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業企業事故隱患自查通用統一標準
時間:2020-10-26 00:19:02 來源:勤學考試網 本文已影響 人
象山豪興環境保護科技
通常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驗通用標準
一、基礎管理類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點)
隱患類別
關鍵隱患
檢驗標準
參考依據
1.1資質證照
1.1.1缺乏資質證照
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要求包含人體健康、安全生產等生產活動須經許可審批,應依法取得對應許可;
《中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措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要求》第7條等
1.1.2資質證照未正當有效
營業執照或其它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產變更時,應依法立即辦理變更手續;按要求對相關資質證照定時進行復審。
1.2.2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配置足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相關要求并結合企業實際,設置由關鍵責任人任組長,其它分管責任人、部門(包含分廠、車間)責任人和安全管理責任人等為組員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全領導小組)。
安委會或安全領導小組每三個月應最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協調處理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中應有工作要求并保留。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礎規范》(AQ /T9006-20XX)
1.3安全生產責任制
1.3.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依據要求和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包含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安全生產職責,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考評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4、19條
1.3.1.1關鍵責任人未推行安全職責
企業關鍵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方面負責,應該推行下列職責:①設置和本企業相符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組織制訂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④確保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⑤督促、檢驗安全生產工作,立即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⑥組織制訂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搶救援預案;⑦立即、如實匯報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5、18條
1.3.1.2安全管理人員未推行安全職責
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推行下列職責:①組織或參與確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搶救援預案;②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統計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③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方法;④組織或參與應搶救援演練;⑤對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常常性檢驗,對檢驗中發覺問題,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應匯報相關責任人,相關責任人應立即處理;對檢驗中發覺重大事故隱患,相關責任人不立即處理,可直接向當地安監部門匯報;檢驗及處理情況應該如實統計;⑥阻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行為;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方法。
《安全生產法》第22、43條
1.3.1.3安全生產責任書不齊全
企業應簽署“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安全生產責任書
《安全生產法》第54、55、56條等,《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22條等
1.3.2未對責任落實進行考評
企業應該建立機制,嚴格考評,確保各級人員熟悉并認真推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19條等
1.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4.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制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該包含下列內容:⒈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⒊安全生產檢驗及事故隱患整改制度;⒋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制度;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⒍勞動防護用具管理制度;⒎安全生產責任和獎懲制度;⒏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制度;⒐安全投入保障制度;⒑應搶救援保障制度;⒒三同時管理制度;⒓其它相關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4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5條等
1.4.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即未按制度要求實施或反應制度實施相關統計不全方面或從業人員違反要求未被教育更正等)
制度制訂同意公布后,①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②按制度要求實施,并做好對應統計臺帳(即做你所寫,寫你所做);③對實施情況進行檢驗,對違反行為進行糾正及懲處等。
《安全生產法》第25、41、54條等
1.5安全操作規程
1.5.1未建立健全相關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或安全操作規程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
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結合各崗位或工種特點,制訂適用安全操作規程,并張貼在對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包含:適用崗位范圍、崗位關鍵危險源、安全作業程序和緊急情況現場處理方法等。
《安全生產法》第4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3條等
1.6安全培訓教育
1.6.1關鍵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未按要求接收培訓、考評、取證。
