)企業生產基地。以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憑證,或與有關單位、農民集體、個人依法簽訂設施(或用地)使用合同、協議為準,計10分。

    1、種植企業:糧油作物面積500畝以上,或蔬菜面積200畝以上,或水果面積500畝以上,或茶葉面積200畝以上,或花卉面積100畝以上,或糖蔗面積1000畝以上,或其他種植面積100畝以上。

    2、畜禽養殖企業:肉禽年出欄量30萬只以上,或蛋禽存欄量20萬只以上,或生豬出欄量10000頭以上,或牛年出欄量500頭以上,或羊年出欄1000只以上。

    3、水產養殖企業:池塘養殖面積200畝或網箱養殖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產量200噸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業:造林面積在2000畝以上。

    5、海洋捕撈企業:生產漁船10艘或年產量400噸以上。

    6、農產品加工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基地或生產設施。

    7、農產品專業市場或貿易型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交易場地或農產品運輸、貯藏設施。

    8、其他企業,須出具與其生產規模相當的生產基地證明。

    上述第1至第5類企業中,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得評為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第6至第8類企業中,符合規定標準的計10分,低于規定標準的扣2分。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以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10分)

    1、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有其中一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2、省著名商標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文件,有其中一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3、有企業管理制度(必須含“安全生產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4、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有其中一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5、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有其中一項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6、有知識產權記錄(有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第六條  經考核,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業,方可列入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對象;綜合得分7580分的企業,可列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培育對象。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下列三類企業有優先權:

    (一)具有本地特色的農產品加工型企業(包括:果、菜、糧、油、水產品、畜禽產品、林業產品為主要加工對象的)。

    (二)以本地農產品為主要購銷對象的流通型企業。

    (三)以農科技術開發為主的科技型企業。

    第七條  申報、監測企業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寫《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件1)、《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附件3);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信用記錄證明和信用等級證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憑證或企業與有關單位農民集體、個人依法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合同、協議和占所帶動農戶10%的農戶名冊(附件4)或相關證明材料;

    (七)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八)當地人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證明;

    (九)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

    2、省著名商標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文件復印件;

    3、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企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5、專利證書復印件;

    6、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7、企業管理制度(必須含“安全生產制度”)和財務制度。

    (十)畜禽養殖企業須提供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出具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每年統一組織一次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由市農業局下發申報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通知。

    (二)申報企業自愿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局提出申報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請。各縣(市、區)農業局應在核對企業有關憑證材料原件與復印件無誤后,在申報材料上簽署意見。

    (三)各縣(市、區)農業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向市農業局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市屬申報企業由主管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加具審核意見后報市農業局。

    第十條  審核及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局組織審核工作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材料并按認定標準進行評分,形成初步審核意見,報市農業局審核。

    (二)經市農業局審核通過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湛江市農業信息港》、市農業局政務公開欄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農業局將企業名單及有關資料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的企業名單在相關網站和市農業局政務公開欄上公布,對評定企業授予“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監測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對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在每年的310前填報《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附件2),送交所在縣(市、區)農業局審核、匯總后于當月20日前報市農業局。

    第十二條  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三年一次的考核監測評審制度。

    (一)由市農業局下達考核監測評審通知。

    (二)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應按第七條所列材料,報所在縣(市、區)農業局;市屬企業由主管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加具審核意見后報市農業局。

    (三)縣(市、區)農業局負責對本市被考核監測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評審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出具是否監測合格的意見,上報市農業局。

    (四)市農業局組織審核工作小組對被監測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考核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審核,并按認定標準進行評分,形成審核意見后,報市農業局行政會議審定。經市農業局行政會議審定通過為考核監測合格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將在《湛江市農業信息港》、市農業局政務公開欄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或有異議經審查不成立的,市農業局將相關資料報市政府審查確認后,并在相關網站和市農業局政務公開欄上公布名單。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并在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五)市農業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的。

    (七)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五章  

    第十四條  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農業局審核小組審核確認后,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湛江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辦法》(湛府辦〔1999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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