關鍵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該接收培訓、考評合格;并每十二個月應按要求接收繼續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24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要求》第9條等
1.6.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接收培訓考評取證;或未按要求進行復審;或所持上崗證和實際崗位不相符等。
電工、焊接及熱切割工、高處作業、制冷和空調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煤氣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需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評合格取得對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并立即按要求每3年復審。
《安全生產法》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評管理要求》第5、21條
1.6.3特種設備管理、檢測、作業人員未取得對應資格證(無證、人證不符、證崗不符、或未按要求定時立即復審等)。
鍋爐、起重機械、電梯、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管理、操作人員應該按攝影關要求取得對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作業,并立即按要求進行復審。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4條
1.6.5通常從業人員培訓教育不足(如:缺乏日常教育、“三級”教育、“四新”教育、轉崗、重新上崗等安全培訓教育,或安全培訓教育達不到要求時間,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等。)
①新職員三級培訓:新入廠人員應進行企業(廠)、車間(職能部門、分廠)、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課時。②日常教育培訓:企業每十二個月應對全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增強安全意識,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性危害和應急處理能力,培訓時間不少于8課時。③“四新”培訓: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該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安全培訓。④轉崗和復工培訓:對轉崗或離崗十二個月以上重新上崗人員,重新進行車間和班組安全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要求》第12-17條
1.6.6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或填寫內容不全方面、簽字不到位等。
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包含有授、受訓人員署名、記載培訓內容和時間新職員三級教育卡及考評情況、全員日常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關鍵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等各類人員培訓),要求具體、正確統計安全培訓考評持證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要求》第22條
1.7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7.1未按要求排查事故隱患
企業采取綜合檢驗、專業檢驗、季節性檢驗、節假日檢驗、日常檢驗等方法進行隱患排查工作。①設備操作者、班組長、車間安全員及其它人員天天應對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等進行日常檢驗;②企業(廠)安全管理人員、車間(分廠)責任人及其它人員每七天(每個月)應對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從業人員作業行為、危險源控制情況等進行定時檢驗;③企業(廠)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及其它人員應定時對特種設備、消防、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相關方等安全情況進行專業檢驗;④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責任人及其它人員定時應對所屬單位規章制度實施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和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等進行綜合檢驗。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要求》第10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礎規范》(AQ /T9006-20XX)
1.7.2 對排查事故隱患未立即治理
對排查出通常事故隱患,由責任部門和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相關責任人組織制訂并實施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方法、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要求》第15、16條
1.7.3 未按要求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錄入、上報。
每個月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立即錄入“寧波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每三個月末25日至下月15日前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表打印并由關鍵責任人簽字和單位蓋章后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要求》第14條
1.8相關方管理
1.8.1相關方資質缺點,如:未對相關方相關資質和能力確定,或相關方不含有合格資質。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進行發包或出租時,應嚴格審查承包(承租)方資質和安全技術條件,不得發包或出租給不含有安全生產條件或對應資質單位、個人。
《安全生產法》第46條等
1.8.2安全職責約定缺點,如:未按要求簽署安全協議,或未在勞務、承包、租賃等協議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等。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出租給其它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署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協議、租賃協議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9重大危險源管理
1.9.1重大危險源辨識和評定缺點,如: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定,或辨識評定不正確等。
應按GB18218-20XX對生產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辯識和安全評定。
《安全生產法》第37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XX)
1.9.2 登記建檔立案缺點,如:未按要求進行登記、建檔、立案等。
對確定重大危險源立即登記建檔(包含名稱、地點、性質、可能造成危害、采取方法等);并按要求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方法、應急方法等形成匯報,報當地安監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立案。
《安全生產法》第37條等
1.9.3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缺點,如:未按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或監控預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
按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測、監控、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常常性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使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21條等
1.9.4重大危險源警示牌、危險物品周知牌設置不夠
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顯著重大危險源警示牌、危險物品周知牌和應搶救援資料箱;制訂應急預案并定時演練;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定時對重大危險源安全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22條等
1.10勞動防護用具
1.10.1 未配發或配發個體防護用具存在缺點,如:未按相關標準配發,配發不合格防護用具、無安全標志特種防護用具、配發超期使用防護用具等。
企業必需按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具。
①應經過危險源辨識及其風險評價,確定勞動防護用具發放標準。
②勞動防護用具供給商應含有對應資質,其提供勞動防護用具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具應有特定安全標志。
3勞保用具發放統計完整
4勞保用具購置憑證齊全
《安全生產法》第42條、《個體防護裝備選擇規范》GB11651-20XX等
1.11應急管理
1.11.1 應急組織機構和隊伍缺點。
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員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和本單位生產特點相適應專兼職應搶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搶救援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79條
1.11.2應急預案缺點:未制訂適用應急求援預案;未立即修訂預案;未按要求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立案等。
①按要求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針對關鍵崗位制訂應急處理方案或方法;②依據要求和需要對預案進行立即修訂;中型規模以上企業預案(包含綜合和專題)應按要求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立案(中型規模以上企業是指從業人員≥300人、主營收入≥3000萬元、固定資產≥4000萬元)。
《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措施》第14、19、29、30條,
1.11.3應急演練實施及評定總結缺點,如:未演練或演練針對性不強、或未對演練情況立即總結等。
①制訂本單位應急預案演練計劃,依據本單位事故預防關鍵,每十二個月最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題應急預案演練,每六個月最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理方案演練。②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該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定,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措施》第26、27條
1.11.4未張貼應急電話通知牌。
在顯眼位置、值班室應張貼應急電話通知牌。
1.12事故匯報、調查和處理
1.12.1 未立即、如實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匯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發生后,單位責任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如實匯報當地安監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等。
《安全生產法》第80條,《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理處理條例》第9、12、14條
1.12.2 未對發生事故或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分析、總結。
應主動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工作;本單位組織工傷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落實防范方法,并“舉一反三”。
《安全生產法》第82、83、84條,《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理處理條例》第19、25條等
1.12.3 未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依據事故調查組意見,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對應警示教育,并按要求進行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理處理條例》第33條等
1.13安全投入
1.13.1安全投入不足
應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題用于:①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③安全生產檢驗、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④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定和整改;⑤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⑥配置、維護、保養應搶救援器材、裝備及應搶救援演練;⑦配置和更新現場作業仍員安全防護用具;⑧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推廣使用;⑨其它和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物品或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20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措施》財企[20XX]16號
1.13.2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依法參與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保險工傷職員取得對應保險和賠付。
《安全生產法》第48條
1.13.3 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帳不健全
應確保安全生產投入,??顚S?,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帳。
財企[20XX]16號
1.14職業衛生健康
1.14.1未按要求對存在職業病危害進行申報。
①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原因,應該立即、如實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申報,并接收監督;
②相關鍵事項變更立即變更申報。
《職業病防治法》第16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措施》第8條、《職業病危害原因分類目錄》等
1.14.2對職業危害防治不到位。
企業工作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①職業病危害原因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行業標準;②有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設施;③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標準;④有配套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⑤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等。
《職業病防治法》第15條,《工作場全部害原因接觸限值》等
1.14.3未按要求進行定時檢測和評價。
存在職業病危害單位應該:①每十二個月最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原因檢測。②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每三年最少還需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實狀況評價。③檢測、評價結果應該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和勞動者公布。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要求》第20條等
1.14職業衛生健康
1.14.4未按要求通知、警示
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含聘用協議,下同)時,應該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方法和待遇等如實通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協議中寫明。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要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等
1.14.5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驗。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按要求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通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驗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和其簽訂勞動協議。
《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等
1.14.6未建立健全相關檔案
單位應該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1.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等資料;3.職業病防護用具發放,和防護設施配置、使用、維護、檢修和更換等統計;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檢測、評價匯報和統計;5.職業衛生培訓資料;6.勞動者職業健康檢驗結果匯總資料;7.職業衛生建設項目“三同時”、許可證、相關立案等技術資料。
《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要求》等
1.15其它
其它管理上缺點
二、現場管理類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設備設施、物料、作業環境、作業行為等方面存在缺點)
隱患類別
關鍵隱患內容
檢驗標準
參考依據
2.1作業場所
2.1.1平面布局缺點
①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不得和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該和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它物品場所和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應該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②廠區各建構筑物間間距符合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工藝流暢、設備部署、物料堆放合理有序,間距符合相關要求。
《消防法》第19條等
2.1.2物料堆放雜亂
作業場所實施定置管理,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等擺放整齊,高度適宜,沿人行通道兩邊不得有突出或銳邊物品;產品、原輔料限量存放。
《工業企業平面設計規范》等
2.1.3地面缺點
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或垃圾雜物,坑、溝、池、井等開口按要求設置符合要求護欄或蓋板。
2.1.4安全逃生缺點
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符合要求,并通暢無阻,指示標識清楚醒目。
2.1.5交通線路配置缺點
廠區道路設置滿足生產、運輸、安裝、檢修、消防及環境衛生要求,并保持通暢,限速限高等安全標志到位;車間車行、人行通道寬度符合標準,且通道線顯著清楚,無占用現象。
2.1.6安全標志缺點
在有危險原因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備、設施上,設置顯著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生產法》第32條等
2.2設備設施通用安全方法
2.2.1正當性、外形、穩定、堅固性等存在缺點
采購合格設備設施。設備設施可觸及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造成人員傷害銳邊、尖角和開口。
機床多種管線部署排列合理、規整,預防產生絆倒等危險。
應安裝穩定、牢靠,運行時不應有引發移位、松脫、翻倒等危險。
《機械加工設備通常安全要求》、《金屬切屑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等
2.2.2防護罩、欄、板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安裝防護罩、蓋或欄:
①以操作人員站立平面為基準,高度在2米以下外露傳動部位;②旋轉鍵、銷、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部位;③產生切屑、磨屑、冷卻液等飛濺,可能觸及人體或造成設備和環境污染部位;④產生射線或弧光部位;⑤伸入通道超長工件;⑥超出設備后端300毫米以上工件;⑦
2.防護罩、蓋、欄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有足夠強度和剛度,無顯著銹蝕和變形;②安裝牢靠。
《機械加工設備通常安全要求》、《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金屬切屑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等
2.2.3工作梯、臺、欄(包含設備、設施及建構物)缺點
①1.2 m及以上平臺、通道或工作面全部敞開邊緣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9m防護欄桿,且應設中間欄桿;在平臺、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機器部件或物品場所,和在酸洗或電鍍、脫脂等危險設備上方或周圍平臺、通道或工作面敞開邊緣,均應設置帶踢腳板防護欄桿。②單梯段高度大于7 m或攀登高度雖小于7 m,但梯子頂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頂之上高度大于7 m時時,均應設置安全護籠。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直梯、斜梯、平臺、護欄技術條件》等
2.2.4安全間距不足或未采取圍欄隔離等安全方法
運動部件之間或運動部件和靜止部件之間,不應存在擠壓或剪切危險,不然應采取隔離等安全方法。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金屬切屑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等
2.2.5限位裝置缺失
凡需限制運動件范圍,應裝設限位開關,且安裝牢靠、靈活可靠。
2.2.6防松、脫裝置缺失或部件、工件等裝夾不牢靠等
運轉中有可能松脫零、部件或工件,應設防松、脫裝置(如保險銷、反向螺母、安全爪、鎖緊塊等),另外裝置連接件如鍵、銷、螺母等齊全、完好,連接牢靠。
2.2.7過載保護等保險裝置缺失
必需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損壞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并確保其可靠有效。
2.2.8緊停裝置損壞或缺失
設備設施操作位置及其它部位上安裝緊停開關應完好。
《機械加工設備通常安全要求》、《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等
2.2.9操縱裝置存在缺點
各操縱手柄、按鈕、踏桿等完好、靈活可靠、標識清楚,有預防意外觸動致設備誤動作安全方法,如沖床雙手操作銨鈕、紅外光柵、腳踏操縱防護罩和防滑方法齊全有效并和手動操縱聯鎖等。
《鑄造機械安全要求》5.1、5.2、5.5等
2.2.10氣壓或液壓系統存在缺點
①液、氣壓系統應有預防超壓安全閥或調整壓力改變溢流閥。②液壓或氣壓系統每一環路必需安裝有效(定時校驗、表面數字清楚、上限標示顯著)壓力表,且應安裝在操作人員易觀察到地方。
《金屬切屑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冷沖壓安全規程》、《鑄造機械安全要求》等
2.2.11 其它安全方法缺失
如:在裝卸液壓機模具時,必需正確使用安全栓;壓鑄機、加工中心等安全門應完好并和制動電氣聯鎖,等等。
2.3特種設備通用安全要求
2.3.1產品不正當
應從有資質廠商采購合格產品,并按要求安裝、使用、檢維修。
《特種設備安全法》
2.3.2未取得使用證或未定時檢驗檢測合格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工業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定時檢驗合格,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34條、《特種設備安全法》
2.3.3安全附件缺點或安全設施缺失等
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齊全,并定時校驗、檢測合格,在有效周期內使用;特種設備多種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如起重機械保險扣、限位器、過載保護器、鎖緊裝置等。
安法第34條、《特種設備安全法》
2.3.4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
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常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定時自行檢驗并做好統計,發覺異常情況,應立即妥當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等
2.3.5人員資格不符合要求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檢測人員按國家相關要求,取得對應資格,并按要求復審。
2.3.6其它
應按要求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
建立健全設備臺帳等。
2.4行業專用設備通用安全要求
2.4.1產品存在缺點求
從有資質廠商采購合格產品或按相關標準制造。
《安全生產法》等
2.4.2使用不妥
依據設備使用說明書,和技術、工藝和安全操作方面要求,制訂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包含技術資料、限位裝置、安全防護裝置、接地裝置、旋轉部位防護、電氣安全要求、環境要求等內容。
按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各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4.3其它缺點
2.5砂輪機
2.5.1安裝位置不妥
單臺設備可安裝在人員較少地方,且在靠近人員方向設置防護板;多臺設備應安裝在專用砂輪機房內;嚴禁安裝在正對著周圍設備及操作人員或常常有些人過往地方。
《磨削機械安全規程》等
2.5.2砂輪防護罩、工件托架缺失
按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砂輪護罩和可調工件托架并正確使用。
2.5.3砂輪選擇或安裝不妥
選擇合適砂輪和卡盤,并正確安裝、調試到位。
2.5.4使用不妥
磨削工件時,操作者應站在砂輪側面;嚴禁使用砂輪側面磨削工件;嚴禁2人共用1臺砂輪機同時操作。
2.6電焊機
2.6.1電源開關缺點
必需裝有獨立專用電源開關,其容量符合要求,嚴禁多臺焊機共用一個電源開關。
《焊接和切割安全》、《電氣安全規程》等
2.6.2電源線及接線柱存在缺點
①電焊機一、二次接線柱不得外露;②電源一次線長度不應超出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電源二次線長度不應大于30m,接頭不超3個,且搭接規范絕緣良好。
2.6.3接地不到位
應有顯著接地線,接觸良好,嚴禁連接建筑物金屬構架、管道、暖氣管等做焊接回路。
2.6.4焊鉗缺點
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2.6.5使用環境缺點
焊機使用場所應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等。
2.6.6其它
工作完成或臨時離開現場,須立即切斷電源、氣源等。
2.7用電安全
2.7.1變配電設備設施存在缺點
①變配電室和爆炸危險或腐蝕性場全部足夠距離,周圍有安全消防通道并保持通暢;②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操作面地面應鋪設絕緣膠墊;③通往變配電室外部門、窗、孔洞應設置網孔大于10x10mm金屬網,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低于400mm 擋板;④變配電間門應向外開啟,高壓間門向低壓間開,相鄰配電間門應為雙向開;⑤電纜溝應有蓋板,電纜出入口應封堵;⑥多種安全用具完好可靠,警示標志齊全、使用到位,變配電室內潔凈整齊,不得堆放無關物品;⑦電氣設備完好,運行正常,如:電流、電壓、功率原因、油量、油溫指示應正常;連接點無松動、過熱現象;聲音正常、無異味;瓷絕緣無掉瓷、裂紋、放電痕跡并保持清潔;充油設備無滲油現象,等。
《電氣安全規程》、《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等
2.7.2電氣線路敷設存在缺點
①通常作業場所室內直敷絕緣導線和地面距離水平敷不應小于2.5m、垂直敷不應小于1.8m,不滿足時應穿管保護;在建筑物頂棚內,必需采取金屬管、金屬線槽布線;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應穿鍍鋅鋼管敷設。
②敷設使用臨時線路必需經過審批,通常使用期限為15天,最長不超出30天;敷設高度:室內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而且臨時用電電氣設備,必需安裝剩電保護器。
③電氣設備、照明裝置移裝或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線路。假如電線需要保留,應將電源切斷,同時把線頭用絕緣帶包扎好。
④電線接頭搭接正確、牢靠,絕緣或隔離防護到位。
《電氣安全規程》、《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等
2.7用電安全
2.7.3動力(照明)配電箱(柜、板)存在缺點
①安裝在車間電氣裝置應采取封閉式結構,有導電性粉塵或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場所,須采取密閉式或防爆型電氣設施。②箱(柜)內各電器元件、開關、線路等排列有序、安裝牢靠、標識清楚,并分別設置零線和保護地線匯流排,零線和保護地線經匯流排配出。③柜、屏、臺、箱、盤金屬框架及基礎型鋼必需接地或接零可靠。④內外無雜物、積塵、積水。⑤帶有插座開關箱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并定時校驗合格。⑥各箱(柜)上有醒目警示標志。
《電氣安全規程》、《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等
2.7.4手持電動工具使用不規范
①依據作業環境,正確選擇手持電動工具。通常場所應選擇Ⅱ類工具,潮濕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場所,必需使用Ⅱ或Ⅲ類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等狹窄場所應使用Ⅲ類工具。②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置漏電保護器并可靠接地。③手持工具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并有定時測量統計。④必需使用橡膠軟電源線,且長度不超出6m,無接頭、破損。⑤電動工具防護罩、蓋及手柄完好,無破損、變形、松動等情況;開關靈敏可靠,插頭完好。
《電氣安全規程》、《手持電動工具管理、使用、檢驗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等
2.7.5移動電氣設備存在缺點
①應采取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電源線,且絕緣層完好無破損、無接頭、不跨越通道,長度不超出6m。②接地可靠,移動電氣設備電源插座和插銷應有專門接零(地)插口和插頭,嚴禁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③防護罩等安全設施完好,開關靈敏可靠。
《電氣安全規程》、《用電安全導則》等
2.7.6管理缺點
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人員必需持有相關操作證書,無電工操作證人員不得從事相關作業。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線路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完整正確。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時檢驗和測量接地電阻值,并符合要求要求。安全標志齊全、醒目、使用正確。電氣安全用具使用符合要求。
《電氣安全規程》等
2.7.7其它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裝置符合GB50058-20XX《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相關要求,嚴禁亂拉亂接。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2.8消防設施
2.8.1未取得消防驗收或立案
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完工,應按要求取得消防驗收或立案。
《消防法》等
2.8.2消防設施缺失或損壞
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栓、消防水池、滅火器、消防沙、滅火毯等適用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時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且取用方便。
2.8.3其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通暢,確保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應急照明、指示標志齊全完好;
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
2.9工業氣瓶
2.9.1產品不正當
從有資質單位采取合格產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9.2儲存不符合要求
①氣瓶應專庫儲存,且氧氣瓶和乙炔等易燃氣瓶等禁忌類氣瓶應分庫存放;②倉庫滿足通風、防火等要求,標志顯著;③氣瓶立放應有防傾倒方法;④空瓶和實瓶應分開放置,并保持1.5m以上距離,且有顯著標志;⑤瓶帽、瓶閥、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齊全、完好;⑥儲存數量符合要求;⑦應采取隔熱、防曬、防火等方法。
《焊接和切割安全》等
2.9.3使用不符合要求
氣瓶在使用時,①必需穩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車(架)或固定裝置上;②其上端嚴禁放置物品,以免損壞安全裝置或妨礙閥門快速關閉;③使用結束后,必需關緊氣瓶閥;④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和明火距離應大于10m,氧氣瓶和乙炔瓶間距應在5m以上; ⑤工作完成、間隙、工作點轉移前,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⑥乙炔瓶嚴禁臥放;⑦按要求配置回火預防器、減壓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⑧氣體膠管完好、聯接牢靠;⑨控制現場存放數量。
2.9.4其它
2.10危險化學品
2.10.1產品不正當
從有資質單位(生產、經營商)采購合格產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10.2存放不妥
①按危險化學品特征,分類、分區、分庫、分架、分批次存放,禁忌類物品不得同庫存放;②庫房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門窗向外開啟,通風良好,按要求配置適宜消防和應急器材裝備;④存放處和使用點設置使用危險物品安全周知卡;⑤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施防火防爆要求;⑥庫房應設置醒目標警示標志。
《常見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
2.10.3使用不妥
①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依要求和其它作業場所采取合適隔離方法;②依據所用危險化學品特征,采取對應安全方法,配置必需應急器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嚴禁煙火,采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方法;③控制使用現場存放量不超出1班使用量;④作業區域通風良好,使可燃或有害物質不沉積;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和包裝容器應統一回收、統一妥當處理;⑥工作畢,應對現場危險化學品進行清理。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要求》等
2.10.4其它
2.11個體防護
個體防護使用缺點
從業人員應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具和工具。如:在操作旋轉機械時一定要做到工作“三緊”,即袖口緊、下擺緊、褲腿緊,不能戴手套、圍巾等;在爆炸危險場所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嚴禁攜帶打火機、手機等火種,嚴禁使用鐵質工具進行維修作業;在進行焊割作業時,必需佩戴護目鏡或面罩;在有粉塵危害場所佩戴口罩不防塵等。
《安全生產法》等
2.12安全技能
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要求等
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如:不得安排未持有效操作證人員從事電工或焊切割等特種作業;未采取有效安全方法,不得安排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未取得許可不得冒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不得私自拆卸安全設施,等。
《安全生產法》等
2.13作業許可
2.13.1未對危險作業進行辯識,未制訂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按要求對動火作業、動土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高空作業、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進行辨識、建立臺帳,并制訂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和監督暫行要求》等
2.13.2未辦理許可證,或未落實安全方法
按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確保各項實安全方法落實到位。
2.13.3其它
按要求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等
2.14其它